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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相關法令規定

基於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始能符合行動不便者使用需求,

須有明確之設計規定做為依據。而法令為建築之主要依據,尤其在多 數人尚未能體會到無障礙建築環境之需求時,法令規定更為重要。所 以本節將檢討國內有關無障礙設施設計之規定,分別從法令體系、法 令效力、規定之實質內容等作詳細之剖析,以探討問題之癥結。

一、法令體系

我國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係在配合聯合國「國際殘障年」的世界 趨勢下,發刃於 1980 年公布施行的「殘障褔利法」,經過相關法令陸 續研修正註 31,目前的法令體系,從做為法源依據之憲法增修條文、身 心障礙者保護法,以迄具體落實之建築技術規則,法令系統如圖 2-3.1,相關規定重點說明如次。

圖 2-3.1 我國目前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系統圖 圖來源:本研究繪製

(一)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 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 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註 32

31: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沿革詳「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

32:憲法相關條文規定詳附錄2.1.1。

憲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建 築 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 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 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建築技術規則:包含設置及設計規定

(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註 33,公共建築物、設施、

活動場所、交通工具皆應考慮無障礙設計,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 使用執照,而舊有建築物須由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依法改改善;並於第 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完成改善者,應勒令停止使用,並處其所有權人 或管理機關負責人罰鍰,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註 34

(二)法令層次

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 用設施」註 35,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之主要依據,民國 93 年增訂建築技術規則第十六章「老人住宅」,針對專供老年人居住 之住宅應符合第十六章之規定註 36

2.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為促進舊有建築物改善,內 政部於 86 年公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 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 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其中第五點規定公共建築物依本原則規定 改善增設之坡道或昇降機者,得不受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 之限制註 37

三、設施之設計規定

我國無障礙設施之設計規定係訂定於建築技術規則內,整理其相 關規定如下:

(一)法制定位:為強制性之規定。

(二)制定單位:由內政部依法令程序制定。

(三)章節內容:未分章節,主要規定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中。

33:「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條文規定詳附錄2.1.2。

34:「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七十一條,條文規定詳附錄2.1.2。

35: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條文詳附錄2.2.1。

36: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章,條文詳附錄2.2.2。

37「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 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條文規定詳附錄2.2.3。

(四)考慮對象:主要考慮行動不便者,包括視障、聽障及肢障。

(五)適用範圍:涵括所有建築物,包括依建築管理有建築行為之建 築物,及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56 條規定應改善之建築物。

﹙六﹚設施名稱:目前之無障礙設施主要包括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 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 降設施、廁所盥洗室、浴室、觀眾席、停車位等,對應之條文 號次如表 2-3.1。

表 2-3.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章設計規定條文重點

條次 條文內容重點

第一百六十七條 訂定之目的及適用之範圍 第一百六十八條 無障礙標誌圖

第一百六十九條 引導設施、室外引導通路定義 第一百七十條 公共建築物之範圍及應設置項目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有關坡道應如何設計之技術規定。

一百七十二條 有關出入口應如何設計之技術規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有關樓梯之技術規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有關昇降機之技術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有關廁所及浴室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有關觀眾席位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關停車位之規定。

表來源:本研究製作

(七)條文內容: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設施設計之條文規定極為簡略,

以坡道為例註 38,其條文中僅規定坡度不得超過 1/12,且高低 差未達 75 公分者,坡度尚可放寬,條文規定詳如表 2-3.2。

表 2-3.2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坡道設計之條文規定

38:其他條文規定詳附錄2.2.1。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

第十章 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第ㄧ百七十一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坡道,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二。供 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內外通路、走廊有高低差時,亦同。

前項坡道、通路、走廊之高低差未達七十五公分者,其坡度不得超 過下表之規定

高低差(㎝) 75 以下 50 以

35 以下 25 以下 20 以下 12 以下 8 以下 坡度 1/10 1/9 1/8 1/7 1/6 1/5 1/4 三、相關設計手冊

由於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設施之設計規定條文極為簡略,所以營 建署及地方政府陸續編製無障礙環境設計手冊,但本研究在前一章 第二節之文獻回顧中,已指出相關之問題,包括手冊未具法令效 力、部分規定仍有未見周延,及手冊規定不盡ㄧ致等問題, 所以 不但未能徹底解決設計規定未盡周延之問題,還往往造成執行之困 擾與疑義。

四、法令執行

依據前述法令,各縣市政府對無障礙環境之推動,除舊有建築物 改善,造成地方政府極大之壓力與困難外,即使是新建之建築物,

也因為設計規定未盡周延,及手冊未臻一致,造成許多執行上的困 擾。

(一)舊有建築物

依據規定,舊有建築物無障礙環境不合格者,須依法改善,若因結 構等原因無法改善者,得提具替代方案,因目前國內設計者往往無法確 實掌握無障礙建築環境之精神,而又缺法具体的改善參考資料。綜合筆 者參與督導之經驗,發現建築物所有權人往往不知如何改善,且又涉及 改善經費之籌措,所以改善意願低落,而地方主管機關也視此項業務為 繁重之負擔。

(二)新建之建築物

為加強無障礙環境之落實,各縣市政府都規定無障礙設施 為必審之範圍,同時在核發使用執照時,都會由相關人員到 現場勘查合格後,始核給使用執照。但因無障礙設施設計規 定過於粗略,而手冊內容不盡相同,使不同審查或勘檢人員 之看法亦不ㄧ致,造成建築物所有權人與地方政府執行極大 之困擾(不同委員可能有不同見解,通過甲委員之使用執照 勘驗者,未必能通過乙委員之檢查)。

五、小結

由國內之無障礙住宅環境相關法令規範之發展沿革來看,我國雖 有憲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為法源依據,並以建築技術規則為建築物 之規範依據,惟檢討國內目前之問題現況,發現法令問題癥結包括:

1. 法令規定未盡周延:目前技術規則有關設計部分之規定未盡周 延,以致依法施作之新建築物,其無障礙設施部分無法達到安全 便利之基本要求。

2. 補充規定未盡一致:由於技術規定之不足,部份縣市政府自行編 印手冊或訂定審核表格,惟部份規定各手冊未盡一致,且勘檢人 員亦或有不同見解,造成執行之困擾與疑義。

3. 過猶不及:由於法令未盡明確,地方政府或甚至設計者無法掌握 設施設計之重點,部份設計過猶不及,不但造成不必要之資源浪 費,甚至影響使用不便或導致危險。如坡道上設置導盲磚,造成 輪椅乘坐者之不便甚至危險等。

4. 法令一體適用:舊有建築物受建築及都市法令規範,或受結構體 限制,往往無法依據規定改善,雖法令有得提具替代方案之規定,

但是對地方政府人力及經費甚至相關知識亦不足之情況下,往往 只是虛有其表,未能達到具體的改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