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中輟之因素脈絡複雜,不僅是教育,錯雜了個人、學校、社會等因素,使中輟 的服務需要長時間的耕耘,完整的中輟服務勢必需要教育及社政的合作,在教育 部及相關政府的方案及補助中,皆可看到社會工作進入教育的軌跡1。黃韻如(2010)
認為,中輟的形成因素與其複雜的生態環境有關,若這些的危機因子無法被解決,
學校、家庭或是社政系統沒有積極的介入,將使少年面臨「出走」的危機。然而,
在教育思維及法律規範中,讓中輟生接受義務教育是服務的目標,但急於讓中輟 生回校園,未顧及其需求或是特質,不僅違反其自主的權益,在無法適應的教育 環境中繼續就讀,反而會增加少年挫敗感造成再度輟學之情形。
為降低復學後再度輟學的情形,合作式中途班的另類教育提供無法適應主流 教育之中輟生另外一條學習的管道(程秋梅,2000;鄭崇趁,1997)。當學生無法 適應於學校體系生活時,社政體系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扮演了補充性的角色,提供 中輟少年彈性的教育及輔導服務,使長期或是多次輟學之少年得以在彈性及多元 的學習環境下,有繼續學習取得學歷之機會,以回歸主流之教育體制為目標,為
「中介教育」之主要內涵。
合作式中途班這類「中介教育措施」的出現,始於民國八十七年教育部頒布的
「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指出各縣市政府之教育局應積極規畫多元 型態中介教育措施,提供中輟復學生另類教育之內涵。爾後,在民國九十三年頒 布實施「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追蹤、輔導與安置中輟生實施原 則」,補助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專業團體資源,規劃辦理「多元型態中介教育措施」, 設立慈輝班、資源式中途班、合作式中途班、中途學校四項中介教育設施,協助復 學輔導工作,並針對不同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整理如下:
1 「教育部補助辦理追蹤輔導與安置中輟生復學原則」,內政部的「中途輟學、失蹤逃家或虞犯 兒童少年外展服務」、「邊緣少年(非行、中輟、偏差行為或虞犯)高關懷團體輔導工作」等方 案,都有提及社政單位於中輟服務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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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台灣中介教育之類型整理
型態 設置單位 服務地點
合作式中途班 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設置 機構 資源式中途班 地方政府遴選有意願的中小
學,比照特教資源班設置。 學校
慈暉班 教育部 學校
中途學校 合作式 福利機構與中小學合作設置 學校 獨立式 地方政府整合相關資源籌設 機構
資料來源:修改自林勝義(2007)。中輟生輔導與多專業團隊的運用,P84。
四種中介教育中,合作式中途班是由非營利機構提供主要的服務,以中輟問題 為主要的服務標的,社會工作扮演了重要的服務提供角色(林千瑄,2008;黃韻 如,2006)。然而,不同於在學校內的社會工作者,合作式中途班社會工作者在學 園的教育場域中為服務的主軸,藉由社會工作的基礎理論及專業價值,運用個案、
團體及社區資源,提供以中輟生為主體之服務。
目前社政與教育跨專業結合的方案甚多,至今已行之多年且有制度的方案分 別為學校社工、合作式中途班及中輟生追蹤輔導計畫三個方案,三者之服務對象,
與學校的關係如同光譜,從緊密至疏離,依少年之需求給予服務(黃韻如,2006)。 合作式中途班雖然是社福機構所承接,提供社會工作輔導及教育的服務,但這樣 社政與教育的雙重的機構定位、長時間密集的服務內容,使合作式中途班社會工 作者面臨幾項服務課題。
首先是在與少年工作部分,中輟少年具高自主性、高流行性及高挑戰性的特質,
在多元因素的交互影響下,除了中輟問題外,伴隨著其他服務需求(黃韻如,1999)。 中輟少年的高活動性,使社會工作者在關係建立、服務方式提供上,皆需要創新 多變以符合少年之需求,而少年對於服務自主性及平等關係的期待,使社會工作 者常需在主流社會規範及案主自決中面臨兩難(McLeod, 2010)。此外,學園的服 務多以團體為單位,社會工作者須兼顧個人之需求及團體管理,於服務過程社會 工作者須謹慎拿捏規範及輔導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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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家庭工作也是青少年工作中重要的一環,不論少年與家庭關係為何,家長對 於青少年的照顧有其責任及義務(Schmied & Walsh, 2010),尤其在中輟法規上,
法規2明訂了家長對於孩子受教育的義務;研究亦指出家庭教育、管教方式、家庭 關係的對於增進孩子入學及學校適應有其助益(謝振裕、蔡青芬譯,2009)。因此 中輟議題的討論下,家庭的介入有一定的重要性。少年轉入合作式中途班,家長 同意為入學之要素,且家長需要配合相關親職課程之團體及活動,合作式中途班 與家庭工作頻率甚高,社會工作者除了需要面對與自己價值觀與背景差異之少年 外,尚需要面對家長對於社會工作者角色及服務的期待,使社會工作者容易陷入 少年、家庭衝突及家庭動力中,造成服務的困難。
最後,是跨專業合作之課題,合作式中途班社會工作者應扮演個案管理者的角 色,以因應少年及家庭的多元需求,協助處理少年個人、家庭、學校甚至是其他網 絡跨專業合作之議題(劉宏信,2011;劉晏佐,2007)。社會工作者與不同專業、
不同機構合作,易出現問題認知與處遇觀點的差異,例如與學校合作,因教育價 值體系與社會工作專業認知的不同,容易使社會工作者陷入尊重學校規範及行政 脈絡,及保有社會工作功能的兩難衝突中(引自蔡依君,2003)。以合作式中途班 而言,雖然不在學校場域內工作,但與學校互動頻繁,其中少年之轉介評估、成績 計算及畢業與否,將經由學校作主要的評估,針對少年之就學權益及學業成就等 部分,合作式中途班社會工作者需在主管機關之規範及學校行政制度下,進行處 遇共識的協調,以爭取合作式中途班少年之權益。
以上課題,從少年個人、家庭至整個服務網絡,都是合作式中途班社會工作者 需要著墨的。雖然合作式中途班是由社福單位所承接,且被視為中輟服務網絡的 一環,但以社會工作者為主體切入的研究卻不多。綜覽相關文獻,合作式中途班 的文獻可分為幾大類,包含復學適應(賴秀玉,2002;林興根,2009;袁淑貞,
2012)、中介教育制度的探究(李麗惠,2006;林曉蓓,2006)及中介教育成效評 估(林千瑄,2008)等。
2 強迫入學條例第六條指出家長有督促子女或是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並配合學校實施家庭教 育。第九條指若孩子未受教育時,將會有入學警告及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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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合作式中途班社會工作的研究有幾篇,包括粟惇瑋(2007)研究合作式中途 班之服務內涵,挑選三所學園進行訪談,在六名為社會工作背景之工作人員分享 中,歸納社會工作者在學園的服務,分為個案、團體、家庭及社區工作,分析合作 式中途班社會工作之特性及服務困境;劉宏信(2011)經田野研究,從學園少年的 特質、適應情況及學園工作進行討論,從中勾勒合作式中途班社會工作者與少年 的互動情境,並針對服務內容、角色及工作困境提出討論;而劉晏佐(2007)則是 以敘事研究的方式,描述自我以社會工作者的角色進入合作式中途班的歷程及自 我反思。迄今,針對合作式中途班社會工作者處遇的倫理困境及具體的研究甚少,
但不論是實務工作抑或是研究,都顯示合作式中途班社會工作者挑戰高及流動率 高之情形,但針對社會工作者在處遇價值及過程的描繪甚少,引發研究之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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