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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司法敘事的研究途徑

第五節 TRF 相關資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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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本研究擬以「整體—形式」及「類別—形式」為主要敘事研究分析法(見圖 3-3﹙5﹚)。

最後,對於研究個案敘事分析結果,對照先前近身觀察 TRF 自救會所得之資訊與對 爭議事件發生態樣進行反思,並提出研究結論與建議(見圖 3-3﹙6﹚),期能對於日後類 似之民事事件爭議有所助益。

第五節 TRF 相關資料概述

為便於快速瞭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特性與門檻,僅先就相關資格條件及規定概述 如下。

衍生性金融商品是一種極度專業的金融商品,非專業財務工程人員所能一窺其奧妙 與風險,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頒布有多種法規限制承作人資格。

依據立法院民國 100 年訂定頒布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授權金管會訂定金融 消費者與專業投資人資格標準(連志清,2013),因而金管會另以 100.12.12 金管法字第 10000707320 號函令,訂定「專業投資機構、法人及符合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條件」

(連志清,2013),其第三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所稱法人,其應符合 之條件為該法人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時最近一期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 新台幣五千萬元」 。

除此民國 100 年「專業投資機構、法人及符合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條件」及 民國 105 年「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對於專業法 人總資產資格認定外,關於專業法人其他資格認定標準如經驗、知識等規範則散訂於各 相關金融法規與函令。

對於承作 TRF 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格有初步了解後,接續將就 TRF 爭議何以會成為社 會重大爭議事件甚至可能演變成金融風暴禍及中小企業財務與勞工權益等問題,立法院 財政委員會民國 103 年曾專案質詢當時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及銀行局長詹庭禎、媒體並不 段大幅報導以及金管會五波對銀行財罰等重大懲處,因而認為應屬通案性、結構性爭議 並非單純個案。

因此,本研究認為 TRF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爭議,有必要就民國 103 年立法院財政 委員會專案質詢當時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及銀行局長詹庭禎質詢內容、金管會對於銀行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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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當銷售 TRF 衍生性金融商品重大裁罰內容及媒體相關報導整理瞭解,始能廓清 TRF 爭議全貌,如此或對類此事件訴訟上之故事述說及權利主張有所助益。

一、民國 103 年 5 月 19 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議事錄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民國 103 年 5 月 19 日邀請當時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就「金融業務 開放與相對應的金融業務管理─TRF 等衍生性金融商品與 OBU」作專題報告,曾銘宗委 員報告內容如下:

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屬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

金管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中,業就相關商品之客戶權益 保障事項,訂有認識客戶(KYC)與商品適合度及銀行應充分揭露風險等相關規定。

金管會因於日常監理發現本國銀行辦理 TRF 商品之交易量與獲利均大幅增加,且陸 續有客訴事件發生,為確認銀行是否落實客戶權益保障,爰對業務規模與成長較大之 9 家 銀行發動專案檢查,經查發現銀行有下列主要缺失態樣:

(一)核給客戶交易額度未充分評估客戶所營事業營運性質及風險承擔能力(二)未根 據客戶交易目的、經驗及營收等條件核准合適可交易商品(三)未對高風險商品辦理上 架前審查或審查未確實(四)提供一般客戶交易文件係以英文表達且未充分告知最大損 失及中途解約事宜(五)有未具法定資格條件企金業務人員及金融行銷人員辦理衍生性 商品銷售。

金管會已依檢查結果,於 103 年 4 月 28 日對永豐銀行銷售 TRF 商品未充分揭露商 品重要事項及風險承擔事宜、未落實執行「認識客戶」(KYC)、有不具資格人員協助銷 售衍生性金融商。

二、金管會對於銀行違法不當銷售 TRF 衍生性金融商品歷次重大裁罰內容概述

(一)自民國 103 年 5 月 1 日永豐銀行因不當銷售 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遭金管 會行政裁罰並禁止銷售迄今,已陸續有二十餘件次因銀行不當銷售 TRF 而遭行政裁罰(另 有十件遭糾正),且截至民國 106 年 5 月 2 日止累計裁罰金額已達新台幣壹億零肆佰萬元 整(部分銀行遭多次裁罰)。

(二)因各家銀行各次裁罰內容或有不同,故本研究僅列舉其共通或重要之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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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考量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商品適合度而核予交易額度。2.TRF 等不具明確避險效果之高 風險商品。3.未充分揭露商品內容重要事項及風險承擔事宜。4.未確實執行認識客戶及商 品適合度評估。5.對資產狀況不符專業客戶資格之客戶,有評為專業客戶者。6.貴行雖表 示事後於取得客戶 100 年度財簽,確認該等公司個別資產總額大於 5,000 萬元後始於 101 年 5 月間承作第一筆交易;惟貴行在未取得證實客戶資產大於 5,000 萬元之財簽資料,即 將客戶評為專業客戶,顯示貴行人員未切實填具相關文件。7.未依客戶董事會議決議內容 或交易目的等條件銷售予客戶適合商品。8.依貴行「衍生性金融商品客戶適性檢核表」規 定,已規範需對客戶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內部規範及董事會決議內容進行檢核。惟有客 戶董事會議紀錄申請之交易額度用途為匯率避險,或未明確註明交易額度用途(避險或 非避險使用),貴行卻將客戶適性歸類為「部分避險客戶」或「交易投資客戶」,批覆書 並核准客戶可以承作賣出選擇權之高風險交易,顯示貴行人員未切實依貴行內部規定辦 理。9.貴行多核准客戶可以承作避險及非避險交易,惟批覆之額度用途,並未予以區分,

或限制客戶承作非避險交易之上限。

三、媒體相關報導

媒體對於 TRF 爭議,除第三節提到商業週刊 1501 期報導(蔡靚萱,2016)全國有近 3,797 家中小企業受創外,中時電子報於民國 105 年亦報導銀行局對於銀行違法不當銷售 TRF 衍生性金融商品財罰總額已高達新台幣 7,200 萬元(彭禎伶,2016)。

前財政部長陳沖就曾於民國 105 年 3 月 8 日在工商時報投書批評:銀行董事會董事 自己都不懂的商品怎麼能賣給客戶(陳沖,2016)。而商業週刊第 1451 期則就 TRF 進行 專題報導以「銀行主管坦言:這是在赚黑心錢」為標題,深入探討銀行行員違法不當銷 售 TRF 予中小企業(張舒婷,2015)。

本研究提出「民國 103 年 5 月 19 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議事錄」、「金管會對於銀 行違法不當銷售 TRF 衍生性金融商品重大裁罰內容概述」及「媒體相關報導」,主要目的 在說明歷次金融危機或金融爭議事件,尤其具有眾多相同遭遇群眾與銀行間的糾紛,其 間或有類似原因事實或行員程序上、作法上及說明上隱含瑕疵,一旦結果不如預期即容 易產生糾紛,當媒體大肆報導主管機關迫於輿論壓力詳細調查追究責任時,即不難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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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人員為謀高額佣金確有諸多違法不當行為,如 2008 年連動債及近年 TRF 衍生性 金融商品即為最典型例子。

陳肇鴻(2012)就連動債爭議消費者或投資人尋求司法救濟獲得勝訴判決比例所作 研究,103 件糾紛中至 2011 年 3 月底止有上訴第二審並經判決的案例中,其中僅 17 件糾 紛由投資人勝訴(含部分勝訴;若不分一二審共 35 件判決,其他 86 件則由銀行勝訴), 但至 2011 年 3 月底止尚無最高法院判決的案例,在 103 件地方法院的判決中投資人勝訴 者僅 11 件,但在 23 件二審判決之中共 7 件投資人勝訴,其中有 5 件係投資人在一審敗 訴後上訴成功,一件維持一審投資人勝訴之判決。另一件在二審做出較投資人更有利之 判決。顯示有較多二審法官採取對投資人較有利的見解,其餘 16 件二審判決中有 1 件係 銀行在第一審敗訴但上訴後銀行勝訴成功,其餘皆駁回投資人之勝訴。

從陳肇鴻(2012)對連動債爭議之研究不難發現,金融投資一旦發生爭議投資人往 往因未有足夠證據及未對銀行業務人員或理專當時天花亂墜口沫橫飛的銷售術語進行錄 音存證,事後對銀行或行員進行追訴求償時,苦無證據支持只能啞巴吃黃蓮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