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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本章主要探討且說明本研究的背景與動機,進而釐清研究目的與重要性,確 立研究問題,共分三節,第一節為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與待答問 題,第三節為名詞界定,第四節研究流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背景

聯合國在 2006 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並於 2008 年正式生效,「身 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此被視為衡量一個國家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公約中強調 了各障別的身障者都應享受與一般人相同的人權與基本自由,確保了身障者在社 會、文化、經濟、教育、工作與就業、公共參與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第 10 條第 7 項也明文規定,國家對身心障礙者的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的建構、教 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郭耀昌,

2012)。

根據內政部統計,2010年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達106萬4,339人,身心障礙者 佔總人口 4.60%,換言之每100人之中有4.6名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其中符合就業人數(18歲至59歲)則有 536,565人。內政部在 2011 年 8 月針對身 心障礙者勞動力調查結果,參與勞動力人數為 19 萬 8,277人,非勞動力人數 83 萬 8,165人,勞動力參與率為 19.13%。此資料顯示有將近 80% 的身心障礙者沒 有參與勞動力,而未參與勞動之原因以「因身心障礙疾病,致無法工作」者占 68.84%,對政府而言,這些身心障礙者如何安置是一重要課題。

「殘障福利法」於 1980 年正式立法,將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安置視為重要政 策之一,當時由內政部社會司掌管身心障礙政策,各縣市府的社會局∕處負責執 行業務的推動,是屬於社會福利而非勞動政策,而庇護工場∕商店此時定位在社 會福利而非需要勞動條件的勞政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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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後,我國於 1997 年修正「殘障福利法」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其中 第 58 條亦明文規定政府需編制庇護工場設立的補助辦法,進行規範與監督庇護 工場的經營管理。2006 年行政院核定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定位-將庇護工場歸 勞政主管,庇護工場為提供庇護性就業的場所,是屬於身心障礙者就業類型的一 種,適用勞基法以及其他勞動法規。薪資方面,障礙者依產能核薪,得不受基本 工資限制(許靖蘭,2010)。2007 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此法明定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設立庇護工場的立案登記則 應符合勞基法,從政策得知庇護工場走向就業模式已然確立。

我國庇護工場從原先橫跨勞政、社政、衛政三個政府部門承辦,2003 年此 三個公部門與民間單位經多次討論,於 2006 年取得共識將庇護工場交由勞政單 位主政管理;社政部門主管非屬就業型態的福利機構,辦理身障機構的技藝陶冶、

作業活動等服務,成為身心障礙者日間活動的一部分(許芝綺,2006)。此時也開 啟了設置小型作業所方案的可行性,我國小型作業的模式傾向於照顧模式,學員 的工時較短一週 20 小時,且不受勞基法規範,每位學員領取的獎勵金多寡是依 照各自產能表現核薪。

為解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通過實施後,針對多數無法進入職場之成年身 心障礙者,又不期望被安置在機構內的心智障礙者日間照顧問題,為了減少家庭 照顧者的壓力,以及增加身心障礙者有更多參與工作的機會,2008 年內政部以 日本小規模作業所營運經驗為藍圖,委託育成、心路、喜憨兒基金會及自閉症總 會,分別於北高二縣、市試辦四處心智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的營運據點,

此時為實驗方案,歷經三年時間於 2010 年完成服務模式的建置試營運與推廣。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是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本法第 2 條規定,為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服務,也就是能在社區 特定地點提供服務;以及第 46 條內文指出,日間式照顧服務,得以社區式或機 構式服務提供。社區式日間照顧以作業設施服務及開設課程活動之方式辦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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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第 51 條規定,服務提供單位針對無法進入庇護性就業服務場所之身心障礙者,

於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提供以作業活動為主,自立生活及休閒文康為輔的服務。綜 合上述條文得知,政府針對無法達到庇護工場就業能力,但能力又未退化到需要 較多支持的日間照顧機構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提供了介於此二者之間的社區作業 設施。53 條亦規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以下簡稱小作所)服務對象如下:

一、15 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者。但 接受夜間型住宿機構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有意願且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評估可參與作業活動之身心障礙者,

作業時間以每日 4 小時,每週 20 小時為原則。

由此可知,小作所以社區為據點,活動內容以作業活動為主、自立生活及休 閒文康為輔,並且規定每周參與的作業活動時間需達到20小時,此項規定是希望 藉由社區化日間作業活動,培養自立生活能力及促進社會參與目的,協助這些能 力未達庇護工場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未來能具備就業能力,或者是延緩退化 速度。

貳、研究動機

內政部於 2008 年訂定「心智障礙者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模式試辦計畫」,依 據「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原則」,於 2009 年委由民間4個社福機構試辦,至 2010 年擴大為10個社福機構辦理,並於全臺9個縣市分別提供12處服務據點,讓 此服務從都會型區域擴及到非都會型的區域,藉此瞭解不同生態社區開辦此一服 務是否有區域的差別性,並以此城鄉差異的特殊性而做為服務調整的方向。2011 年起則由各縣市政府為主要輔導機關,此時部分縣市政府也開始自行編列預算補 助轄區內的團體開辦社區作業設施服務,至 2011 年全臺共計有32個服務據點。

至 2013 年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原內政部社會司)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 理的服務據點臺灣本島有35處,外島有2處。而各級縣市政府陸續自行編列預算 補助轄區內社福機構辦理的服務據點有37處(財團法人育成福利基金會,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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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提撥公益彩券回饋金於 2009 年先委由財團法人育成福利基金協助辦 理此試驗計畫,從原先開放 4 家社福機構辦理,再逐年開放申請家數,至 2014 年包括外島,全國已有 37 家社福機構申請通過;其間各地方政府也相繼響應,

至 2014 年擴增至 37 家社福機構提出申請。

根據衛生福利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會福利計畫處理原則 (內政部,中華民國 96 年 2 月 16 日臺內社字第 0960027417 號函頒布;內政部,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14 日臺內社字第 0990060796 號函修正;衛生福利部,中華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部授家字第 1020851010 號函修正;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部授家字第 1020850880 號函修正),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社會及家 庭署;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間團體以各級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財團法人 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財 團法人宗教組織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為限。申請單位應備文件:申請表 及詳細計畫書;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除免附自籌款證明外,依本部及所屬機 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研習手冊(2013)資料顯示,臺北市目前由衛福 部補助的小作所有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蘭興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 閉症社總會-星兒工坊、社團法人臺北市心生活協會-心朋友工作坊、財團法人臺 灣肯納自閉症基金會-行義作業坊、財團法人臺北市自閉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星扶 工坊五所外,還有臺北市政府補助的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夢想工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北投工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唐氏症基金會-天 生我才大安站,其中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北投工坊、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唐氏症基金會-天生我才大安站在 2013 年籌備於次年 2014 年開辦營運。從 以上申請的單位中,有些開設不止一個小作所的服務據點,顯示政府針對身心障 礙者的服務模式有了另一種新的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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