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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定義、研究範圍、對象與研究限制

第三節 名詞定義、研究範圍、對象與研究限制

一、 名詞定義

為便於本研究之分析與說明,如上針對相關名詞加以解釋定義,包括社會住宅、

弱勢族群、老人、貧窮線、未婚女性,茲分別定義如下。

(一)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

依據住宅法第三條所稱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 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二)弱勢族群(Minority group)

弱勢族群指的是社會中某些成員,對自己的生活較缺乏控制力和主宰力;這群成 員處於其他團體所支配的社會,其所接受的教育、追求成功、財富與個人幸福的機會,

遠比其他團體有限。蔡文輝等(1999)認為弱勢族群,又可稱為弱勢團體,相對的就 是優勢族群(majority group),或稱為強勢團體而言,在社會、政治、經濟地位上較居 劣勢或受到壓榨的團體。依據整體住宅政策明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經濟弱勢者包 含低所得家庭、單親;社會弱勢者則包含身心障礙者、獨居或與配偶同住之老人、受 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愛滋病患者、原住民、遊民、災民等…。在當前社會中,

單親家庭、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家庭與生育子女三人以上之家庭一向被視為是主要的 社會弱勢群體。

本研究所稱不同類型弱勢族群,係依據住宅法第四條規定十二項家庭。住宅法所 稱十二項家庭包括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特殊境遇家庭 3.育有未子女三人以上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5.六十五歲以上之 老人 6.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7.身心障礙者 8.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 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9.原住民 10.災民 11.遊民 12.其他經主管機關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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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者。

本研究依前述十二項家庭,進一步縮減成 65 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單親家庭、原住民與未具特殊身份者等 6 類,並以同時具備一種身 份別者、二種身份別者、三種身份別者(含以上)定義為不同類型弱勢族群者。首先,

本研究所稱一種身份別者為僅具備前開 6 類身份之人;所稱二種身份別者為同時具備 二種身份之人,例如同時具備 65 歲以上老人且又具身心障礙之人;所稱三種身份別 者(含以上)為同時具備三種身份之人,例如同時具備 65 歲以上老人、且又是身心障 礙者及低收入戶之人。

(三)老人(Elders)

人口統計學家將人分為三階段之人口類型,15 歲以下和 65 歲以上者為經濟依賴 人口,16 歲以上至 64 歲之間者為經濟勞動人口,老年人則定位於 65 歲以上之依賴 人口。根據我國之「老人福利法」第二條中規定,老人的年齡標準;年滿六十五歲以 上者稱之為「老人」(old person)。但是,有的學者認為老年並非全以年齡來界定,

而應將「生理」、「心理」、和「社會」三種情況合併考慮,(許皆清 1990),並從生物 學、醫學觀點、社會學與老人學等角度來界定。社會學家將老年人定義為三種,分別 為生理的老年:因身體上機能殘障,缺乏正常活力,不能工作者。心理的老年:因精 神活動能力頹喪,心理失常,意志消沉,沒有奮鬥創造精神之人。社會的老年:根據 退休年限之標準而訂,依產業不同定為 60 歲或 65 歲為退休年限。如我國公務人員即 是以 65 歲做為退休年限。 綜合上述,本研究依據老人福利法內容所規定老人之定 義,將老人定義於法定規定之年滿 65 歲以上之銀髮族群,以作為後續研究依據。

(四)貧窮線(Poverty line)

貧窮是家庭經濟福祉的另一項關注議題,貧窮線「象徵人民可獲取最基本的物質 生活」的標準。貧窮線的定義,依國情及政策目的不同而異,國際上一般按絕對貧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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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olute Poverty)、相對貧窮(Relative Poverty)或主觀貧窮(Subjective Poverty)界定目 前 OECD 及歐盟採相對貧窮概念,以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50%或 60%為貧窮線,

可支配所得低於貧窮線者即屬貧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率稱之為貧窮率;我國目前並 沒有法定之貧窮線,亦無對應概念下之貧窮率統計,現行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以每人 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所定之「最低生活費」(所得條件)雖與 OECD 所採貧窮線概 念相近,即低收入戶之認定標準,本研究所指貧窮線即指低收入戶,係依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新制社會救助法第 4 條最低生活費標準。

(五)未婚女性(single female)

單身(singleness),從英文的字面上來看,具備雙重意涵。一是用來借定婚姻狀 態,指稱非婚姻狀態(not married),包括未婚、離婚、喪偶者。另一意涵,則是以 居住形態來界定,指單獨居住者。目前,學術界定或是大多數人的習慣用法,都是意 指婚姻狀況。而本研究所稱「未婚」,是以婚姻狀況來做界定,係指非婚姻狀態之女 性,包括未婚、離婚、喪偶者。

二、研究範圍、對象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範圍以屏東縣申請 105 年度整合住宅租金補助申請人名冊為問卷發放對 象,研究範圍僅限於屏東縣。

(二)研究對象

本研究對象以屏東縣政府 105 年度整合住宅租金補助申請人名冊為基準扣除人 數過少之身份類別,包含家庭暴力、安置、寄養結束無法返家且未滿 25 歲、感染人 類免疫缺乏病毒者等,將研究範圍聚焦於前項住宅租金補助申請人名冊中 65 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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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單親家庭、未具任何特殊身份等 6 類,茲分述 如下:

1.老人:老人福利法第 2 條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2.身心障礙:經屏東縣政府核定列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3.原住民:具備原住民身分者。

4.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規定,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 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者。即由屏東縣政府核定列冊補助之低收入戶。

5.單親家庭:包括離婚或未曾結婚之單一父或母並育有未滿 18 歲之未婚子女所 組成的家庭。

6.未具任何特殊身分:未具上述特殊身分者。

(三)研究限制

1.本研究所探討之對象僅以屏東縣政府 105 年度整合住宅租金補助申請人為範 圍,無法進行跨年度的分析比較。

2.因囿於研究人力、時間與經費有限,無法針對母群體逐一進行問卷調查,因 而改採分層隨機抽樣,並透過統計分析軟體,儘量將誤差值控制於研究可接 受的範圍本研究所探討之對象僅以屏東縣政府 105 年度整合住宅租金補助申 請人為範圍,無法進行跨年度的分析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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