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困難教師之同理、診斷與輔導策略:以教學專業 輔導員培訓增能為焦點
四、 合適的處理程序、診斷方式與輔導策略
以下針對處理程序、主動和被動察覺途徑、診斷問題方式、輔導策略、成效 評估方式及常見輔導困境,分別闡述如下(吳俊憲,2018)。
(一)處理程序三階段
1. 察覺期:行政人員主動或被動察覺教學不力或教學困難教師。
2. 診斷期:透過診斷,確認教學不力或教學困難的問題癥結點。
3. 輔導期:確定教學困難教師之專業輔導協助人員;實施教學輔導,協助改進 教學;檢視輔導狀況,瞭解教學改善成效;評估改善成效,決定後續處理方 式。
(二)主動察覺的途徑 1. 巡堂。
2. 教學觀察。
3. 調閱學科作業。
4. 了解學生學習結果。
5. 調閱聯絡簿。
6. 訪談學生或家長了解教師教學狀況。
7. 檢閱教師教學相關資料。
8. 各項會議座談(紀錄)。
9. 其他。
(三)被動察覺的途徑 1. 家長的投訴。
2. 學生的反應。
3. 教師自我覺察。
4. 同事的抱怨。
5. 網路平臺上的訊息。
6. 其他。
(四)診斷問題的方式
1. 與教師本人進行教學討論與對話。
2. 教師自我分析教學行為表現。
3. 觀察教師教學表現。
4. 探詢其他同儕瞭解教學問題。
5. 訪談家長瞭解教師教學狀況。
6. 訪談學生了解教師教學狀況。
7. 檢閱教師教學相關資料。
8. 其他。
(五)常用的輔導策略
1.主動提供心理上的支持與協助。
2.提供相關的書籍、文章或影片。
3.鼓勵參加增能研習或工作坊。
4.觀摩優秀教師教學,學習優質教學行為。
5.進行教學觀察並提供回饋,引導省思教學。
6.協助課堂教學錄影,分析與改進教學。
7.協助練習有效教學行為。
8.提供同儕教學專業對話與分享。
9.分析與檢討相關的教學資料。
10.提供相關教學諮詢、諮商或治療的途徑。
11.協助變更教師角色或行政職務。
12.協助更換教學情境或工作夥伴。
(六)了解教學改進之成效評估方式 1. 家長的回饋意見。
2. 學生的反應回饋意見。
3. 教師自我反應。
4. 同事的評價或回饋意見。
5. 調閱學生作業。
6. 調閱聯絡簿。
7. 分析學生的學習表現。
8. 檢閱教師教學檔案或相關資料。
9. 實施正式的教師評鑑。
10. 入班觀察教師教學表現。
11. 重新確認教學困難的事實,再次進行輔導。
(七)常見的輔導困境
1. 教師未能覺察到自己有教學不力或教學困難。
2. 抗拒學校的協助與輔導(抗拒情緒)。
3. 教學不力或教學困難的行為界定不容易。
4. 教學不力或教學困難的行為蒐證不容易。
5. 學校缺乏正式的處理流程(SOP)或經驗。
6. 校內同儕未接受專業輔導員的增能訓練。
7. 學校缺乏處理的人力和經費。
8. 教評會的處理意願不積極。
9. 學校處理過程面臨人情壓力。
10. 教育局(處)未能提供學校處理教學不力或教學困難教師的強力支持。
11. 教師聘任制度或教師會過度保護教師。
五、 結語
學校處理教學不力或教學困難教師應有正向心態,須知沒有一個教師願意成 為不適任教師,所謂「預防勝於治療」,處理不適任教師最好的方法,當然是預 防不適任教師的產生。事實上,教師也和學生一樣,都會面臨教學的瓶頸,這時 候需要的是校長及同仁的關心和鼓勵,而不只是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教師的 去留而已,這些教師需要的是平時多主動給予關心和教學支持。此外,教學專業 輔導員的角色和任務在過程中至為重要,因此,應接受同理心技術的培訓增能,
理解教學不力或教學困難教師常見的問題,熟悉合適的處理程序、診斷方式與輔 導策略,與當事人進行輔導時,做到專注傾聽、真誠瞭解及清楚反映,進入當事
人的主觀世界,引導當事人表達其看法與感受,教學輔導工作才會有效。
註 1:學校或專審會可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就個案具體事實審 酌,經查確實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認為有輔導之必要 者,即進入輔導期;無需輔導者,即進入評議期。若學校採自行輔導者,應安排 一位或二位績優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輔導。此外,
學校亦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輔導,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學校申請後十日內,提專 審會決定是否受理。專審會認為有輔導必要者,應組成二人或三人之輔導小組進 行輔導;輔導小組成員中,申請學校之教師至多一人得參與輔導。學校或專審會 於輔導期間,應不定期派員了解不適任教師教學改善情形並作成紀錄。輔導期程 以二個月為原則,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最長以一 個月為限。
註 2:本論文內容曾發表於「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輔導員專業知能研習」,中華 民國全國教師會舉辦,2018 年 10 月 1-2 日,茲改寫並發表於本期刊◦
參考文獻
吳俊憲(2018)。教學困難教師之同理、診斷與輔導策略。文章載於中華民 國全國教師會(主編),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輔導員專業知能研習手冊(頁 31-62)。臺北市: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