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司法敘事研究之重要性
第三節 問題意識與相關研究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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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時可能會有明確結論,但撰寫判決證明這個結論時卻會發現根本站不住腳…」,似已說 明文本敘事在邏輯判斷的功能與重要性。
Posner 法官這段話就是指,敘事者固然透過文字表達而呈現思想內涵,但在文字呈 現後,仍須不斷地繼續從文字中檢視思想的真確及邏輯,進而修正思想。也就是說,法 官撰寫判決書時,應透過心中已存想法與文字,不斷交疊相互修正,最後始能寫出最終 判決。法官的判決書如果缺少了思想與文字交疊相互修正的過程,Posner 法官認為,這 樣的判決內容往往站不住腳(楊惠君譯,2007)。
傳統敘事學亦稱「經典敘事學」,研究對象多在討論小說、神話等虛構敘事作品之意 義,指敘事者如何向敘述接收者講述故事(譚君強,2008),因而新聞報導、歷史著作和 法庭上原告與被告當事人間的事實陳述及法官的判決書等這類真實敘事原都難以納入。
但在「後經典敘事學」時代,任何具有敘述性的文化產品均可納入,且除了以語言為媒 介的敘事作品外,其他如民間故事、小說、戲劇、神話、史詩、童話等,另包括如音樂、
電影、繪畫、民歌、建築、舞蹈等文化作品均屬之;簡單地說,只要作品具有「講述故 事」意涵,均屬後經典敘事學的研究對象與範疇。
而後經典敘事學已就具有「講述故事」意涵之文學或文化作品歸為研究對象(譚君 強,2008),本研究即試圖延續此一觀點,探討如何將敘事學概念及架構應用於民事爭訟 之判決。
第三節 問題意識與相關研究簡述
一、問題意識
Ganz(1997)認為,刑事審判在美國一直是個重要的故事述說場所,尤其是特別引 起大眾關注的刑事案件。李佳玟(2005)亦認為,每一個審判都涉及敘事的建構與競爭。
因此,重大案件審判過程中的故事,常是文史學者用來作為敘事分析的素材(Ganz, 1997)。 如此看來,法庭上的律師敘事能力好壞似乎足以影響訴訟結果。但我國訴訟制度在 高度專業框架限制下,面對未來律師在相同條件下,是否能透過敘事能力的展現獲得對 己有利的判決,是值得思考與研究的議題。
二、研究範圍與名詞定義:略談司法敘事涉及之文體與論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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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擬就具體民事訴訟個案中律師攻防之敘事內容進行研究。如前所述,審判中 的「敘事」一直是法律敘事的研究重點,其內容係由事實與法律主張組成,針對事實的 述說不但具備時間順序,敘事者(如法官)也需將過去發生的事實選擇性地整理、剪裁,
務使所有事件與人物在一定法律主張架構下彼此關連,進而使整個判決敘述具有開始、
結尾與因果關係(李佳玟,2005)。
Umphrey(1999)認為,任何審判都是透過敘事述說方式進行,針對判決書的「讀者」
(包括當事人、證人、檢察官、律師、法官以及媒體與社會大眾)產製故事。Umphrey
(1999)進一步指出,審判具有含括不同敘事相互競逐與交換協商的結構特性,不但形 成審判過程中的敘事多樣性,也使審判本身成為研究「敘事交換」(narrative transaction)
的重要場域。
陳妙芬(2007)則認為,法律敘事延伸了文學、法理學和法哲學的視域而為法律思 想尋找到適當的新語彙,是大膽的思想實驗,有著優游於文字和思想的自由與寬闊,樂 觀的話未來法學思想可能藉此找到新的語言和書寫方式;但因語彙限制,法律分析一般 來說流於形式化、教條化或抽象化。
Posner(1998/楊惠君譯,2007:351)就說,法律文章一向規避具體化的描述。然 而法律本由語言構成,原就屬於象徵世界(symbolic world),可視其為法律敘事源起的構 想並由此突破現行法律文本的格局。
誠如陳妙芬(2007)所說,知識匯流時代各學門間正打破藩籬進行整合。如蘋果電 腦創辦人賈伯斯(Steve Jobs)常常激勵人心的一句話:「我們活著就是為了改變世界」,
他將美學概念結合在科技產品因而創造了「蘋果」產品的輝煌時期,而他追求科技創新 的完美原則與產品人性化的美學信念不僅在蘋果迷心中留下故事,更感動啟發許多人(李 娜‧喬麥,2012)。司法判決書是否也可思考如何從人文、美學、敘事觀點修正其原屬硬 梆梆、文謅謅、艱澀、拗口又難懂的文體,具體作法尤可從敘事形態導入從而修飾或調 整司法判決書的文體。
從傳播角度與目的而言,司法判決書本就應是裁判者與兩造間的溝通傳達工具與方 式。甚而,一些廣受大眾注目的案件,其司法判決書所欲傳達的對象更已擴及廣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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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如果溝通方式或內容無法讓被閱聽人瞭解,可能本是判決正確且良善的判決書卻 因侷限於現行司法判決書文體格式而遭媒體或社會大眾誤解,迭被諷刺為「與社會觀感 悖離恐龍法官的荒謬判決」(王孝勇,2012:149-202)。
談到我國法院判決書內容常無法為社會大眾理解乙事,似可從晚近敘事理論的發展 瞭解其緣由:任何敘事文本意義絕非端賴文本字句表層結構,一切文本到底如何產生意 義、產生什麼意義實掌握於讀者的閱讀經驗,均是晚近敘事理論強調從文本中心轉向讀 者中心的論點要旨(林東泰,2008)。
美國司法判決書也曾有過同樣反思,認為什麼「耳朵」聽什麼「聲音」或選擇什麼 樣的文體要看法官設定的讀者是誰(Posner, 1998/楊惠君譯,2007,頁 355)。如上級法 院覆審下級審法院法官之判決書時的讀者設定就是下級審法院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 圈內人,而這些專業人士更當較一般社會人士擅長閱讀專業判決書也知判決內涵。
但也有一些法官不僅將讀者設定為其他法官、檢察官、律師並及於一般社會大眾,
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何姆斯就曾說,他的判決書傳達對象並不限於專業人士,自然就 比僅僅設定下級審法官和檢察官及律師為讀者的法官來得寬廣(Posner, 1998/楊惠君 譯,2007,頁 359)。
綜上所述,本研究涉及文學、傳播與法律學門匯流整合,研究對象為審判中律師透 過撰寫司法判決書「文體」和「論述」模式之司法敘事,以下且就「文體」和「論述」
定義如下:
(一) 文體:大陸學者童慶炳(1994)曾經解釋文體一詞,指一定的話語秩序所形成的文 本體式,折射出作家、批評家獨特的精神結構、體驗方式、思維方式和其他社會歷 史、文化精神。上述文體定義實際上可分為兩層來理解:從表層看,文體是語言秩 序、語言體式;從裡層看,文體負載著文字表達的內容與義涵。
本研究所指文體即律師本於司法專業,於司法判決書呈現之語言體式、思想內容、
證據內涵及司法敘事。
(二) 論述(discourse):最簡單的定義是「語言使用的一種型式」(van Dijk, 1997, p.2),
指人們的說話、交談、討論等需要用到的各種語言行為,尤指談話時說話者將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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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或訊息以可辨認而又組織完整的方式傳送給聽者的過程(王德威,1993)。
Parker( 1992, p.5 )則 指出,論述是 「可建 構出對象來的 ,一種 有系統的陳述
(statements)」,著眼在實際運作層次。可以這麼說,藉著「陳述」這個動作,說話者的 傳遞訊息與接收者的解讀理解都會一步一步地構築出某事物的「現貌」(being)。
不同論述多以不同方式建構,而每個論述都帶來不同關注角度並掀起不同議題以供 思考,對我們「應該」做什麼而有不同暗示(Burr, 1995, p.49)。重要的是,每個論述都 有「宣稱為真」(claim-to-be-the-truth)的特質,包括他們所描繪、塑造的對象是「真實」
或是「真理」(truth)。也就是說,法庭上兩造的立場與角度會就整體事件選擇一個或數 個觀點作為論述主軸以證明他們所說是事實或是真理。
以爭議已久的蘇建和等三人案件為例,「人權」在這案例上是重要觀點因而成為被告 律師和死者家屬論述的主軸,如被告律師固然主張「司法應保障三死刑犯的人權」,但被 害家屬則要求司法應關心被害人的人權,且法務部長應儘速簽字執行死刑,其核心論述 可謂「維護死者人權,不讓死者含冤未雪」(蕭旭岑,1999)。
綜上所述,本研究所稱之「論述」指兩造在各自立場就「客觀」上的證據資料,並 據以述說述說他們所認定的「法律事實」。
三、相關研究簡述
司法審判最主要的兩個工作就是透過訴訟程序發掘法律事實及適用法律。就刑事訴 訟之定義而言,刑事訴訟法乃是國家對於「特定人」之「特定犯罪事實」確定其具體刑 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之程序。法院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職責主要處理二事:一 為「認定事實」,即依據證據判斷被告有無實體法(如;刑法)規定之各種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二項)。第二是「適用法律」,包括實體法及程序法(如;刑事訴訟 法;見林俊益,2007,頁 11)。
審判上依證據認定事實,就是透過檢察官、律師向法院提出證據資料,並對該等證 據資料運用敘事或論述的方式進行證據意含主導權的競爭;法官則以檢察官、律師論辯 或敘事內容依自由心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經整理歸納過去可供本研究參考之相關文獻大致可從五個層面略加探討,分別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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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敘事」、「法律論述」、「當事人進行主義」、「自由心證主義」及「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等。其中「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專屬刑事訴訟程序採行之制度外,其餘四個層面文獻討 論則於民、刑事訴訟均有適用。
進一步區分,「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當事人進行主義」、「自由心證主義」等三種制 度,主要從訴訟場域設計出發。而「司法敘事」及「法律論述」則涉及訴訟當事人透過
「敘事」及「論述」達到說服法官及參審人員之策略與方式。
「敘事」及「論述」達到說服法官及參審人員之策略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