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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跨文化適應的場域,也是衝突的主要來源。雙方所呈現語言、文化的衝突現象,

即是本論文所要探討的問題意識。故本計畫預計達到下列目的:

壹、 分析文化衝突點,提供給人力仲介公司,在引進外籍看護工時,作為重要參考 資料。協助外籍家庭看護工來台灣後,在台語家庭從事看護工作,能順心如 意,縮短不良適應期。

貳、 提供公部門主管機關,未來引進外籍看護工到台灣工作的政策施行方針,提供 一個思考的方向。

參、 收集與整理台語看護用語語料,提供外籍看護工語言資源,能與病人、病人家 屬溝通,減少語言與文化的衝突,使這些外籍看護工能盡快融入台語家庭、喜 愛台灣,並成為被看護家庭的好幫手。

第三節 名詞定義

壹、 看護工

「看護工」3此項工作名稱繁多,主要起源於醫院體系或照護機構,各國未有統 一之稱謂。在國內出現的職稱例如佐理員、看護工、護佐、病患服務員、照顧服務 員或陪病員等。早期學者認為:看護工是指未經過專業的護理訓練、從事事務性的 工作人員,如換床單、尿布等。指出看護工的工作內容包括協助病患下床、移位、

洗臉、刷牙、洗澡、修飾、鋪床、換尿布,需要替臥床的病人每兩小時翻身一次以 及記錄一些文書的常規工作,如記錄生命現象及腸蠕動情形等。

貳、 外籍看護工

外籍看護工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在業務上確實有 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之工作。雇主依規定聘僱 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

3 引自陳秀惠,〈外籍看護工生活品質相關因素探討〉,《醫護科技期刊》,14 卷 1 期(2012)︰5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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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依我國就業服務法「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規定外籍看 護工指定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 機構看護工作:

在第二十條規定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 相關事務工作。

二、 家庭看護工作:

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4

本研究所指之外籍看護工,係指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 顧等相關事務工作者之「家庭看護工」。病人需至醫院做醫療時,外籍看護工需跟 隨病人前往照護。外籍看護工工作的地點,須隨被看護者暫時的移居而變動住所5。 外籍家庭看護工(一)調派至雇主或他人之住(居)所:雇主得免經勞委會許可,

雇主可調派外籍看護者隨同被看護者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二)當被看護者進出醫 療院所作必須之治療時,外籍看護工應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照料該被看護者。但 是被看護者至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須事先由 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外籍看護工,隨同被看護者至上 開病床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二個月,期滿後,雇主 得申請延長,惟一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三)雇主調派所聘僱之外 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 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從事家 庭看護工作,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二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

4 〈就業服務法〉〈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

5 2007.12.03 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 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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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一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 列條件之一:

1、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2、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

參、 台語家庭外籍看護工

本研究所指「台語家庭外籍看護工」係指在母語為台語的家庭中,從事家庭看 護工作者並且依我國就業服務法〈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 規定所僱用之外籍勞力者。

肆、 主要看護者

當被看護者到醫療院所就診或住院醫療時,醫護人員需要和主要看護者—病人 家屬,共同討論病人病灶、治療方式及療程。對於病人無法自我表達意願,醫護人 員常需要與病人配偶或子女們共同討論,主要看護者要將決定告知醫療院所醫護人 員並簽具醫療處置方式同意書。醫護人員所認定的主要看護者,係依法律規定已達 法定年齡而具有婚姻關係者,指配偶,其次是兒女們。未有婚姻關係為直系尊親屬。

民法親屬篇第四編親屬第五章扶養,對於主要看護者的界定有明文規定如下:

第 1084 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第 1114 條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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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5 條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 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外籍看護工來臺灣從事看護工作,所要密切互動的對象除了病患以外,就是要 和病人的主要看護者共同照顧病患。因此與主要照顧者之間的互動,因為語言、文 化差異所發生的衝突,是本論文需要探討的重要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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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回顧

本節將先討論台灣外籍看護工,在台語家庭所做長期照顧服務的內涵,說明這 些外籍看護工,在個別雇主家庭的實際工作狀況。接著進而探討跨文化溝通面臨的 困境,若要克服文化衝擊需要有哪些能力與技巧,再者討論國內對於外籍看護工台 語學習資源的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