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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通用性設計

各國在考慮將障礙者需求納入建築環境考量之同時,1970 年代 開始有建築師提出通用(universal)之觀念,設法將所有人的需求 都納入考慮,即所謂「通用性設計」(Universal Design),亦稱作

「全面考量性設計」及「泛用設計」。主張所有設備及人造環境之規 劃設計,均應全面性考慮所有使用者,包括老弱婦孺及殘障人士等,

且設計應簡單易於操作,同時對任何人來說都是適用的,即身體障礙 者感到舒適之環境,對健康者而言也是舒適的,亦即將無障礙環境融 入通用性設計。

「通用性設計」與「無障礙設計」(Barrier Free Design)最大 差別處,在於通用性設計強調在規劃設計時,預先考慮如何將器具與 建築環境結合,使其達到適合任何人使用之最大可能性,與無障礙設 計先考慮建築設計本身,再考慮如何達到無障礙之作法不同,簡單的 說,無障礙設計是去除障礙的「減法」註 52,通用設計則是事先考慮所 有人需求,求得最大適用性是加法觀念。由於通用設計為全方位之考 慮,目前先進國家除以法規強制推動無障礙環境外,近年來,在非強 制性之指引部分,多逐漸導入通用設計之理念,強調建築、設備及設 施之方便使用、簡易操作及廣泛適用性。

一、通用性設計之原則

參考相關資料,通用性設計有七大原則註 53,包括:

1.公平使用(Equitable Use)--任何人都可安心安全的使用。

2.彈性使用(Flexibility in Use)—可依據個人能力,選擇使用方

52:「高齡者住宅供給及軟硬體系統整合制度之建立」p3

53 The Principles of Universal Design Version 2.0—April 1, 1997, The Center for Universal Design, North California University, Compiled by advocates of Universal Design, listed in alphabetical order: Bettye Rose Connell, Mike Jones, Ron Mace, Jim Mueller, Abir Mullick, Elaine Ostroff, Jon Sanford, Ed Steinfeld, Molly Story, and Gregg Vanserheiden.(Principles of Universal Design, Molly Follette Story, Ms. Idea)

法,提供足夠之使用彈性。

3.簡單易懂(Simple and Intuitive)—憑直覺就可了解如何使用。

4.提供資訊(Perceptible Information)—考慮個人不同之感官能 力,提供正確、必須且易懂之資訊。

5.容許錯誤(Tolerance of Error)—容許操作錯誤,誤用亦不致引 起危險或損壞。

6.減少身體負擔(Low Physical Effort)--可以極小的力量操作減 少身體的負擔。

7.適當之可及性及操作空間(Size and Space for Approach and Use)

--提供容易到達之途徑及足夠之操作空間。

二、階層設計理論

以馬斯之階層設計理論,舉例說明大門入口之方便性,從有障 礙、無障礙及通用之演化關係,由上至下註 54說明如下:

1.有高差,僅設置樓梯未設置坡道-輪椅乘坐者不易進出。

2. 有高差但設置符合規定之坡道—輪椅乘坐者可由坡道進出。

3.無高低差—大門入口與騎樓無高低差,所有人皆可方便進出。

由此例來看,無障礙環境設計針對提高之入口平台除階梯外,另 設計坡道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而通用性設計則會從設置截水溝或挑 簷解決雨水問題等,而採用無高差平台設計。所以,簡單的說,無障 礙環境是以「去除人造環境之障礙」為要旨,係「減法」,而通用設 計是以將所有人都加進來,讓大家都可以使用為目標,所以其基本出 發點有極大之差異。

三、小結

對人造環境而言,如果可以建造一個所有人皆適用之建築環境,

54:Molly Follette Story:Principles of Universal Design, p.10.1-2。

自然是最理想,惟因經濟性考慮、氣候性、可行性、私密性(如設置 自動門,將使建造及維護費提高,而不設置門可能涉及風雨侵襲、或 安全、隱私問題等),所以如何在現實可行之情況下,訂定最低之標 準,使多數人可儘量過獨立之生活,或於必要時可藉助生活輔具補硬 體環境之不足,並訂定較高之標準,鼓勵大家在可能情況下追求更高 水準之無障礙環境,為努力之目標。

但是基於法令訂定之原則,必須兼顧經濟性、合理性與可行性,

所以本研究仍將以美、英、日本等國家之設計規定做為參考訂標準,

但是以通用性設計作為追求之目標,在可兼顧合理性與經濟可行性之 同時,自然以通用性規定為依歸,但在通用性規定無法一體適用時,

則將以較法令要求更高之參考性建議,提供作為追求較高水準之參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