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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長期需求外籍看護工的家庭而言,能縮短外籍看護工面對文化差異的適應,

儘快融入臺灣職場新環境,協助家屬幫忙照顧病人非常迫切需要。病人家屬須要強 化他的看護技巧,使其能正確操作簡單一些醫療器具和照護的護理技巧,這些是外 籍看護工必須做好的基本功夫。同時,外籍看護工必須養成愛整潔的習慣又能保持 身心健康,才能提供病人舒適的照顧服務。此外外籍看護工也必須具備愛心,做事 細心及兼具同理心,在病人病痛、內心鬱悶、發牢騷時給予安慰;需要有警覺心,

才能隨時保持警覺,當病人有異狀時告知家屬,即時採取適當的處置方式。

外籍看護工來台灣之前,國外人力仲介公司提供了語言學習及簡單的看護技 巧,例如:操作鼻胃管灌餵食技巧、協助病人沐浴、為臥床病人擦澡技巧、定時為 病人翻身及拍背技巧等。來到台灣之後,若是病人到醫院就診或住院醫療時,醫院 護理人員能再次給予協助,提供正確的護理技巧,教導外籍看護工如何正確照顧病 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也提供了電視節目-「老人照顧工作」的指導,

傳授長期看護病人的基本訓練。「老人照顧工作」是一個政府公部門製作的電視節 目,透過媒體大量播放,提供需要長期看護者家庭,訓練看護工照顧技巧的節目,

是相當好的的公共社會資源。但是這個節目全程以華語播出,並未提供其它族語,

例如:台語、客語、或是原住民的語音服務,更無提供多元族群語音的配音版本,

如台語版本、客語版本、或者是原住民等語音版本。未能提供副語、不同語音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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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選擇機會,對需要學習「老人照顧工作」的其他語族而言,完全漠視他們的語言 權。顯現出政府公部門獨尊「華語」,忽略多元社會不同語言族群的權利,是一個 不正義的社會現象。哲學家 John Rawls 有一句名言講:「社會上所有成員都享受到 充分的權益時,這個社會才是正義的社會」31。臺灣長期以來受到外來政權的輪替執 政,外來政權一踏上這塊土地,執政者就立即推展的所謂的「國語」政策,致世居 台灣本土的各族群語言已經有明顯的『死亡的症頭』,母語流失嚴重,社會若是不 普及臺灣書面語,推行母語教育,母語遲早會慢慢滅亡的地步32

日本學者鈴木敏和將語言權定義作:『所謂的語言權係指自己或自己所屬的語言 團體,使用其所希望使用的語言,從事社會生活,不受任何人妨害的權利33。』 (鈴 木敏和(2000:8-14;胡慶山,2002;引自施正鋒, 張學謙,2003) 語言權的面向有 個人層次,要求語言權的主體應該是弱勢語言使用的團體;其中語言權的主張內容 是復興繼承族語,追求自己文化的認同。「從事社會生活」指的是:(1)在家庭中使 用母語上聯絡情感。(2)保障「學校教育所使用的語言」;在學校教育中能到以母語 接受教育。(3)能在大眾傳播媒體中收視母語節目,能確保大眾媒體少數語言的使用。

少數語言使用的權利,必須透過法律制度與設置保護少數者語言權的政府機構。以 這個定義來看對弱勢族群,語言權的目的就是要求族語能在社會生活使用的權利,

發揚族群的語言與文化。語言權需要一方面爭取語言生存的權利,一方面在政治上 爭取享受一項被承認的基本權利。弱勢語言族群透過語言權的立法,通常是為了保 障弱勢語言不受到強勢語言的威脅。語言權的發展和近代社會政治有關係:包括民 族主義崛起、民主思想和教育的普及公共媒體的發達、都市化和人口大量遷徙 (施

31 引用黃宣範,《語言、社會與族群意識—臺灣語言社會學的研究》(台北:文鶴出版有限公司,

2008),頁 446。

32 鄭良偉,《演變中的台灣社會語文》(自立晚報社文化出版部,1990),頁 5。

33 引自施正鋒、張學謙合著,《語言政策及制定『語言公平法』之研究》(台北市:前衛出版,2003) 頁 13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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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鋒、張學謙:262)。語言的延續決定在三個因素:(1)制度的支持;(2)經濟力量;

(3)人口。(黃宣範,1993:422)弱勢族群在強勢語言的壓迫下,弱勢語言就如此慢慢 失去活力,逐漸走向死亡。為欲爭取族群存活的機會,弱勢族群就會起來抗爭,爭 取語言權的立法,以保障族語生存的權利。台語是本島多數人的語言,因為殖民政 府的殖民語言政策,口說台語被灌予低俗、不雅的次級文化,為了台語的存活,需 要爭取語言法的立法,保障台語生存的權利。

比利時就是一個抗爭爭取語言立法權的例子,比利時曾因為過去獨尊法語,歧 視佛來明語(荷蘭語),致使引起嚴重的語言抗爭。講法語的統治政權長期不理會佛來 明人爭取語言平等的訴求,經過抗爭,國會才通過語言平等法案。1930 年代制定四 項語言法規,規範公共服務、司法、教育和軍隊領域語言的使用。比利時行政、司 法、教育在語言使用,用領土原則將領土分割做四個語言區:因為歷史的因素,在 北邊設置荷語區、南邊設法語區、首都布魯塞爾設雙語區、東邊九個小鄉鎮設德語 區。另外在各語族文化共同區的交界處附近,為著顧全分界地的城鎮內,有兩種語 族混合使用居住處少數居民的權利,設有「語言便利行政區」。當地政府接受少數 語族居民正式提出申請後,他們可以使用母語書寫或是接收官方文件,成為他們和 官方聯絡的公文書面語。依雙語法律的規定布魯塞爾所有公共行政機關,包括學校、

行政單位、病院、街路名稱都須要遵守雙語原則實行。雙語政策的推行在硬體的街 路路牌、政府公告、公文和法律規章都有徹底實現。

過去臺灣的語言政策,規劃上並未在憲法、語言法、廣播電視法中設立保護弱 勢語言使用的規定、設立保護少數者語言的政府機構、制定消除語言歧視課程的相 關教育法規和促成健全傳播媒體實現語言權的廣播電視法。一直到 2007 年 1 月 3 日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正式宣告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時 代來臨。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 頻道節目之製播,以不同族語全程播放電視節目,提供國內外重要資訊。但對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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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說台語的族群而言並無提供專屬頻道製播台語電視節目,是不尊重說台語的語言 權,是個不公平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