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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定義

以下分別說明本研究中對於中央機關、高階公務人員、核心 能力等重要名詞涵義。

ㄧ、中央機關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機關係就法定事務,有 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 權力之組織。院為一級機關,部會為二級機關,二級機關所屬之 各級機關,依其層級,稱為三級機關、四級機關。政府機關有中 央行政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之別,復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 規定,所稱地方行政機關,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在上述以外者為中央行政機關。本研究 係以中央機關為主。

二、高階公務人員

政府機關的主管職務按其職位高低與所負職責之異,一般可 區分為三大類: 高階主管、中階主管、及基層主管。我國文官體 系以職稱、職等來作區分與定義,分簡、薦、委三等,並以 1 到 14 職等以為對應。簡任範圍為第 10 至 14 職等,薦任為第 6 至 9 職等,委任為第 1 至 5 職等,分別區分為高階、中階以及基層公 務人員,其中科長為中階主管,司處長為高階主管。中央機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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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十二職等司處長為高階主管,簡任十一職等副司處長為高階 副主管,薦任九職等科長為中階主管。本文中所探討之高階公務 人員係參考其他國家高級文官之定義與範圍以及我國考試院通過 文官興革方案中未來欲建構之特別管理制度之實施對象,並考量 我中央機關現行實際決策之人員之多寡,再現定範圍至行政院及 其所屬機關內十二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即前揭所述之高階主管,

如表 1-2。

表 1-2

我國公務人員官等職等對照表

官等 職等 主管範圍

簡任 10-14 12 職等司處長或 12 職等以

上之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之 高階主管

薦任 6-9 9 職等科長為中階主管

委任 1-5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核心能力

依學者 Spenser&Spenser 之定義,職能係執行其各項職責 時,皆能產生高績效,所應具備之主要知識、技術與能力稱之 (Spenser&Spenser,1993)。訂定職能內涵的主要目的,在協助從 事該項職務的人,如何裝備自己,俾能勝任所賦予的任務。而為 了因應多變的時局,每一個「職務」所應具備的「職能」,應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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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加以檢討修訂,而執行該項職務的人,也需要不斷的充實自己 以具備足夠的職能。

「能力」的概念在 1970 年代被提出來,當時主要目的是針對 高等教育普遍運用智力測驗來篩選學生的運作方式提出質疑,學 者認為應重視實際影響學習績效的能力,而非智商

(McClelland,1973)。相對應於教育領域的研究,在組織管理領 域,也應體認到能力概念較過去強調的工作技術及技能等,應更 具有完整性。其後續的研究有發展出工作能力評估方法(Job Competence Assessment Method),對以往重視工作分析、工作 說明書的情況,企圖加以改變,並嘗試從表現優秀主管人員或高 績效員工等工作者身上,找出達成高績效的能力因素(Spencer &

Spencer,1993),再將這些高績效、高表現工作者所共同具有的 能力加以歸納分析,找出此項工作關鍵能力並建立模型

(competency model)以為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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