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司法敘事的研究途徑
第四節 研究架構、個案選擇判準及研究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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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配合考察對象及研究問題之需要,本研究擬以「整體—形式」及「類別—
形式」為主要敘事研究分析法,首先藉由「整體—形式」分析法探討其就承辦案件憑藉 之證據如何發展敘事情節及故事轉折建構案件事實與訴訟攻防,而採取「類別—形式」
分析法時則考察律師於敘述案件事實時所用之語言特徵、語調及風格等。
第四節 研究架構、個案選擇判準及研究步驟
一、法庭敘事元素
如前所述,法庭敘事不外乎幾個元素,如案件事實、敘事內容、敘事者、書狀格式、
訴訟程序和證據法則等(見圖 3-1)。如圖 3-1 所示,一般最引人注目展現的第一個元 素就是「客觀案件事實」(見圖 3-1 中間),其有賴相關事證(如人證、物證、書證分以
「證 1」、「證 2」、「證 3」、「證 4」表示)堆疊形成,這些事證即為法律敘事基本元素。
繼之影響整個案件事實發展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則為「敘事者」,包括原告律師(如圖 3
-1 左邊)、被告律師(如圖 3-1 右邊)各自扮演描述案件事實過程的敘事者角色。
但緣於不同敘事者生活經驗與成長背景甚至立場不同,其對案件事實所傳遞之「敘 事內容」當有主觀差異(見圖 3-1 上方)。另外,影響案件事實之元素尚有司法特有之 書狀格式(司法敘事形態受書狀格式侷限)、訴訟程序(如正當法律程序)和證據法則(經 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等(見圖 3-1 下方),此皆已在前章分別陳述。
圖 3-1 法庭訴訟基本敘事元素(來源:本研究) 敘事內容
主觀 主觀
原告律師
(敘事者 1)
被告律師
(敘事者 2)
書狀格式 訴訟程序 證據法則 客
觀 案 件 事 實
證 1 證 2
證 3 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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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架構
為回應前述兩個研究問題,本研究擬以近期社會重大爭議事件,律師如何進行訴訟 策略與敘事為研究對象。因而本研究架構如下(見圖 3—2):
鑒於本研究擬考察之民事事件為近期社會發生之重大爭議,首須關注社會重大爭議 事件並考量適合本研究探討之爭議類型。次則於初步了解社會重大爭議事件後,為能深 入了解考察爭議事件發生始末,故於選定欲考察探討之社會重大爭議事件後,須進入此 利害關係團體貼近觀察其訴求之原因及背景。
本研究經初步了解前述「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即簡稱「TRF」)交易爭議後,認為 此爭議事件隱含有相當多不同於一般訴訟個案之情形,應有以其作為本研究深入探討研 究之價值,遂選定「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 TRF 爭議」為本研究考察對象,並進入「TRF 自救會」近身觀察會務運作及各投資人受害情形、爭議原因及內容。
圖 3—2 研究架構(來源:本研究)
最後,再從數件「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 TRF 爭議」已經民事第一審判決之判決書選 研究架構
關注社會團體重大爭議案件選擇考察類型 選定: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 TRF 爭議
貼身觀察 TRF 自救會運作 大量蒐集資料與比對資料
選定研究個案民事判決書
社會重大爭議類型﹙通案性﹚律師訴訟策略與敘事 以敘事研究法分析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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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其中二件做為本研究敘事分析之標的。
本研究架構設定近身觀察「TRF 自救會」深入瞭解投資人爭議之原因,乃在於此類 爭議即為多數人群起自行組織團體對政府主管機關(本件爭議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陳情並控訴國內多家銀行違法不當銷售行為。緣於 2008 年金融風 暴係因銀行理專違法銷售連動債所致殷鑑不遠,故預設此次爭議應亦涉有共通或共同之 情形,始可能於同一時期有數千家中小企業因投資 TRF 造成嚴重虧損(蔡靚萱,2016)。
本研究亦預設透過由投資人自力救濟組成之「TRF 自救會」,或可藉由投資人彼此間 投資過程與相關資料比對,取得較為充足之資訊與資料以充實對此爭議事件瞭解,概因 此類社會重大爭議事件一般均非單純個案而多有共通或共同性,若單純以個案觀之恐有 掛一漏萬無法一窺全貌,則於日後分析個案時僅能就個案事實及律師論述之考察時,無 法洞悉其間差異並提供適切分析及建議。
三、研究個案選擇判準
一般而言,民事訴訟程序主要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賦予當事人較多程序選擇權與 主導權,因而當事人在法庭的場域較有機會充分表達並闡述自己主張的事實以爭取法官 採信。而刑事訴訟程序主要由法官依職權指揮訴訟進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故律 師司法敘事發揮的機會相較於民事訴訟受到較多限制。
因而,本研究選擇近期發生之重大金融爭議事件其民事判決書文本為研究標的,主 要原因在於爭議性質相同之訴訟事件較能排除其他不同因素與條件,當更能聚焦於敘事 策略與方式之探討。
民國 105 年 8 月出刊之商業週刊 1051 期封面故事講述「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 (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 簡稱 TRF) 投資人受害血淚史(蔡靚萱,2016),報導台灣約有 3797 家中小企業因誤信銀行企金部門理專之言,投資購買人民幣對美元 TRF 複雜高風險衍生 性金融商品,造成重大虧損面臨倒閉危機,因而透過立法委員及金融監理主管機關(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陳情投訴,事發迄今已有多件爭議投資人透過 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爭取權利之例。
緣於協助中小企業與銀行就上述「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交易爭議進行爭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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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對此類爭議民事訴訟判決進行研究以為他山之石時發現,衍生性金融商品為金融財務 工程投資理財之一種工具14,其商業交易模式具有相當專業性,且其締約、交易過程及商 品內容具有極度不同於一般商業交易行為之過程與規範15。因此,律師或法官若以一般商 業交易行為模式進行理解恐無法深入爭議內涵並清楚論述當事人之主張及爭執核心。
本研究個案的選擇係就「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爭議事件,業經第一審法院 判決之個案,且均係由投資人提起之訴訟進行篩選,篩選之個案並不就訴訟結果有所考 量,先僅初步就判決書之內容多寡,為選擇研究個案之基準。
綜上所述,本研究擬隨機篩選兩件「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爭議之訴訟個案 作為對照,並以判決書內容具有顯著多寡不同之 TRF 民事訴訟事件作為研究標的。
四、研究步驟
承前,本研究係以社會重大爭議事件出發,考察律師承接此種爭議事件時之訴訟策 略與敘事,因而須先瞭解 TRF 事件全貌始能於個案研究分析後反思並提出研究結論與建 議。為此,研究步驟擬定如下(詳次頁):
14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條」衍生性金融商品定義為 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他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參照許誠洲編著
(2010)。
15 鑒於銀行為特許行業以及對金融消費者及投資人保護,銀行於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需向金融消 費者或投資人徵提相關法定文件、所得來源及或財務報表,並對客戶進行「認識客戶」(Know Your Customer)及「了解商品」Know Your Product 等商品適性度及風險屬性評估,目的在確認客戶確實具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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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因受銀行理專誘導或違法不當銷售「複雜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即「TRF」)造成幾 近傾家蕩產之損失,引發投資人群起對抗銀行之爭議(蔡靚萱,2016)。
我國 2008 年即曾發生連動債之金融風暴,當時連動債投資人亦有組成自救會向政府 陳情抗議銀行利用一般社會大眾之信賴,違法不當銷售不具投資購買結構型商品資格之 人,造成近萬名投資人(個人)慘賠血本無歸。據統計僅有約 16%的比例係由投資人勝 訴17,可見與銀行打民事訴訟困難度相當高,係因銀行給與一般社會大眾的印象即是值得 信賴一切均會依法行事,因而銀行業務人員或理專提供之文件或契約鮮少逐字逐句細細 研讀,因而輕忽合約陷阱與權利義務關係,一旦興訟法官大多依契約認定而為判決。有 鑑於此,TRF 投資人若非有不同於一般民事事件爭訟之方式與主張,恐難有勝訴機會。
源於 2008 年連動債爭議投資人勝訴比例不高前車之鑑,因而考察「目標可贖回遠期 契約 TRF 爭議」律師之訴訟策略與敘事時,即有先就此爭議原因及實際交易過程深入瞭 解必要。因而於選定爭議類型後,即近身觀察 TRF 自救會運作(如:陳情、抗議與比對 簽約文件及銀行徵提相關文件勸誘投資人交易過程等實際態樣)以發掘相關缺失事證
(見圖 3-3﹙2﹚)。
另外,為進一步認知「衍生性金融商品」,需蒐集財務金融理論18及大量相關法律文 獻、媒體報導與民事事件司法判決等實務見解等資料以強化相關知識(見圖 3-3﹙3﹚)。 隨著上述各步驟發展,對於考察之「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 TRF 爭議」已有相當認識,
接續則進入本研究核心步驟即選定「研究個案」(見圖 3-3﹙4﹚)。選定之個案當事人之投 資人並非 TRF 自救會成員,研究者與當事人間亦不認識並無利害關係與淵源,純係隨機 就 TRF 相關法院判決中以判決書形式內容(如:頁數,即內容多寡為選定基準),並以兩 件形式內容對比截然不同之判決書為對照進行敘事研究,亦不在意該等判決是否有利於 投資人,蓋因本研究著重者為律師的訴訟策略與敘事。
選定個案後,即依第三節(二)資料分析方法所述,配合考察對象及研究問題之需
選定個案後,即依第三節(二)資料分析方法所述,配合考察對象及研究問題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