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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教學的發展與涵義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合作教學的發展與涵義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旨在探討幼稚園教師的合作教學,關注焦點為幼稚園教師實施合作教 學的現況以及合作教學實施效果之感受,並由兩者相關程度探討幼稚園實施合作 教學的影響因素。為瞭解有關概念,本章依據研究目的將內容分為三部份;第一 節探討合作教學的發展與涵義;第二節探討合作教學的實施與效果;第三節則分 析與合作教學有關的論文研究。

第一節 合作教學的發展與涵義

在研究幼稚園教師的合作教學時,有些研究者會以協同教學(team teaching)的 理論為基礎,有些則以特教領域裡的合作教學(cooperative teaching、co-teaching、

coollaborative teaching)為理論基礎,究竟這兩種理論與幼稚園裡的合作教學有何相 關?其涵義有何異同?本節將進行相關探討。

本節第一部份將探討幼稚園合作教學的發展背景。第二部份將探討協同教學 與合作教學的涵義,並分析兩者與幼稚園合作教學的異同,以瞭解幼稚園教師合 作教學的相關涵義。

壹、 合作教學的發展背景

一、幼稚園教師合班教學的制度

目前教育體制中,各階段的班級型態多由一位教師擔任導師,僅幼稚園 階段;尤其是公立幼稚園,幾乎都是由兩位教師合作教學。為什麼幼稚園會 有兩位教師合班教學的制度呢?

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民國 32 年教 育部制定幼稚園設置辦法時,規定幼稚園的師生比例為 20:1,並未規定班級 教師人數,民國 59 年修法時才明定:幼稚園每班以 30 名幼兒為原則,每班 教師 2 人。民國 62 年、66 年再度修法,除了將每班幼兒人數改為 40 人,每 班教師也改為:教師一人,助理教師一人。然而依民國 57 年教育部頒布「幼 稚園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幼稚園教師的登記辦法與檢定 資格中並沒有助理教師之職,托兒所也是在民國 70 年第三次修訂「托兒所設 置辦法」時,才出現教師、助教等職務的規定,但助理保育員仍無相關規範 內容,直至民國 84 年「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頒布,才區分了托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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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的資格規範(呂靜芬,2008)。因此,雖於當時法條中區 分了幼稚園教師與助理教師稱謂的差別,然其資格檢定和登記卻未有分別。

民國 70 年,幼稚教育法在立法院討論、修訂後正式頒佈,討論中曾針對 每班幼兒人數有所爭辯,多數委員認為師生比例將影響幼兒的教保品質(立法 院公報,1980),最後為了提升學前教育的品質,也參考歐美、日本的制度,

於是第八條明定:「幼稚園每班兒童不得超過 30 人。」不過班級教師人數卻 未列於法條中。直到民國 91 年 5 月 17 日,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立法 院再次針對第八條作修訂,增列了「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 二人」的規定。92 年 6 月 6 日在 34 位立法委員的提案下,為了爭取幼稚園教 師的導師費,將幼稚教育法第八條增列了幼稚園每班一位教師擔任導師的部 份。100 年 4 月 13 日幼稚園教育法為因應未來教師課稅的規定,於是再度修 訂第八條內容,針對幼兒人數 15 名以上的班級改由兩位教師均任導師。100 年 6 月 29 日,為了執行幼托整合政策,頒布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法條 第十八條規定了幼兒園的班級學生人數以及幼兒與教保人員的人數比例,茲 將有關法條內容整理後顱列於下表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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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2.98.100年修訂)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幼稚園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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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可知,幼稚園裡設置兩位教師是法訂的編制,若分析立法的討論 內容,其最主要考量的是師生比例對教保品質的影響,討論過程中並沒有提 及專業合作的概念,因此有些幼稚園教師合作教學的研究(江麗莉,1998;歐 姿秀,1998;谷瑞勉,2000;張銀鳳,2000),僅以人際關係及專業教師的角 度進行幼稚園合班教師合作現況的探討,並未引用協同教學為理論基礎。然 而,為什麼近幾年以幼稚園教師合作教學為相關主題的研究者,會以協同教 學為其理論的基礎呢?研究者蒐集相關資料分析後認為,可能是受到國中、小 試辦協同教學的影響。

民國 87 年 9 月,教育部公布「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後,

選擇 300 多所國民中小學進行新課程試辦工作,其中「教學群組織與協同教 學模式」即為試辦重點之一,當時有許多試辦學校開始發表實施協同教學的 成果。由於九年一貫課程強調統整與科技整合,使教學更重視教師群跨領域 的合作,另一方面,教育改革引進田園教學和開放教育等觀念,教學邁向多 元化,也使教師突破單打獨鬥的教學,開始嘗試與同儕合作組成教學團隊,

自此,協同教學在我國掀起了一陣研究與試辦的熱潮 (鄭博真,2002;邱瑞煙,

2002;王財印、吳百祿、周新富,2009) 。

另一方面,在 1970 與 1980 年代,美國自足式特教班開始採用團隊教學 模式,接著回歸主流和融合教育的觀念興起。1997 年美國頒布了 IDEA 法案 (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7,又稱為 105-17 公法),鼓勵在最少限制環境中,使障礙學生接受融合教育,教育法規 與制度開始主張特殊兒童與一般幼兒在共同的環境下學習,並強調由不同專 業領域的人組成專業團隊以幫助特殊兒童,使得合作教學成為特教領域裡非 常受重視的一環。我國於民國 86 年修正公佈新的特殊教育法,其中特殊教育 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輔導特殊教育學生就讀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時,該 班級教師應參與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且應接受特殊教育教師或相關專業 人員提供之諮詢服務」。在此趨勢下,使得普通班教師必須與特教教師合作教 導身心障礙的學生,也使得合作教學開始在特教領域裡受到重視 (李慶良,

2002;鄭博真,2002;許碧勳,2003;張素貞,2004;紐文英,2008),進而 也提供了研究者進行幼稚園教師合作教學研究的另一個理論觀點。

自民國 91 年,幼稚教育法修訂幼稚園每班需編制兩位教師之後,更多幼 稚園合作教學的相關論文開始發表,其中有些研究是以協同教學的理論作為 研究基礎,有些則以特教領域的合作教學做為理論基礎。究竟協同教學與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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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領域的合作教學,與幼稚園的合作教學有何相關和異同呢?以下將針對三 者的涵義進行探討。

貳、 合作教學的意義

從上述合作教學的發展可知,幼稚園教師實施合作教學,其編制與制度是由 於法規規定所致,然其合作教學所實施的精神與理論依據,除了受到協同教學的 影響,也與特教領域的合作教學相關,因此,要探討幼稚園裡合作教學的涵義,

須先了解協同教學與特教領域裡合作教學的意義。以下論述先分別探討協同教學 與特教領域裡合作教學的意義,再分析幼稚園裡的合作教學與協同教學及特教領 域裡的合作教學有何異同,進而探討幼稚園合作教學的涵義。

一、 協同教學(team teaching)的定義

美國學院辭典(The American College Dictionary)將 team 一辭敘述為;一 個團隊有其共同的工作、共同的目標方向,但彼此分擔著不同的工作。也就 是中文「同心協力」之意 (施淑媛,2006)。

被美國稱為協同教學之父的華盛頓大學夏普林教授(Shaplin J.T,1964)認 為:協同教學是一種教學組織的型式,包括教職員和他們所任教的學生,在 兩位或更多位教師被賦予責任的共同合作下,擔任同一群組學生的全部教學 或重要部份的教學(引自柯啟瑤,2000,鄭博真,2002)。Rich(1988)認為協 同教學是指一種教學安排,為一群二到五個傳統班級規模的學生,整合每一 位教師;包括兩位或更多教師的合作計劃、教學和評鑑。

國內學者自 1960 年代至今,也提出許多對於協同教學的看法和見解,鄭 博真(2002)綜合多位學者的看法認為,協同教學是兩位或兩位以上教育人員組 成教學小組,共同負責一個學生團體,在一個或幾個學科(或學習)的全部或部 份課程裡,共同合作計畫、教學、評量學生或評鑑教學。而張德銳、邱惜玄 等人(2002)進行協同教學課程實驗時,綜合各學者論點與實際實施情形,提出 協同教學是一種教師合作的教學組織型態,是由擔任同一學科領域或同一學 群(年)的教師組成教學群,互相討論、共同設計教學計畫,並依教師專長分工 合作,並對班群的學生採取大班教學、小組討論及獨立或個別指導的方式,

以完成某一單元或領域的教學活動。

從國內、外學者對協同教學所下的定義來看,協同教學所強調的內涵包 括下列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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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由兩位或兩位以上的教育專業人員組成教學團隊,其成員可能包括 教師、實習教師、行政人員,甚至社會專業人士及家長。

(二)、 以同一個班級或學群為教學的對象,運用多元教學的方式,達成適 性化教育的目標。

(三)、 由教學團隊共同參與教學的規畫、實施與評量,重視教學團隊的專 業分工與整合。

將上述協同教學之特性,與幼稚園教師所實施的合作教學相對照,其內 涵其實大同小異,因此許多實施幼稚園合作教學研究之研究者即以協同教學 的理論作為幼稚園教師合作教學的理論基礎。

二、特教領域裡合作教學 (collaborative teaching, cooperative teaching, teaching)的定義

Bauwens、Hourcade 和 Friend(1989)指出,合作教學(cooperative teaching) 是「普通班教師和特教教師或相關服務者,在一個融合的環境(例如普通班)

下共同計劃與教導異質團體中的所有學生」。之後 Friend 和 Reising(1993)

提出 cooperative teaching 是 1980 年代以後廣泛且普遍地使用的名詞,通常用 來指稱普通教育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間的跨教育領域協同教學。

Cook 和 Friend(1991)認為 collaborative teaching 被普遍應用在普通教育

Cook 和 Friend(1991)認為 collaborative teaching 被普遍應用在普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