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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收養服務制度與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台灣的收養服務制度與現況

前兩節的文獻討論脈絡上多集中於西方文獻的思考觀點,有助於理解特殊 需求的被收養人在接受國內收養機會上,國際收養特殊需求兒童的接納度是較 高的。而本節中,研究者將從台灣早期收養文化及家庭價值觀理解其中差異,

整理台灣過去至目前的收出養現象、制度、收出養機構服務發展與現況,作為 未來研究發現對本土收養服務及政策上有所呼應。

壹、台灣的收養制度發展

一、早期現象:收養習俗與公權力初始介入規範

我國歷史上的收養制度源於西周的宗法制度,長久以來社會對收養需求在 於養家、傳宗接代及祭祀祖先(郭靜晃,2004;賴月蜜,2011)。受到清代時期 對台開墾禁令影響,台灣移民人口男多女少造成性別比重失衡,成年男子娶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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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一些家庭便以收養養女做為家內勞動人口來幫忙家務照顧,日後再成婚 作為妻子或配與子弟,亦能解決大筆聘金問題,形成「童養媳」或「媳婦仔」

的收養習俗(王美恩,2002;何祐寧,2012;曾秋美,1998),當時收養目的多 數為了將來與家男結婚傳宗接代,受傳統社會重男輕女觀念、社會經濟變化、

習俗與迷信等因素,形成養媳、養女風俗(林芳如,2007),是台灣早期常見的 收養文化現象。

民國開始,收養於 1930 年民法親屬編制定之,廢除宗祧繼承,無論同姓或 異姓,皆可收養,但當時收養也只需訂立書面,或自幼撫育為子女即可成立收 養關係(鄭麗燕,1998,引自賴月蜜,2011)。以家族為重的核心思想長久存續 於華人家庭傳統文化觀念,兒童出生本無選擇的主體權利,命運何去何從的掌 控受制於家庭力量,且當時舊社會無性別平權概念,台灣後又面臨殖民及戰亂 之殃,女性及小孩幾乎是父權社會之下為求家族延續生存考慮的犧牲品,鮮少 制度或服務介入。

台灣戰後初期養女受虐、淪為娼妓甚至人口販賣時有所聞,1950 年代開 始,政府為了解決養女遭受虐待的處境,推動「養女保護運動」及 1956 年通過

「現行養女習俗改善辦法」(何祐寧,2012),從法制介入來保護養女。經政府 立法及報紙媒體報導後逐漸引起社會關注,後 1970 年代台灣經濟起飛,女性家 外勞動參與機會提高,養女受虐、童養媳的問題大量獲得改善,過往被舊社會 默許的養女習俗漸成為歷史名詞(曾秋美,1998;游千慧,2000)。此段期間,

台灣兒童及少年福利尚屬萌芽蘊釀期,兒童福利政策以發展托育服務為主,對 兒童保護仍未有具體作法或宣導,然而與家外安置業務有關之育幼院在此階段 持續成長,但主要以救濟性質為主(彭淑華,2011)。

1970 年代後,收養陋習已有所改善,保護養女權利受到重視,但台灣收養 制度仍缺乏公權力為收養方、出養方及被收養人把關,收養之前原生家庭與收 養家庭對意合致作成契約,對兒童權益保障顯然不足。雖然 1973 年兒童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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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通過,然法規多屬宣示性質,對兒童保護之具體制度化作法仍相當有限

(彭淑華,2011)。當時的兒少收出養法令不健全,許多家庭因為子女生育過 多,父母養不起而私下送養親友,或者沒有子嗣的親屬會期待商討子女數多的 家庭過繼收養,甚至出現出生資料謊報、販嬰黑市等現象(何祐寧,2012),可 見收養行為有著不光彩的性質。「被抱走的女兒」一書中(葉佳怡譯,2012), 作者 Mei-Ling Hopgood(2009)從台灣送養到美國的真實遭遇,更是能看到 1970 年代台灣重男輕女觀念下,子女被視為父母可交換分配的資產,將多餘的 女兒出養、收養男嬰來遵從傳統文化繼承期待。而醫院婦產科亦變成收養方尋 找收養機會、出養方請託出養孩子的管道,成為帶有營利與非營利性質之間模 糊地帶的收養媒合仲介角色。同時教會系統下所發展出的服務組織,有感於其 時代社會觀念保守不利於未婚懷孕女性的待產生活,開始為未婚懷孕媽媽及有 需要出養的嬰兒提供安置服務,由機構代為尋找國內外的收養家庭,例如:台 南露晞服務中心1、天主教福利會2等,可說是機構提供收養服務之初始。

直到 1985 年,「民法」將過往收養關係「契約制」修訂為「認可制」,開始 規定收養子女應向法院聲請認可,公權力始介入收養關係之成立與否(賴月 蜜,2015)。然而何祐寧(2012)指出當時法官判決少以從兒童最佳利益審酌,

多以收養人單方面的經濟條件及家庭環境成為認可關鍵。按當時戶政資料顯 示,台灣收養案件數量於 1989 年至 1990 年間,每年至少有三千件到四千多件 的收養登記量(兒童福利聯盟,1997)。

由此可知,收養案件量在當時數量不少,隨著時代變遷加上台灣經濟發 展,社會觀念逐漸對人權保護有了初步概念,司法介入防止嬰孩交易問題讓

1現為善牧基金會附設台南嬰兒之家。1960 年露晞服務中心的創辦人黃荔芬主任,以天主教尊 重生命反對墮胎的理念,開始從事婦女避孕的教育工作,接觸到許多非預期懷孕的少女的求 助,於 1981 年開始提供未婚懷孕少女待產及嬰兒的安置照顧服務,並為需要出養的嬰兒尋找收 養家庭。

2 台灣天主教福利會於 1949 年由高方濟神父創辦,當時屬美國天主教福利會台灣分會,為中美 政府間美援工作之協調與發放等行政事務。1971 年神父發現未婚懷孕所衍生的問題越來越多,

於是成立「未婚媽媽中途之家」,提供未婚懷孕女性一個暫時的待產處,也開始替原生家庭無力 撫養的孩子們尋找收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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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年代後的過去養女習俗幾近匿跡,然而以兒童為主體的保護及最佳利益考 量的觀念尚未獲得重視。就收養服務上,來自目前國內合法收出養媒合機構的 官方網站瞭解服務發展史可發現,1970 至 1990 年代之間,一些有宗教背景所發 展成立的安置機構組織,例如:基督徒救世會3、天主教福利會、露晞服務中 心、神愛兒童之家4等,因為服務未婚懷孕女性及其嬰兒有出養需求,這些安置 機構便成為代替尋找收養家庭或收養家庭想收養孩子的中介管道,可說是機構 收養服務之雛型,可惜的是,較缺乏明確的文獻資料說明當時這些安置機構提 供收養服務的實質內容與相關數據。

二、1990 年代國際思潮進入: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入法及專業服務發展

除了國內收養制度有了轉變,國際趨勢漸漸開始倡導兒童保護及權益議題 及制定國際公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兒童保護議題在國內開始受重視。施慧 玲(2011)指出「兒童最佳利益原則(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principle)」

乃近代英美親子法制最高理念,在二次大戰之後漸漸成為國際兒童人權法之指 導原則。1989 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納入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之概念,於第二十一條針對收養制度上,應 確保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要求承認或允許收養制度的國家應該重視 收養的合法認可程序,為兒童提供最適切的照顧品質(United National

International Children's Emergency Fund [UNICEF],1989)。同時,允許若兒童無 法在國內獲得適當照顧或收養安排時,跨國間收養可成為一種方式;為擔心跨 國收養可能產生嬰孩販賣問題,必須保證跨國收養對兒童照顧上獲得相同待遇 及照顧品質,國家間的安排收養亦不得對任何關係人獲取不當利益,應由合法 機關組織為之(United National International Children's Emergency Fund

[UNICEF],1989)。該公約明確重視兒童最佳利益,為了防止將嬰孩作為商品交

3基督徒救世會於 1983 年在花蓮成立未婚媽媽之家與台北辦公室,積極提供婦女、嬰幼兒及其 家庭於生活危難之際的救助。

4神愛兒童之家於 1975 年由一對美國宣教士夫婦在宜蘭所創辦,當時主要收容貧困且無法被家 庭照顧的兒童,協助中長期安置及尋找國內外收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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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問題,都認為應由合法機關介入審慎評估之。

長久以來歐美國家是主要的跨國收養國,早年的跨國收養初衷帶有濃厚慈 善色彩,希望「為有需要的小孩找個家」,且西方社會在當時已經對未婚媽媽身 分較接納包容,加上墮胎合法化影響,其國內需要被出養的孩子也隨著社會變 遷而降低,導致過多想收養子女的歐美家庭必須長期等候機會,難以於其國內 滿足需求,引起 1990 年代跨國收養的興盛(臧聲遠,1996)。為了確保跨國收 養的實施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並尊重其基本權利,遏止跨國收養風氣變質成「替 有需要的家庭找小孩」的觀念,防止誘拐、出賣和販賣兒童問題,國際上於 1993 年制定海牙「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公約內第四條,更是具 體指出兩項重要準則:(一)確認該兒童適於被收養;(二)在充分考慮了在原 住國內安置該兒童的可能性後,確認跨國收養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HCCH, 1993)。此專約之訂定,簽約國家開始以公約規範要求國家內從事收出養服務 單位重視對兒童權益之保障。

台灣在 1990 年代失蹤兒童、雛妓社會問題日益嚴重,開始有專家學者及團 體重視兒童保護觀點的倡導。致力於兒童福利工作推展的「兒童福利聯盟文教 基金會」(以下簡稱兒福聯盟)於 1991 年成立,自 1992 年接受台北市政府社會 局委託開辦收出養服務業務,發展出針對被收養兒童及收養者需求的服務流 程,正式有了立基於「以兒童為主體」的收養社工專業投入(王育敏、何祐

台灣在 1990 年代失蹤兒童、雛妓社會問題日益嚴重,開始有專家學者及團 體重視兒童保護觀點的倡導。致力於兒童福利工作推展的「兒童福利聯盟文教 基金會」(以下簡稱兒福聯盟)於 1991 年成立,自 1992 年接受台北市政府社會 局委託開辦收出養服務業務,發展出針對被收養兒童及收養者需求的服務流 程,正式有了立基於「以兒童為主體」的收養社工專業投入(王育敏、何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