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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尺寸

201.通則

201.1 範圍:本章適用於主管機關訂定之適用範圍及本標準第三章到第六 章之規定。

202 樓版或地面表面

202.1 通則:樓地板或地面的表面應穩定、堅固、防滑,且應符合 303 樓 版或地面的高低差變化之規定。

202.2 地毯:地毯或是方塊地毯應牢固,若有緩衝墊、護墊亦須穩定平整,

或是不設緩衝墊、護墊。地毯或是方塊地毯應有等高環線、有紋路 環線、裁剪平整的地毯絨毛,或者是平整裁剪/或未裁剪的絨毛紋 路。絨毛的高度不可超過 1.3 公分。地毯外露的邊緣應黏固於樓版 或地面上,且在整個外露部份都應安裝飾條。地毯邊緣的飾條應符 合 303 節之規定。

202.3 開口:在樓版或地板面上儘量不設置開口,若需設置開口,其開口 之直徑不得大於 1.5 公分,但 302 節溝蓋格柵開口例外。

203 高低差變化

203.1 通則:樓版或地面的高低差變化應符合本節規定。

203.2 垂直:高低差小於 0.5 分時,該高低差得不處理。

203.3 斜面:當高低差介於 0.5 公分至 3 公分時,此高低差應作坡度不超 過 1:2 的斜面處理。

203.4 坡道:高低差大於 3 公分時,則應設置坡道,且需符合 305 節之規 定。

204 輪椅

204.1 靜止尺寸:輪椅靜止時所 需之淨空間為 76 公分 x120 公分。

204.2 輪椅通行

204.2.1 單向通行:通路淨寬需 90 公分以上

204.2.2 輪椅和行人雙向通行:坐 輪椅者和其他行人雙向通行之通路 淨寬需 120 公分以上。

204.2.3 雙向通行:供坐輪椅者雙 向通行之通路淨寬須 150 公 分以上。

204.2.4 供坐輪椅與柱拐扙 者

併行之通路淨寬度需 180 公分以上。

204.2.5 供坐輪椅者通行之通路長度在 122 公 分以上部分,通路淨寬至少 90 公分;

通路長度在 60 公分以下部分,其淨寬 至少 80 公分。

204.2.6 坐輪椅者在通路走廊上轉彎時,其通 路所須最小寬度如圖 204.2.6。

通道淨寬 90 公分時,其轉彎處不得為 90∘直角,須設置截角長度 30 公分之 45

∘之斜線;截角改為圓弧時,其截角線 長度為圓弧之切線長度。

204.2.2 204.2.3

204.2.5 204.2.4

204.1 204.2.1

204.2.7 坐輪椅者作 360 度方向迴轉時,所須操作淨空間至少需直徑 150 公分,或如圖 203.7,該空間內需平坦(坡度在 1:50 以下),以防 止輪椅滑動。

建議:為方便輪椅操作,若迴 轉空間尺寸達 155 公分

× 200 公分以上更佳。

204.4 輪椅正向可及範圍 204.4.1 可及範圍:坐輪椅者

正向接近時,則其可及之 最大高度為 120 公分,最 低高度為 40 公分。

204.2.6

204.2.7

204.1 204.2.6.

204.4.2 桌檯較小:坐輪椅者正向 接近時,如桌檯伸出小於 50 公分,則其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20 公分。

204.4.3 桌檯較大:坐輪椅者正向接近 時,如桌檯伸出 50~60 公分,則 其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10 公分。

204.5 側向接近可及範圍 204.5.1 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

其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20 公分,最低高度為 90 公 分。

204.5.2 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如 桌檯伸出小於 25 公分,則其可 及之最大高度為 120 公分。

204.2

204.4.3

204.5.2 204.5.1

204.5.3 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如桌檯 伸出之深度大於 25 公分、小於 60 公分,則其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15 公分。

204.6 操作淨空間

204.6.1 直行進入:如空間是位在 一處凹室內,或是其所鄰三 邊全部或部分受到限制,當 凹室的深度超過 60 公分 時,其最小寬度應為 90 公 分﹙圖 204.6.1﹚。

204.6.2 平行進入:如空間是位在 一處凹室內,或是其所鄰三 邊全部或部分受到限制,當 凹室的深度超過 40 公分時 時,其最小寬度應為 150 公 分﹙圖 204.6.2﹚。

204.7 膝蓋及腳趾淨容納空間

204.7.1 通則:設施需讓輪椅乘坐者可接近使用者,需考慮距地面上方 30 公分至 68 公分間之空間為膝蓋與腳趾淨容納空間,應符合本 節規定。

204.7.2 最大深度:在距樓版或地板上方 30 公分處,膝蓋淨容納空間應 可允許延伸入構件下方 60 公分﹙圖 204.7.2﹚。

204.3.1

204.3.2 204.5.3

204.6.1

204.6.2

204.7.3 最小深度:當輪以須靠近檯面式之設施時,必需考慮膝蓋淨容 納空間,其所需尺寸為在距樓版或地板上方 30 公分處之最小深 度應為 28 公分,且在距樓版或地板上方 65 公分處之最小深度應 為 20 公分﹙圖﹚。

204.7.3 204.7.2

平面圖 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