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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服務的議題與建議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五節 收養服務的議題與建議

有別於前四節整理每個服務階段所提到的服務目標、服務方式、遭遇困境 與因應策略,在本節則是將訪談過程受訪者所覺知到收養服務制度面的議題,

包括修法之後出現的服務現象,國內當前的社會氛圍等,最後依據受訪者提出 對服務提供者及政府制度面的建議。

壹、 特殊需求兒童收養服務之議題 一、收養認可法律程序面的阻礙

基於程序正義原則,聲請收養認可的過程中,法院所提出的要求往往成為 收養社工的壓力來源,當任何程序有了非預期部份時,也意味著收養關係出現 更多不確定感,在時間或經濟上都造成更多消耗。受訪者 SW3 指出,「對法官 來講他就是力求希望這個程序不要出錯…依循他們的法令規則,…力求這個案 子所有的程序是符合相關規定,將來不會有瑕疵會被翻案。」

受訪者認為法律程序的增加使整體收出養服務歷程比起過去更久,在本研 究中,關於司法程序部分,以下是受訪者經常遭遇的困境及收養服務單位因應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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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冗長的司法程序

為了尊重法院力求程序完整,卻造成收出養服務時程過於冗長,特別是對 跨國收養的養父母來說,與被收養人已建立基礎的依附感,當法院流程不如預 期時,對彼此收養依附關係是造成傷害矛盾的,也不斷延宕到大孩子順利出養 的時間點。

你怎麼去跟孩子講說欸我很愛你,然後會保護你就是,或者是然後但 是你又要再飛回去,…好不容易都已經建立關係,可是你又不速發裁 定,又不知道等多久了,喔他又說可能兩三個月後,又要再開始重新 建立關係然後重新那,一切又要再重零開始(SW6)

遇過裁定到確定下來就是兩三個月,抗告期有 10 天,然後兩三個月確 定收養不成…,不見得說多困難,就是會遇到一些不那麼順利的情 形。(SW3)

以前大概三四到六個月,現在至少都要六個月以上到八個月…這個對 特殊需求兒童尤其是大小孩…七歲接到他要找可能要找一年半,然後 再進去他已經小三小四都快要青少年了,那其實這一段期間孩子真的 長很快,…你都覺得你接案的時候其實他都還是個小小孩,可是要出 養已經變成一個成熟的小孩。(SW1)

現在雖然收出養都是要透過媒合機構,可是有一些法官還是要請第三 機構訪視,有時候這對收養人來說會覺得比較長,對那時間會拉很 長,如果說還要多一個第三機構訪視,等於他們的裁定書還要等,所 以有時候就要去安撫這個部分(SW9)

(二) 配合出庭要求的不可確定性 1. 法官對收養方的要求

受訪者提到因為不同法官在收出養價值觀及裁判經驗,要求配合開庭程度 會有所不同,雖然對國內收養案的收養方要配合出庭不太會有特別困難,但對 於跨國收養的養父母而言,配合法院每一次的開庭要求則必須親自飛到台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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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現收養承諾度。

有些法官就覺得說沒關係他就是看報告,他可以下這個決定。那有的 法官就覺得說你既然要收養台灣的小孩,那你就是要顯現你的誠意,

來台灣跟我表達你要收養的意願也是有…。(SW4)

比如說他們這個孩子是有特殊醫療需求的,他一定要養父母來出 庭,…他可能裁了很多這種終止收養,所以他一定要…跟養父母當面 確認說你們真的不會因為孩子怎麼樣就不要,這樣他才會安心…

(SW5)

另外,相對於跨國收養的短暫漸進與試養準備,有的法官考慮收養歷程的 周延,會要求跨國收養必須比照試養期,但執行上其實強硬拉長時間留在台 灣,對外籍養父母而言既是不熟悉的生活圈,反倒是困擾又耗費時間與金錢;

即使為了需要較長時間的穩定關係期,受訪者認為,養父母所享有當地勞動政 策而得到的育嬰假,應該留用回到收養國真實生活情境使用。

某一些司法事務官要求要試養一個月。…其實我們會知道那個在執行 面的困難,我們也當然會希望他們都有育嬰假…他們自己有年假或者 什麼,可以做調整,有時候公司是願意配合的,…,可是我會覺得,

這個假應該用在他跟孩子回去之後的那個適應…(SW6)

試養期間還曾經要求你可能要住一兩個月的…曾經之前有養父母…真 的是特地從澳洲飛來,在台灣住兩個月,就住飯店喔…我們就是說希 望不要讓養父母來這麼長的時間,因為真的要考量到他們的工作啊各 方面,然後法官就會說他們既然要收養,他們的經濟條件一定是要可 以的啊!展現他們的誠意…確定是他們要收養的孩子啊!(SW5)

2. 法官對出養方的要求

由於收出養的合意是最根本要件,對有些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而言,不論過 去是否已經協尋到被收養人的原生家庭作意願確認,或者早已完成對生父母剝 奪親權、改定被收養人由政府監護,為了會更審慎的程序完整,法院有時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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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要求確認生父母的意願,但反而致使當事人及社工要多花時間來配合司法 過程中非預期的程序,重新翻起原生家庭衝突的過往議題,讓整個案件懸置等 待,收養方也會陷入關係遲無法明確的焦慮中。

有時候他們(生父母)失聯,他們不見得簽收的到那樣的一個文件的 時候,那這個其實在法律的一個程序就會拖得很長,那其實拉長那個 程序,對收養人來說,他們其實就會擔心嘛,「到底能不能通過?」

或者「還要等多久?」等等,就會有這樣的一個問題出現。(SW7)

政府監護的小孩,那他就是說你這樣你沒有生母同意,…你應該再找 一次他是不是真的失蹤,說不定他現在沒有失蹤之類的這樣子,…也 有遇過生母未成年,所以要監護人同意,那生母的父母親離婚啦,監 護權歸任一方,法官要求另外一方也要同意啊,至少也要書面同意,

光找另外那個你要找多久啊,離婚都不知道 N 年了打死不相往來。

(SW3)

有一些在婚姻關係中,有一些媽媽是跟外遇對象生的小孩,那這個小 孩就會有法父的議題。然後通常像這樣的狀況,就會需要法父的同 意,如果法父不同意,就沒有辦法處理。(SW5)

(三) 因應策略

當法院程序的要求窒礙難行時,受訪者作法上仍盡可能達成法官的要求,

「他如果要見家庭,那我們就問問看家庭什麼時候來,那他如果要文件,那我 們就想辦法弄。(SW4)」然而確實在配合過程遇到的障礙,適時的與法院溝通 還是必要的。受訪者提到當需要配合法院的困難要求,會有以下的因應策略。

1. 與司法人員個別案件的溝通

司法代表著一個高度威權的不可控制性,對受訪者來說,困擾於每一個事 務官或法官的不同風格,加上修法後制度調整,第一線的社工人員都會為案主 最佳利益來溝通,盡可能的讓司法人員理解實務配合的困難,降低對審理速度 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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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直在變或者是一些法一直在變,所以我們要去配合各縣市的法 官或是司法事務官,他們提出的一些要求…會先盡量跟事務官去溝通

(SW5)

你今天遇到一個事務官或法官,還是有所謂的個別差異啊,…有時候 跟這一個溝通完了,你下次遇到一個書記官你又要另外做溝通,或者 是不同的書記官不同的法官。(SW3)

有時候在溝通就是讓他們理解我們所看到的是什麼,我們所在意的擔 心的是什麼,…有困難在哪裡,…也還是要尊重他們法律層面上的規 定或考量,…,他們可不可以有一些轉圜,或者是真的不能這樣子的 時候還有那些其他方法可以處理這樣子。(SW3)

因為現在都會要求,就是養父母要親自飛來台灣…比如說他們是一樣 的國家…甚至他們那邊也會派他們的工作人員來做翻譯,…在同一天 開庭,就不用讓工作人員在這裡待很久…或者是就是飛來飛去,希望 做個庭期的一個調整(SW6)

2. 提高對話層級與司法人員正式座談討論

除了個別案件程序過程中的溝通之外,有時候收出養機構會透過主管層級 或是活動宣傳方式,藉由邀請司法人員座談的時機,進行服務交流及倡議宣 導,讓司法單位對收出養實務面能有所理解,而法院在交流的過程也指引一些 建議,能夠既符合程序完整又能讓收養認可聲請過程順暢。

有機會去跟法官座談,或者是像現在那個後來成立台北市的收養資源 中心就有些機會去跟法院作一些座談,藉由這樣的機會去跟庭長作一 些交流…接受這些司法官來我們這邊實習…,就是去讓他們了解我們 收出養到底在幹嘛,遇到的困難是什麼,我們評估的眼光是什麼,然 後也去了解他們以法官以檢察官的角度,…一個交流的機會(SW3)

比如說你要出庭,我們可不可以用視訊的方式讓同時兩邊這樣子對,

就是我們會先提出一些方案,看他們是不是可以接受這樣子。那當然 如果我們不行的話,就交給我們的督導去跟法官或事務官去溝通

(SW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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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要讓法官了解收養可能會怎麼樣?或者是我們可能會有什麼樣 的困難…法律無法窮盡所有狀況,但這世界上就是會有這樣奇奇怪怪 的情形…我也沒有要養啊,但我就死都不簽字啊(SW3)

在跟法院合作,後來他們其實…也幫我們想一些方法的拉,這些這麼 容易失聯的原生家庭,如果我們其實是可以有一個事先公證的一個程

在跟法院合作,後來他們其實…也幫我們想一些方法的拉,這些這麼 容易失聯的原生家庭,如果我們其實是可以有一個事先公證的一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