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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合作式中途班之現況

本節開始先從社會工作的角度,理解學園的服務定位,並與學校及其他中輟輔 導的社會工作服務作概念性的區分。其次,整理台灣合作式中途班之現況,從法 源、機構介紹、服務內容,對學園的機構脈絡有進一步的了解;最後是對於合作式 中途班社會工作內容及服務困境,做文獻的整理介紹。

壹、 合作式中途班之服務定位

中輟成因的複雜,不僅是教育的歸因,也包含了中輟生的家庭及社會網絡,故 社會工作與教育的合作有其必要。Bronstenin(2003)也認為解決兒少問題時需多 元單位的合作,無法由單一體系達至服務目標(引自黃韻如,2006)。郭靜晃(2004)

整理國內外的相關服務,指中輟服務著重在五個部分,包括加強回歸學校、加強 學校處理中輟問題之能力、加強家庭功能、加強中輟生自我功能、加強與環境的 配合等,中輟服務從個人個別至其所處的環境皆是社會工作者工作的範圍。林萬 億、王靜惠(2010)參考黃韻如(2003)將中輟服務及學校社工實務模式,依服務 措施提供者及服務範圍,分為三種服務的樣態,分別為外部支援型態、內部派駐 型態及校外安置服務型態,區分表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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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學校社會工作中輟服務實施形式一覽表

(資料來源:整理自林萬億、王靜惠,2010;黃韻如,2003)

其中,校外安置服務型態為社會工作與教育系統整合的模式,主要是以社會工

轉介時需要被審慎的評估(林萬億、王靜惠,2010;黃韻如,2010)。

賴秀玉(2002)則是整理了中介教育與一般學校的差異,包括了教育理念的不

17 中途學校(楊奇芬,2001;賴秀玉,2002)、合作式中途班(楊士隆、吳芝儀,2003;

黃韻如,2006;陳金定,2007)、中輟學園等(粟惇瑋,2007)等。其中,中途學 校與合作式中途班容易被混淆,但在服務對象及基本的法源依據是不同的,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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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或其他安 置機構

觀察上表,合作式中途班有兩個明確的意涵,包含為主管單位為教育部,並非 社政系統,故需要遵循教育部對於中介機構的規則,包括師資、課程等。因為委託 民間機構辦理,社會工作者在服務提供上有較大的發揮空間。再者,合作式中途 班為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單位非屬安置機構,服務對象明訂為中輟復學生,顯見中 輟問題為合作式中途班主要的服務標的。而從在民國八十七年第一家學園-台北 善牧學園開始,合作式中途班如雨後春筍般一間間成立,在教育部督導縣市政府 開辦迄今,已有 19 所學園成立,如下:

表 2-4 合作式中途班設置情形一覽表

縣(市) 型態 辦理機構 社工

配置

住宿 服務

基隆市 心學園 張老師基金會-

臺北市

臺北善牧學園 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

乘風少年學園 台北市基督教聯合會

以琳少年學園 以琳基督徒中心

桃園縣

飛揚青春園 桃園縣生命之歌關懷協會

喀布茲學園 希伯崙全人關懷協會

新竹市 向陽學園 向陽公益基金會

臺中市

好家庭少年學園 中華好家庭關懷協會

創路學園 臺灣圓愛全人關懷協會

彰化縣

向日葵學園 彰化縣基督教青少年

福利促進協會

晨陽學園 彰化縣愛鄰社會福利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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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樂之家 彰化縣基督教喜樂保育院

高雄市

路得學舍 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

慈輝關懷學園 高雄市青少年關懷協會

宜蘭縣

宜蘭善牧學園 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

家扶向陽學園 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得安學園 宜蘭縣私立得安家庭關懷協會

花蓮縣 提摩太學園 財團法人花蓮少年之家

臺東縣 東區職訓中心 東區職業訓練中心

(資料來源:整理自各學園網路資料及教育部公告 100 年度各地方政府辦理中介教育措 施設置情形一覽表)

二、 服務對象及服務內容

合作式中途班的服務對象是中輟或是中輟之虞的學生,個案來源是主要是由 原校輔導室學校社工進行轉介。另外,也會經由社會局、社福單位、法院或是家長 或少年自行求助等管道,與原校連繫後,經校內鑑定復學輔導就讀會議或中輟復 學暨高關懷學生輔導就讀小組會議,進行評估進行轉介(台北市教育局,2013; 台 中市教育局,2013;宜蘭縣教育局,2013)。合作式中途班招收的學生多為高危機 對象,有多重危機因及需求,少年特質包括家庭變故、有嚴重適應困難、性格及行 為偏差、藥物濫用,或是其他建議需要中介教育需求者 (賴秀玉,2002;蔡德輝、

吳芝儀,1999)。整理各學園網站資料,學園在服務對象上有篩選的條件,雖各學 園之招收條件不一,但有幾項共同特點,整理如下(黃韻如,2006;周武昌,2005)

1. 服務人數:人數限制多在 15~20 人範圍內。

2. 轉介原因:因個人、同儕、家庭及學校等因素造成輟學者,須經評估校園適應 不良者且有意願改變,並經家長同意者。

學園服務考量到中輟的關鍵服務期,多以八、九年級為主要的服務對象。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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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發現,國中二年級是輟學的關鍵時期,中輟時間愈長對於學校生活將會越疏 遠,需要更多的時間及協助,容易有其他偏差問題出現(例如未婚懷孕、犯罪), 而無法復學(謝秋珠,2003;吳芝儀,2000);另外,為協助這群復學生取得國中 學歷及避免標籤效應,少年之學籍仍設籍在原校,若少年在學園表現穩定,將會 由原校核發畢業或是結業證書。

學園的教育原則有別於傳統制式教育的方式或是環境,強調低度師生比及教 育即生活的內涵,提升少年接受教育之興趣。因處於風險中之中輟生,面臨家庭 問題及環境之風險,因此,學園的服務理念包含教育及輔導兩方面,著重案主的 個別差異狀況,提供不同的服務(粟惇瑋,2007;林曉蓓,2006)。學園將針對中 輟生之特性,在課程教學、輔導處遇、戶外活動及就業輔導下,做細緻的需求評估 以提供學園少年更完整之服務(吳其鴻,2003;賴秀玉,2002)。除教育輔導外,

學園在少年的未來規劃及就業上也有著墨,依據少年的需求,發展一些職業探索、

就業輔導的課程,增進少年對於未來自我規畫之能力。這樣以少年需求及問題為 主的服務理念,將會配合少年的處遇,不僅是著重在學園學生的問題上,也著重 在發展少年適應功能的發展。

參、 合作式中途班社會工作之探討

一、 社會工作服務內容

粟惇瑋(2007)歸納合作式中途班社會工作兩大特色,包括「長時間相處」、

「案主聚集」兩大主軸,細節部分包括長時間的相處、立即性介入、緊密及多變的 團體動力、學生多元需求、重視與家庭互動等。社會工作者需長時間與少年相處,

面對的不僅是個人也包括了團體,在緊密且多變的團體動力及個人的多重問題下,

社工必須要立即的因應並提供處遇。以下將從個案工作、團體工作、家庭工作、社 區工作及跨專業合作等脈絡,討論合作式中途班社會工作樣貌:

(一) 個案工作

劉晏佐(2007)在合作式中途班工作的經驗中提出,合作式中途班社會工作者 輔導個案雖少,但需深入孩子的生活,個案管理有其重要性,社會工作者需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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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角度思考處遇,少年的問題不應只從少年個別去看待,尚包含家庭、學校及 社會系統等面向的協助;黃韻如(2006)則認為,個案工作包含四大部份,分別為 關係建立、危機干預、社會適應及生涯規劃等。社工大量投入在案主的生活,因學 園並非強迫性及規範性的學習空間,故須建立少年對於學園之歸屬感,以利服務 的提供。此外,服務提供沒有明確的工作時段與工作時間,強調長時間及立即性 介入,而這種非正式、自然的互動策略為建立關係重要的一環。

(二) 團體工作

在青少年工作中,常以團體的工作方式,因為這樣的團體工作策略符合青少年 與同儕互動的期待。學園工作中,除了以個別的方式提供服務外,服務提供大多 是以團體為單位,這樣的工作方式,易有團體動力及群體性行為產生。團體工作 的優點,可促進少年的人際互動,引發少年學習互動之動機,但也要注意少年間 負面連結或是負面行為的學習(黃韻如,2006)。此外,合作式中途班社會工作者 有時身兼課程教師,帶領與生命課程相關議題的團體活動,透過這樣的課程,增 進少年間的同儕互動,社工亦可從團體表現中覺察少年的問題及成長。另外,團 體互動越正向、越強,將有助增進少年的網路支持,及人際關係之適應(賴秀玉,

2002)。

(三) 與家庭工作

家庭為學園工作重要的一部分,進入學園需要家長之同意,甚至有些學園強調 家長有參與學園活動之義務,包括家長團體、親職活動等,並需對學園服務及處 遇有共識。這樣與家庭的互動,有助理解家庭環境背景中,影響少年的負面因子、

並增加家庭之資源求助管道,更進一步連結學園少年家庭彼此的互動,經過彼此 家庭經驗之交流,有助於家庭互助網絡的形成 (謝振裕,蔡青芬,2012;黃韻如,

2006)。

而粟惇瑋(2007)提到,社會工作者將少年與家長的互動列為工作之重心,希 望提升家庭關係及功能,這樣與家長的互動內涵,有兩個程度上的不同,一為以 案主為主要服務對象,因案主之需求及社工告知義務而與家長互動;另一則將家 長視為服務提供之對象,以家庭為中心去提供服務,然而隨著社會工作者對於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