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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界定

第三節 名詞界定

一、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簡稱小作所)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是以小型化、社區化方式經營,招收學員以 20 名為上限 的小型作業場所,提供身心智障礙者在原來熟悉的生活圈生活,以一週作息 20 小時為要求,機構提供作業活動、休閒活動及社區融合等活動內容,提供身心障 礙者有選擇個人工作(作業)與生活的權利,經由參與活動的過程將個人特質與能 力發揮出來。日本將之稱為「小規模作業所」,其內容與臺灣小作所相同。

二、學員

各機構對小作所學員有不同的稱呼,如服務受益者、服務使用者、甜心、個 案等,本研究皆以學員來統稱。

三、心智障礙者

心智障礙者: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發展遲緩、精神障礙、智能障礙、自 閉症者、及伴隨智能障礙的多重障礙者。

(一) 智能障礙者

2013 年衛生福利部令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採用國際健康功 能與身心障礙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簡稱 ICF),對智能障礙定義為在 ICF 八大分類之第一分類之神經系統構造及 精神、心智功能,對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

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

根據衛生署於 2008 年公布「身心障礙等級」定義:智能障礙係指在成長 過程中,心智的發展停滯或不完全發展導致認知、能力和社會適應有關之智能 技巧的障礙稱為智能障礙。其中智能障礙等級分類如下(衛生署,2008) : 1. 極重度: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

齡未滿三歲,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他人長期養護的極 重度智能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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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

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間,無法獨立自我照顧,

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他人長期養護的重度智能障礙者。

3. 中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四個標準差(含)

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六歲以上至未滿九歲之間,於他人監護指導下 僅可部份自理簡單生活,於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但無獨立自 謀生活能力的中度智能障礙者。

4. 輕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二個標準差至三個標準差(含)

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在特殊教育下可部份 獨立自理生活,及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的輕度智能障礙者。

(二)自閉症者

根據教育部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在民國 101 年修正為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所稱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 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 上有顯著困難者。輕度自閉症的智能通常在一般範圍內,而中度到極重度自閉 症者都常兼有智能障礙,在生活上常需仰賴他人照顧,缺乏生活自理能力。

1.溝通方面:不會恰當回答問題,只講自己感興趣的主題,不管對方反應;在 語文字詞的使用上,常會有鸚鵡式的仿說,難以理解言談下的隱藏含意、雙 關語、流行語彙;對問題堅持,會一直詢問不恰當的問題,亦不懂得如何與 人維持一來一往的談話,不瞭解如何開啟、延續、修補、轉移或結束話題。

2.社會互動方面:由於溝通功能不佳、對他人情感理解困難,自閉症者在社會 互動方面一直有其困難。與社會環境互動時,自閉症者會持續對社會情境的 判斷認知出現困難,不瞭解約定俗成的不成文規矩。與他人互動時,很難理 解一般人際關係、難表達情意,又有一些固執化的堅持,在不能變通又不知 如何表達時會鬧情緒。不善於解讀肢體語言與面部表情,也不善以面部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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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勢表達情意,難同理或同情別人,難與人建立持久的友誼。

3.認知與固著行為:自閉症者會對於某些物品或自我感官刺激表現出極大的反 應,包括特殊的感官偏好及偏惡,或特別偏好某些物品或物品的某一部份。

自我感官能力上,擅長視覺處理,拙於聽覺處理,有些自閉症者擁有過目不 忘的能力;事物學習或處理上,自閉症者雖表現出良好的機械性記憶,但無 法依此類推,不會舉一反三,有固著的做事程序,難以規劃組織,也難以接 受彈性變化。

(三)精神障礙者

依據陳俊欽等人(2001)所譯精神醫學書籍,精神疾病病症包括情緒異常、

失自我感和失真實感、知覺的障礙、思考的障礙、記憶的障礙、意識的障礙、

注意力與集中力的障礙以及病識感(劉沛均,2013)。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 明定之 14 種障礙類別之一「慢性精神病患者」;依照衛生署的(鑑定)定義,

由於罹患精神病,經必要適當醫療後未能痊癒且病情已經慢性化,導致職業功 能、社交功能與日常生活適應上發生障礙,需要家庭、社會支持及照顧者,其 範圍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狀態等(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編印,

1999);其障礙程度又可分為輕、中、重度、極重度四個等級。

1. 輕度:職業、社交功能退化,在協助下可勉強維持發病前的工作能力,或 在非庇護性工作場所工作,毋需他人監護,即具日常生活自我照顧能力者。

2. 中度:職業、社交功能退化,經長期精神復健治療,可在庇護性工作場所 發展部份工作功能,亦可在他人部份監護下,維持日常生活自我照顧能力。

3. 重度:職業、社交功能退化,需施以長期精神復健治療,以維持其日常生 活最基本自我照顧能力,並需他人監護。

4. 極重度:職業、社交、日常生活功能退化,需完全仰賴他人養護或需密切監護 者。

(四)癲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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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種再發性的腦部細胞瞬間活動異常所引發的臨床現象,每次發作通常 持續約數十秒至 3 分鐘,一次發作很少超過 5 分鐘,臨床現象有各種不同的表 徵,包括有意識障礙、肢體抽搐、舉動異常(如自動症)、皮膚感覺異樣等等,

在發作時,電器生理學檢查(如腦波記錄圖,或腦電圖)顯現一大群腦神經細 胞有異常性的齊發放電狀況(社團法人臺灣癲癇之友協會)。

1. 大發作(全身痙攣或抽搐)。不預期的喪失意識、倒地、手腳僵硬、牙關緊閉、

口吐白沫,肢體抽筋,有時伴有大小便失禁。一次發作的時間約 1~3 分。

2. 典型失神型小發。(常發生在小孩子,偶而發生在大人)。數秒鐘的瞪眼、失 神一呆呆的(眼睛有時張得相當大)或眨眼動作,在說話或動作時會停止說話 或中止動作(與外界暫時失去聯絡)。每次發作約 10~30 秒。

3. 單純局部運動性癲癇發作。局部(常見於手、腳、臉)的抽搐,有時擴散到一 側肢體、或合併頭部或上身痙攣性的轉向一側(病人通常是醒著)

4. 單純局部感覺性癲癇發作。局部(常見於手、腳、臉)之皮膚感覺異樣(如蟲 爬等)。

5. 其他單純局部癲癇發作(沒有意識喪失)。預感發生時,覺得腹部有一股氣往 上衝、聞到怪味道、看到很奇怪的閃光、聽到奇怪的聲音、感覺與外界環境 陌生或有似曾相識的感覺、心悸頭昏或伴隨有雞皮疙瘩發生。

6. 複雜局部癲癇發作(有合併意識障礙)。A、單純意識障礙,類似昏厥。B、

合併自動症(如口中喃喃自語,旁人聽不懂他在說什麼,漫無目的的手亂抓 東西,扯衣解鈕,做鬼臉等)甚或東走西走,有些人可以游泳、跑步或繼續 騎車。

7. 點頭發作(好發 12 個月大的嬰兒)。呈膜拜狀,兩手突然向前伸、軀體向前 屈縮、頭部向前屈一類似朝拜或點頭的動作(有時身體呈瞬間反弓現象),成 長後常伴有智能不足,癲癇治療效果預後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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