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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未來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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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詞」,在其(法官)之認知基模(經驗法則),遂逕行認定被告所提到之上述「科學 數據」與「專有名詞」確有其事足為採信之事實證據,並未深入探究其數字背後隱含之 內容,及所謂之經驗法則是當事人之經驗抑或法官個人學養、社會經歷之經驗。

而「議」的部分則直接就前段「敘」的內容,逕行推論 M 自應瞭解交易風險,原告 竟稱其承作時不知系爭交易風險為無限大云云,自屬事後發生虧損卸責之詞,作為其因 果推論之結論。

被告另辯稱「M 於承作系爭交易前,H 及 F 已多次配合簡報資料向 D 及 A 說明商品架 構,且於 A 電話下單交易時 H 亦明確清楚向 A 說明相關商品承作內容及條件,並經 A 確 認同意後始下單承作」(以上為「敘」的部分),「故 M 已充分知悉並瞭解商品內容,自無 原告所稱誤認為風險並非無上限」(此段則屬「議」的部分)。

此與前段文體相同,均屬夾敘夾議。被告先「述說」H 及 F 已多次配合簡報資料向 D 及 A 說明商品架構,且於 A 電話下單交易時 H 亦明確清楚向 A 說明相關商品承作內容及 條件等故事情節及過程(此為敘的部分)。但並未就其說明商品架構之內容為何,又如何

「明確」「清楚」說明商品承作內容及條件,卻能逕行推論出「故」M 已充分知悉並瞭解 商品內容,自無原告所稱誤認為風險並非無上限之結果(議的部分)。

綜上,本研究因而認為,目前司法實務上之習於夾敘夾議方式認定法律事實,惟迭 因欠缺敘事連貫性、邏輯性、因果推論合理性及嚴格證據法則等要求,而使認定之「法 律事實」有論證不夠嚴謹之疏漏。

第四節 未來研究建議

本研究開宗明義定為「司法敘事初探」,因而僅就「敘事」如何運用於訴訟書狀進行 初步之淺顯探討,於考察二件案例過程逐步發現司法敘事有其「基本法律框架」,如「舉 證責任分配原則」及「法律邏輯三段論法」等必須遵守之法則。

而在法官「自由心證」原則下,「心理學」、「敘事學」、「修辭學」和傳播領域的「語 意學」69等,都是未來研究司法敘事時必須具備之智能。

69 語意學指對「意義」(meaning)的研究,研究的是語詞、句子等意義。換言之,是對詞語句子等的意義 進行研究的一門學科,研究目的在於了解母語使用者如何從語句獲得其正確語意(楊如雪,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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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各章節論述,本研究建議對未來研究方向可從以下議題思考著手:

一、著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從「創新司法敘事文體與模式」著手

本研究第二章第一節曾提及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為「司法敘事」起心動念最直 接之相關制度。如司法改革籌備委員會副執行秘書長林峯正指出,目前確定推動人民參 與審判制度,將由司法院儘快參考各國陪審及參審各式制度與經驗(鏡周刊,2017)。

蔡英文總統亦強調,司法改革要從人民角度出發,用一般人看得懂的語言來呈現。

其中常被認為難以親近的司法應推動相關書類用語的通俗化與白話,至於法律專業人才 的養成亦為未來修正的議題之一(鏡周刊,2017)。

由此可知,司法判決書白或與通俗化是長久以來之全民共識。然而,若僅如此而其 文體卻仍為夾敘夾議,並從書狀或法庭敘事中仍未見有開始、過程、結尾具有連貫性且 其因果推論合乎邏輯讓人看得懂、聽得懂易於理解之敘事述說,縱使白話及通俗恐亦無 法畢其功於一役。

因而,本研究認為「創新司法敘事文體與模式」應是司法判決書改革之重要環節,

具有接續研究發展之意義與其價值。

二、自由心證與敘事及修辭間之關係

論及修辭,一般會聯想到亞里斯多德的《修辭學》,其強調的是「說服的藝術」,而 修辭學傳統可分為「修辭格」(文字藝術)的研究和「對話語說服力」(作者如何勸服聽 眾和讀者)的研究等兩種(申丹、王麗亞,2011)。

而修辭學之說服力則如本研究案例二顯示,法官因被告 F、H 強調曾二次、三次至原 告處所,每次約花費 2 至 3 小時向原告說明等語,隨即獲得法官心證支持因而未繼續深 入審酌被告 F、H 說明之內容是否確為系爭商品架構及可能風險,據以逕行認定其二人確 已充分告知之事實。

此一現象顯示,法官雖受法學專業訓練但於心理層面終究仍有受文字修辭影響之可 能。因而縱使強調一切以證據為依歸之司法判決,是否存在無具體證據支持下純然透過 敘事與修辭即能說服法官依其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空間(至於無證據確為法官採信據為 認定事實之部分有無違法或得為上訴之理由,則非司法敘事討論之重點),亦為未來可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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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發展之議題。

三、民事與刑事的故事性

本研究選擇研究個案最初曾擬以刑事案件為對象,但囿於刑事訴訟程序採嚴格證據 法則及交互詰問制以及較偏向法官職權進行主義(雖然已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等 因素,恐未能給予當事人盡情發揮述說之機會,因而改以民事爭議事件為研究案例。

綜觀本研究選擇之兩件民事金融爭議事件,判決書引用原、被告起訴狀及答辯狀之 故事性甚少,或因金融交易本即無太多故事情節;或因當事人不擅敘事(如案例一)幾 無故事情節可言,但案例二則又具較為豐富之故事情節,惟因述說內容中規中矩致其故 事性仍顯不足。

未來刑事訴訟若採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法庭活動中即需提供檢、辯雙方有充分發揮 其敘事述說之機會,使參審或陪審團成員清楚了解案件事實之故事情節,因而未來刑事 訴訟律師之敘事能力與敘事策略及方式,即為值得研究之議題。

四、證據與敘事間之關聯

司法訴訟進行過程雖說一切均需以證據為依歸,但證據本身無法直接表達其意涵而 需透過對證據的詮釋呈現。本研究第二章圖 2―1 論及檢、辯證據選取策略,因檢、辯各 自取捨之證據必然忽略對己不利並強調對己有利之證據,甚至就對造提出對己不利之證 據亦需透過詮釋敘述成有利於己之故事情節反駁對造之指控。

另就訴訟當事人間各自隱匿或不知之相關證據,法官該如何拼湊完整之故事情節即 案件事實,是否有賴透過合乎邏輯之敘事述說結合其他相關事證推論因果拼湊成完整之 案件事實,做為法官自由心證之依據。

如本研究案例一,原告主張其經營家電銷售並無避險需求,藉此指控被告 K 公司未 依規定評估其風險屬性等。被告則以原告與其交易已逾兩年,且原告除另與其他銀行有 申請金融商品交易外,更與 W 銀行承作與系爭交易相同架構之選擇權交易等證據(此部 分為原告隱匿未提及之事實),反駁原告上開指控。

本件法官遂依據被告前揭答辯與所提證據,並以原告於系爭交易成交確認書上有勾 選「非首次承作此商品架構」及表明已充分閱讀及瞭解且接受產品條件內容說明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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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之制式契約等事證,據為認定原告已有相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經驗,就此應知之 甚詳等事實。

然而,原告縱有多次交易事實但是否即可認定原告確已具有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知 識」或「風險認識」應屬兩事。但本件法官似因被告提出上開反證與答辯,依其邏輯推 理建構之心證逕為認定「被告已具體告知」且「原告亦已瞭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知 識」及「風險」之事實。

因而訴訟過程中透過詮釋證據藉以述說對自己有利之故事情節,本研究認為未來亦 可作為深入研究之議題。

五、敘事情境對司法判決之影響

透過兩案例之民事判決考察原告、被告及法官的敘事分析,對於原告提起此類訴訟 時之敘事策略與方式得出以下發現。

(一)巧婦「能」為無米之炊

我國金融業務慣例上,銀行辦理授信及徵信要求客戶提供或簽署相關文件後多未提 供副本予客戶留底存查,一般客戶基於對銀行之信賴,亦不會主動要求銀行提供副本以 備不時之需。

因此一旦與銀行發生金融糾紛提起訴訟,原告律師礙於得能掌握之有利事證甚少,

不僅無法完全掌握簽約文件,契約內容亦因多由銀行撰擬之制式契約,其約定內容多一 面倒地利於銀行。又因銀行行員推介銷售之初誇大不實的行銷話術極盡誘導欺瞞之能 事,而一般人基於對銀行及其行員的絕對信任,恐難有錄音存證之作為。

在此諸多不利因素下,投資人委任之律師如何憑空述說有利投資人之故事情節並獲 得法官心證確屬不易。因而提起訴訟前除應要求銀行提供相關簽署文件藉以拼湊、比對 銀行業務人員當時推介銷售過程相關事證外,借助連動債投資人勝訴經驗,嘗試將敘事 內容延伸到「民國 103 年 5 月 19 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議事錄」、「金管會對於銀行違 法不當銷售 TRF 衍生性金融商品歷次重大裁罰內容概述」及「媒體相關報導」,擴大打擊 面建構 TRF 為通案性爭議,亦即「從敘事出發創造法官對爭議內容合理懷疑契機」,對此 類爭議事件而言亦不失為可行之敘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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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情境共感」(即「情境想像」)之於司法敘事的重要性

案例一原告曾有一段敘述即原告為經營家電銷售之公司而無日幣避險需求,被告甲 未對原告進行金融商品適合性及整體財產狀況進行評估,即「誘使」原告承做選擇權此

案例一原告曾有一段敘述即原告為經營家電銷售之公司而無日幣避險需求,被告甲 未對原告進行金融商品適合性及整體財產狀況進行評估,即「誘使」原告承做選擇權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