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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與流程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一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第一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本節分為研究方法與研究流程兩個部分進行探討。

壹、研究方法

為達成研究目的,本研究採用之研究方法包含文獻分析、專家訪 談、焦點團體訪談、德菲法與模糊層級分析法等,分別說明如下:

一、文獻分析

在本研究初始階段進行,蒐集相關文獻加以分析,以探討我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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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高階文官核心能力的定義、內涵、特徵與相關指標,並歸納相關 理論基礎,據此,發展初步的高階文官核心能力指標內涵與架構。

二、專家訪談

專家訪談為尋求相關議題的學者專家進行訪談,採用半結構的方 式訪談,訪談的結論與文獻分析的指標內涵與架構做分析與修正,以 此做指標初步初稿的修正。

三、焦點團體訪談

焦點團體訪談為了檢定前述發展出的指標初步初稿,確立指標的 初稿作為發展問卷的基礎。

焦點團體訪談法(focus group)是學者 Robert M. 在1941年發 展出來的,當時稱為焦點式訪談(the focused interview)。焦點 團體訪談法是一種質化研究法(Morgan,1988)。自1950年代,企業 開始廣泛地運用在市場行銷和調查方面。焦點團體訪談目的一開始設 計目的,在於針對達不到大型民意調查人數的團體,又試圖了解他們 如何行動、思考與感受(Bellenger, D., Bernhardt, K. &

Goldstucker, J.,1976 ; Stycos, 1981)。近年以來,社會科學領 域的學者開始重新反省與思考焦點團體可能對社會科學研究的貢獻

(Morgan, 1993),遂逐漸擴展應用至傳播、衛生、教育以及心理學 領域(王文科、王智弘譯,1999;祝春紅,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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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Vaughn等建議,焦點團體最好使用在執行探索性研究之時。

一項研究進行時,焦點團體訪談常被使用,在於使得研究發現能精確 化以及尋得進多的闡釋 (Vaughn, S. & Sinagub,1999) 。

Vaughn, S. & Sinagub (1999)指出焦點團體有多元的定義:(1) 是由欲探討議題的個人集合而成的團體,這個團體依照研究者的要 求,針對選擇的主題提出觀點,稱之;(2)焦點團體是由六人至十二 人具有同質性所組成的小團體;(3)過程經由主持人依照事先準備的 問題,引發參與者的態度與想法並反應意見;(4)焦點團體不會製造 量的資訊,投射到大的母群。另有學者對焦點團體訪談定義補充:

(1) 焦點團體是經由立意取樣,選取個人集合而成的團體,這群人就 選擇性的主題,呼應研究者的要求,就其學識與經驗,充分提出廣泛 觀點;(2)焦點團體訪談在特別設計的場所(facilities)中進行,

會議時間通常會持續進行一個半到二個半小時,時間由主持人掌控,

不宜太長;(3)焦點團體訪談的目標,不是在追求建立共識,重要的 是在於獲得對特別問題所持有的廣泛意見,因此個人發言時間不宜太 冗長,發言內容要求具體且聚焦;(4)焦點團體訪談是需經過適當的 安排與設計,所獲得的發現均是來自訪談實錄內容的歸納與分析。(王 文科、王智弘譯,1999;祝春紅,2000;歐素汝譯,2000;陳向明,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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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焦點團體法的運用方面,Merton & Kendall(1946)認為:焦點 團體最好在執行探索性研究時使用,當對有關的主題知之有限時,焦 點團題特別適用於探索性研究。

Steward & Shamdasani(1990)對於適用的時機也說明:焦點團體 多被用於研究計畫的早期,然後接著進行其他提供大量受訪者較量化 資料類型的研究。隨著大規模量化調查的分析,焦點團體也被證明是 有助益的,焦點團體的使用可幫助解釋量化資料,並增加由較結構性 調查得到資料的深度。 (歐素汝譯,2000)。

綜合學者對焦點團體法的優點及限制整理說明於後。焦點團體訪 談的優點:(1)焦點團體訪談可使研究者直接與受訪者互動,可釐清 不清楚的觀念,也可發現一些非預期的重要問題或研究變相,研究者 也可觀察非口語(non-verbal)的資料。(2)焦點團體訪談的開放式 回答方式使研究者有機會得到大量豐富且以受訪者自己的話來表達 的資料。(3)焦點團體訪談讓受訪者可以回應及再回應其他團體成員 的回答,這種團體背景的綜力(synergistic)效果引發個別訪談中 未發現的資料。 焦點團體訪談的限制:(1)焦點團體訪談的參與者無 法概推到較大人口群。(2)受訪者之間以及受訪者和訪談者之間的互 動,可能限制結果概推力(generalizability)。(3)互動、開放性 的反應可能使參與者提供他們認為社會可接受的答案。(4) 焦點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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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芝儀、李奉儒譯,1995;洪淑媚,1998;王文科、王智弘譯,

1999;歐素汝譯,2000;陳向明,2002)

四、德菲法(Delphi)

德菲法是針對主題邀請數位專家以匿名、書面的方式進行有系統 的意見表達,透過多次的意見交流,每次以統計方式呈現集體意見,

將分析結果連同新問卷分送各專家,作為修正先前意見的參考,如此 反覆進行到各專家間的意見差異降至最低為止,形成一致性具體共識 的一種研究法。

(一)德菲法的概念

德菲法在 1948 年由藍德公司(Rand Corporation)發展完成,命 名源於古希臘神廟「德菲(Delphi)」,取其信望與權威之意。美國藍 德公司受美國空軍委託實施一項被稱為德菲法計畫的預測,預測蘇聯 以原子彈攻擊美國可能產生的結果,而發展出一種透過群體溝通歷程 的預測方法。1964 年,Gordon & Helmer 於藍德公司報告書上正式 用德菲法進行長期預測的問題(Linstone & Turoff , 2002)。德菲 法早期用於解決軍事決策問題,1960 年後逐漸應用至其他領域 (Kreisel, 1984; Richey, Mar & Horner, 1985)。

(二)德菲法的特性

德菲法屬於群體決策(group decision making process)技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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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法的特性如下:

1.結構化

為使群體能有效溝通,提供一種結構化的資訊流通,其運作方式 是利用連續的結構化問卷,進行反覆的調查。

2.匿名化

避免團體中從眾效應及威權服從情形,採用匿名方式,讓專家小 組成員自由表達意見,提出不同層次的意見與看法。

3.專家判斷

每次調查後,填答者再根據回饋資料重新作判斷,如此反覆,直 到學者專家間的意見差異降至最低程度。最後呈現的群體判斷的集中 量數和意見分析,可反應出群體共識的程度和不同意見的分佈情形。

4.回饋控制

德菲法對樣本的一系列詢問,並提供前次團體反應情況,供當次 回答之參考,是一種介於問卷調查法與會議法之間的研究方法。因 為採重複施測回饋控制,可以避免部分誤差變異的發生,以達成穩定 性、一致性的信度與工具的正確性效度。

5.書面文字表達

以紙筆方式進行溝通,參與的小組成員以書面提出個別的觀點,

並以文字敘述方式回應問卷,可使小組成員有充足時間認真的思考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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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以提出明確極高品質的意見(Dallkey,1969;Murry &

Hammons ,1995 ;吳雅玲,2001)。

本質上,此法是依賴參與者之經驗與認知,以及直覺和價值判 斷。為避免參與者之間互相的影響,此法通常採用郵寄問卷的調查方 式,來獲取各領域專家的觀點。整個過程中,參與者以匿名的方式回 答問卷。在每一次回收問卷並加以整理之後,再寄發給每一位參與者 做參考,讓每位參與者對自己先前的預測有重新修訂的機會。如此反 覆幾次,直到達成協議為止(林素貞,1986)。重複的次數端視認同的 程度而定,一旦共識已達成或足夠的資訊已獲得,流程即可停止。但 重複次數仍不宜過多,Green, Hunter, and Moore(1990)認為2至3 回的問卷足以達成共識,如果再多加次數,參與者可能不再修訂對於 議題的意見,而且會降低問卷的回覆率。

(三)德菲法的適用

德菲法之適用時機為決策過程中之預測、分析、評估和高階層決 策目標的建立,尤其是在下列情形時(郭乃文,2000):

1.缺乏足夠的資料與數據時。

2.當理論、模式定量方法有所欠缺時。

3.疑難問題,需訴諸專家之腦力激盪時(brain storming)。

4.當意見分歧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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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匿名方式反應不同觀點,達多元化整合思考的效果。

6.非計量之效益分析,以評估或選擇不同方案時。

德菲法能夠包容多元化之觀點與意見。在評估過程中,個人價值 判斷很難避免,故慎選參與者為此法是否適用得當之關鍵。因此在評 選參與的專家之際,除需考慮其專業素養之外,對於此法之諳熟度、

經驗等皆須列入考慮(唐研理,1999)。

郭乃文(2000)指出德菲法在使用時須注意的原則:

1.多元化選取參與者。

2.匿名方式為之。

3.問卷設計重視參與者之意見回饋。

4.分析結果為相對權衡尺度而非絕對值。

5.明確標示問題的定義與內涵。

(四) 德菲法的優缺點

德菲法在使用上具有下列之優缺點(Hwang and Lin,1987;吳清 山與林天祐,2002):

1.優點:

(1)匿名回覆,避免少數人影響或操縱結果,可避免人際互動的 問題或摩擦。

(2)可涵蓋範圍較廣,成員能夠平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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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員有足夠時間熟慮每個項目,必要時還能查閱所需資料,

並填入問卷中。

(4)不必須要大量樣本。

(5)有助於對於未來作精確的預測。

2.缺點:

(1)需要耗費大量時間,速度慢且浪費時間。

(2)缺乏互動,不易激發創意。

(3)填答者可能不瞭解問卷。

(4)邀集少數學者專家不一定能代表多數人的意見。

(五) 德菲法的實施

主要的實施步驟如下:

1. 參與者樣本選取:為使所獲得結果具有效度,參與者應為具代表 性的專家,Delbecq(1975)認為參與者應具備對問題的瞭解、擁 有豐富資訊與人分享、參與熱忱、認定所提供資訊確有利於結果 等特質。Stephen與William(1984)認為選擇參與者應考量其背 景,最好包含不同理念或地位的成員,以加強德菲法的過程。樣 本數原則上宜採小樣本,如為異質性小組以5至10位即可,如為同 質性小組則約15至30位為宜,小組成員在10人以上時,群體誤差 較,可信度較高(Dallkey, 1969; Delbecq, 1975),確認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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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即應聯絡、說明問題性質、實施程序、所需時間、協助即報酬 等事項,以增進參與者的合作與責任。Taylor and Judd(1989)更

後即應聯絡、說明問題性質、實施程序、所需時間、協助即報酬 等事項,以增進參與者的合作與責任。Taylor and Judd(1989)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