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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 幼稚園教師合班教學的制度

一、目前幼稚園班級教師的編制

「合作教師制度」是幼教生態特有的產物(洪福財,2004),依據幼稚教育 法(100.4.13 公布)第八條規定:「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幼稚園 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 15 人以下者,

僅其中一人為導師;…」目前公立幼稚園的班級制度大都依循此法規:每班 招收三十名幼兒,配置兩名教師。這樣的配置使得班級裡的兩位教師必須共 同分擔班級的經營與教學,成為必要的協同教學者,也使幼稚園合班教師的 合作教學成為重要的議題。私立幼稚園有些班級教師編制與公立幼稚園相同,

有些則 15 位幼兒配置 1 名教師;以師生比為編制依據。此外,由於長久以來 幼稚園與托兒所混淆,因此有些私立園所是一名正式合格教師搭配一名助理 保育員,也有正式合格教師搭配一名外籍教師或才藝教師的組合情形(謝雅玲,

2003;何欣姿,2007)。由於私立幼稚園教師合班情形較有變化,因此本研究 僅以公立幼稚園教師為研究對象,進行合作教學的探討。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頒布與討論

歷經 14 年、7 任教育部長催生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已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由總統頒布,其所訂定的制度使幼稚園和托兒所都將面臨重要的 轉變,除了名稱將統一為「幼兒園」,法規第三章第十八條也規定了幼兒園 班級編制的新制度。

在新法中明訂幼兒園「師生比」(此處師之意是指教保服務人員)為:2 至 3 歲幼幼班將由現行 1 比 15 降至 1 比 8 且每班不超過 16 人,3 至 6 歲小、中、

大班為 1 比 15,每班不超過 30 人,大班每班至少 1 名教保員需具幼兒教師資 格;違者最高罰 3 萬元,嚴重可減收、停招、停辦甚至撤照。

新頒布的法條中,3 至 4 歲幼兒班級教師之資格僅規定為「教保服務人員」, 未限定是幼兒教師、教保員或教保助理員。僅 5 歲幼兒的班級內規定至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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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教保服務人員需具備幼兒教師資格。換句話說,2 至 4 歲幼兒之班級,只要 符合師生比例,配置 2 名教保員即可,而班級內若有 5 歲以上幼兒,只要配 置一名教師與一名教保員即符合新法之規定,以往由兩位幼兒教師合班實施 合作教學,新法實施後將不再是法定的編制。

若以目前對幼教服務人員的法規來看,幼稚園教師需為師範院校幼兒教 育系畢業或一般大學修完幼兒教育學程者,且須通過六個月的職場實習考驗,

再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方可取得幼兒教師證照。而依據民國 93 年頒布的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教保員」來源為 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或保育相關科系畢業者、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 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教保核心課程者、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乙類及丙 類及格者或是經由普通考試、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考試社會行政職系 考試及格,並修畢教保核心課程者。「助理保育人員」來源為高中職以上幼 保、家政、護理科畢業、或為非本科但修畢教保核心課程、或為通過兒童福 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甲類課程者,十年內均可遴用為助理保育人員 (呂靜芬, 2008)。

從新頒布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原有「幼稚教育法」之法條中,「幼 兒教師」、「教保員」與「助理教保員」的資格互相對照後不難發現,新法 對於幼教師資的學歷及教育專業的要求已經降低許多標準。雖然在法規宣導 的場合裡,教育部人員均說明公幼的班級教師編制不會改變,「幼教服務人 員」一詞未來也會有新的法規補充,然而法條頒布後,誰能保證主管業務的 縣市政府對於班級教師的編制將如何執行?101 年 1 月 1 日新法上路之後,幼 兒園裡合班教師的組合,目前來看仍有許多未知的轉變,幼稚園合班教師的 合作教學是否會因為制度改變而有其他的發展,將成為值得注意的議題。因 此,以幼稚園合作教學為研究主題即為本研究動機之一。

台北市立師院在民國 83 年曾進行過「當前幼稚園教育問題及意見之調查 研究」,針對幼稚園每班編制二名正式教師的制度以問卷進行意見調查,結 果有 68%受試者贊成,有 32.0%受試者不贊成,其中教育學者專家與家長、社 會人士,多數主張降低師生比例為 1:10,希望每班設一位教師及兩位助理;

或兩位教師一位助理,而園長和老師則希望以一位教師一位助理的方式取代 目前兩位正式教師的規定。雖然這個調查歷時已久,但是呈現的問題很有趣,

究竟實際參與教學的教師對合班教師的組合有何看法?他們合作教學實施現 況與他們對合作教學的看法是否相關呢?本研究希望以實施合作教學的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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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為研究對象,透過他們的實務經驗,了解幼稚園教師對於對合作教學之 認同度,以及幼稚園兩位合班教師教師合作教學實施現況,此為本研究動機 之二。

貳、 幼稚園教師合作教學的實施

一、幼稚園教師合作教學的目的

幼稚園的師生比例影響著教學品質的良莠。Ruopp, Travers, Glantz (1979) 認為在小班制的班級中,教師能用較少的時間花在保育照顧,可花較多時間 與幼兒做學習上的互動,因此幼兒會有較多的語言、較投入活動中,和較少 的暴力語言(引自郭李宗文, 2007)。師生比例越低,不僅讓幼兒獲得更多的注 意和照顧,教學的準備和評量也更加精緻。從優點來看,兩位老師經營的班 級,不論在安全上、保育人力上和教學工作的分擔上,都有更多的支援和支 持,但從實際合作的情形來看,兩位搭檔教師合作所衍生的困擾和衝突,有 時卻造成主副教分工、各行其事,反而造成了師生比例 1:30 的現象 (江麗莉, 2003;歐姿秀, 1998;林育瑋, 2003)。

江麗莉(2003,243 頁)曾經指出:

目前幼稚園存在著一種現象,教室內的教學與名義上雖每班有 兩位教師的編制,但實質上只有一位老師在承擔工作,亦即兩位老 師輪流主教。主教者負責班級所有的工作,如課程設計、教材準備

、活動帶領、家長溝通等,副教者則是協助維持秩序或處理幼兒偶 發事件。班級裡兩位教師分工清楚卻未見合作,完全失去每班兩位 教師的原意。

從幼稚教育法制法的討論和法源沿革來看,幼稚園每班設置兩位教師,

用意是希望幼兒能獲得更好的照顧,提升學前教育的品質(立法院公報,1980),

然而,幼稚園的教學品質是否因為兩位教師實施合作教學後有所提升?這樣 的議題卻很少人研究。因此,探討幼稚園兩位合班教師實施合作教學後,是 否能提升合作教學的效果?即為本研究動機之三。

二、影響幼稚園教師合作教學的因素

陳淑芳(2000)提過一則關於兩位合班教師相處困境的案例,故事中兩位認 真的老師由於教學理念和對待幼兒態度不同,加上彼此缺乏良好的溝通和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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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兩人的合作最後竟變成水火不容的局面。究竟有哪些因素影響同班教師 的教學合作呢?

關於協同教學的研究裡,實質探討幼稚園同班教師教學合作的研究並不 多。有些研究是以國中、小學班群的協同為主 (陳鳳妹, 2003;施淑媛, 2006),

有些則是研究跨領域團隊的合作(黃雪偵, 2007;林宜蓁, 2009)。同一班級裡由 兩位固定的正式教師實施長期協同教學,這是幼稚園特有的編制,因此雖然 有關協同教學的研究不少,但因合作的方式有些不同,參考性也有所差異。

與幼稚園比較相似的合作教學方式,是特教班裡的兩位教師的合作, 例如鄭 嘉凌( 2008)即以學前特教班夥伴教師的協同教學歷程為探討,將影響兩人合作 的因素歸納為「夥伴教師的個人特質」、「夥伴教師的信任關係」、「學校 行政支援」與「家長的配合」。而在探討幼稚園兩位教師合作的研究當中,

綜合歸納其影響因素可包括:合作態度、個人特質、責任與分工、溝通與互 動、理念與共識、專長與經驗、合作教學的經驗、合班決定的方式、信任度、

組織氣氛、家長關係以及行政工作……等 (江麗莉, 2003;莊淑玲, 2003;謝雅 玲, 2004;鄭琦琰, 2007;何欣姿, 2007;張瑋玲, 2009;李如蓁, 2008),究竟這 些因素中,那些對於幼稚園教師的合作教學具有顯著的影響力?目前仍缺乏 量化研究的參考資料,因此,以調查研究探討影響幼稚園教師合作教學的因 素,即為本研究動機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