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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作製播問題與討論

第一節 、 合作製播衍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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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作製播問題與討論

分析完偶像劇合作製播之績效後,接下來將試著以製作公司與電視台的角度 探究合作製播後所衍生之問題,並進一步對這些問題進行討論。

第一節、合作製播衍生問題

任何形式的合作,除了產生的效益之外,當然也會出現其他的問題。相同地,

這三者在偶像劇的合作製播後,亦產生了些爭議,因此,接下來所要討論的,便 是三者在偶像劇的合作製播後,所衍生的相關問題。以下將從製作公司以及兩家 電視台的角度出發,探討背後的問題(圖六-1)。

一、 非拍攝期間負擔龐大人事費用

首先,對於製作公司來說,在合作製播的特殊合作模式下,最先面臨到的問 題便是在非拍攝期間,所需負擔的龐大人事費用。在製作公司與三立電視台所簽 訂的年時數約中,採用了特殊的年時數約式資金投入。誠如前幾章所言,年時數 約式的資金投入,的確有效的幫助製作公司在製作期間,不需分神到處籌措拍攝 資金,能夠更加致力於偶像劇的拍攝作業之中。同時,也因為電視台按月給付拍 攝資金,使得製作公司有能力組織固定的專屬劇組人員,進而提升產製效率。

然而,也由於採用這樣的資金挹注方式,讓製作公司在非拍攝期間,產生了 龐大的人事費用負擔。一般而言,對於電視台來說,為了確保每齣偶像劇都能夠 接檔,往往會同時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製作公司合作拍攝偶像劇。當甲劇還在拍 攝當中,電視台已開始著手規劃準備接檔甲劇的乙劇或丙劇,甚至是進行拍攝作 業。正因為如此,對於製作公司來說,因為擁有專屬的劇組人員,也習慣和這些 劇組人員工作,反而無法騰出多餘的人力去承接下一部戲,當然也就造成公司減 少一筆穩定的收入。因此,對於一般約聘式的製作公司來說,沒接案子的期間,

並不需要承擔其他的人事費用;然而對本研究中的製作公司而言,沒接案子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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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就算公司沒有收入,仍然必須負擔支付薪水給公司編制內的各個員工,包含 製作人、統籌、導演組以及攝影組等二、三十個人,形成人事上的負擔。

這樣的人事負擔問題,實際上可歸類在製作公司選擇合作製播偶像劇後,所 必然需要承擔的問題。由於製作團隊組成的方式,最初是仰賴於電視台方面特殊 的資金投入,因而人事費用問題的出現,也是一開始合作便能夠設想到的部分。

因此,為了能有足夠的能力維持這樣的公司組織,原本以拍攝偶像劇起家的 製作公司,也開始接觸其他不同類型的戲劇,如慈濟大愛所推出的連續劇中,也 不乏有此製作公司的作品。正因為如此,使得製作公司與三立電視台簽訂的合約 中,也特別註明雖然在合約期間,製作公司不可接拍三立電視台以外的偶像劇,

但依舊能夠承接偶像劇以外的案子,以利製作公司的運作。而在合約之外的期間,

製作公司能夠自由接拍各類型的內容,然而,並非所有電視台都能夠負擔或配合 特殊年時數約式的資金投注。

因此,對此製作公司而言,從先前固定合作所產生的公司制運作,相較於其 他一般的製作公司,不管是拍攝偶像劇或其他類型的戲劇,即便擁有不同形式的 收入,在龐大的人事費用上,的確存在需要多加注意的問題。假使在與三立電視 台合作以外的期間,製作公司能夠透過其他形式的資金收入按時給付員工月薪,

那麼在公司的營運上,或許不會出現太大的影響。然而,若是在失去三立電視台 特殊的資金投入方式後,無法有效取得足夠的人事費用時,必然會直接影響其公 司的運作,甚至失去其所引以為傲的「夢幻團隊」組合,進而喪失擁有的競爭優 勢。

二、 劇本與檔期安排拖延時數完成期限

其次,從製作公司的角度關觀之,偶像劇合作製播後所衍生的問題,除了需 在非拍攝期間仍須負擔龐大的人士費用之外,另一個出現的問題則是無法在時間 內交出約定時數的節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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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內容能夠了解到,由於三立電視台為了確保偶像劇檔期的銜接,往往 會同時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製作公司合作拍攝偶像劇。即使當簽訂年時數約時,

雙方會根據過去經驗,制訂出一個雙方都能夠接受也負荷的了的時數,然而,有 時也會因為電視台檔期安排的問題,臨時多出一個製作單位來拍攝其中的一檔戲,

如此一來,形成一年之內需要由聲色工場所製作的節目量減少,進而影響其公司 在期限內製作的節目量達不到預定的時數。

另外,在三者所合作製播偶像劇的播出,係採取邊拍邊播的方式進行,因此,

在這樣的方式之下,劇本的完成速度以及製作團隊的拍攝進度便顯得相當重要,

兩者必須能夠相輔相成,才不致於產生互相拖累或是無法如期播出等狀況。根據 電視台與製作公司的合作內容以及所負責的工作來看,在此合作方式裡,主要是 由三立電視台內部所設立的編劇中心負責劇本的撰寫,寫完後再交由製作公司進 行拍攝作業。由於這樣的策略,讓三立電視台能夠因應每週播出後的觀眾反應,

即時對故事走向做出調整,往往因此拖延拍攝進度,而直到播出當天才完成播帶 的狀況也是時有所聞。

此外,更常出現的狀況則是偶像劇播出後,收視率不斷上升,使得三立電視 台決定延長偶像劇的集數。但是在加戲後,首先受到影響的便是劇本的產出。對 於三立電視台來說,由於劇本創作屬於其引以為傲的優勢,因此在劇本的內容上 便有著一定程度的要求,除了必須符合公司內部的期望之外,另一方面也得能夠 迎合觀眾市場的意見,必要時,更得透過戲劇總監加以修改劇本內容。在如此高 標準的狀況之下,便很容易出現劇本產出速度過慢的情形,連帶拖延拍攝進度,

使得製作公司在合約規定的期限內,無法交出足夠時數的節目內容,形成另一個 因合作產製所衍生的問題。

然而,無論是劇本的產出速度過慢,或是偶像劇檔期安排問題,造成製作公 司不能如期完成一定時數內容,都並非肇因於製作公司,同時也不是合作製播下,

必然發生的問題。最主要的原因可歸咎到電視台與製作公司之間,工作內容的分 配上,也就是技術性合製所引發的問題。如同在先前的分析中提到,按照個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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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觀之,三立電視台方面必須負責劇本的撰寫,以及安排演員的組合等,並且 敲定播出檔期後,才會由製作公司進行拍攝作業。因此,在合作製播的分工方式 下,即使由於上述的原因,造成製作公司無法達到足夠時數的問題,製作公司方 面亦不需負額外的責任或賠償。相反地,當出現這樣的問題時,就需要電視台與 製作公司商量,協調將合約上的期限延長,以解決完成節目時數不足的問題。

三、 播映權爭議

最後,偶像劇合作製播後所產生的問題裡,除了上述發生在製作公司方面的 兩項之外,在台視與三立電視之間,亦出現了另一個有關播映權的問題。2009 年時,中華電信 MOD 用戶表示無法透過家中的台視主頻道,收看三立與台視共 同推出的偶像劇《敗犬女王》,因而出現有關偶像劇不同平台播映權的爭議。雖 然,案例中的偶像劇《敗犬女王》並不在本研究的樣本中,然而,基本上《敗犬 女王》也屬於由台視、三立電視共同合作製播的偶像劇之一,因此,關於播映權 的爭議亦可歸類在合作製播後所產生的問題。

對於此問題,台視部分曾在觀眾意見處理公告中提出,雖然 MOD 頻道裡包 含台視主頻道,然而根據台視與三立電視台的合作內容,台視方面僅向三立電視 取得無線頻道之播出授權(2009)。而訪談時,B 總監則是指出,MOD 中所播出 的內容屬於網路播映權,與無線電視的台視主頻道屬於兩種不同的播映平台,因 此三立電視台才會要求中華電信 MOD 頻道商「台灣互動電視公司」(TITV),

必須自行以其他電視劇覆蓋台視主頻道播映偶像劇(包括首播與重播)《敗犬女 王》時的節目訊號。

對此,台視部分在觀眾意見處理公告表示,對於三立電視台是否授權偶像劇 內容在 MOD 頻道中播出的問題,台視部分無法插手,只能夠請 MOD 用戶逕自 向台灣互動公司反映,請其與三立電視台洽商節目的播出授權(2009)。換言之,

對於台視或三立電視台來說,無論當初是否認為 MOD 有權利在其台視主頻道播 出偶像劇,最後皆同意台視所擁有的只有無線頻道之播映權,而網路播映權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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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則需要再向三立電視台方面議價購買。然而,此播映權的問題也說明了,當 初雙方在洽談合作內容時,並未考量到數位發展後的多平台收視狀況,才會忽略 了這個在多媒體平台環境下,難以避免的問題,使得 MOD 用戶認為台視罔顧觀 眾權益,擅自更換節目內容,爆發不滿。

進一步觀察後發現,事實上此平台播映權爭議並非僅出現於合作製播之偶像 劇,更延伸到同樣由台視、三立電視共同製播之綜藝節目《超級偶像》、以及先 前於週五晚間十點播出的偶像劇《波麗士大人》等,更說明了當初的合作內容的 確有可議之處。根據 B 總監的說法,在此之後也已修正合作內容,意即明確表 示台視僅擁有合作製播偶像劇之無線頻道播映權,而其他平台的播出,則需另與

進一步觀察後發現,事實上此平台播映權爭議並非僅出現於合作製播之偶像 劇,更延伸到同樣由台視、三立電視共同製播之綜藝節目《超級偶像》、以及先 前於週五晚間十點播出的偶像劇《波麗士大人》等,更說明了當初的合作內容的 確有可議之處。根據 B 總監的說法,在此之後也已修正合作內容,意即明確表 示台視僅擁有合作製播偶像劇之無線頻道播映權,而其他平台的播出,則需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