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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三節 團隊合作的圓缺

青少年服務中,有幾個特質使這種專業間合作是必須的,包括為未成年的權益、

就學的義務、家庭及少年個別的高風險行為等,種種需求皆需要不同的單位及專 業的介入,當這些社會工作專業、跨專業角色、家長三方期待有所衝突或是拉扯 時,對於彼此服務而言,這樣的合作亦推力亦阻力,也易造成服務兩難的情形。

我們的案主很清楚是這個青少年,可是由於他是未成年,所以他相關…

包括法律,那家人、社工單位跟法律,那我覺得這三個東西都會變成一個 非常大的拉扯,當這些東西是不一致的時候。(SW2,27)

壹、 團隊合作之樣貌

一、 學校-從屬及合作關係的拿捏

(一) 對於個案的問題認知的差異

合作式中途班的本質為教育體系的一環,因承接單位為社會福利機構,社會工 作者雖為此場域的主要專業,但教育和社會福利的眼光差異,仍會出現在與學校 合作的過程,教育人員和社會工作者易有不一致的處遇見解。

面對這樣的個案跟家庭的時候,所以覺得我們的眼光會跟學校老師有比 較大的不同,因為大部份學校老師大部份都是教育的這樣背景上來,所以 可能對於一些個案的情況可能評估不是這麼一致。(SW7,19)

SW1 以轉介的合作環節來顯現這樣專業眼光的差異,有別於社會工作者著重 於個案需求的評估,學校則是以維護學校秩序的角度,傾向做轉介的處遇;此外,

社會工作者所接觸的個案及問題程度的不同,導致對個案的問題的評估無法與學 校達成共識,此也符合王仁宏(2004)所述,社會工作者與教育人員工作重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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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輟、沒中輟、間輟的都要一起來,(少年)頂多就是在學校嗆嗆老師…

我覺得我們有時候做這個做太久,有時候會忽視學校所重視的問題。(S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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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因個案學籍在原就讀學校,無論是在轉介或是在後續與學校的配合上,

學校對於少年的態度,不僅會影響到與社會工作者的合作,也會使少年對於轉介 行為及自我認同,產生負面的解讀;反之,如 SW3 依工作經驗提到,若學校與少 年可以保持密切的關係時,少年狀態將會更穩定。

學校覺得孩子轉去學園就是學園的事,甚至會從有些從孩子語言聽到:

「我覺得我就是被學校丟過來的」,一來對孩子來講是蠻受傷的,他會覺得 自己是被丟掉的,是不要被踢出來的這種語言去陳述這種自己跟學校的關 係。(SW5,8)

跟學校長期配搭的,他們知道我們運作,我們配搭的都不錯,那有些學 校的導師、主任、校長都會定期來看孩子,那相對孩子都會比較穩定,那 有一些原校配合度就沒有這麼高,那孩子的輟學率就會比較多一點。(S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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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學校文化對服務的影響

學校文化對於合作式中途班社會工作者有幾個面向,大致可以分為學校制度、

學校風氣及彼此對於合作的共識來談:

1. 學校制度

對於社會工作者而言,學校制度的遵循及有時會與案主的權益產生衝突。學校 制度及評量表現的標準設立,是基於學校的公平性考量,但是,合作式中途班的 服務目標,是將焦點放在個別案主的最佳利益上,就學權益及畢業亦是合作式中 途班亦為處遇的目標之一,社會工作者需要與學校達成績評分及畢業與否的共識。

國民義務教育規定國中要取得畢業資格,確實有一些很明確的指標。所 以我們通常在接案或是跟孩子做評估的時候,我們會跟學校要獎懲記錄跟 成績,那這個是幫助我們去跟孩子談跟檢視我們可不可以去談畢業證書。

(SW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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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個案身上不僅就學議題,也包含許多高風險行為,在家庭背景上,也包含 許多的家庭議題,SW5 確切了描述這樣的情境,依個案情況的不同,就會有不同 類型的單位及資源的進駐,這樣的分工更需要透明化的溝通及聯繫,但個案及家 庭與這些不同社會工作單位的合作,基於服務立場及服務對象的不同,交錯的觀 點要達成角色分工的共識需要時間的琢磨。

同一個孩子有社區的社工,也有社輔組的社工,也有觀護人等等,通常 我們網絡間會聯繫,包括孩子社區有社工,社區互動的部份我們會瞭解…

可能就會去做這樣的分工,或者有家長的部份,那家長的部份就會由我這 邊來進行,那親子間互動、經濟狀況的(其他單位負責社工)就保持聯絡。

(SW5,30)

這樣的跨單位合作,亦出現在合作式中途班內。合作式中途班是一個小型的學 校,有社會工作者、事務員、導師或是其他專業的外聘講師等,不同背景的人共同 工作,這樣教育、社工、心理或其他教育背景的差異,育出不同的看事務觀點,

SW4 認為,這樣團隊合作的互動需要更多時間的磨合。

社工員必須是相關科系畢業,大概就比較知道是那樣的工作方法,可是 事務員就比較不同,就有可能是企管系什麼的都不同…社工的養成過程比 較一致,可是因為同一群孩子在事務員身上看到的又會不一樣,好像不能 用太社工的話來跟他們(非社工專業的同事)做對話。(SW4,12)

SW6 認為,觀點及角色的不同有助於少年的輔導,合作得宜,不同輔導角色 的居中協調,可成為社會工作者與少年關係的潤滑劑。

那個孩子最近的狀況比較不 ok,他跟那個某一個老師比較能夠談,因為 他們上課(方式)又是比較個別型的,就會跟老師說:「老師,您可能在上 課的時候可以讓他(少年)講看看,說不定他會透露,因為好像你講的話 他好像比較能夠去聽這樣」,講師好像是這邊的調劑品(笑)(SW6,9)

貳、 團隊合作倫理兩難之圖像

一、 資訊透露及專業合作的兩難

跨專業的合作,訊息的告知和傳遞為必需的,但是在這樣的資訊傳遞,無論是 在告知的內容及範圍上,皆會面臨告知與否及維繫合作關係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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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專業合作的資訊揭露 VS 與少年專業關係維繫

通報及訊息的傳遞時,社會工作者對於合作單位是否能保密資源來源有所擔 心。SW1 描繪這樣的情境,當觀護人直接將社會工作者告知的資訊透露給少年,

且資訊不利於觀護人對於少年的處遇評估時,就會影響到少年與社會工作者的信 任關係。

觀護人會說:「ㄟ~我就請社工傳真你的出席資料」,對...或是不小心說 溜嘴說:「你的社工說你這幾天都沒有回家什麼」,那很可怕。觀護人說:

「ㄟ你社工跟另一個觀護人說你跟誰怎麼,我從他們那邊知道你怎麼樣…」

(SW1,5)

SW7 也提到,當少年知道社會工作者有通報或是資訊告知的行動時,不僅傷 害對彼此的信任,也會使少年對於社會工作者的輔導角色產生質疑。

孩子的情況很嚴重我們就會主動去通報…但是這部份也要小心,因為我 們主要是輔導的角色,但會讓少年知道是我們(社工)在當中做一些爆料,

對我們彼此的信任是很大的打擊。(SW7,20)

(二) 專業合作的資訊揭露 VS 法律責罰

當這樣訊息的告知可能會影響少年權益時,將使社會工作者面臨告知的兩難。

這樣保密及告知,有兩個層面的考量,包括法定通報及資訊告知兩個層面的討論;

前者,涉及少年的保護及社會工作者的義務;後者,則是對於資訊交流以利彼此 的合作,兩者的差異在於社會工作的告知義務及少年會受到是否會受法律責罰的 區別。

有些觀護人他只聽結果,他不會想要去聽過程,有些不是很熟,也不是 很知道他的 tone 調,所以有時候講了,可能就會害孩子被關,收留什麼的,

或是被訓誡,他們就會覺得很你(社工)幹嘛跟觀護人講。(SW1,4)

SW1 提出有關訊息範圍的討論,「到底該告知到哪?」、「告知的內容為何?」

為社會工作者在資訊告知上面臨的兩大問題。再者,觀護人重視的行為結果和社 會工作者重視的輔導過程不同,尤其,當觀護人的黑臉角色出現,對於社會工作 者所提供的訊息有懲戒的權力時,將會影響少年專業關係,不利於日後的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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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社會工作者會更謹慎的評估告知與否的考量,而社會工作者也提出合作經 驗的缺乏,使社會工作加深兩難的擔心。

有些刑警我們會先跟他溝通,就是這孩子他現在用藥很嚴重,我們可以 講述我們的輔導立場…就會非常擔心,因為那時候他們要抓那個犯罪的首 腦,就會擔心他(刑警)會不會協助這個孩子,還是會因為業績輕放他,

可是輕放就完了,其實我們都會很擔心這樣。(SW2,69)

相反的,SW2 所提的一個案例,則是社會工作者基於輔導立場選擇提供案主 的資訊,希望可以藉由法律的約束力來抑制少年的偏差行為,但卻因為刑警將焦 點放在犯罪首腦的破獲,而對提供資訊的少年輕放,這與社會工作者提供資訊的 期待不同,因為不同單位對於事件的考量點不同,造成處遇結果的落差,其他專 業的評估及工作重點也為社會工作者告知資訊與否兩難。

(三) 機構內跨專業的資訊揭露 VS 少年最佳利益

SW3 談論機構內跨專業合作的兩難,秉持專業倫理及評估在案主訊息告知上,

基於案主倫理的考量上選擇保密,但是這樣的訊息的不透明化,使少年多與單一 工作人員的互動,對於學園這樣需要團體互動、培養人際互動的場域,當少年孤

基於案主倫理的考量上選擇保密,但是這樣的訊息的不透明化,使少年多與單一 工作人員的互動,對於學園這樣需要團體互動、培養人際互動的場域,當少年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