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判決之敘事分析初探—以「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爭議為例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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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摘 要. 本研究以「我國司法判決之敘事分析初探―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爭議為例」, 聚焦於法庭活動之司法敘事,透過對民事判決書之文本分析,探討原告及被告如何就爭 議事件進行對己有利之敘事策略與方式,以及法官如何於判決書中就其認定之法律事實 與因果推論撰寫判決。 本研究發現,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訴訟書狀撰寫規定」 ,原告、被告及法. 政 治 大. 官之司法敘事應可區分為「故事」及「論述」二者。其中常見「夾敘夾議」文體,係為. 立. 認定「法律事實」所作之論述,但常忽略提出具有連貫性且符合邏輯推論之法律事實。. ‧ 國. 學. 而當法律爭訟發生時,雙方當事人需將自己認定之事實分以「故事」及「論述」讓. ‧. 法官有興趣聽、聽得懂並相信所說為實,如此才能贏得訴訟。因而「敘事」對當事人之 攻防與判決書的事實建構益顯重要,司法敘事策略與方式及其意義與價值於焉產生。.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關鍵字:司法敘事、法律事實、論述、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 I.
(4)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conduct an exploratory analysis on the narratives in Taiwan’s judicial judgments by using examples of dispute cases on 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s (TRF). Analyses are conducted on texts of civil judgments in order to understand how plaintiffs and defendants respectively develop their strategies and methodologies of narratives for winning cases, and how judges narrate the legal facts that they affirm as causes and. 政 治 大 It was discovered in the study that,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distribution of the burden 立. consequences in their verdicts.. of proof" and the "regulations on the drafting of litigation pleadings," judicial narratives made. ‧ 國. 學. by plaintiffs, defendants and judges can be classified into two parts, namely "story" and. sit. y. Nat. normally made for the purpose to affirm "legal facts.". ‧. "discourse." A frequently used form of writing, "narration interspersed with comments," is. io. er. When a legal dispute takes place, the parties concerned are required to provide narratives (stories and discourses) in the court, including interpretation of the facts that they affirm by. al. n. v i n using relevant evidences. In order toC win the case, however, the narrator must ensure that such hengchi U narratives are interesting, understandable and persuasive to the judges.. "Narratives," therefore, play important roles for constructing the facts by the two parties and for preparing the court verdicts. The strategies and methodologies used for judicial narratives are then of significant meanings and values.. Keywords: Judicial narratives, legal facts, discourses, principles of distribu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TRF) II.
(5) 目錄 第一章. 第二章. 緒論-司法敘事研究之重要性.......................................................................... 1. 第一節 源起…………………………………………………………………. 2. 第二節 研究動機……………………………………………………………. 3. 第三節 問題意識與相關研究簡述…………………………………………. 4. 第四節 研究問題……………………………………………………………. 10. 第五節 研究價值與章節安排………………………………………………. 12. 文獻探討-法庭敘事的相關制度與概念.......................................................... 13. 第一節 司法敘事……………………………………………………………. 13. 政 治 大 第二節 法律論述…………………………………………………………… 立 第三節 當事人進行主義……………………………………………………. 學. ‧ 國. 27 29. 第五節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37. ‧. 39. y. 第四節 自由心證主義………………………………………………………. 研究方法―司法敘事的研究途徑……………………………………………. 42. 第一節 研究問題……………………………………………………………. 42. 第六節 文獻綜述……………………………………………………………. n. al. er. io. sit. Nat. 第三章. 19. i n U. v. 第二節 選擇民事事件為敘事研究對象之因………………………………. 42. 第三節 研究方法:敘事研究之內涵與合適性……………………………. engchi. 46. 第四節 研究架構、個案選擇判準及研究步驟……………………………. 50. 第五節 TRF 相關資料概述…………………………………………………. 56. 第六節 小結…………………………………………………………………. 59. Ch. 第四章 資料分析—法律敘事文本之不同情節…………………………………………. 60. 第一節 研究資料綜述………………………………………………………. 60. 第二節 統整故事型態與分析………………………………………………. 65. 第三節 司法敘事之判決書內涵用詞與特徵………………………………. 126. 第四節 小結―兩造律師之敘事結構、策略與方式…………………. 130. III.
(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38. 第一節 研究摘要與回顧……………………………………………………. 138. 第二節 研究發現……………………………………………………………. 139. 第三節 研究意涵……………………………………………………………. 144. 第四節 未來研究建議………………………………………………………. 150. 第五節 研究限制……………………………………………………………. 155. 中文參考書目……………………………………………………………………………. 159. 日文參考書目……………………………………………………………………………. 167. 英文參考書目……………………………………………………………………………. 168. 政 治 大. 附錄一:案例一民事不當得利等事件…………………………………………………. 立. 170 175. 附錄三:TRF 爭議共通起因概述………………………………………………………. 217. ‧. ‧ 國. 學. 附錄二:案例二民事損害賠償等事件………………………………………………….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7) 圖表目錄 圖目錄 圖 2―1 檢、辯雙方證據選取策略簡圖………………………………………………. 36. 圖 2—2 參考文獻相互關聯示意圖……………………………………………………. 39. 圖 3-1 法庭訴訟基本敘事元素………………………………………………………. 50. 圖 3—2 研究架構………………………………………………………………………. 51. 圖 3—3 研究步驟………………………………………………………………………. 54. 圖 4―1 相關資料說明………………………………………………………………….. 61. 圖 4—2 案例一原告述說之故事情節…………………………………………………. 71. 圖 4—3 案例一被告述說之故事情節…………………………………………………. 73. 立. 政 治 大. 圖 4—4 案例二原告敘事時間示意圖…………………………………………………. 學. ‧ 國. 106. 圖 4—5 案例二被告敘事論述關係圖…………………………………………………. 116. 圖 4―6 當事人法庭活動中的敘事策略與方式………………………………………. 136. ‧. 圖 5―1 「故事述說」 、 「事實論述」及「法律論述」關係圖示………………………… 143. y. sit er. io. 社會一般投資人及本研究兩案例爭點態樣表………………………………. al. n. 表 4—1. Nat. 表目錄. Ch. n U engchi. iv. 62. 表 4—2 「案例一:民事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故事統整……………………………. 65. 表 4—3 法官認定事實述說故事情節的邏輯思維……………………………………. 76. 表 4—4 法官根據證據詮釋述說其確信的故事情節示意表…………………………. 80. 表 4—5 「案例二:民事損害賠償等事件」故事統整………………………………. 81. 表 4—6 法官根據證據詮釋述說其確信的故事情節示意表…………………………. 125. 表 4―7 附錄一案例結構分析表………………………………………………………. 131. 表 4―8 附錄二案例結構分析表………………………………………………………. 133. V.
(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 i n U. v.
(9) 第一章 緒論-司法敘事研究之重要性 多數人從小都喜歡聽故事:一部激勵人心的偉人傳記就可能影響讀者一生,而一篇 動人的深入報導也可能改變閱聽人的主觀價值;一支好的廣告或能刺激觀眾的購買意 願,而一次生動活潑的產品發表會也能創造商機無限及產品價值。同理,一篇鞭闢入裏、 擲地有聲、邏輯清楚且法理情兼顧的法律敘事,應也能增進當事人及社會公民認同,進 而視為經典案例並廣為流傳。 「敘事」即「說故事」 ,既可是虛構也可以是真實或具有事實意義,後者(真實或具 有事實意義)的敘事通常在日常生活出現,如新聞報導追求的常是真實故事。而法庭上. 政 治 大. 要求證人講述對事件親耳所聞、親眼所見也是客觀事實,理應排拒其主觀臆測或虛構(譚 君強,2008)。. 立. 原則上,歷史敘事同樣追求更大範圍內的真實,即歷史事實。然而在不同年代,不. ‧ 國. 學. 同史學家對相同歷史事件之描述可能不同,因而有人認為歷史著作具有類似虛構作品的. ‧. 說故事方式,如海登‧懷特(White, 1973/陳永國、張萬娟譯,2003)即認為須理解歷 史為語言結構才能把握其真實價值。其意在於,歷史原僅是一堆「素材」 ,透過對素材的. y. Nat. er. io. sit. 理解和連綴後歷史文本始能具有話語結構,而人們借助這種話語結構方可瞭解經過獨特 解釋的歷史;他因而強調,歷史的深層結構是「詩性的」,也是充滿虛構加工想像的。. al. n. v i n 當然,在虛構與非虛構作品間有時未必界線明確。就歷史而言,人們常說歷史是勝 Ch engchi U. 利者所寫。以自傳來說,盧梭在《懺悔錄》中曾批評寫自傳的人「總是把自己喬裝打扮 一番,名為自述實為自讚,把自己寫成希望的樣子而不是實際上的那樣」 (譚君強,2008, 頁 11) 。近年來,這類作品已可藉由探討敘事虛構方式進行分析,如敘事學研究範疇除已 擴及上述之歷史研究者如海登‧懷特(White, 1973/陳永國、張萬娟譯,2003)外亦在 新聞(蔡琰、臧國仁,1999) 、廣告(鄭致弘,2004) 、建築(楊裕富,2009) 、醫學(林 思偕,2011) 、心理學(馬一波、鐘華,2006)甚至法律敘事(陳惠馨,2008)等領域備 受重視。 由此,海登‧懷特(White, 1973/陳永國、張萬娟譯,2003)堅定地認為人們不可 能找到「歷史」因為那是業已逝去不可重現和復原的事實,頂多只能找到關於歷史的敘 1.
(10) 述或被闡釋和編織過的歷史,因此歷史意識就顯得重要。在懷特看來,不可能有「真的」 歷史,歷史哲學的思辨編撰多呈現歷史哲學形態並帶有詩人看世界的想像虛構性。如此 一來,歷史就不只有一種而是有多少理論闡釋就有多少種寫法,其因在於人們多只選擇 自己認同且被闡釋過的歷史。 本研究之旨即在延續前人耕耘基礎,探討如何可將敘事學概念及架構應用於律師的 司法敘事。. 第一節 源起 許多人常以為學法律的人邏輯應當很好並有說故事的本領,能將事實真相一五一十. 治 政 大 訓練?如果沒有敘事能力的培育,法律人是否都能把事情講得清楚?法律敘事是否也能 立 的再現出來,但邏輯好是不是就等於很好的敘事能力?敘事能力是天生?還是須要經過. 讓一般讀者看得懂?. ‧ 國. 學. 前述這些問題讓大學法律系出身的我早先想都沒有想過,很自然地就認為學法律的. ‧. 人經過法律邏輯的訓練(法律三段論法)如大前提(法律) 、小前提(事實)及涵攝(法 律適用過程,將具體案件事實鑲嵌於特定法律要件以獲得一定之法律結論)後,思路自. y. Nat. er. io. sit. 當遠較一般人清晰,說起理來也能把事實來龍去脈講得清清楚楚,讓人一目瞭然。 直到某天,政大碩士在職專班陳百齡教授(台大法律系畢)看了我的書面報告後直. al. n. v i n 言:「冠中同學,你不會說故事耶」 C,這才驚覺原來學法律的人如我不一定會說故事,而 hengchi U 說故事(即敘事)這件事可沒那麼簡單,有其學問及理論值得深入探究。. 進入 Google 網站鍵入關鍵字「敘事理論」就可以找到「戲劇」談敘事理論、 「文學」 談敘事理論、 「新聞學」談敘事理論,就連「建築」及「室內設計」甚至「哲學」及「心 理學」如前述也都正在研究敘事理論。如蔡琰、臧國仁(1999)即曾指出,當敘事觀點 逐漸應用在新聞領域,新聞媒體就愈發成為最重要的文化表意系統,可以透過新聞故事 的述說而把社會大眾連結起來。 對敘事理論發展有了初步瞭解後,我開始反思「敘事學在法律領域應用的可能性」。 敘事學和法律學皆是社會科學的一支,陳妙芬(2007)就曾提及,新的世紀早已打破了 人文與社會科學的科際界線,而法律與文學運動則是法律文化研究的重要動力,這個趨 2.
(11) 勢令人期待。邵瓊慧(2007)更認為,法律與文學運動著眼的是文學與法律的交互重疊 關係,希望藉由文學批評角度分析、探討法律文本。因此當法律爭訟發生時,無論是當 事人各自對事實攻防的陳述或是法官根據雙方當事人各自陳述撰寫的判決書,都須透過 「敘事」來表達與認定事實,因而「敘事」對當事人攻防和判決書的事實建構就益顯重 要了。. 第二節 研究動機 前已述及,新聞、廣告、傳播、文學、建築、室內設計、醫學或心理等學門皆已對 敘事理論有了相當瞭解與重視並積極發揚推廣,而法律學屬於社會科學,其本質更需透. 治 政 大 在一般非法律專業人士的印象中,法律文書既難閱讀又難理解。Danet(1985:272) 立. 過敘事藉以溝通、傳播或再現事實,因而敘事學在法律學門當有其研究價值與必要。. 以「艱澀」、「拗口」著稱而不易閱讀與理解。. 學. ‧ 國. 就認為,「法律語言既抽象又充滿象徵」。而對社會大眾來說,法律條文或司法判決書多. ‧. 李佳玟(2005)認為審判中的敘事(或稱故事述說「storytelling」)一直是法律敘事 的研究重點,主要即在運用「敘事學」 (narratology)方法從故事時間與空間、角色描述、. y. Nat. er. io. sit. 因果關係以及讀者與文本間的互動等結構與語言角度,探討法律原則與判決背後究竟隱 含何等文化意涵與權力關係。. al. n. v i n 近年來,法律敘事分析運用極廣,如 C h Staves(1982)即曾研究十八世紀的通姦案件, engchi U. 發現訴訟當事人藉由推銷與競爭自我案情敘事,以贏得訴訟。. 「敘事」概念既能幫助研究者瞭解不同媒介內容,也能協助一般社會大眾理解新聞 報導的意義,透過邏輯順序或因果方式進而連結行動與事件(陳芸芸、劉慧雯,2001/ McQuail, 2000) ,乃因無論虛構抑或寫實,敘事皆有助於提供人類的動機邏輯而讓片段觀 察有其意義。也就是說,敘事者在敘述連貫故事時必須檢視這一連串鋪陳是否合乎邏輯 或一般社會大眾的生活經驗與各領域的專業知識。 一般說來,偵探小說或推理小說最需透過敘事分析來驗證敘事(作)者對故事鋪陳 的邏輯與合理性。美國第七巡迴聯邦上訴法院法官 Posner(1998/楊惠君譯,2007:359) 就曾提到: 「我們往往認為思想由文字形成,不過思想也可能被文字取代…。法官思考案 3.
(12) 件時可能會有明確結論,但撰寫判決證明這個結論時卻會發現根本站不住腳…」 ,似已說 明文本敘事在邏輯判斷的功能與重要性。 Posner 法官這段話就是指,敘事者固然透過文字表達而呈現思想內涵,但在文字呈 現後,仍須不斷地繼續從文字中檢視思想的真確及邏輯,進而修正思想。也就是說,法 官撰寫判決書時,應透過心中已存想法與文字,不斷交疊相互修正,最後始能寫出最終 判決。法官的判決書如果缺少了思想與文字交疊相互修正的過程,Posner 法官認為,這 樣的判決內容往往站不住腳(楊惠君譯,2007)。 傳統敘事學亦稱「經典敘事學」 ,研究對象多在討論小說、神話等虛構敘事作品之意 義,指敘事者如何向敘述接收者講述故事(譚君強,2008) ,因而新聞報導、歷史著作和. 政 治 大. 法庭上原告與被告當事人間的事實陳述及法官的判決書等這類真實敘事原都難以納入。. 立. 但在「後經典敘事學」時代,任何具有敘述性的文化產品均可納入,且除了以語言為媒. ‧ 國. 學. 介的敘事作品外,其他如民間故事、小說、戲劇、神話、史詩、童話等,另包括如音樂、 電影、繪畫、民歌、建築、舞蹈等文化作品均屬之;簡單地說,只要作品具有「講述故. ‧. 事」意涵,均屬後經典敘事學的研究對象與範疇。. y. Nat. sit. 而後經典敘事學已就具有「講述故事」意涵之文學或文化作品歸為研究對象(譚君. al. n. 之判決。. er. io. 強,2008) ,本研究即試圖延續此一觀點,探討如何將敘事學概念及架構應用於民事爭訟. Ch. hi. en. i n U. v. gc 第三節 問題意識與相關研究簡述 一、問題意識 Ganz(1997)認為,刑事審判在美國一直是個重要的故事述說場所,尤其是特別引 起大眾關注的刑事案件。李佳玟(2005)亦認為,每一個審判都涉及敘事的建構與競爭。 因此,重大案件審判過程中的故事,常是文史學者用來作為敘事分析的素材(Ganz, 1997) 。 如此看來,法庭上的律師敘事能力好壞似乎足以影響訴訟結果。但我國訴訟制度在 高度專業框架限制下,面對未來律師在相同條件下,是否能透過敘事能力的展現獲得對 己有利的判決,是值得思考與研究的議題。 二、研究範圍與名詞定義:略談司法敘事涉及之文體與論述概念 4.
(13) 本研究擬就具體民事訴訟個案中律師攻防之敘事內容進行研究。如前所述,審判中 的「敘事」一直是法律敘事的研究重點,其內容係由事實與法律主張組成,針對事實的 述說不但具備時間順序,敘事者(如法官)也需將過去發生的事實選擇性地整理、剪裁, 務使所有事件與人物在一定法律主張架構下彼此關連,進而使整個判決敘述具有開始、 結尾與因果關係(李佳玟,2005)。 Umphrey(1999)認為,任何審判都是透過敘事述說方式進行,針對判決書的「讀者」 (包括當事人、證人、檢察官、律師、法官以及媒體與社會大眾)產製故事。Umphrey (1999)進一步指出,審判具有含括不同敘事相互競逐與交換協商的結構特性,不但形 成審判過程中的敘事多樣性,也使審判本身成為研究「敘事交換」(narrative transaction) 的重要場域。. 立. 政 治 大. 陳妙芬(2007)則認為,法律敘事延伸了文學、法理學和法哲學的視域而為法律思. ‧ 國. 學. 想尋找到適當的新語彙,是大膽的思想實驗,有著優游於文字和思想的自由與寬闊,樂 觀的話未來法學思想可能藉此找到新的語言和書寫方式;但因語彙限制,法律分析一般. ‧. 來說流於形式化、教條化或抽象化。. y. Nat. sit. Posner(1998/楊惠君譯,2007:351)就說,法律文章一向規避具體化的描述。然. n. al. er. io. 而法律本由語言構成,原就屬於象徵世界(symbolic world) ,可視其為法律敘事源起的構 想並由此突破現行法律文本的格局。. Ch. engchi. i n U. v. 誠如陳妙芬(2007)所說,知識匯流時代各學門間正打破藩籬進行整合。如蘋果電 腦創辦人賈伯斯(Steve Jobs)常常激勵人心的一句話:「我們活著就是為了改變世界」, 他將美學概念結合在科技產品因而創造了「蘋果」產品的輝煌時期,而他追求科技創新 的完美原則與產品人性化的美學信念不僅在蘋果迷心中留下故事,更感動啟發許多人(李 娜‧喬麥,2012) 。司法判決書是否也可思考如何從人文、美學、敘事觀點修正其原屬硬 梆梆、文謅謅、艱澀、拗口又難懂的文體,具體作法尤可從敘事形態導入從而修飾或調 整司法判決書的文體。 從傳播角度與目的而言,司法判決書本就應是裁判者與兩造間的溝通傳達工具與方 式。甚而,一些廣受大眾注目的案件,其司法判決書所欲傳達的對象更已擴及廣大社會 5.
(14) 公民,如果溝通方式或內容無法讓被閱聽人瞭解,可能本是判決正確且良善的判決書卻 因侷限於現行司法判決書文體格式而遭媒體或社會大眾誤解,迭被諷刺為「與社會觀感 悖離恐龍法官的荒謬判決」(王孝勇,2012:149-202)。 談到我國法院判決書內容常無法為社會大眾理解乙事,似可從晚近敘事理論的發展 瞭解其緣由:任何敘事文本意義絕非端賴文本字句表層結構,一切文本到底如何產生意 義、產生什麼意義實掌握於讀者的閱讀經驗,均是晚近敘事理論強調從文本中心轉向讀 者中心的論點要旨(林東泰,2008)。 美國司法判決書也曾有過同樣反思,認為什麼「耳朵」聽什麼「聲音」或選擇什麼 樣的文體要看法官設定的讀者是誰(Posner, 1998/楊惠君譯,2007,頁 355) 。如上級法. 政 治 大. 院覆審下級審法院法官之判決書時的讀者設定就是下級審法院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 立. 圈內人,而這些專業人士更當較一般社會人士擅長閱讀專業判決書也知判決內涵。. ‧ 國. 學. 但也有一些法官不僅將讀者設定為其他法官、檢察官、律師並及於一般社會大眾, 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何姆斯就曾說,他的判決書傳達對象並不限於專業人士,自然就. ‧. 比僅僅設定下級審法官和檢察官及律師為讀者的法官來得寬廣(Posner, 1998/楊惠君. sit. y. Nat. 譯,2007,頁 359)。. n. al. er. io. 綜上所述,本研究涉及文學、傳播與法律學門匯流整合,研究對象為審判中律師透. i n U. v. 過撰寫司法判決書「文體」和「論述」模式之司法敘事,以下且就「文體」和「論述」 定義如下:. Ch. engchi. (一) 文體:大陸學者童慶炳(1994)曾經解釋文體一詞,指一定的話語秩序所形成的文 本體式,折射出作家、批評家獨特的精神結構、體驗方式、思維方式和其他社會歷 史、文化精神。上述文體定義實際上可分為兩層來理解:從表層看,文體是語言秩 序、語言體式;從裡層看,文體負載著文字表達的內容與義涵。 本研究所指文體即律師本於司法專業,於司法判決書呈現之語言體式、思想內容、 證據內涵及司法敘事。 (二) 論述(discourse):最簡單的定義是「語言使用的一種型式」(van Dijk, 1997, p.2), 指人們的說話、交談、討論等需要用到的各種語言行為,尤指談話時說話者將其理 6.
(15) 念或訊息以可辨認而又組織完整的方式傳送給聽者的過程(王德威,1993)。 Parker(1992, p.5)則 指出,論述是「可建構出對象來的,一種有系統的陳述 (statements)」,著眼在實際運作層次。可以這麼說,藉著「陳述」這個動作,說話者的 傳遞訊息與接收者的解讀理解都會一步一步地構築出某事物的「現貌」(being)。 不同論述多以不同方式建構,而每個論述都帶來不同關注角度並掀起不同議題以供 思考,對我們「應該」做什麼而有不同暗示(Burr, 1995, p.49)。重要的是,每個論述都 有「宣稱為真」 (claim-to-be-the-truth)的特質,包括他們所描繪、塑造的對象是「真實」 或是「真理」(truth)。也就是說,法庭上兩造的立場與角度會就整體事件選擇一個或數 個觀點作為論述主軸以證明他們所說是事實或是真理。. 政 治 大. 以爭議已久的蘇建和等三人案件為例, 「人權」在這案例上是重要觀點因而成為被告. 立. 律師和死者家屬論述的主軸,如被告律師固然主張「司法應保障三死刑犯的人權」 ,但被. ‧ 國. 學. 害家屬則要求司法應關心被害人的人權,且法務部長應儘速簽字執行死刑,其核心論述 可謂「維護死者人權,不讓死者含冤未雪」(蕭旭岑,1999)。. ‧. 綜上所述,本研究所稱之「論述」指兩造在各自立場就「客觀」上的證據資料,並. y. Nat. n. al. er. io. 三、相關研究簡述. sit. 據以述說述說他們所認定的「法律事實」。. i n U. v. 司法審判最主要的兩個工作就是透過訴訟程序發掘法律事實及適用法律。就刑事訴. Ch. engchi. 訟之定義而言,刑事訴訟法乃是國家對於「特定人」之「特定犯罪事實」確定其具體刑 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之程序。法院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職責主要處理二事:一 為「認定事實」 ,即依據證據判斷被告有無實體法(如;刑法)規定之各種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二項)。第二是「適用法律」,包括實體法及程序法(如;刑事訴訟 法;見林俊益,2007,頁 11)。 審判上依證據認定事實,就是透過檢察官、律師向法院提出證據資料,並對該等證 據資料運用敘事或論述的方式進行證據意含主導權的競爭;法官則以檢察官、律師論辯 或敘事內容依自由心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經整理歸納過去可供本研究參考之相關文獻大致可從五個層面略加探討,分別是「司 7.
(16) 法敘事」 、「法律論述」、「當事人進行主義」、「自由心證主義」及「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等。其中「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專屬刑事訴訟程序採行之制度外,其餘四個層面文獻討 論則於民、刑事訴訟均有適用。 進一步區分,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 「當事人進行主義」 、 「自由心證主義」等三種制 度,主要從訴訟場域設計出發。而「司法敘事」及「法律論述」則涉及訴訟當事人透過 「敘事」及「論述」達到說服法官及參審人員之策略與方式。 我國刑事審判近年來判決內容常遭指控嚴重脫離社會現狀,悖離人民法情感甚深, 致人民普遍不滿刑事審判品質的情緒高漲,公民團體甚至發起「白玫瑰運動」控訴「恐 龍法官」的「荒謬判決」 (林燦都,2003) 。嗣於 2010 年我國司法接續發生刑庭法官涉嫌. 政 治 大. 收受賄絡、關說個案等重大違反司法風紀事件,更令人民普遍對司法不信任,社會大眾. 立. 繼而極力要求淘汰不適任法官並漸漸形成引進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聲浪。. ‧ 國. 學. 再者,我國未來可能實施「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將於刑事審判法庭中引進未具法律 專業素養之一般民眾參與刑事案件的審理,使得未來刑事訴訟法庭上律師如何就案件事. ‧. 實講述有利於己當事人的法律故事以獲取多數參審員及法官相信勢必成為重要課題。. y. Nat. sit. 在進入前述五項文獻探討前,且先略述敘事應用於司法訴訟之相關論述。. n. al. er. io. 中國大陸法學界對敘事應用於司法判決書的探討不乏其人,如杜少光(2010:頁 6). i n U. v. 碩士論文即曾指出法律真實的形成必須依賴證據,但證據不是事實而只是訊息的載體,. Ch. engchi. 且其提供的訊息是碎片式的,「各證據間缺乏連貫的邏輯聯繫和時序關係」。敘事則賦予 證據連貫邏輯和時序聯繫,亦即故事不一定要真實但須連貫、可以理解並有意義。 法律真實形成的過程會有不同敘事,乃因過去發生的「故事」關乎原告與被告的切 身利益甚至身家性命。不同訴訟主體所依證據雖都相同,但為了自身法律利益則會「創 建」不同故事。法官的任務就是根據這些證據提供的片段訊息或當事人的故事,重構過 去發生並與相關法律條文契合的法律真實,進而賦予法律評價和法律效果(杜少光, 2010,頁 2)。 至於「法律論述」 ,指說話者互相應答且結構嚴謹的辯論,其特點在於:法律是言詞 與行動、明說(explicit,對己方有利事證的述說)與未明說(implicit,對己方不利事證 8.
(17) 的隱瞞)等訊息之綜合體(蕭旭岑,1999,頁 47)。簡單的說,「法律論述」本身充滿矛 盾與沉默,前者指論述目的雖應是還原事實,但實際運作時檢、辯雙方只會堅持自己觀 點而論述,沉默則指「隱藏」對己方不利的事證(法律不允許造假但不處罰隱瞞)。 因而法律論述即是透過「選擇、過濾、稀釋」的作用而呈現之「事實圖像」 ,是對過 去實際發生案件的「稀釋化」 (rarity of statements) ,也是將日常生活世界的豐富脈絡沖刷、 稀釋的流程(王德威譯,2001/Foucault, 1972)。 再者,法律論述也常見在不同面向間相互拉踞,如講究科學客觀性的科學論述以及 針對人體物理情狀描繪詳盡的醫學論述,或是日常生活經驗論述乃至法官獨有的個人論 述皆屬之;有些為「專業」論述有些則非,彼此間呈現共生共舞卻時而互踩舞步的拉踞. 政 治 大. 狀態(蕭旭岑,1999,頁 154)。綜合而論,不僅外在論述彼此競爭抗衡,論述內部也可. 立. 見到如科學論述、法官個人經驗論述等的互動關係。此外,法律論述的內部現象多強調. ‧ 國. 學. 自我解釋和辯證的過程,即法官對檢察官、律師及法官間相互質疑和推翻先前判決等, 均屬論述內部自我對話的過程(蕭旭岑,1999,頁 153)。. ‧. Nat. sit. 潛藏意義或真理,真理或知識完全來自特定論述或陳述關係。. y. 正如傅柯(Foucault, 1972)所言,真理總是依賴某種特定論述形構,世上事物本無. n. al. er. io. 進一步談到司法敘事,我國目前將敘事學應用在法律研究者為數不多,如李佳玟. i n U. v. (2005)曾經探討法律與文化間相互對話與滲透時未曾採用一般法學研究方法,而是以. Ch. engchi. 鄧如雯殺夫案出現的各種敘事(如:女性犯罪責任的敘事建構)為分析對象,尤其是檢 察官、被告及其辯護律師與法官的敘事和當時新聞媒體的論述,將該案件組織成具有原 因、動機、因果關係等一連串故事,並檢視各敘事背後隱藏的性別意識作為衡量鄧如雯 刑事責任的基礎。 最後,若要探討敘事真實性就須參考懷特的《後現代歷史敘事學》 (White, 1973/陳 永國、張萬娟譯,2003)第十一章〈歷史的情節建構與真實性問題〉。首如 White 所言, 敘事可被視為歷史事實的中性「容器」 ,適合於直接再現歷史事件的話語模式。第二,敘 事性歷史經常運用自然或普通的非技術語言(不刻意加入修辭性語彙)描寫對象和講述 故事。第三,歷史性事件應包含或能表現「真實的」或「經歷過」的故事,只需在證據 9.
(18) 中將它們揭示或抽取展現給讀者,使他們直接地、直觀地認識到這些故事的真實性即可 (White, 1973/陳永國、張萬娟譯,2003,頁 324)。 綜上所述,將敘事理論應用在司法判決書已在我國法學界隱然成形,惟尚未有具體 直接探討司法判決書中法官及兩造律師如何敘事,此為本研究有意探討的核心問題。. 第四節 研究問題 本研究雖以考察律師的司法敘事為主,但律師對於法官如何產生心證亦須有所了 解,始能精準掌握敘事內容與重點,以引起法官注意進而說服法官相信確有此事,故本 節先說明法官產生心證之法定依據。. 治 政 大 認定證據證明力整個過程需再現於判決書。因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一項即規定: 立 源於對司法實務的觀察,法官應依「證據法則」取捨證據,並就其依「自由心證」. 。依本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 國. 學. 文,92 年 2 月 6 日立法院進一步通過修正理由: 「本法就證據之證明力,委由法官評價,. ‧. 即凡經合法調查之證據,由法官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以形成確信之心證。惟一般社會. y. Nat. 大眾對於所謂『自由』二字每多曲解誤以為法官判斷證據之證明力,無需憑據,僅存乎. er. io. sit. 一己,不受任何限制,故經常質疑判決結果,有損司法威信。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261 條之規定及最高法院 53 年台上字第 2067 號及 44 年台上字第 702 號判例之見解,修. al. n. v i n 正本條第一項,以明法官判斷證明力係在不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前提下,本於確 Ch engchi U 信而自由判斷」。. 我國刑事訴訟法為了發現實體真實(真實的事實)遂賦予法官證據價值的判斷不加 拘束、限制或干涉。然而判斷證據之價值並非任由法官憑空取捨,仍應依一般經驗法則 公平客觀判斷。又法院依證據認定事實固有自由裁量權,但仍須保持合理性,其採取之 證據如顯與事理有違即屬違背證據法則(張麗卿,2004)。 乍看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上述法官認定證據證明力的規範似已相當完整,並非放任法 官「自由」認定而須依照所謂「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但此些規範仍嫌抽象,其中 「經驗法則」係依審判法官個人生活經驗為認定證據價值的標準,仍因生活經驗差異而 認定不同證據價值及事實,甚至就同一證據為不同詮釋或論述後對事實產生歧見,司法 10.
(19) 實務因而常見同一事證一審法官事實的認定和上級審法官甚至同審級其他法官見解完全 不同。 法官固如前述常因個人生活經驗不同(成長環境和背景差異)而對生活事務會有不 同體認,但前述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一項卻授權法官依個人生活經驗取捨證據,此些 證據透過法官詮釋或論述進而認定證據隱含的事實,不可諱言地法官如此認定的事實即 難免存有個人主觀成見或認識上的侷限。 綜觀前述,法官係依個人主觀生活經驗為取捨證據證明力的標準,復以主觀詮釋認 定該等證據隱含的事實撰寫判決書,其過程乃就當事人提出的爭點或證據,經過論述「稀 釋化」過程「裁剪」出其所認定的案件事實。這樣一連串經過法官主觀的經驗法則、詮. 政 治 大. 釋和論述「稀釋化」作用裁剪出的案件事實,其完整性、客觀性和正確性如何,正是如. 立. 前述常引起當事人或社會大眾爭議之因。. ‧ 國. 學. 論述「稀釋化」之問題,為本研究考察律師司法敘事及其策略甚為重要之參考元素, 將於第二章第四節探討「法律論述」時再詳加陳述。. ‧. 綜前所述,本研究之緣起、動機、問題意識一脈相承為司法敘事在法庭上之運用,. y. Nat. sit. 故研究問題設定如下:. n. al. er. io. 一、兩造律師之敘事策略與方式為何? 二、司法敘事之意義與價值為何?. Ch. engchi. i n U. v. 如前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法為發現實體真實(真實的事實)賦予法官證據價值的判 斷不加拘束、限制或干涉,然而依證據認定之事實仍須保持合理性,其採取之證據如顯 與事理有違即屬違背證據法則(張麗卿,2004,頁 361)。因此,自由心證主義給予法官 依其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自由裁量之權限,在此範圍內是否即為律師可運用且影響法官 心證之司法敘事範疇及其策略為何,此為本研究預設的第一個研究問題。 另外,訴訟為檢、辯雙方及法官立於不同角度故事述說的競逐場域(李佳玟,2005)。 同一個案事實、相同證據,在法庭既有法律規範框架限制下(如嚴格證據法則或法官訴 訟指揮權的運作)律師的司法敘事特色為何,這是本研究欲深入探討的第二個問題。. 11.
(20) 第五節 研究價值與章節安排 一、研究價值 Leege & Francis(1974)曾經指出一般研究之價值有四種:其一為「科學知識的增進」 , 獲取新知以為社會生活的應用基礎;其次是「價值取向的獲得」 ,旨在發掘社會、經濟及 政治價值進而找到解決問題的妥善方案;再次則為「個人利益的確認」 ,乃藉由學術研究 成果的發佈贏得個人社會地位及聲譽;最後, 「純粹之知識性好奇」指滿足人類好奇性之 研究。 本研究應屬上述價值的第二種「價值取向的獲得」 ,一方面探討我國訴訟程序在自由 心證主義、人民參審制度、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證據法則等敘事述說的競逐場域框架下,. 政 治 大. 敘事理論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從我國司法判決書中考察分析兩造律師敘事架構及其. 立. 意義與價值。. ‧ 國. 學. 二、章節安排. ‧. 本研究共分成五個章節,第一章緒論,包括源起、研究動機、問題意識與相關研究 簡述以及研究價值與章節安排等。第二章文獻探討,主要蒐集關於司法敘事策略與方式. y. Nat. io. sit. 及法庭敘事競逐場域的相關制度有關文獻,包括「司法敘事」、「法律論述」、「當事人進. n. al. er. 行主義」、「自由心證主義」及「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與「小結」等。第三章為研究問題. Ch. i n U. v. 說明、研究方法、研究架構、個案選擇及研究步驟,第四章則為資料分析及研究發現。 第五章提出研究建議與結論。. engchi. 12.
(21) 第二章 文獻探討-司法敘事的相關制度與概念 本研究旨在探討訴訟中法院判決的司法敘事,著眼於在既有程序法與證據法框架與 限制下,律師如何引用證據述說自己認為真實的故事。一般而言,當事人在法庭論辯時 須以證據為準,沒有證據就不會有事實更不會有真相。因此,本研究有意探討法庭上律 師如何在相關程序法及證據法規範下詮釋證據並依據證據說故事。 本章分為六節,分就「司法敘事」、「法律論述」、「當事人進行主義」、「自由心證主 義」及「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等進行文獻探討。本研究選擇此五類文獻探討之因已於第 一章第三節相關研究簡述時約略說明,不再贅述。. 第一節 司法敘事(judicial narrative). 政 治 大 本節試圖探索法律專業人士進行法律事實陳述時以敘事文體呈現之可行性。 立. ‧ 國. 學. 一、概說. Levinson(1981)認為,具體的法律文本存在許多有說服力的閱讀結論,就如同存在. ‧. 許多具有說服力的《哈姆雷特》故事版本一樣。其亦認為司法實務產製的司法判決書是. sit. y. Nat. 一種應用性很強的文體,雖與敘事文學文體風馬牛不相干,但文史學家卻認為判決書文. io. er. 體確實影響了敘事文學文體。. al. 20 世紀 80 年代中後期,北美法律與文學運動者把後經典敘事學引入司法領域而成. n. v i n Ch 「司法敘事論」 ,其基本主張為訴訟當事人在法庭中利用敘事方式獲取案件事實,即在法 engchi U. 庭上由不同當事人講述對立的故事,交由事實認定者(法官或陪審團)評判,最後由這 個事實認定者講述一個最能為各方(包括社會公眾)接受的故事作為案件事實(何向東、 劉方榮,2013)。 Ferguson(1994)則認為,說故事的行為已如前述在歷史、傳記、文學和宗教領域中 隨處可見,而在司法審判過程即可謂是讓原告及被告各自述說對自己有利的故事,藉此 努力說服法官及陪審團相信自己的故事比較接近事實。 Brooks(1996)認為,故事由一連串事件構成,經過編造選擇、強調或精心安排而 使其生動或達到解釋疑慮、傳遞知識或教化目的。故事結構須有開頭、中間和結尾,也 須讓聽眾或讀者能依這樣的順序吸收,同時將結尾視為經由這過程必然產生的結果。 13.
(22) Darnton(1996)則認為,故事不一定是真的,但須前後連貫、看得懂、有意義,而敘事 的功能就是讓鬆散的言語或文字具有連貫性。 如前所述,故事不一定是真的,但須前後連貫、看得懂且合乎邏輯,而司法敘事追 求的亦是真實故事必須連貫、看得懂且合乎邏輯。然而司法敘事囿於證據程序正義及法 官自由心證認定事實取捨證據等問題,如何符合此等要件正是本論文探討之核心問題。 司法敘事旨在解釋司法案件事實敘事的形成過程,透過敘事、證據及修辭三者關係 以及敘事情節化的視角及要素以臻客觀性(見下說明) ,前述所謂「事實認定者」的法官 與未來的「人民參審制度」即是司法敘事發展之重要因素。乃因只有將自己認定的事實 以敘事(說故事)方式讓法官及參與審判人員有興趣聽、聽得懂並且相信所說為真實, 才能贏得訴訟。 三、司法敘事與證據及修辭.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已然發生的案件事實是歷史性事件,證據性事實則為歷史性事件的孿生物。簡而言 之,歷史性事件是透過證據自然呈現,司法實踐的路徑即是透過發現和確定證據資料的. ‧. 歷程,回溯所獲得的證據性事實並經由法庭敘事確認案件事實(何向東、劉方榮,2013)。. y. Nat. sit. 換句話說,司法敘事是在證據資料支撐下的歷史性敘事,將「歷史性事實」變成了. n. al. er. io. 「敘事」,將「過去事實參與人」變成敘事中的「人物」或「角色」,將「案件證據」變. i n U. v. 成敘事「情節」與「細節」,將「過去事實的親歷者」變成敘事話語的「闡釋者」。然而. Ch. engchi. 敘事話語不能徹底再現過去,也不能保證現實與過去之間的對應。 因此,追尋客觀案件事實即類似一場靈活多元的證據拼圖遊戲,藉由司法判例、經 驗法則、因果關係、邏輯推理、圖示加工、事實剪裁等內隱知識與證據共通原則與司法 敘事等元素逐一建構出來。 司法敘事除需具有前述各項法律原則與敘事要素外,其與修辭更具密不可分的關 係。當事人在法庭上講述的故事不僅出自特定視角,還常受到自身利益影響並涉及修辭 方法的使用。 說起修辭學,一般會聯想到亞里斯多德的《修辭學》,其強調的是「說服的藝術」, 而修辭學傳統可分為「修辭格」(文字藝術)的研究和「對話語說服力」(作者如何勸服 14.
(23) 聽眾和讀者)的研究等兩種(申丹、王麗亞,2011)。 申丹、韓加明、王麗亞(2009)指出,敘事文學作品的藝術形式有兩個不同層面, 一為結構技巧,二為遣詞造句。敘事學和文體學各聚焦於其中一個層面,即敘事學聚焦 在結構技巧而文體學聚焦於遣詞造句,兩者勾勒成一種對照和互補的關係。研究修辭格 的修辭學構成現代文學體的源頭,而研究話語勸服力的修辭學與敘事學結合就產生了「修 辭性敘事學」,是 20 世紀 90 年代以來發展最快影響也最大的後經典敘事學派。 「修辭性敘事學」將敘事是什麼的研究成果用於修辭性地探討(即敘事如何運作), 主要涉及作者、敘述者與讀者間的交流關係。和其他類型的敘事學相比,修辭性敘事學 在意識形態上較為保守,但若與認知敘事學比較,修辭性敘事學則又在作者、文本與讀. 政 治 大. 者之間保持了某種平衡,而不側重於讀者(申丹、韓加明、王麗亞,2009)。. 立. 何向東、劉方榮(2013)則將「修辭性敘事學」引用在司法敘事的領域認為,是當. ‧ 國. 學. 事人、事實認定者和社會公眾傳達知識、情感、價值和信仰特殊且有效的工具,就此而 言,司法敘事即修辭。而修辭運用於司法敘事不僅關注具體的語句措辭和敘事技巧,還. ‧. 注重言詞辯論的說服術,兼而強調研究敘事者與聽眾的特別關係藉以提高說服效果。. y. Nat. sit. 在啟動司法程序之前,證據資料散見日常生活,彼此相關但無主次之分。在確定訴. n. al. er. io. 訟主張之後,不同當事人各方從各自角度整合這些證據素材,使之成為讓人信服具有法. i n U. v. 律意義的敘事。敘事情節化過程需要選擇某種視角,而敘事者對視角的選擇能夠引導聽 眾沿著某個方向理解案件事實。. Ch. engchi. 「敘事視角」指敘述時觀察故事的角度。自西方現代小說理論誕生以來,從什麼角 度觀察故事一直是敘事學理論研究的重點。申丹(2007)認為,視角是傳遞主題意識的 重要工具,無論在文字敘事或電影敘事甚至其他媒介的敘事,同一故事敘事者觀察角度 不同,產生的結果即可能大相逕庭。 四、司法敘事要素及情節化 緣於「時間」為雙方當事人法庭敘述案件時的情節開端且對案件事實及罪刑均屬重 要判斷要素,當事人敘述案件事實發展過程之時間順序比對往往可以協助法官及事實認 定者判斷此情節是否合乎邏輯,也可以充分理解案件發生的前因後果藉以認定被告犯罪 15.
(24) 動機及其罪責。如 1993 年鄧如雯因不堪「長期」受其夫凌虐的殺夫案,最後法院以其因 不堪長期之虐待而殺夫,其情可憫而輕判(台灣高等法院 83 年上訴字第 197 號判決;出 自陳惠馨,2008a)。 有鑒於此,以下就敘事學理論的「敘事時間」略加詳述,其可分為「故事時間」和 「話語時間」(即論述時間)。 「故事時間」,依 Chatman(1978)係指「事件之間的自然時序」,而申丹和王麗亞 (2011)認為所述事件依照時間先後發生、發展和變化,類似我們日常生活對時間的描 述、衡量時間的方法,如鐘錶時間或年曆等。 而「話語時間」則指用於敘述事件的時間,通常以文本所需篇幅或閱讀所需時間衡. 政 治 大. 量。巴爾札克曾將小說讀者比喻為故事聽眾,揭示小說家對話與時間進行調整實乃小說. 立. 藝術,敘述者回溯過去並概述某一段時間的重點內容進而壓縮故事實際時間,將故事人. ‧ 國. 學. 物十年或二十年的經歷在半小時內呈現給讀者(轉引自呂同六,1994)。 我國未來即將實施的「人民參審制度」 ,將有不諳法律的國民參與重大刑事案件審判. ‧. 並對具體案件的事實認定提供意見,因而檢、辯雙方的敘事內容與技巧在法庭上就益顯. y. Nat. sit. 重要。而現有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證據法及辯論術等雖未如小說、戲劇明確劃分. n. al. er. io. 為主題、故事、法理、情境、場景、敘事情節及場效應等要素,實也隱含並散見於各相 關法規條文(林俊益,2012),以下分別說明:. Ch. engchi. i n U. v. 「主題」 ,指訴訟主張的事實(例如,某甲與某乙共同詐騙某 C 新台幣 100 萬元) , 「故 事」則是按時間順序展開的法庭敘事、人物、時間、地點、變化和連結點是其必備元素。 「法理」,即要求司法敘事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元素。「情境背景」與「劇情說明」通 常連結在一起,針對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進行一連串法庭論辯。 「場景」另指司法判決書敘事文本中情節的案件故事、人物活動的場所,有了場景 人物和行為才不會懸置。在文學敘事作品中,場景並非直接訴諸視覺,事實上讀者什麼 也看不見(大衛.寧等,1998) 。與現實相較,文學敘事作品中其實什麼都沒發生,發生 的只是語言或文字的「歷險」 ,只有語言或文字才構築起一幕幕的場景,其事實程度在於 合理與可信,因此對於場景的感覺實是對語言或文字的感覺(徐岱,1992)。 16.
(25) 「敘事情節」指將證據素材按一定順序編排建構成具有開頭、過程、結尾的完整故 事,由敘事者透過確定被述說故事的類別來界定故事意義,這就是「情節化」 。在敘述過 程中,如歷史學家常賦予故事為悲劇情節就會按悲劇方式「解釋」故事,反之如將故事 建構成喜劇就會依照喜劇形式解釋故事。情節化是一種途徑,透過它形成故事序列並逐 漸展現為某一特定類型的故事,由此賦予司法判決書的敘事連貫性,透過情節編排將事 件建構成具有可是別的開頭中間和結尾的案件事實(黃虹霞、陳新譯,2002)。 「場效應」指檢、辯雙方為求贏得法庭信任與同情以達到己方預想的判決結果。根 據實務經驗,縱使具有豐富且合乎邏輯的陳述,在場效應方面往往仍不敵論辯技巧的應 用,足證敘事內容與技巧應用於法庭上的重要性(何向東、劉方榮,2013)。 五、司法敘事的客觀性. 立. 政 治 大. 何向東、劉方榮(2013)指出,客觀性是司法敘事理論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他們並. ‧ 國. 學. 依客觀性理論認為歷史事實先於並獨立於法庭中形成的案件事實,而由司法敘事得來的 案件事實必須忠實於歷史事實。 「真理只有一個,而非依視角而異」的觀點預設存在一個. ‧. 全知全能的人,但這種預設顯然是有問題的(何向東、劉方榮,2013) 。若從「真理符應. y. Nat. sit. 說」的觀點檢視這樣的說法則其本為「真理論」的一種,主張命題的真假取決於其與世. n. al. er. io. 界的關係,即命題所指是否與事實相符應。此說認為人類透過對外在客觀世界的經驗取. i n U. v. 得知識,真理則建立在是否與事實或外在客觀對象相符應此條件上。也就是說,一個真. Ch. engchi. 的信念、命題或知識必須與事實或外在客觀對象相符應 1(樓繼中,2000)。 「真理論」的另一派學者萊布尼茲(G.W. Leibniz, 1646~1716)與黑格爾(G.W.F. Hegel, 1770~1831) 「後現代的真理融貫論」 (coherence of theory of truth)則認為,一個命題或信 念若是真的,就意味著它與其他命題或信念在某個系統中相互融貫。簡單的說,真理融 貫論強調命題之間相互推演認定是否符合真理事實(黃丹嬋,2011)。 訴訟案件的事實是過去發生的事,人們只能透過證據來瞭解它。但是證據資料要依 靠人發現和選擇,人們無法在絕對、完整的意義上通過證據還原過去的某些片段,更談. 「真理符應說」最早可追溯至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 C.)的「形上學」(Metaphysical)。亞 里斯多德指出,陳述或語句是否為真端視其與事實相應否,若說某物是什麼或不是什麼,若事實的卻 如此則陳述為真否則為偽;見樓繼中,2000。 17. 1.
(26) 不上還原出完整的案件事實。因此,法庭確認案件事實的過程離不開某種「創造」與「建 構」,最終也只能就不同當事人的敘事比較誰可能更接近真相進而達成某種程度的確信。 因而司法敘事只是在不同程度上獲得真理,通過證據獲得的案件事實也只能不同程 度地接近事實。為了達到司法敘事客觀性要求,敘事從材料充分性、匹配、連貫、閉合、 因果關聯等方面都須盡可能地符合邏輯與常識。 法庭論辯為了戰勝另一方,檢辯雙方必然存在對於「事實」的修飾或誇大藉以加強 己方敘事優勢。正因如此,獲得案件事實的過程必須植基於法律程序的約束過程,司法 敘事也須建立在具有較高訊息密度的證據資料,更須基於證據一致性和融貫性的檢驗並 具備邏輯嚴密性和簡捷性。從這一觀點來看司法敘事,其所探求的是相對客觀的真實而. 政 治 大. 非如前述符應論主張之真的信念、命題或知識須與事實或外在客觀對象符應,因而其探. 立. 求的真實確與上述融貫論的意義客觀性真實較為相符(何向東、劉方榮,2013)。. ‧ 國. 學. 李岩(2000)認為,文學作品的情節是在敘述行為發生後始才產生,其自然隨著敘 述活動展開演進,因此人們閱讀文學故事對情節事實性的認定是從故事本身獲得而非從. ‧. 現實經驗對應。然而,判決書的敘事案件事實都是發生在過去,法官無法讓時間倒流揭. y. Nat. sit. 示真相,只能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認定事實以解決實際存在的爭議和真相。因此,法. n. al. er. io. 官在法庭調查中看到及聽到的未必是事實,即便是法官經過證據調查認定的事實也未必 就是真的事實(何家弘,2000)。. Ch. engchi. i n U. v. 司法在證據法學中引入敘事研究,旨在借鑒其在文本研究中已有的成就,進而檢驗 證據建構案件事實的能力,為證據法學提供新的分析工具,並為追究事實原委提供不同 思路和方法。司法敘事能讓我國的司法真正走向實實在在的百姓生活,開展司法敘事理 論研究對我國改革和完善司法體制應具有重要實踐意義。 余素青(2013)認為,司法敘事的視角問題多出自證據絕對數量不足及其相互關係 複雜,因而法官決定如何取捨證據(此處所指證據以非科學證據為限)以認定事實是相 對性而非絕對性,此即司法敘事得以存在原因之一。 劉燕(2013)則從修辭的層面指出,案件事實形成不僅須有證據,更須透過語言和 修辭進行建構。審判過程證據提供案情訊息,但訊息終究是零碎非語言化狀態,直接拼 18.
(27) 湊後無法獲得具法律意義的案件事實,因而仍需透過修辭和敘事等人類語言活動將零碎 的案件訊息組織成首尾完整、有主題、有情節、合乎邏輯且具連貫性的「敘事化事實」。 司法審判過程,事實認定者(如法官或未來的觀審團)常會遇到證據指涉事實認定 兩難的問題,對於同一證據(此處所指證據以非科學證據為限)可能被認定為 A 事實或 認定為 B 事實,此乃因案件事實為已然發生的歷史,只能透過連結事實客體與認識主體 間唯一「橋樑」 (即證據)發掘。惟證據卻又在層層疊疊法規限制下搜尋、發掘,緣於法 規限制和訴訟程序侷限,欲透過證據還原完整案件真相與原貌困難重重。因而在法庭審 理案件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過程中,事實認定者(如法官)即須在具有證據證明力的證據 支撐下,透過對證據的理解以司法敘事的型態建構案件事實(余素青,2013)。. 政 治 大. 王彬(2013)進一步指出,法律敘事學對於裁判事實認定的意義,並非透過虛構否. 立. 定真實,反而是讓裁判中的敘事擺脫邏輯遮蔽,揭示敘事在事實認定中的作用機理,進. ‧ 國. 學. 而透過實踐法律敘事的真實體現達成認定裁判事實的目標。裁判事實認定是一個法內敘 事和法外敘事相互交織、相互作用的過程,是圍繞事件和藉由語言活動展開的建構過程,. y er. io. sit. Nat. 第二節 法律論述. ‧. 篩選、添加和詮釋等敘事策略貫穿這語言建構活動。. 對司法敘事有如上初步了解後,以下將說明在法律規範框架下,律師如何在法庭場. al. n. v i n 域中透過各自對證據詮釋和對事實陳述競逐自己的主張,以使法官或參與審判人員相信 Ch engchi U 自己說的故事為真,本節從「法律論述」層面說明其基本內涵。 一、何謂論述 在討論「法律論述」前,須先瞭解何謂「論述」 (discourse) ,然而若要具體定義論述 實頗困難,因它對應的是複雜的社會現象,人們迄今未有足夠共識。Burr(1995)認為, 任何定義對論述而言均屬不足,van Dijk(1997:1)則認為論述的最簡單定義是「語言 使用的形式、認知及社會文化情境裡的互動」。 一般認為,語言是人類追求知識、表徵事物秩序的關鍵,但知識的傳達有賴於語言 組合成有意義的論述方能建立起一套完整知識系統。傅柯(Foucault, 1969∕王德威譯,1993) 即認為,論述是指談話時說話者將其理念或訊息以可辨認且組織完整的方式傳送給另個 19.
(28) 聽者的過程。MacDonell(1986)亦認為, 「任何指出意義(signifie)或具有意義的東西, 都是論述的一部分」。俄國語言學家 Volosinov(1973)進一步認為,論述隨著其成形的 各種制度與社會實踐不同而不同,也隨著說話人與被傳話對象的立場不同而有異。 傅柯認為,由於社會論述的控制致使論述本身不再是單純語言而變成整個話語運作 過程中各種現實社會力量的角力與協調總和,論述本身就是權力的關係網。微觀地說, 論述者為了表達或達到某種目的,在其論述運作過程中全力比試與拉扯,當一方接受另 方意義時其實就是接受者承認了言說者論述權力的正當性(方生,2002:112-187)。 Parker(1992)亦曾指出,論述是可建構出對象的一種有系統陳述(statements),說 話者藉著「陳述」的動作傳遞消息而接收者解讀,因而逐漸構築出某件事物的現貌。Burr. 政 治 大. (1995)認為,論述可以建構出各種現象,且不同論述可以不同方式或形態建構。但每. 立. 種論述都有不同角度的關注或可掀起不同思考議題,並對我們「應該」做什麼會有不同. ‧ 國. 學. 暗示。換言之,每個論述都有宣稱他們所描繪、塑造的對象是「事實」或「真理」 (truth) 的特質。. ‧. 隱藏在論述下的意義結構複雜且有不同指涉面向,但其呈現出來的卻都是完整、集. y. Nat. sit. 中表象,如此表面單純實質卻複雜的矛盾現象是為了便於接收者迅速吸收並接受論述內. n. al. er. io. 容,卻因此窄化了許多豐富內涵並排斥未被指涉的對象以免造成混淆。從某些角度來看,. i n U. v. 論述指涉的對象可因而變得單一化、稀釋化,傅柯稱這種現象為「稀釋過程」 (rarefaction) (蕭旭岑,1999)。. Ch. engchi. 傅柯指稱的論述稀釋化過程係透過篩選而將內容複雜的事實變得單純,這在法庭雙 方當事人律師陳述事實或法律論述甚至法官撰寫判決書時也會看到稀釋化的痕跡,藉此 可以反思論述稀釋過程對法律論述及法律真實的影響(見下節說明)。 二、法律論述 「法律論述」是社會科學界自七 O 年代始才感興趣的課題,源於認為語言是人類事 務的核心,自有法律以來即不能脫離語言而存在(Danet, 1985)。 一般人聽到「法律」常就聯想到「法庭」、「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角色, 而談到「法律論述」則易聯想到律師的法庭辯論、法官對當事人的訊問和判決書記載的 20.
(29) 事實等。然而 Danet(1980)即曾指出,整體來說,法律論述研究涉及「社會秩序協調過 程中的本質、功能及語言使用結果」。法哲學家 Alexy, Adler & MacComick(1989)則認 為,與語言之一般實踐論述相較,法律論述(法律語言)是特殊個案因其在「一連串限 定」情境下發生,包括成文法規、判例、制度化專業學院訓練和程序法令與規範等皆是。 Bhatia(1993)另亦指出,法律論述(尤其法律條文語言)是以溝通為目的而非為特 定群眾設計,因此是高度的非個人(impersonal)與去脈絡化(decontextualized)語言。 談法律論述須對「法律」下定義:顏厥安等(2006)曾從語意(semantic)層面認為, 法律是種規範,透過「應然語句」表達其意義,包含「禁止」 (prohibition) 、允許(permission) 或要求(obligation)等;他們並認為,語意學的規範概念對法學研究至為重要。. 政 治 大. 社會科學對「法律和語言」的研究已有四十年以上歷史,一般認為在法律世界中語. 立. 言獨特是普遍的認知(Judith N.,1994) 。Alexy, et al.(1989)認為,法律語言(法律論述). ‧ 國. 學. 具有特殊性,因其均在一連串限定情境下發生,如受限於成文法規(尤其是程序法) 、判 例或大法官會議解釋,還受限於法律專業的訓練等。. ‧. 「法律 論述 」研究 一 般而言 可略分為兩種層面:一是「法律即 論述」(law as. y. Nat. sit. discourse),係觀察論述四周的情境脈絡、相關形貌與可能性條件且不預設法律真理或權. n. al. er. io. 威來源,僅認為法律為論述的一種形式並從中考察論述呈現什麼、是誰被允許發言、內. i n U. v. 部規則是什麼。另一面向著眼於分析「法律文體論述」(legal discourse),將論述面向限. Ch. engchi. 縮至書寫和言說文本(text)如司法判決書、司法新聞等,屬於從論述裡進行微觀的觀察 與紀錄(蕭旭岑,1999)。 前述 Foucault(1972)的「論述分析」較傾向「法律即論述」層面,但本文參酌之相 關文獻則以「法律文體論述」研究為主,尤其是藉著觀察判決書論述文體的特徵、形式、 結構以及論述力量的彰顯,以考察判決書從論述形態轉換為敘事形態可行性及其功效。 在進一步探究判決書文本特徵、形式、結構及論述力量之前,須先概略了解「法律 文體論述」的由來及形態。法律在人類社會依不同形式與面貌出現,絕大部分以語言體 現,亦即法律文本的語言是媒介、過程(對案件事實推理的過程)同時也是產物,尤其 是書寫形態。一旦某種規範或程序被規定並經標準化和制度化後,就形成特殊法律論述 21.
(30) (語言)形式並被要求遵守,這樣的法律論述(語言)代表可預測的過程以及功能特殊 化(functionalized specialization)形式(Alexy, et al. 1989)。換句話說,論述在法律實際 運作時有許多形式,包括法條語言、法庭語言、法律文件語言、法律學術著作和法律理 論等,只要傳達的訊息與法律形式有關都能歸類為「法律論述」(蕭旭岑,1999)。 雖然法律論述使用之語言某種程度上可以涵攝前述的各種形式,法律論述仍有其內 在矛盾必須掩飾,主要因素在於若公開說出法律論述的基本假設將使其暴露於公眾檢討 與批評,不但使其權威性動搖甚至有被公眾拒絕排斥的危險。因而法律論述之實務運作 本來就要遮掩它做為論述的本質不能輕易被識破(蕭旭岑,1999) ,這種情形在法庭上透 過檢辯雙方論辯過程最易凸顯,而法官撰寫的判決書就是經過這樣隱藏、修飾、裁剪、. 政 治 大. 選擇等稀釋化作用後的成品,關於法律論述稀釋化的問題將於本節四(三)中再予說明。. 立. 三、判決書架構. ‧ 國. 學. Fairclough(1992)指出,「文本導向的論述分析」(text-oriented discourse analysis, TODA)要瞭解論述形貌與作用就得從文本著手,以分析文本產製與詮釋的論述過程開. ‧. 始,再推展至社會環境因素等不同層次。簡言之,文本是論述作用力的開端,若不對文. y. Nat. sit. 本有所瞭解就無法深入擴展到論述背後的邏輯脈絡。. n. al. er. io. 緣於本研究擬透過考察判決書文本探討兩造律師之司法敘事架構與特徵,故先概略. i n U. v. 說明「判決書」之意義與目前實務運用之文體格式,藉以一窺司法敘事上特有之文體、. Ch. engchi. 格式及訴訟侷限。判決書為法律文書中的「裁判書類」 ,是訴訟處分的一種,為審判機關 判斷事實與法律規定,並就實體法或程序法所為之決定,此等決定對訴訟當事人或訴訟 關係人均具拘束力(張麗卿,2004)。 因本研究係兼就「刑事」及「民事」訴訟律師司法敘事進行考察,為避免民、刑事 判決書均為論述造成長篇大論且兩者結構與格式大同小異,故本節除遇特殊情形必須特 別標註外不另行贅述民事判決書之結構與格式。 判決書的結構從記載事項及順序可窺其形貌:(一)標題及案號(二)當事人(三) 主文(四)事實(五)理由(六)結尾部分(判決日期、判決法院、法官姓名及相關說 明) (七)表或附件,以上項目各自成段落主軸(section)並組成整個判決書文本。由於 22.
(31) 判決書與本研究標的(司法敘事)主要關連部分在於「事實」及「理由」 ,故本文僅就此 二部分詳細說明以為未來考察司法敘事時對應參考之資料。 依刑事訴訟法§308: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 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高點法學研究中心 A,2010) 。最高法院 46 年台上字第 1296 號判例指出,在此「所謂的事實不僅指犯罪之行為而言,即犯罪之時日、處所、動機、. 目的、手段、結果等與論罪科刑有關之事項,亦應依法認定予以明確之記載」(林鈺雄, 2008)。 進一步地說,有罪判決應於事實欄敘述犯罪構成要件 2的全部事實,刑事判決書在文 本(即事實部分)應將判決主體發生過的事件(historical events),以法律論述獨特邏輯. 政 治 大. 及評價重新推演一遍,亦即重新上演一次「真實」 (reality)的歷程(陳明暉,1996:149)。. 立. 這種對「真實圖像」追索拼湊之過程可說是法律論述定義「事實」(fact)的主要途. ‧ 國. 學. 徑,因為「事實」是法律論述賴以成立的要件,且這種重建真實圖像過程是以「說故事」 方式再現。蕭旭岑(1999)指出,一般人「說故事」時特別強調「真實的說服性」 ,即告. ‧. 訴他人「我說的都是真的」 ,最主要方法就是強調「客觀真實」的可信度,如說故事的人. y. Nat. sit. 在故事開頭會提出「精確的時間」(這是發生在西元 xxxx 年 x 月 x 日),另也精緻描繪,. n. al. er. io. 如故事裡的某位人物高矮胖瘦穿著什麼顏色與什麼款式的服裝等,這種加強「真實效果」 的論述方式放在法律論述同樣能被接受。. Ch. engchi. i n U. v. Bhatia(1993)認為,法律論述是「精確不能含混且清晰的語言機制」 ,劉仲冬(1996) 則提出實證原則是以經驗的確切資料為科學基礎的哲學系統,認為要達到「精確」須以 實證原則透過「科學描述」方能達到客觀性。另有 Whitehead 認為,一切經驗都有客觀 性(objectivity),因在生活經驗中有受攝對象(object)的一面,而經驗的客觀性是建立 在「對象」上(引自沈清松,1997) 。這裡的「客觀性」就是「法官心中」客觀真實的圖 像,如同實證原則宣稱「客觀的『硬』事實」(劉仲冬,1996)。 因此,若要觀察判決書文本敘述之相關事實,只要涉及物理事實部分莫不以詳盡數 2. 構成刑事不法科以刑事制裁的前提,是行為人實現了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構成要件是刑法常用語彙, 一般有廣義及狹義兩種,廣義構成要件泛指所有可罰性的前提要件,諸如不法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 性及客觀處罰條件等。狹義構成要件則指一般所稱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三階犯罪論的第一 層即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概念(林鈺雄編,2006)。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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