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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業型政府與電影產業:台灣與韓國比較

第二節、 台灣與韓國電影產業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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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友善的產業環境須靠政府、企業、社會共同創造。

第二節、台灣與韓國電影產業之比較

台灣與韓國從 2000 年開始正視文化創意產業,兩國近幾年在文創產業上都 有發展的成果,唯兩國推展文創產業的時間尚不算長,仍屬於新興產業,兩國在 文創產業之個別企業規模,幾乎多以創業的方式,設立中小型規模企業所組成,

在企業成長的過程中,政府所進行的相關政策推動與補助十分重要,其中資金的 補助更是最直接的帶來正向效果(孫正和 2008)。

一、政府政策方面

台灣與韓國電影在發展的過程中互相經歷過黃金時期,早期的韓國電影品質 並未優於台灣,然而沒有前進即是後退,時至今日,台灣電影不管是在產量、國 內票房、外銷比例上皆不及韓國,探求背後的原因可歸納為韓國從金大中政府開 始,確立「以文化立國」的信念,並確實採取企業整合的行動,帶動電影產業的 上下游整合,即使面對好萊塢的強勢壓境,仍能繳出漂亮的成績單。

台灣與韓國今日電影發展差距的產生最早可從 1980 年代韓國實施銀幕配額 制談起,銀幕配額制簡單的說即是韓國政府透過法規制定的方式限定外國電影在 韓國播映的固定比例,除此之外韓國上實施了進口配額、拷貝配額和電視配額,

此種保護手段直接替韓國電影在國內提供了保護環境,也因此韓國電影當時一年 能產出一、兩百部的作片,然而產量與品質並不能畫上等號,許多電影業者為了 獲取外國電影配額,而製作了許多品質低落的電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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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幕配額制施行的這個階段,韓國電影並沒有走向產業化的生產模式,上 下游之間並未出現明顯的垂直整合,韓國電影的產出變成了是換取外國電影配額 的籌碼,電影業者對電影的產出重量不重質,品質堪慮的電影作品是無法吸引投 資商的。直到 1980 年代,韓國大企業為了帶動自家錄放影機的銷售量,開始進 入電影投資的行列,隨著電影票房傳出捷報,更加帶動其他企業投資電影產業,

為韓國電影資金注入活水,此時也帶動韓國電影走向產業化,垂直整合的模式開 始出現。

隨著科技的發展,電視逐漸在小家庭中普及,電影不在是唯一的休閒娛樂,

此時再限制配額制亦缺乏意義,遂韓國在 1998 年走向開放,取消配額制,同時 面對美國的施壓,開放電影市場,正式迎向好萊塢的挑戰,另一方面,金大中總 統意識到出口上百部汽車比不上一部電影的成功,他說「二十一世紀,文化就是 國力,文化不僅有提高生活質量的作用,而且正成為創造巨大附加價值的產業。」

文化產業背後的經濟力更加深韓國想要以文化立國的決心,隨後在 1999 年推出

《文化產業振興法》,祭出減稅政策鼓勵企業投資電影,在這些原因之下韓國電 影走向開放市場。配額制的取消加上市場的開放原本預期韓國電影會進入寒冬,

相反的韓國電影仍保有保土市場,票房可與好萊塢電影並駕齊驅,並未受到好萊 塢傾銷的衝擊。從韓國電影政策的轉變可發掘政府早期處在較保守的保護產業狀 態,隨後面對媒國的壓力不得不做出讓步開放市場,卻也因此讓韓國電影部入一 個重要的轉淚點,隨後政府轉向積極扶持電影產業,視文化創意產業為國家發展 重點項目,在政策、法令、稅制上提出許多優厚的措施。

另一方面,「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是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一項 重大的突破。從行政院的計畫白皮書中可以了解到,21 世紀是數位資訊的時代,

資訊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快速的流動,國與國之間不再受國界與藩籬的限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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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世界趨勢下,需要大量的內容來滿足顧客的需求,各國無不再爭取大量、

多元且具有互動性的內容 (行政院,2002)。世界的潮流突顯出數位內容充滿了 商機,文化創意內容產業讓商業版圖拓展了新的領域,商人、創意人、科技人都 紛紛想從中分一杯羹。我國政府當然也發覺世界的新趨勢,於是在 2008 年首次 將文化創意產業納入國家重點發展項目之一,想加入各國搶占文化創意展業市場 的行列,主導市場版圖,為此設立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此為行政院所 提出的「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之子計畫,將台灣電影產業之相關 輔導政策列入六年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其中提出四大政策方向,包含:以「臺 灣電影拼百部」為目標、應積極研修電影相關法規、應積極整合市場與通路、應 積極加速影音產業鏈之形成。其中亦提到電影扮演火車頭之龍頭角色,我國電影 之政策方針,未來實應朝短程、中程與長程目標方向全力策動,短程目標(93

~96 年)引爆電影量產動能,以維繫我國電影產業立於不墜;中程目標(97~

100 年)在塑造我國電影工業之產業機制,開拓市場;長程目標(101~103 年)

在促使台灣成為華文市場重要影音文化商品之產製中心(行政院,2002)。

檢視制訂的政策內容,台灣政府確實了解到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性,亦清楚 扶植該產業需從產業整合、創造垂直水平的產業共享、提升競爭力、擴大產業利 基等方向著手改善。計畫書中亦提到政府若能提供支持,諸如修改、整備相關鼓 勵投資暨創造具競爭環境之法規;給予適時適切的輔導或補貼;出面整合協調相 關產業,制定合理且具競爭力的跨業整合機制等作為,對於台灣站穩華語文創產 業領導地位具有正向意義,同時更是直接保護我國文化免流失之直接途徑。然台 灣文創政策制訂出未來執行之方向,卻尚未達標,台灣電影產業持續低迷,先不 論電影作品的成績好壞,連計畫書中期望突破國產電影百部的目標都尚未達成,

在產量規模不足的情況下,試問台灣電影產業能稱之為「產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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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組織方面

面對世界轉向資訊爆炸的趨勢,台灣與韓國都積極發展其文化創意產業,其 中亦包含電影產業,唯兩國在政府組織的編排與運作上有不同的型態。首先談論 韓國,韓國在其行政組織中成立文化體育觀光部,負責處理有關韓國的文化相關 業務,主導韓國的文化產業發展。然文化創意產業包含的層面廣,各有不同的專 業領域,因此韓國在文化體育觀光部下設立了「文化內容振興院」、「遊戲產業振 興院」、「電影振興委員會」、「放送影像產業振興委員會」,就各不同類別提供專 門的支援,也因清楚區分出各委員會的主管業務,讓各領域較易獲得所需的產業 支援。

反觀台灣,政府同樣提出了許多振興電影產業的方案,但在組織劃分上與韓 國有明顯的不同。民國 70 年我國有文建會負責國家之文化政策,隨著國際間朝 向數位化的衝擊,與全球化的競爭,文化產業必須有所調整以面對大量的資訊內 容流動,在加上配合我國「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的實行,於 2012 年 將文建會改制為文化部。政府當然是期望藉由這項組織調整將分散於各組織單位 的文化事務予以整合,但從文化部的組織職掌可發現(詳見圖 4-1),該部門設有 部長 1 人、次長 3 人、主任秘書 1 人。文化部下設 7 個業務司、5 個輔助單位、

1 個任務編組,以及 19 個附屬機關及陸續成立駐外文化單位。從振興台灣電影 產業的角度來看,在文化部之下的機關單位以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最相關,其 中又分四科去處理相關業務,在職掌的事項中可看出該單位同時負責我國電影產 業、廣播、電視產業、流行音樂之發展,49這四個領域皆有不同的專業技術,卻

49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分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影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電影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四、廣播、電視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五、流行音樂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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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組織編列中由同一單位負責管裡,在缺乏電影產業專門的行政單位的情 況下,資源較難以集中,政策的推動力亦相對分散。

圖 2、文化部組織職掌

資料來源:文化部,文化部組織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