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四節 影響倫理兩難抉擇的參考依據
當兩難出現,隨著社會工作者的經驗、價值觀及對問題的解讀的不同有許多面 向的考量會出現,這些兩難的抉擇,會因每個參考依據對於社會工作者而言的重 要性不同,而影響其所採取的行動,以下分別討論之:
77 壹、 法律規範
為保護未成年之兒童青少年之權益,在<兒童少年福利及權利促進法>中,顯 見國家對兒童青少年的期待及保護。然而,這樣的規範對於合作式中途班的高風 險的少年而言,法規的遵循對於輔導角色之社會工作者是難以權衡的灰色地帶。
在受訪資料中,法律規範的考量對於社會工作者有兩方面的討論;其一,是 SW4 所述,學園少年有抽菸行為時,到底該採嚴格的禁止還是彈性調整時,將會回歸 到法律對於青少年行為規範的限制。
因為法規就是這樣,我們也要尊重法規,就像為什麼我規定學園裡面不 能抽菸,他們(少年)其實都會抽菸,那為什麼學園不能抽,法律就是規 定不能抽菸,其實為了抽菸這幾年我們規則一直改來改去,都會出現正反 面聲音,其實我們也不會怎樣,反而會去針對孩子的狀況去做討論。(SW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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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法規10明訂社會工作者有通報之責任,但是通報權責將影響到社會工作 者評估的空間,不利於輔導之立場,且當少年知道社會工作者通報權責時,將會 降低服務意願,並保留不利自己的訊息;對社會工作者而言,這樣的通報也需要 冒著關係破壞及是否符合案主最佳利益的風險。
因為如果你有(通報責任)反而不能跟你談這塊…我覺得這些都是一個 很大的問題,可是妳要嘛,就是找談你,可是(少年)違反法律,因為你 有通報責任,當你有通報責任就變成你有很多事情不能談這樣。(SW2,24)
貳、 機構政策
社會工作者在機構中服務,提供的服務需在機構中的同意及脈絡下進行,因此 機構政策為抉擇的考量之一。而這裡提到三部份,包括:
1. 機構經營-社區觀感及社區關係之建立
10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 第 5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 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吸毒、賭毒、傷害等觸法或高風險行為 時,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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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4 提到,有關機構經營的部份,在抽菸議題的考量上,抽菸會影響到社區 的觀感,這樣的外界壓力影響機構的經營,SW4 拋出這樣的訊息,認為社區的認 同將影響機構的生存,進一步的影響到中途班抽菸規範的訂定。
其實這也是我們規定不能抽菸的那個的其中一個考量,就是像我們這樣 的機構要在社區裡生存,其實也是比較要考慮到附近(社區)...(SW4,18)
2. 機構制度及處遇默契
機構訂定的規則及處遇默契,SW2 提到機構內的服務是一定共識,默契及規 則的訂定有助於社會工作者在提供服務時,不會有模擬兩可或是無法遵循之情境。
相較於以往一對一的服務模式,合作式中途班以團隊服務的方式服務個案群,為 避免標準的不一致,團隊應有服務共識,使每個工作人員可以有所依循。
基本上我們的默契…除非主任出手,不然就是單一案主,社工有最終決 定權。我覺得有幾個原則,就是我們不會破壞公約,不會跟案主說你可以 在下面抽菸,我們會有默契,社工對案主有最終決定權,基本上如果沒有 違反倫理的話,那我們會討論。(SW2,74)
3. 機構價值及信仰
機構價值及信仰的部份,此為機構服務的主要信念或是宗旨,社會工作者在機 構內工作,處遇脈絡勢必會受機構的價值信念所影響,而 SW6 指出,對於機構價 值的認同,當少年表現的行為與價值相悖,就會去挑戰甚至去調整少年的行為。
我們這裡(機構)的核心價值,就像我剛才講的,我可能會放進來,那 可能他現在此時此刻糾結的點是跟這些價值相背離的部份,如果我很明白 這個價值的傳達為他以後延續是好的,可能會去調整他(少年行為)。(SW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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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倫理理論
理論視角指社會工作者處遇的信念,這種信念會影響社會工作者對於倫理的 詮釋及處遇行動。倫理理論有三,分別為效益主義、義務主義及關懷倫理,以下分 述之:
79 一、 效益主義
在受訪者的描繪中,發現不同受訪者在面臨兩難的時候有不同的思辨。對於 SW5 而言,會去思考每個行為的背後的意涵及對少年的影響,是否可以符合少年 的最佳利益,而拉出每個考量去進行思考,對少年的最佳利益有更深入的評估。
那界線上也是我們常常會在想的,怎麼做這件事,或是不做這件事,哪 個是對孩子真的有幫助。(SW5,18)
而 SW4 的案例,則是以家庭的利益為主要的評估標準,理解少年為家庭重要 照顧角色,會先去觀察少年是否真可以勝任這樣的角色,若足以勝任,將會以家 庭系統穩定的前提,做不破壞家庭系統運作且符合多數人最大利益的抉擇。
我們在家庭分工上,其實他占了很重要的一個部份,而且他們家也取得 一個平衡,就是包含他媽媽和爸爸出去工作,那他在家裡顧弟弟妹妹,目 前的角色安排是…我會先去測試孩子有沒有狀況,如果是 ok 的,我就比較 不會那麼要求他。(SW4,24)。
二、 義務主義
相較於效益論,義務論對於原則及規範認為需要有所遵從,強調事件的規範,
行為對錯的有明確的標準。SW7 提到,社會工作者考量是否通報時,對於行為有 一定的通報標準及程序,因此縱然少年希望隱瞞,但是社會工作者還是選擇通報,
以符合法律規範。
有婚前性行為,甚至懷孕…像這個就要通報,有時候我們會讓她知道 我們是關心她的,我們會盡量讓她知道她後續會面對的歷程,但是我們也 會讓她們知道我們還是需要通報。(SW7,38)
三、 關懷倫理
有別於效益論及義務論理性的思維,助人工作中,有時難單以理性思維去思考 每個服務的細節,與個案的關係有時候也是社會工作者揮之不去考量。如 SW2 描 述的服務情境,當知道少年對於家長要求在法庭選擇隱瞞的時候,縱然這樣的行 為違背了社會工作者的誠實的價值觀,但是社會工作者採取的行動是接納少年,
並將這種維持關係及不批判的態度傳達給少年。然而,專業關係的維繫對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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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要,尤其對於長期相處,以關係為重的合作式中途班的而言,關係更是考量 的要素之一。
我知道在家長跟老師裡面(抉擇)是很兩難的事,但是不管你(少 年)做什麼決定都不會改變你跟我的關係,我還是會關心你、還是很在乎 你,我希望你做好的決定,不管怎樣你還是我們的學生這樣,我不會因為 這樣就討厭你。(SW2,39)
甚至,在緊要的兩難情境時,SW7 認為這樣的情境,首要顧及的是少年的狀 態,及彼此的信任關係。跟少年的對話,可以袒露並告知少年後續的狀態,避免少 年有被抉擇及背叛的不舒服感。
發生重大的事件的時候,一定要跟孩子對到話,對,也怕在那個過程他 被決定的…也是保有我們在孩子心目中的一個,讓他知道說發生很重大的 情況,其實我們還是可以讓孩子信任的。(SW7,44)
肆、 倫理原則
倫理原則,相較於倫理理論較為具體。倫理源則提供具體的倫理價值及優先順 序的指引,而 Beauchamp and Childress(1979)提到四個倫理原則、Dolgoff et al.
(2009)的七個倫理原則及 Remear(1990)所提的的六個指導原則,後兩個原則 皆是有優先順序之分,以下就訪談資料討論之:
一、 保護生命原則
對於 SW5 而言,保護生命且不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安全為處遇的優先考量。這 樣的保護生命的原則有程度的差異。一是對於少年健康的考量,並無立即性的危 險;二是危及生命的擔心須立即性的處理,這樣程度上的差異,也影響到抉擇的 急迫性。其ㄧ的情形,如 SW7 所提,認為在沒有兩難的狀況下,也會依這個考量 進行處遇的評估及資源的給予。
孩子的生命安全是最主要的,因為家長有時候是比較疏忽的家庭…有時 候功能弱的家庭,我們就會帶孩子去做醫療的動作,我們會 push 家長去做 這一塊,那生命安全一定是比較重要的。(SW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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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牽涉到明顯危害生命的議題。SW1 描述在猶豫是否通報少年濫用藥物 時,發現到藥用濫用情形已危急到少年的生命狀態時,工作者就會有較明確的抉 擇方向,並做立即性的處理。SW5 亦然,表明生命安全是處遇最重要的考量原則。
因為我覺得你要不行了這樣,我就打給他媽,就不管你同不同意,就 是要打給他媽媽,因為這個跟你身體相關,所以,最後雖然跟他關係很重 要,但是我保全他性命更重要,就是要穩固他基本生存的權益這樣。
(SW1,37)
我會擔心妳的身心安全,還有擔心對方身心安全的問題…如果妳打工 OK,有沒有可能推著妳做一些會傷及到生命跟心理安全的事。(SW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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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差別平等原則
合作式中途班是以班級團體的形式提供服務,因此規範及服務標準顯得重要,
但是個案的狀況不同,當規範與少年利益衝突時,需要考量到少年的狀態,SW4 提到會符合案主的需求,會案主的狀況去訂定不同的出席的標準。
我們針對孩子有不同的評估,像我們有試讀期兩個禮拜,兩個禮拜我們
我們針對孩子有不同的評估,像我們有試讀期兩個禮拜,兩個禮拜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