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法庭敘事的相關制度與概念
第一節 司法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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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司法敘事的相關制度與概念
本研究旨在探討訴訟中法院判決的司法敘事,著眼於在既有程序法與證據法框架與 限制下,律師如何引用證據述說自己認為真實的故事。一般而言,當事人在法庭論辯時 須以證據為準,沒有證據就不會有事實更不會有真相。因此,本研究有意探討法庭上律 師如何在相關程序法及證據法規範下詮釋證據並依據證據說故事。
本章分為六節,分就「司法敘事」、「法律論述」、「當事人進行主義」、「自由心證主 義」及「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等進行文獻探討。本研究選擇此五類文獻探討之因已於第 一章第三節相關研究簡述時約略說明,不再贅述。
第一節 司法敘事(judicial narrative)
本節試圖探索法律專業人士進行法律事實陳述時以敘事文體呈現之可行性。
一、概說
Levinson(1981)認為,具體的法律文本存在許多有說服力的閱讀結論,就如同存在 許多具有說服力的《哈姆雷特》故事版本一樣。其亦認為司法實務產製的司法判決書是 一種應用性很強的文體,雖與敘事文學文體風馬牛不相干,但文史學家卻認為判決書文 體確實影響了敘事文學文體。
20 世紀 80 年代中後期,北美法律與文學運動者把後經典敘事學引入司法領域而成
「司法敘事論」,其基本主張為訴訟當事人在法庭中利用敘事方式獲取案件事實,即在法 庭上由不同當事人講述對立的故事,交由事實認定者(法官或陪審團)評判,最後由這 個事實認定者講述一個最能為各方(包括社會公眾)接受的故事作為案件事實(何向東、
劉方榮,2013)。
Ferguson(1994)則認為,說故事的行為已如前述在歷史、傳記、文學和宗教領域中 隨處可見,而在司法審判過程即可謂是讓原告及被告各自述說對自己有利的故事,藉此 努力說服法官及陪審團相信自己的故事比較接近事實。
Brooks(1996)認為,故事由一連串事件構成,經過編造選擇、強調或精心安排而 使其生動或達到解釋疑慮、傳遞知識或教化目的。故事結構須有開頭、中間和結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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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nton(1996)則認為,故事不一定是真的,但須前後連貫、看得懂、有意義,而敘事 的功能就是讓鬆散的言語或文字具有連貫性。
如前所述,故事不一定是真的,但須前後連貫、看得懂且合乎邏輯,而司法敘事追 求的亦是真實故事必須連貫、看得懂且合乎邏輯。然而司法敘事囿於證據程序正義及法 官自由心證認定事實取捨證據等問題,如何符合此等要件正是本論文探討之核心問題。
司法敘事旨在解釋司法案件事實敘事的形成過程,透過敘事、證據及修辭三者關係 以及敘事情節化的視角及要素以臻客觀性(見下說明),前述所謂「事實認定者」的法官 與未來的「人民參審制度」即是司法敘事發展之重要因素。乃因只有將自己認定的事實 以敘事(說故事)方式讓法官及參與審判人員有興趣聽、聽得懂並且相信所說為真實,
才能贏得訴訟。
三、司法敘事與證據及修辭
已然發生的案件事實是歷史性事件,證據性事實則為歷史性事件的孿生物。簡而言 之,歷史性事件是透過證據自然呈現,司法實踐的路徑即是透過發現和確定證據資料的 歷程,回溯所獲得的證據性事實並經由法庭敘事確認案件事實(何向東、劉方榮,2013)。
換句話說,司法敘事是在證據資料支撐下的歷史性敘事,將「歷史性事實」變成了
「敘事」,將「過去事實參與人」變成敘事中的「人物」或「角色」,將「案件證據」變 成敘事「情節」與「細節」,將「過去事實的親歷者」變成敘事話語的「闡釋者」。然而 敘事話語不能徹底再現過去,也不能保證現實與過去之間的對應。
因此,追尋客觀案件事實即類似一場靈活多元的證據拼圖遊戲,藉由司法判例、經 驗法則、因果關係、邏輯推理、圖示加工、事實剪裁等內隱知識與證據共通原則與司法 敘事等元素逐一建構出來。
司法敘事除需具有前述各項法律原則與敘事要素外,其與修辭更具密不可分的關 係。當事人在法庭上講述的故事不僅出自特定視角,還常受到自身利益影響並涉及修辭 方法的使用。
說起修辭學,一般會聯想到亞里斯多德的《修辭學》,其強調的是「說服的藝術」,
而修辭學傳統可分為「修辭格」(文字藝術)的研究和「對話語說服力」(作者如何勸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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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眾和讀者)的研究等兩種(申丹、王麗亞,2011)。
申丹、韓加明、王麗亞(2009)指出,敘事文學作品的藝術形式有兩個不同層面,
一為結構技巧,二為遣詞造句。敘事學和文體學各聚焦於其中一個層面,即敘事學聚焦 在結構技巧而文體學聚焦於遣詞造句,兩者勾勒成一種對照和互補的關係。研究修辭格 的修辭學構成現代文學體的源頭,而研究話語勸服力的修辭學與敘事學結合就產生了「修 辭性敘事學」,是 20 世紀 90 年代以來發展最快影響也最大的後經典敘事學派。
「修辭性敘事學」將敘事是什麼的研究成果用於修辭性地探討(即敘事如何運作), 主要涉及作者、敘述者與讀者間的交流關係。和其他類型的敘事學相比,修辭性敘事學 在意識形態上較為保守,但若與認知敘事學比較,修辭性敘事學則又在作者、文本與讀 者之間保持了某種平衡,而不側重於讀者(申丹、韓加明、王麗亞,2009)。
何向東、劉方榮(2013)則將「修辭性敘事學」引用在司法敘事的領域認為,是當 事人、事實認定者和社會公眾傳達知識、情感、價值和信仰特殊且有效的工具,就此而 言,司法敘事即修辭。而修辭運用於司法敘事不僅關注具體的語句措辭和敘事技巧,還 注重言詞辯論的說服術,兼而強調研究敘事者與聽眾的特別關係藉以提高說服效果。
在啟動司法程序之前,證據資料散見日常生活,彼此相關但無主次之分。在確定訴 訟主張之後,不同當事人各方從各自角度整合這些證據素材,使之成為讓人信服具有法 律意義的敘事。敘事情節化過程需要選擇某種視角,而敘事者對視角的選擇能夠引導聽 眾沿著某個方向理解案件事實。
「敘事視角」指敘述時觀察故事的角度。自西方現代小說理論誕生以來,從什麼角 度觀察故事一直是敘事學理論研究的重點。申丹(2007)認為,視角是傳遞主題意識的 重要工具,無論在文字敘事或電影敘事甚至其他媒介的敘事,同一故事敘事者觀察角度 不同,產生的結果即可能大相逕庭。
四、司法敘事要素及情節化
緣於「時間」為雙方當事人法庭敘述案件時的情節開端且對案件事實及罪刑均屬重 要判斷要素,當事人敘述案件事實發展過程之時間順序比對往往可以協助法官及事實認 定者判斷此情節是否合乎邏輯,也可以充分理解案件發生的前因後果藉以認定被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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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機及其罪責。如 1993 年鄧如雯因不堪「長期」受其夫凌虐的殺夫案,最後法院以其因 不堪長期之虐待而殺夫,其情可憫而輕判(台灣高等法院 83 年上訴字第 197 號判決;出 自陳惠馨,2008a)。
有鑒於此,以下就敘事學理論的「敘事時間」略加詳述,其可分為「故事時間」和
「話語時間」(即論述時間)。
「故事時間」,依 Chatman(1978)係指「事件之間的自然時序」,而申丹和王麗亞
(2011)認為所述事件依照時間先後發生、發展和變化,類似我們日常生活對時間的描 述、衡量時間的方法,如鐘錶時間或年曆等。
而「話語時間」則指用於敘述事件的時間,通常以文本所需篇幅或閱讀所需時間衡 量。巴爾札克曾將小說讀者比喻為故事聽眾,揭示小說家對話與時間進行調整實乃小說 藝術,敘述者回溯過去並概述某一段時間的重點內容進而壓縮故事實際時間,將故事人 物十年或二十年的經歷在半小時內呈現給讀者(轉引自呂同六,1994)。
我國未來即將實施的「人民參審制度」,將有不諳法律的國民參與重大刑事案件審判 並對具體案件的事實認定提供意見,因而檢、辯雙方的敘事內容與技巧在法庭上就益顯 重要。而現有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證據法及辯論術等雖未如小說、戲劇明確劃分 為主題、故事、法理、情境、場景、敘事情節及場效應等要素,實也隱含並散見於各相 關法規條文(林俊益,2012),以下分別說明:
「主題」,指訴訟主張的事實(例如,某甲與某乙共同詐騙某 C 新台幣 100 萬元),「故 事」則是按時間順序展開的法庭敘事、人物、時間、地點、變化和連結點是其必備元素。
「法理」,即要求司法敘事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元素。「情境背景」與「劇情說明」通 常連結在一起,針對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進行一連串法庭論辯。
「場景」另指司法判決書敘事文本中情節的案件故事、人物活動的場所,有了場景 人物和行為才不會懸置。在文學敘事作品中,場景並非直接訴諸視覺,事實上讀者什麼 也看不見(大衛.寧等,1998)。與現實相較,文學敘事作品中其實什麼都沒發生,發生 的只是語言或文字的「歷險」,只有語言或文字才構築起一幕幕的場景,其事實程度在於 合理與可信,因此對於場景的感覺實是對語言或文字的感覺(徐岱,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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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事情節」指將證據素材按一定順序編排建構成具有開頭、過程、結尾的完整故 事,由敘事者透過確定被述說故事的類別來界定故事意義,這就是「情節化」。在敘述過 程中,如歷史學家常賦予故事為悲劇情節就會按悲劇方式「解釋」故事,反之如將故事
「敘事情節」指將證據素材按一定順序編排建構成具有開頭、過程、結尾的完整故 事,由敘事者透過確定被述說故事的類別來界定故事意義,這就是「情節化」。在敘述過 程中,如歷史學家常賦予故事為悲劇情節就會按悲劇方式「解釋」故事,反之如將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