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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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章共分五部分作為本研究之結論。首節為研究摘要與回顧,第二節研究發現,按
「研究問題」分就文本結構及研究案例內涵逐一答覆。第三節則為研究意涵,從「理論」、
「方法」及「實務」等三個層面延伸回應本研究之問題意識與研究目的。第四節未來研 究建議,本研究提出對未來研究方向可思考發展之議題。末節研究限制指出,本研究發 展過程中體認從事此類議題研究具有之多項限制。
第一節 研究摘要與回顧
本論文旨在從故事述說角度,探討法庭活動之敘事存在意義價值及其策略方式。首 章〈緒論〉開宗明義地指出,司法敘事研究之重要性,說明如何得以運用「敘事學」,分 從「角色描述」、「因果關係」及「讀者與文本」間的互動等結構與語言角度,討論當事 人在法庭上建構對自己有利之敘事述說。
本文之問題意識,則強調每一次的審判都涉及了故事的建構與競爭,包括不同情節 相互競逐與交換協商的結構特性,不但形成審判過程中的敘事多樣性,也使審判本身成 為研究「敘事交換」(narrative transaction)的重要場域。
第二章以「司法敘事」相關制度與概念為題,耙梳相關文獻,藉此瞭解影響當事人 在法庭述說故事的幾個主要制度,包括「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民事訴訟法之審理原則「當 事人進行主義」、「自由心證主義」以及「法律論述」,可視其為司法敘事的近親,乃因每 種論述都有宣稱其所描繪、塑造的對象是「事實」或「真理」(truth)的特質。
第三章為研究方法,述及本文之研究問題包括:「兩造律師之敘事策略與方式為何?」
與「司法敘事之意義與價值為何?」二者。隨後選擇民事事件為本文敘事研究對象,乃 因從訴訟制度性質不同觀之,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而具「處分權主 義」與「辯論主義」二種內涵;對照刑事訴訟制度,當事人有較多發揮敘事述說的空間,
以此為研究標的有其重要研究意涵。
本研究次章以近期台灣發生之重大社會爭議事件「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 (TRF)」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爭議民事判決文本為研究個案,案例一主要訴求為「要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案例二則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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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為資料分析,從兩件案例之民事判決書文本,分就原告、被告與法官具有釐 清故事情節效果之法律事實,在不變更其意涵前提下簡化並解構其關鍵內容進而比對分 析,並藉由法官採擷事實之心證解析原告、被告律師敘事視角、故事重點、情節鋪陳及 因果推論等元素在法官心證中的評價。
第二節 研究發現
本節將第四章研究所得即發現,按「研究問題」分就文本結構及研究案例內涵逐一 回應。
一、兩造律師之敘事策略與方式為何?(研究問題一)
考察案例一與案例二判決書文本,其間差異依序回應如下:
(一)敘事時間:觀察兩案例原告敘事時間型態,前者(案例一)原告一開始即濃縮敘 事時間,先從民國 103 年 8 月間被告銀行推銷系爭金融商品予原告推演到民國 104 年 4 月間敘述該交易產生鉅額虧損之結果,再以倒敘方式詳述雙方交易過程情節。
而案例二,原告則依事件發生時間順序,敘述被告如何向其推介銷售金融商品,並 如何造成虧損始末。在敘事時間上,兩案例敘述方式差異雖無法從文本上找到蛛絲馬跡,
惟案例一以倒敘方式再現旨在凸顯其「嗣後」直到民國 104 年 4 月產生鉅額虧損始末,
透過「始發現」與「先前」被告所作所為都有所隱瞞且為誘導欺騙等詞彙,區別「先前」
經歷之過程事實與「嗣後」始發現之實際事實。
(二)夾敘夾議:考察兩案例之文本可知,無論原告,被告或法官鮮少有連貫性地就故 事情節(法律事實)進行述說而常有夾敘夾議。此應係法律人不擅長說故事所致,因而敘述 一段故事情節後隨即就該段敘述表達看法與意見,如此夾敘夾議文體常令讀者無法連貫 其故事情節以致閱讀困難。
(三)先敘事後論述((敘事方式):觀察兩案例之原告,一開始均曾述說其所認知之故 事情節(法律事實),再就其質疑爭點逐一論述(或指控)。反之被告則先就原告質疑之 爭點或指控逐一提出答辯論述,鮮少如原告就其認知之故事情節(法律事實)進行述說。
惟案例二之被告 F、H 曾述及多次至原告住處以簡報資料及手寫方式用文字及數字向 原告說明,並提出電話錄音鉅細靡遺記錄雙方對話內容,係以敘事述說方式再現彼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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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情節而獲得法官關注,其敘事策略可視為成功運用。
(四)情節鋪陳(敘事策略):如前章第四節圖 4―6 所示,訴訟當事人撰寫其認知之故 事情節進行敘事述說前,心中會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而建構其可說或應說的故事情節 藍圖,因而其敘事述說的內容隱含有舉證責任分配目的作為其敘事策略之一。
另若無法提出具體有利於己之事證或將舉證責任轉嫁到對方時,策略上亦可能透過 敘事述說方式,極盡可能地將故事情節說得和真的一樣。如透過上述敘事時間、場景、
及情境的描述,務使讀者(法官)關注焦點在形式上的場景與情境,繼而忽略實質內容 是否真實。
從兩案例中亦可見原告使用諸多形容詞(如採「僅形式上」、「被動」、「依業務員指 示」,「顯見」、「為業績」、「刻意」、「隱瞞」,「致」、「無法正確評估」,「誘導」等語詞)
表達其內心事實。惟該等形容詞僅為原告之主觀認知,若無法透過外在客觀事實(舉證)
呈現並證明確有此事恐有反效果之虞,目的僅在提醒讀者(法官)注意審查被告「隱瞞」、
「誘導」或「欺騙」等客觀行為事實。
(五)因果推論:綜觀兩案例當事人就其敘事或論述故事情節(法律事實)與結果間之關聯 多為「靜態」的結論,而非因果間的「動態」「推論過程」(涵攝)。如僅敘述一段大前提(法 律)後再提出一段小前提(事實)即得出「結論」,但此事實如何適用所引法律,又何以 他造所述或引證之事實不足採信三者間動態之因果推論過程,則均未能見之。
二、司法敘事之意義與價值為何?(研究問題二)
此研究問題可從(一)敘事完整性、(二)敘事連貫性、(三)敘事時序、(四)敘事 情境、(五)因果推論邏輯等五點考察。
(一)敘事完整性:從附錄一嚴格審視案例一純粹敘事部分僅有 P01 及 P02 兩段敘述,
即民國 103 年 8 月被告 K 銀行理專向其推銷「賣出界線選擇權」,至民國 104 年 4 月 K 銀 行通知其發師鉅額虧損,其後各段均採夾敘夾議方式論述其主張,可謂毫無完整性可言,
讀者(法官)不易全盤瞭解故事情節(法律事實)。
而案例二原告則從其與 C 銀行往來之由來述說被告 C 銀行知悉其 OBU 公司 M 賣掉 股票後取得大筆資金,因而對其產生推銷系爭 TRF 金融商品動機。其後復說被告指派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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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 F、H 至其住處勸誘、說服其以 M 公司名義投資系爭 TRF 金融商品,嗣後如何發現 其承作之 TRF 金融商品並非如當初 F 及 H 所說可快速出場獲利了結,更非如被告 F、H 所說發生虧損可採延後比價交易方式避免虧損,並發現 F 及 H 於推銷之初根本刻意隱匿 產品特性及揭露可能風險,誤導其對產品的認知與判斷;原告以上敘事述說完整,讓人 記憶深刻。
因此,一份訴訟書狀若能完整再現其故事情節(法律事實),將有助於讀者(法官)
對自己主張之法律事實記憶深刻並易於理解。反之,若無完整再現故事情節之訴訟書狀,
除無法讓案牘勞形埋首卷宗之法官有深刻記憶外,更無法助其迅速釐清事件始末與爭點。
(二)敘事連貫性:Brooks(1996)認為,故事由一連串事件構成,經過編織選擇、強調 或精心安排而使其生動或達到解釋疑慮、傳遞知識或教化目的。故事結構須有開頭、中 間和結尾,也須讓聽眾或讀者能依此順序吸收,同時將結尾視為此過程必然產生的結果。
依此,案例一似不符合此故事結構要求,僅有開始及結尾而未交代事件演進過程且 情節亦不連貫,僅述說被告銀行如何開始推銷金融商品及最後被告銀行如何通知發生鉅 額虧損,其後即引用相關法令以夾敘夾議方式論述被告如何違反相關法令;因而考察案 例一文本時可知,原告幾無敘事述說事件發生過程以致無法一窺事件始末。
對照案例二,符合 Brooks(1996)指稱之故事結構有開頭、中間和結尾,也讓讀者
(法官)能依這樣的順序吸收,唯一不符之處即在於其結尾無法令人(法官)視為經由 這過程必然產生的結果。
(三)敘事時序:案例一原告僅提出三個敘事時點:被告甲於民國 103 年 8 月間向原告 推銷賣出界線選擇權(美金兌日幣),嗣後被告於 104 年 4 月間通知原告承做之選擇權交 易發生鉅額虧損,原告不得已於 104 年 6 月 2 日將選擇權交易平倉。
而在案例二中,原告雖依時序說明其故事情節,然其提出之敘事時序未能就此幫助 法官發現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徵、授信流程不合理與違反常規之處,無助於釐清原 告主張之爭點,充其量僅在說明事情發生之開始與結果,對於辦理徵信及核准授信額度 過程之細節則未見於起訴內容(如銀行辦理客戶徵信前已核發授信額度,此動作是否有 違反銀行公會會員徵授信準則相關規定?原則上應先完成徵信才有核准授信之作業),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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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徵、授信作業時序有否錯置之細節即可能為本件被告銀行違反相關法令之關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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