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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築設施

圖 307.4.5 表 307.4.6

401 總則

401.1 範圍:建築物依規定需設置無障礙 停車位、樓梯及扶手者,須符合本 章規定。

402 停車空間 402.1 通則

402.1.1 位置:停車位應設於最靠近建築物 主要入口、無障礙入口或無障礙電梯 處。

402.1.2 與通路關係:停車位之下車區應儘 量與與人行通道相連,且不得有高差

﹙圖402.1.2﹚。

402.2 標示

402.2.1 入口標示:車道入口處及車道沿路 須設置明顯之連續性指引標示,引導無 障礙停車位之方向及位置。

402.2.2 車位豎立標示:應於車位旁設置具 夜光效果無障礙停車位之標示,標示尺 寸應為40 公分×40 公分以上,下缘高度 190-200 公分﹙圖 402.2.2﹚。

402.2.3 車位地面標示:車位地面上應設置 無障礙停車位標示,標示圖尺寸不不 得小於90 公分×90 公分,停車格線之 顏色應與一般停車格不同,以利區 別。﹙圖402.2.3﹚

建議:標示圖及停車格線條皆為藍色。

402.2.4 下車區標示:下車區應以白色斜 線明顯標示。﹙圖402.2.3﹚

圖 402.2.3 圖 402.2.2

圖 402.1.2

402.3 汽車停車位

402.3.1 單一停車位:長度不得小於 600 公分、寬度不得小於350 公分,包 括寬150 公分的下車區(圖

402.3.2)。

402.3.2 相鄰停車位:相鄰停車位得共用 下車區,長度不得小於600 公分、

寬度不得小於550 公分,包括寬 150 公分的下車區(圖 402.3.2)。

402.3.3 下車區:地面須堅硬、平整、防 滑,表面不可使用鬆散性質的砂或 石礫,高低差不可超過0.5 公分,坡 度不得大於1:50。

402.4 機車停車位

402.4.1 尺寸:機車位長度 220 公分,寬 度230 公分以上,包括下車區寬 100 公分(圖 402.4.1)。

402.4.2 下車區:地面須堅硬、平整、防 滑,表面不可使用鬆散性質的砂或 石礫,高低差不可超過0.5 公分。

圖 402.3.2

圖 402.4.1 最小550

403 樓梯

斜面,且該突出之斜面不得大 於2 公分﹙圖 403.3.2﹚。

403.3.3 防滑條:梯級邊緣應作防滑處 理,且應與踏步平面順平。

建議:防滑條與梯級表面顏色對比。

403.3.4 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應設置 高出梯級5 公分以上之防護緣

﹙圖403.3.4﹚。

403.4 扶手

403.4.1 扶手:樓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 端高度75 公分之扶手或雙道扶手﹙高 65 公分及 85 公分﹚,該扶手需連續不 斷,並需注意安全。

二平台﹙或樓板﹚間之高差在20 公分以下者,得不設扶手;另樓梯之 平台外側扶手得不連續。

403.4.2 水平延伸:樓梯兩端扶手須水平 延伸30 公分以上,並作端部防勾撞 處理﹙圖403.4.2﹚。

403.5 警示設施

403.5.1 距梯級終端 30 公分處應設置深度不得小 於 60 公分之警示設施(圖 403.5.1)。樓梯中間之平台不須設置警示標示。

圖 403.4.2 圖 403.3.4

404 扶手 404.1 通則

404.1.1 通則:無障礙設施需設置扶手者,其扶手設計應符合本節規定。

建議:扶手材質如使用不鏽鋼,宜使用適當材料包護,以降低夏、

冬天使用之不適。

404.1.2 扶手形狀:可為圓形、橢圓形或方形,圓形直徑約為 2.8-4 公分,

其他形狀者,外緣周邊長9-13 公分﹙圖 404.1.2﹚。

404.1.3 表面:扶手表面及靠近之牆壁須平整,不得有突出或勾狀物。

404.2 扶手設置

404.2.1 堅固:扶手必須設置堅固,除 廁所特別設計之活動扶手外,

皆需穩固不得搖晃,且扶手接 頭處應該平整,不可有銳利之 突出物。

404.2.2 與壁面距離:扶手若鄰近牆 壁,應與壁面保留 3-5 公分之間 隔。

404.2.3 高度:單層扶手之高度為 75±3 公分,雙層扶手高度分別為65±3 公分及85±3 公分,並設置 90 公

圖 404.1.2 圖 403.5.1

圖 404.2.2

圖 404.2.3

分高之欄杆。若用於中、小學學 校,高度則各降低10 公分。

404.3.4 端部處理:坡道或樓梯端部之扶手應水平延伸 30 公分以上,

扶手端部應作防勾撞處理(圖 404.3.4),並視需設置可供視障者 辨識之資訊或點字。

404.3.5 連續性:扶手需具連續性,不得中斷,但樓梯平台外圍部份得不 受限制﹙圖404.3﹚。

405 輪椅觀眾席位 405.1 通則

405.1.1 通則:設有固定座椅之禮堂及集會區域內之輪椅觀眾席位須符合 本節規定。

圖 404.3.4

圖404.3.5

405.1.2 地面:輪椅觀眾席位的地面須堅硬平整、防滑,且坡度不可大於 1:50。

405.1.3 數量:輪椅觀眾席位之數量不得小於表 405.1.3 規定。

表 405.1.3 輪椅觀眾席位數量規定表 禮堂或集會場所總座位數 輪椅觀眾席位數 150 以下 2

151 – 300 3 301 – 1000 4

1001 以上 4 + 每 1000 人增加一個 405.2 空間尺寸

405.2.1 寬度:單一輪椅觀眾席位至少需 90 公分寬。有多個輪椅觀眾席位 時,每個空間寬度至少為 85 公分。(圖 405.2.1)

405.2.2 深度;可由前方或後方進入之輪椅觀眾席位時,空間深度不得 小於 120 公分(圖 405.2.2.1),而輪椅觀眾席位僅可由側面進入 者,則空間深度不得小於 150 公分﹙圖 405.2.2.2﹚。

圖 405.2.1

405.3 配置

405.3.1 位置:需設於鄰近避難逃生通道、易到達且有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 處,且若有3 個以上之輪椅觀眾席位並排時,需可由前後或左右兩 側進入該席位。(圖 405.3.1)

405.3.2 視線:輪椅觀眾席位 的視線清晰度應和其他 區域相同﹙圖

405.3.2.1-2﹚。

405.3.3 看護座椅:在輪椅觀 眾席位旁邊至少必須留 有一個看護座椅。

405.3.4 欄杆:座位前應設置欄 杆,欄杆高度 75 公分。

座椅未錯開之視線高度

前後排座椅錯開之視線高度 405.3.2.1

圖405.3.1

由前後方 圖 405.2.2.1 由左右側進入

圖 405.2.2.2

第五章 廁所及衛浴設施

501 通則

501.1 適用範圍: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廁所及衛浴設施者,其設計 應符合本章規定。

501.2 設計考慮使用對象:包括行動不便者及生活不便者,如輪椅乘座 者、使用枴杖﹙助行器﹚者、視障及聽障等。

501.3 位置:廁所及衛浴設施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並為獨立設 置,除小便器外,避免設於一般廁所之內。

501.4 地面:廁所及衛浴設施之地面須 堅硬、平整、防滑,尤須注意地 面潮濕及有肥皂水時之防滑。

501.5 高差:由無障礙通路進入廁所及 衛浴設施不得有高差,止水宜採 用截水溝。

502 廁所﹙Toilet﹚

502.1 淨空間:廁所及浴室空間內 需有直徑 150 公分以上之迴 轉空間。﹙圖 502.1﹚

502.2 門:門淨寬不得小於 80 公 分,並儘量橫向採用推拉門。

若採用推開門,門扇開關時,

不可進入 502.1 規定之淨空 間,及任何固定裝置之區域,

且門鎖具緊急鬆開機制,在緊 急情況下,能從外面開啟,並 朝外打開;門扇若採外開式,

405.3.2.2

圖 502.2 圖 502.1

應注意開啟時,門扇勿影響通 道﹙圖 502.2﹚。

建議:門淨寬 90 公分以上,且橫向推拉門設置於廁所之外側。

502.3 鏡子:鏡子之鏡面底端與地 板面距離不得大於 100 公分;

或鏡面傾斜 15°﹙圖 502.3﹚。

502.4 衣物掛勾:廁所內的衣物掛 勾距地板面 80 公分至 120 公 分處,前面及側面之空間必 須符合 208 手可觸及範圍之 規定。

502.5 置物架:應設置於距地板面 80 公分至 120 公分處,且其前面及側面 之空間必須符合 208 手可觸及範圍之規定。

502.6 求救鈴:廁所內應設置緊急求救鈴,其按鈕應設置兩處,一處在距 地板面 90-120 公分處,另一處距地板面 35-45 公分處,且按扭應明 確標示。

502.7 緊急訊號:應於馬桶正前方牆壁上,距地板面 150±3 公分處,設置 火警燈號警示設備。

503 馬桶及廁間

503.1 適用範圍:無障礙廁所設置 馬桶,須符合本節規定。

503.2 淨空間:馬桶周圍之淨空 間,不得小於寬 150 公分、長 142 公分﹙圖 503.2﹚。

503.3 高度:馬桶應使用一般通用 之形式,座位之高度為 43±2

圖 503.2 圖 502.3

公分,馬桶座不可自動掀起

﹙圖 503.3﹚。

503.4 側邊 L 型扶手:馬桶側面牆 壁需裝置符合 405 節規定之 L 型扶手,扶手水平與垂直長度 皆不得小於 70 公分,垂直向 之扶手中心線與馬桶座位前 端之距離為 25±1 公分,水平 向扶手上緣與地板面之距離 為 70±3 公分﹙圖 503.4﹚。

503.5 側邊水平扶手:扶手須為可 動﹙可為掀起式或水平移動 式﹚,使用狀態時,扶手中心 線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 35

±2 公分,扶手上緣距地板面 之高度應為 70±3 公分,扶手 長度與馬桶前端相等﹙圖 503.5﹚。

503.6 沖水控制: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設置於側邊,

不可設置於後方或馬桶蓋之後。

建議:手動沖水控制儘量設置於側牆,或加長控制肘,以利使用。

503.7 衛生紙捲筒:廁紙捲筒應距 馬桶前端左右各 20 公分內,捲 筒之出口距地板面應為 55-110

圖 503.3

圖 503.4

圖 503.5

公分。捲筒抽取口若位於扶手 下方應距扶手下緣 5 公分以 上,若位於扶手上方,抽取口 須距扶手上緣 20 公分以上﹙圖 503.7﹚。

504 小便器

504.1 位置:小便器如設置於一般廁所內,須設置於廁所入口近便之處。

504.2 無障礙空間:小便器前方須設置符合 205 節規定之無障礙空間,且 不得有高差。

504.3 高度:小便器之突出端距地板面不得大於 38 公分。﹝圖 504.3﹞

504.4 扶手:小便器二側及前方需設置扶手,垂直牆面之扶手上緣距地板 面 130±3 公分;平行牆面之扶手上緣距地板面 120±3 公分;2 垂直 牆面扶手之距離為 60±2 公分;兩側垂直地面之扶手外緣距離小便 器之突出端 5±2 公分﹝圖 504.4﹞。

504.5 沖水控制: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必須符合 208 節手可觸及範圍之規定。

505 洗面盆

圖 503.7

圖 504.4

505.1 通則:無障礙洗面盆或洗手 槽,須符合本節規定。

505.2 無障礙空間:洗面盆前方須符 合 205 節規定之無障礙空間,

及符合 206 節規定的膝部及足 部無障礙空間。

505.3 高度: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不 得大於 85 公分,且洗面盆下面 由地板面量起 65 公分內需淨空

﹙圖 505.3﹚。

505.4 水龍頭:水龍頭必須符合 209 節之規定。

505.5 洗面盆深度:洗面盆最深不得大於 16 公分,且洗面盆下方空間,

外露管線及器具表面不可有尖銳或易磨蝕之設備。

505.7 扶手:洗面盆得於後方牆壁兩側設扶手,下端距地板面高度 75±3 公分﹙圖 505.7.1﹚;或洗手台上緣設水平扶手長 60 公分,且水龍 頭不可阻礙扶手之使用﹙圖 505.7.2﹚。

506 浴缸

506.1 通則:無障礙浴缸須符合本節 規定。

圖 505.3

圖 505.7.1 圖 505.7.2

506.2 無障礙空間:浴缸前方之無障 礙 空 間 應 涵 蓋 整 個 浴 缸 的 長 度,如浴缸前端設有永久座椅 時,無障礙空間須延長至少 30 公分﹙圖 506.2﹚。

506.3 浴缸:浴缸長度不得大於 140 公分;深度以 52±3 公分為原 則,且底部須需設止滑片。

建議:浴缸內側接近上緣處,設置扶手。

506.4 座椅:可在浴缸靠背側加裝永久座椅或移動式的浴缸內座椅。移動 座椅深度須為 38-40 公分,且可安全地固定在浴缸內。永久式座椅 則深度不得小於 38 公分,安裝於接近浴缸的靠背側牆壁或浴缸側 緣,座椅面與地板面之距離為 45±3 公分。

506.5 扶手:側面牆壁需裝設兩處扶 手,以水平方式裝設,分別位於 距地板面 75±3 公分及浴缸上緣 13 公分處,扶手與出水側牆壁 的距離不得大於 38 公分,與靠

506.5 扶手:側面牆壁需裝設兩處扶 手,以水平方式裝設,分別位於 距地板面 75±3 公分及浴缸上緣 13 公分處,扶手與出水側牆壁 的距離不得大於 38 公分,與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