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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法庭敘事的相關制度與概念

第六節 文獻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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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考量審酌後擬採「人民觀審制度」,主要期望能達成以下三個目標,一為提高司法透明 提升人民對司法信賴,第二個目標為組成多元審判庭使判決結果貼近民意,三則希望發 揮法治教育功能增進人民對司法了解。

鑒於未來我國可能實施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參與審判之成員因未具法律專業背 景,因而律師如何在法庭上將事件原委述說清楚使參審人員易於理解,「司法敘事」研究 與實務上之運用將更具關鍵重要性。

第六節 文獻綜述

本章考察之相關文獻,第一節「司法敘事」及第二節「法律論述」,旨在瞭解訴訟過 程對立當事人間,如何為爭取法律最大利益提出之故事述說及論辯形態。第三節「當事 人進行主義」及第四節「自由心證主義」,則涉及我國訴訟制度,是否賦予當事人在法庭 審理過程中存有敘事空間,而第五節「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則就我國刑事訴訟法未來擬 實施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進行考察。

上述文獻可概分為兩大層面,其中「司法敘事」與「法律論述」屬本研究核心議題,

即司法敘事兩大架構,探討律師及法官建構其各自認定法律事實之敘事範疇。而「(改良 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自由心證主義」及「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則為規範兩造律師及 法官於訴訟場域競逐其敘事策略與方式之制度。

為便於理解本章文獻相互間之關聯,爰以圖 2―2 呈現,其中 A 區屬形塑訴訟敘事競 爭場域之相關制度,屬外部環境概念(虛線僅為區隔 A 區不同制度之意)。而 B 區則為 兩造律師及法官建構其各自認定法律事實之敘事範疇,屬對故事述說及法律論述之研究。

A 區―規範兩造律師及法官訴訟場域競逐其敘事策略與方式之制度 自由心證主義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人民參審制度 B 區―律師及法官建構其各自認定法律事實之敘事範疇

故事述說 法律論述 事實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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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參考文獻相互關聯示意圖(來源:本研究)

以下再分就本章各文獻與本研究連結略作說明,便於理解前述文獻和訴訟制度與律 師進行司法敘事間之關聯。

我國司法實務本即已存在敘事要求,如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因而,未來或將實施的人民觀審制度,

司法敘事將扮演更為重要之角色。法官與參審人員對重大刑事案件共同進行審判、評議,

參審人員透過當事人事實陳述與辯論之聽審過程與證據調查後,即可對被告有無犯罪事 實表示意見(張永宏,2011)。

回顧司法院推動人民參審制度乃起因於社會大眾廣泛對法官判決不信任,因而希望 藉由實施此一新制踏出人民參與審判之第一步進而贏回其對司法的信任。這一新制度同 時強化律師法庭辯論時競逐說故事的空間及重要性,律師可透過對無法律專業知識的觀 審員進行敘事技巧的展現以取信或感動觀審員,使其相信律師所說是真實的。

而司法改革的另一部分則是 91 年 2 月 8 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針對訴 訟程序及證據調查由原先強烈的職權進行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確立檢察 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即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暨當事人賦予刑事訴訟當事人 更多的主導權與發言權(林俊益,2007)。

陳志龍(1999)指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要求法官既然是客觀公正第三者自然 應保持超然客觀立場避免直接介入案件調查。因而對被告是否犯罪,觸犯何罪該如何處 罰,完全聽憑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所提證據及主張,並由雙方交叉辯論相互攻防,法官除 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攻擊和防禦主張並公正客觀地加以判斷外,不得依自己職權任意介入 自行調查。因此,刑事訴訟制度的改變給予律師更多訴訟技巧與司法敘事發揮空間。

然而,法官才是法庭審判過程中運用自由心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主體。自由心證 主義係以對法官人格、學識信賴為前提,將評價證據認定事實工作委諸法官自由認定之 制度。自由心證之作用,乃是法官對於證據透過經驗法則、論理判斷該等證據對於彰顯 犯罪事實的程度,證據有多少證明力涉及證據到事實間推理過程。既稱推理當無法脫離 人的思維活動(葉志飛,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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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第 702 號判例即認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 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林俊益,2007)。

針對法官形成司法判決的心智地圖,李安(2009)提出,人類對歷史事實認識有兩 種,即「直接感知」和「回溯性認識」。訴訟活動中司法人員認識證據可以是直接感知,

但對案件事實認識則屬回溯性認識。在司法實踐中很少能根據證據完全呈現案情,需透 過對證據意義進行闡釋並對案件事實進行建構,最後將案情陳述為能被證據證明的裁判 事實。此過程不僅須依循特定訴訟程序還兼顧法律規範對事實要件的設定,如此產生之 結果與真相進行比對有時仍難免出現偏離。

另一方面,法庭亦是對立當事人間各種敘事立場博弈的平台,透過對證據篩選、剪 裁、情節和人物建構與解構等修辭策略,可能導致基於同樣證據卻建構不同案件事實(劉 燕,2013)。

朱麗琴、呂海芳(2014)則提出,根據認知心理學發現,司法裁判可分為三個環節,

即輸入、加工和輸出。案件是輸入的材料,法官裁判過程是加工,判決則是輸出,在案 件和裁判之間存在一個「加工通道」即是法官的裁判思維。

因此,在刑事訴訟「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或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主義」以及

「自由心證主義」制度下,律師在法庭上如何運用「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的邏輯 思維,透過精湛論述或清楚敘事穿透法官感知產生對己有利的心證日漸重要,也是未來 影響訴訟勝負關鍵。

綜合本章以上各節文獻探討初步得出重點如下(一)法律條文本身不是敘事,(二)

法律的邏輯需透過敘事達成,(三)法律本身是一種規範有其專屬文體,(四)司法敘事 由故事及論述組成。簡單的說,訴訟上法律的意義、邏輯及價值需透過司法敘事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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