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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美國、英國、日本

表來源:Imrie and Hall(2001)

四、小結

從前述比較發現美國、英國及日本推動無障礙建築環的時間都在 1970 年之前(表 4-1.1),雖然日本強制規定時間稍晚,但是其在法 令推動之層次,與英、美、及紐西蘭同為法令完備之國家,且因我國 人與日本之身高尺寸較為相近,所以本研究以目前設計規範較為完備 的英國、美國及日本為對象,深入探討其無障礙設施相關設計規範之 法令定位、實質規定內容及研訂方式做比較分析,以作為我國研訂之

參考。

第二節 美國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規定

美國為聯邦國家,除憲法規定之基本人權等有關事項,由聯邦政 府制定法律一體適用外,其餘係由州議會自行制定。在聯邦法律層 次,與無障礙建築環境有關者,包括美國身心障礙者法(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及公平住宅法 1988 年 修正案(The Fair Housing Act Amendment, 1988 ),皆各有其設計 指引。

在州政府之法令層次,與無障礙生活環境有關者,主要為州政府 自行訂定之建築法,由於目前多數州皆採用美國國際建築法規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註 58,所以本研究以該法作為研究 對象。綜合前述,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系統如圖 4-2.1,而 各法令相關內容及設計指引或規範比較如表 4-2.1。

圖 4-2.1 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規定系統

58:美國的建築法規並非由聯邦政府統一規定,而係由民間協會制定再由州政府依據當地之地 理環境等,全盤或選擇性地引用民間制定之模式法規,經立法通過後正式成為該州之建築法 規,1997 年前,美國民間制定之法規主要有三種,惟已於 1996 年整合為國際法規委員會,

並在 2000 年第一次出版美國國際建築法規(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IBC),並定期三年修 正一次。

有關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及較詳細之內容介紹,詳上一期研究「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 築環境法令規定之比較研究」第三章第三節。

圖來源:「我國與英美日建築環境法令規定之比較」p.41 設計規範

(The Fair Housing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1992)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1994)

模式法規 由州政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 Accessible and Usable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2003, ANSI A117.1

表 4-2.1 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及設計標準ㄧ覽表

二、制定單位

本標準最早係由伊利諾大學之研究成果,經美國國家標準核定 於 1961 年公佈,並於 1971 年由標準局之秘書處(Secretariat)修 正。1974 年美國住宅及都市發展部加入秘書處,支援研究經費續做 修正。1987 年美國建管人員委員會(CABO)承接標準之祕書工作,

因此改由該單位負責研修。1998 年美國建管人員委員會與另二大法 規制定委員會整合成為國際建築法規委員會(ICC)註 61,而此規範 之修正工作也由該委員會承接。

三、制定方式

此規範早期係由大學之研究成果經委員會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