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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司法敘事的研究途徑

第三節 研究方法:敘事研究之內涵與合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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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為研究對象。

緣於以上諸因,本研究擬就社會上重大爭議之民事事件第一審判決書內容為研究標 的,探討法庭活動中的律師司法敘事。另一方面,因爭議性質相同之訴訟事件較能排除 其他不同因素與條件,本文選擇兩件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之民事判決書文本作為研究標 的,或更能聚焦於敘事策略與方式之探討。

第三節 研究方法:敘事研究之內涵與合適性

本研究擬以「敘事分析」之研究途徑,透過爭議性質近似但不同之個案民事判決書 內容,探討會否因原告律師不同敘事架構或敘事方式而對造律師有不同回應或法官會有 不同判決。在此所謂律師不同回應或法官不同判決,並非指內容而係架構及方式,目的 在回應上述研究問題:一、兩造律師之敘事策略與方式為何?二、司法敘事之意義與價 值為何?為此,本研究擬透過判決書文本進行「敘事研究與分析」歷程以研究個案律師 之不同敘事特色、重點與問題。以下就研究方法略述於後:

一、敘事研究與分析

阮明淑(2012)指出,語言是個人經驗及呈現真實自我的工具,而「敘事研究」

(narrative research)主要是探討語言、故事以及敘事述說對個人及社會的啟示及影響,

係應用故事描述人類經驗和行動的探究方式。

而「敘事分析」(narrative analysis)是研究人們說故事的敘述邏輯的方法學,旨在審 視敘說者的故事、分析其故事如何組成及故事相關的語言學和文化來源,以及如何讓聽 者相信故事的真實性,屬敘說經驗的形式而非僅是語言呈現的內容(阮明淑,2012)。

(一)敘事研究的意義與特徵

Bruner(1991)強調,敘說(即敘事)是個人主觀性的詮釋並將個人生命歷程以一種 有意義、具脈絡性、能夠被了解的方式呈現。

陳信英(2001)指出,敘事研究是專以故事型態描述人類行為的質化研究設計,亦 是一種特殊型態的論述(即故事型態的論述)。進一步地說,敘事研究是一種意義性的架 構,旨在將事件和人類行動放入整體故事。它和事件的編年表大不相同,不只是將事件 發生的時間與地點一一列舉,而是將許多單一行動或事件根據歷史性、社會性及個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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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性的脈絡串連起來以形成故事整體。

Lieblich, et al.(1998/吳芝儀譯,2008)則認為,敘事研究常無預設而屬詮釋性,研 究方向是自閱讀文本過程中逐漸浮現進而清晰。因故事的解讀充滿研究者個人、偏頗動 態的理解過程,隨著情境變動而致每次重讀文本後都會改變詮釋的結論。

王麗晶(2013)進一步指出,一份出色的敘事分析來自研究者的精采解讀視角,然 而這並不代表其出自研究者的直覺與推測。蒐集敘事資料有時係經研究者透過訪談或參 與觀察獲得,文本出自其與受訪者角力、互動後的動態歷程;即便是靜態文本,當研究 者開始分析和詮釋時就會和真實脫鉤而走入「詮釋的層次」(levels of interpretation)。

而前引美國心理學家 Bruner(1991)認為,人類常用相同與不同說法解釋世界現象,

而思考有兩種基本層面,即「故事性思考」和「典範式思考」。前者以生活的似真性來說 服人不由自主地相信其所說內容,此說法不需驗證只能以「好壞」評估故事的價值;而 後者則以事服人,強調追求普遍性真理以驗證假說、實徵地證明以令其可重複驗證和具 有預測力,並以「對錯」和證據是否充分成為其評估標準。其中「故事」模式處理人的 意向、行動及其變化和結果,注重整體過程和特殊經驗;「典範」模式則試圖找到一些超 越特殊經驗的抽象原理原則(轉引自邱惟真、丁興祥,1999)。

Bruner(1991)認為,敘事研究具有以下特徵(引自陳信英,2001): 歷時性:指在時間序列上對事情的描述,此非鐘錶時間而是人類時間;

特殊性:敘說中的特殊事物;

意圖必要性:為與故事事件有合理關聯,主角須被賦予特定意圖以便說明事件發生理由;

可構性:故事在部分和整體間不停穿梭構成,敘事須具此種被構造的特性;

正規性與裂隙:敘說得具可說性並依賴故事產製中的必存「裂隙」,此裂隙即故事中不言 自明的東西;

參照性:對故事部分與整體間的參照而非對自然與物理真實世界的參照;

敘事文類:指對敘說文本性質的分類,如瞭解故事屬於喜劇、悲劇或高潮迭起的懸疑劇;

敘事規範:規範非一成不變而可隨時空轉變,但須在一般人得以理解下才會發生;

脈絡敏感性與可協商性:理解敘事者的脈絡並與之協商,進而達到讀者與說者之間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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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與共識;

敘事的累積:不斷將過去的故事累積集成族群「文化」,所以敘事的「可累積性」便會造 成更多「大故事」傳承下去。

Bruner(1991)強調,敘說(即敘事)會反過來教育人們真實的本質,乃因真實的本 質是由人的心靈通過敘說建構;前面所提敘事研究十大特徵即能描述故事進而建構並假 定真實(陳信英,2001)。

綜合觀之,本研究擬考察審判中律師本於職責為當事人法律利益所作之詮釋,並透 過敘事研究探討律師於審判中有無敘事策略及如何進行敘事述說(模式)。

(二)採取敘事研究之理由

本研究擬採敘事研究為方法之理由如下:

1.研究主題:本研究主要探討律師詮釋證據闡述個案事實之方式,並就其認定之事實透過

「敘事述說」建構法律事實。因此,應用「敘事研究」有助於瞭解律師如何詮釋敘述證 據呈現的故事情節以及其所敘述之法律事實。

2.研究取向:本研究試圖透過選擇個案律師之敘述策略及方式,考察其何以如此詮釋證據 兼而敘述個案故事。

3.研究對象:過去司法敘事研究多關注於法官判決書之論述或個案判決探討,而本研究則 以律師司法敘事在法律上之意義為研究對象,透過判決書文本以敘事研究方法考察律師 的敘事策略與方式。

三、資料蒐集與分析

(一)資料蒐集方法

陳信英(2001)指出,質性研究重視脈絡掌握,透過每次蒐集資料、分析、測試等 可使研究現象逐漸呈現清晰可信面貌。

研究者因近年涉獵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爭議 (即「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Forward Redemption ; 簡稱 TRF))11 ,因而選擇此類型爭議且經第一審民事法院判決之具體 個案進行敘事研究。

11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 (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 簡稱 TRF)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係一種「複 雜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方式為由銀行與客戶對「未來匯率走勢」進行押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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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選擇考察之個案類型屬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之民事判決,因而須就先前相 同類型之金融交易爭議歷史過程,如 2008 年美國次級房貸風暴 12造成雷曼兄弟倒閉之連 動債爭議事件13、相關司法判決與主管機關相關法令修訂沿革等蒐集資料,以就金融交易 爭議之態樣及重點得有初步瞭解。

接續則蒐集本研究標的類型「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相關媒體報導,並參與投資人 自救會組織近距離了解投資人抗爭內容、主張及主管機關與銀行各方面對於爭議之認知 等資訊後,再廣泛搜尋此類型爭議事件第一審民事判決書,選擇其中兩件判決書內容即 頁數多寡有顯著懸殊之判決書對照分析。

(二)資料分析方法

Lieblich, et al.(1998/吳芝儀譯,2008)曾將敘事研究發展四種分析模式,分述如下:

1、「整體—內容」分析法:著重分析個體完整生命故事內容,不做細部分割生命故事而 是把生命視為整體,強調生命的內容,將片段的生命故事置於整體脈絡以理解其整體意 義;此種分析取向類似「個案分析」。

2、「整體—形式」分析法:著重故事情節分析或清楚分析整個生命故事結構,如此敘事 發展為喜劇抑或悲劇、敘事者朝向此時或是倒退過去的時光等,敘事者必須找出故事的 轉折點或高潮以強調整個故事發展。

3、「類別—內容」分析法:此分析法取向近似「內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常見於 對敘事進行量化分析。此所謂之「類別」可能非常狹隘,如凡敘說涉及特定政治事件時 均會從文本中特別提出分析。

4、「類別—形式」分析法:此法焦點置於故事形式指向之特定風格或語言特徵,如敘說 者使用某種隱喻、採取主動或被動語調等。

12 美國次級房貸係指,將錢借給信用不良者買房。由於次級房貸風險太高,發行次級房貸業者於是和投 資銀行及保險公司合力開發債務抵押債券 (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 ; 簡稱 CDO) 以及信用違約交換 交易(Credit Default Swap ; 簡稱 CDS),以結構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型態(連動債即其中一種)賣給投資 大眾共同分擔此風險。參見劉宗聖、歐宏杰(2004)。

13 當房市走疲市場緊縮時,首當其衝的便是次級房貸信用不佳的房貸承購者,他們開始付不出貸款以致 房子遭到沒收,但是由於房價走低,發行次級房貸業者也開始大部位損失。連帶地因當時結合銀行及保 險公司發行 CDO、CDS 以及連結這兩類新型金融商品的各種結構型商品(在台灣即為連帶債),透過衍 生性金融商品的財務槓桿特性,以數倍至數十倍的力量席捲全球金融市場,遂於 2008 年在台灣爆發連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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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配合考察對象及研究問題之需要,本研究擬以「整體—形式」及「類別—

形式」為主要敘事研究分析法,首先藉由「整體—形式」分析法探討其就承辦案件憑藉 之證據如何發展敘事情節及故事轉折建構案件事實與訴訟攻防,而採取「類別—形式」

分析法時則考察律師於敘述案件事實時所用之語言特徵、語調及風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