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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參考。

第四節 名詞定義

本文為研究需要,先對相關名詞、用語作明確定義,為避免造成 名詞混淆,定義多依現行法令規定,如法令未規定者,則由本研究參 酌相關研究文獻定義,各名詞定義臚列如下:

1. 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 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包括視障、

肢障、聽障、智能障礙等。詳《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

14

2. 老年人:係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詳「老人福利法」第二條規 定註 15

3. 行動不便者:因個人生理或心智條件和建築環境條件間存有差 異,而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之個人註 16,行動不便者就無障 礙環境設計而言,大致可分為肢體障礙(含上肢、下肢及軀體障 礙)、視障、聽障等,另外因暫時性原因,包括孕婦、抱小孩之成 人、持重物之人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障礙者」。

4. 無障礙生活環境(Barrier Free Environment):包括無障礙建築 環境、無障礙交通環境、都市環境等,個人可不受生理條件或能 力之限制,而可以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的人造物理環境註 17。 5. 無障礙建築環境:利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及無障礙空間,建構出

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建築基地、建築物等註 18。 6. 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

建築構件,可使建築物、空間或區域為行動不便者可自行到達、

14:條文規定詳附錄2.2。

15:條文規定詳附錄2.3。

16:本定義參考「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第壹章手冊用語定義,惟該定義尚含括心智障礙者。

17:同註14。

18:同註14。

進出並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 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施、廁所 盥洗室、浴室、觀眾席、停車位。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註 19

7. 無障礙設備: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

進出並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例如昇降機供輪椅乘坐者 使用之橫式控制盤註 20、廁所之扶手、有拉桿之水龍頭等。

8. 無障礙通路:一種設施,可使行動不便者獨立到達及進出之連續 性通路,包括室外無障礙通路和室內無障礙通路走廊註 21。 9. 生活輔具:可協助身體某部份機能較差或喪失者,繼續保有該身

體功能之設備或器具,如輪椅、白手杖等。

10. 公共建築物:必須設置無障礙設施與設備之建築物,包括社會福 利機構、醫院、政府機關、航空站、車站、圖書館等,提供公共 服務的建築物及場所,及集合住宅等。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註 22

11. 老人住宅: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專供老人居住使 用之建築物;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十六章規定。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九 十三條註 23

12. 建造行為:係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行為。

․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 者。

․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 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19:條文規定詳附錄3.1。

20:本定義參考「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實務」第壹章手冊用語定義。

21:參考美國「障礙者可及與可用建築物及設施設計標準」定義。

22:條文規定詳附錄3.1。

23:條文規定詳附錄3.2。

․改建:將建築物之ㄧ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 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

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詳《建築法》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