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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壹、 收養特殊需求兒童的家庭圖像

一、國內收養動機與意願不足是出養困難關鍵

從研究結果發現(圖 5.1),願意收養特殊需求兒童的收養動機上,國內收 養動機與國際收養動機其實相似度高,即使收養動機有些是多重考量,有些是 單一考慮,但綜合來看,主要都有不孕、特殊兒童的接觸經驗、信仰支持、緣 觀念或第一眼印象、利他性動機等。不過,國內收養人更多的關鍵恐怕還是為 了盡快媒合到小孩,有個別需求上的考慮,才願意接受特殊需求兒童,顯然為 了利己與為家庭目的優先,利社會性動機才是次要決定。

然而,研究者認為,收養服務在國內收養與國際收養的起始點不同,若一 再強調跨國收養才能為特殊孩子找到家庭,肯定外國人接納度高、利社會性動 機強,略有失其平衡,甚至國內收養服務在處理國內收養人各種困境時,恐怕 自我效能感也為此挫折,跟著落入外國月亮比較圓的刻板迷思。

本研究結果發現,特殊需求主要認定在於疾病、身心障礙、大孩子、家庭 背景複雜、少數族群、手足共同出養等,但也受到兒童收出養地域差異而界定 範圍不一。換言之,台灣有出養困難的特殊需求兒童,對其他國家不一定會發 生出養困難的現象,著重去提升國內接納特殊需求兒童與收養意願,借鏡外國 的照顧支持福利體系,才應該是持續努力的服務與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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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的機會仰賴社工鼓吹與配搭家庭本身優勢

以國內收養服務發現(圖 5.1),社工為了幫孩子爭取機會,在接觸預備收 養人時,兼具評估與準備的服務模式是必要的,透過討論收養期待、家庭訪視 會談,搭配收養準備課程及支持資源,便是不斷地去影響養父母考慮收養特殊 需求兒童的可行性,來為孩子爭取機會,但評估是否有具備一定程度的親職適 任能力,也是確保孩子可受適當照顧。而跨國收養服務,由於收到合作機構提 供的家庭調查報告,該預備收養人已經是完成親職準備課程的合格收養人,交 給台灣的國際收養機構媒親配對時,其工作重點則是確保家庭可提供給特定的 特殊需求兒童照顧計畫是否充分。

本研究發現,適合收養特殊需求兒童的特質有家庭支持資源充足、養父母 正向的人格特質、信仰力量支持等三大特點。進一步到媒親配對階段,更有一 些具體做法(詳見表 5.1)。例如醫療相關背景的養父母或社區資源可近性高 者,搭配有醫療或復健需求的孩子;大小孩搭配身世開放度高的養父母,或盡 可能搭配有同文化背景或生活經驗的養父母,降低適應困難的風險;寬鬆教養 風格搭配依附困難的孩子等,其重點都是在於為特殊需求兒童安排合適的家庭 支持環境,實踐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由此可見,收出養政策走向專業服務介入 的必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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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合作面的挑戰

與公私部門社工合作,常因為社工人員更迭、孩子轉換安置多次、他專業 對收養專業認知不足,正式資料提供或剝奪親權必須有法定程序背書,造成訊 息傳遞與資料收集上費時或確認不易,而需要收出養社工不斷去溝通,串起合 作平台與默契,對於擔心因流程制度被延滯收養的個案,則會提早進行媒合準 備。

二、兒童及其重要他人的變動適應挑戰

養父母、特殊需求兒童、前照顧者三方,在分離與新依附關係建立過程,

有著情感面的拉扯,兒童又困擾於分離焦慮與依附困難,出現情緒及行為問 題。同樣地,養父母可能也對孩子適應期待產生落差,當無法招架孩子激烈的 反應,照顧壓力急遽升高的情況,這些都有賴於收養社工服務過程去敏感觀察 到孩子與養父母彼此的需要,以及引導養父母有正面理解與接納態度,給予陪 伴、親職技巧及支持資源做因應,即便是完成收養後的追蹤,收養社工若評估 有資源注入的需求,仍然會邀請參與支持團體或專業資源的介入協助。

三、法院認可程序面的挑戰

收養社工評估若漸進接觸或試養期趨於穩定,便會向法院提出收養認可聲 請。實務上,司法體系對社工專業存在高位階的霸權,司法體系又須仰賴社工 專業服務及訪視評估報告做參酌。而研究發現,法院系統為了符合程序正義,

在整個聲請認可程序反而出現許多不確定性,甚而因程序冗長,致使收養明確 關係遲滯不前。收養社工則不斷透過個別案件、正式座談交流、對合作機構宣 導,去突破法院程序的障礙。

四、追蹤期失聯或出現變動的挑戰

比起其他社工服務領域,收出養服務即使完成收養登記後,後續追蹤仍有 實質提供服務的需求,確保孩子在新的家庭是永久受穩定照顧的,可謂是一個 沒有結案終點的服務。然而追蹤期若發現收養家庭失聯或拒絕往來,研究者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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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這恐怕是收養家庭處理身世告知或收養開放度保守所造成。研究發現,雖然 每間機構追蹤長度不一,但都符合法律規定至少追蹤 3 年的目標,且在剛完成 收養的初期,追蹤頻率次數也比較多。另外,追蹤期會困擾於沒有強制力要求 養父母報告養子女近況,因此收養社工採取活動邀請的柔性方式,適時提醒收 養承諾守約的期待。

表 5.2 遭遇的服務困境與因應策略

服務困境面向 因應策略

網絡合作面  不斷與網絡溝通

 同步媒合跨國收養機會 兒童及其重要他人的變動適應  引導養父母同理

 親職示範

 參與就醫或早療

 注入家庭資源 法院認可程序面  個別案溝通

 提高對話層級

 正式座談

 提早為收出養方預備 追蹤期失聯或變動出現  提醒承諾

 支持陪伴

 培植收養特殊兒童家庭自助團體

參、 修法後的服務現象

自從 2012 年 5 月 30 日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無血緣 關係的收養一律需透過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為符合國內收養 優先規定,修法之後也帶動制度與服務的轉變。研究發現,修法後對服務及收 養人接受度的影響如下述:

一、 增設媒合平台對特殊需求兒童未發揮實質功能

增設跨機構媒合平台本意為了提高國內收養的機會,但受訪者的多數意見 認為,對於在國內明顯出養困難的特殊需求兒童,即便本身在尋找家庭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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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且時間長,但增設平台請其他機構共同媒合的實質效益不高,並沒有完全發 揮到功能。換言之,若是健康的孩子要出養,大概收養機構本身訓練合格的收 養人就能在國內媒合配對成功,但對出養困難的孩子,該平台反而拖延到跨國 媒合的速度,讓孩子增加等待家庭的時間。

二、 補正案的家庭對收取服務費或機構服務會抗拒

新制度施行之前已經自行私下合意收養的案件,若走到法院認可程序卻遭 駁回時,這些收養家庭須轉而尋求收出養媒合業者的輔導與補正,按新規定配 合上親職準備課程並收取服務費,研究中,這些補正案的收養家庭,明顯對於 新制度的質疑意見與抗拒配合者較多。

三、 服務持續宣導開放收養的正面觀念

隨著法令修改與施行,對整體的收出養服務上,諮詢量升高與國內收養服 務需求量增加為最明顯,收出養專業團體也透過各種形式管道為孩子的收養權 益發聲,目前也促成收養家庭納入育嬰假及請領育嬰留職津貼的福利。研究者 認為,法規政策的導引加上實務工作者的專業服務,目的在於轉換國人對收養 目的之意識形態,漸而在收養態度上更加開放包容,不再把收養視為祕密隱晦 之事,更重要的是,去影響國人的收養觀念能有更多為孩子提供永久支持環境 的利他思量。值得肯定的是,近年推動早期療育觀念有成,部分收養家庭接受 有早療需求的孩子意願有增加,機構也善用自助支持團體的模式,建構友善的 收養家庭支持網絡。另外,衛福部(2014)統計也顯示,3 歲以下及一般兒童 的國內收養首度超過跨國收養人數,顯然修法後加上收養專業團體的努力,國 內收養意願開始有所增加。而研究中也指出,國際收養優勢在於國外的收養觀 念與支持制度仍是現有特殊需求兒童找家的重要機會,借鏡外國收養政策並由 政府帶頭研擬如何鼓勵國人收養特殊兒童,此也是本研究所得之重要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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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觀之,研究者認為受到國內收養環境的現實,加上國際收養服務工作 流程使然,國內收養與國際收養服務歷程有其個殊議題。國內收養社工自起始 從訓練收養人到後續追蹤,優勢在於對收養歷程與收養適應掌握度較高,但其 服務介入常面臨國人收養價值與兒童最佳利益服務目標的落差,凸顯出國內養 父母在收養態度、身世告知、利己的收養期待等觀念宣導的重要性,加上台灣 托育及社區照護支持系統的限制,以至於國內收養環境對於特殊需求兒童收養 限制重重。在現況的折衷之下,國際收養服務有兩方機構合作共同分擔收養的 促成,一部分在於收養國家本身的同族群孩子少需要被出養,西方的養父母並 不容易收養到自己國家內的孩子,再者,收養國家本身的社會福利系統能讓養

整體觀之,研究者認為受到國內收養環境的現實,加上國際收養服務工作 流程使然,國內收養與國際收養服務歷程有其個殊議題。國內收養社工自起始 從訓練收養人到後續追蹤,優勢在於對收養歷程與收養適應掌握度較高,但其 服務介入常面臨國人收養價值與兒童最佳利益服務目標的落差,凸顯出國內養 父母在收養態度、身世告知、利己的收養期待等觀念宣導的重要性,加上台灣 托育及社區照護支持系統的限制,以至於國內收養環境對於特殊需求兒童收養 限制重重。在現況的折衷之下,國際收養服務有兩方機構合作共同分擔收養的 促成,一部分在於收養國家本身的同族群孩子少需要被出養,西方的養父母並 不容易收養到自己國家內的孩子,再者,收養國家本身的社會福利系統能讓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