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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分析與討論

第三節 小作所制度分析

制度是指政府將社會要求和支持經由轉化成國家的法律、政策、規程,再將 這些新制定的法律、政策、規程成為新的輸入,再轉化及再輸出,此節為研究者 將小作所的規定與機構深度訪談之內容分析,欲瞭解公部門的法規制定的現況,

在機構章程內是否有明文訂定小作所的服務理念,此服務理念與法規是否有一致 性或相異性。

壹、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辦法之規定

無法進入庇護性就業服務場所之身心障礙者。

一、服務對象

1.15 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者。但接受夜 間型住宿機構服務者,不在此限。

2.有意願且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評估可參與作業活動之身心障礙者,作業 時間以每日 4 小時,每週 20 小時為原則。

二、場所規定

作業活動室、休息室、簡易廚房或配膳室及盥洗室(至少有一處淋浴設備)。 必要時,並得為服務對象設置適當且獨立之空間及設備,提供個別化服務。

圖 4-2-2 小作所空間規畫 資料來源:臺北市某小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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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服務內容

1.以作業活動為主,自立生活及休閒文康為輔。

2.訂定合理之獎勵金計算基準。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此二個主管機闗,再依此法規制訂相關的評估機制 一、中央政府對小作所要求規範

(一)評估機制:涵蓋個人日常生活功能、作業能力與意願,自立生活及休閒服務。

(二)依評估結果提供服務並有使用回饋機制:

1.依據評估結果訂定服務計畫並提供服務。

2.訂有服務回饋機制並有執行(回饋機制係指有提供服務使用者及家屬意見反 應的管道,並定期進行滿意度調查、有針對調查結果進行問題處理、建立申訴 管道維護權益)。

(三)服務人力專業品質:

1.專業工作人員在職訓練時數,每人每年至少 20 小時。

2.建立督導機制,並進行有效益的督導回饋(督導記錄)。 (四)服務受益成效:

服務成長率:今年減去年接受服務人數除以去年接受服務人數。

二、臺北市政府對小作所的規範 (一)依評估結果提供服務:

1.針對服務對象及其家庭個別需求擬訂個別服務計畫。

2.視個案需求提供適切之轉介及追蹤服務。

3.不定期派員抽查受託單位之辦理情形及成果。

(二)服務人力:

核實支應師資、人員服務費用,不得巧立名目要求相關服務人員捐贈、回饋等。

(三)服務受益成效

行政管理、財務管理、環境維護管理、專業服務、個案權益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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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構服務章程

目前小作所並沒有明文規定的服務章程,只依照法規的大原則或地方政府的 規定制訂,在符合大原則之下收案標準上各自詮釋,作業活動及文康休閒也是做 細部依小作所學員的需求微調,小作所的服務方向,也會依著母機構本身的服務 宗旨及需求而有所調整。

家長或社區民眾可從小作所的作息表,了解小作所的活動內容及活動時間安 排,由作息表內容可看出小作所服務的共同原則,作業活動時間佔了一半的時間,

至於休閒活動、社區適應、體適能等文康休閒活動每週各有一天,這是小作所設 置的大原則,作業活動為主,文康休閒為輔,至於作業內容及文康休閒內容各小 作所因各學員的需求做彈性調整。

圖 4-3-1 小作所活動作息表 資料來源:臺北市某小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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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區分服務對象,小作所以生活自理能力、有工作意願的學員為服務對象,

為了確定學員是符合服務的對象,收案前會有收案評估標準,依小作所設置流程,

小作所提供的專業服務,包括收案評估/試作、個別化服務計畫。

(一) 收案評估標準 1.年齡、居住地規定

小作所招收對象須年滿 15 歲,戶籍要設籍在臺北市(委託案)或各縣市 (衛福部補助案),從這些訪談資料中發現,現在教育高中學歷為基本教育,

從特教學校畢業年輕的學員年齡將近 20 歲,到小作所學員年齡幾乎都是 20 歲至 30 歲之間,40 歲以上的學員比例偏低。衛福部是屬於全國性補助,服 務的對象可以涵蓋全國各地,學員的居住地會跨外縣市。

來這裡的學員會希望已經完成高中學業 18 歲左右,大部份的年齡在 23~24 歲,有高中剛畢業的、也有一位 40 幾歲,因為這個服務模式是新興 起,所以收案對象大部份來自高中畢業的心智障礙,有些工作能力很好但沒 有工作動機、有些服從性很高但工作能力無法達到就業,也許他在這裡會從 20 歲待到 50 幾歲都有可能,小作所只要有生活自理能力就可以收案

(A15-2-2),年齡層大的來詢問比較少在個位數,可能家人的年紀更大而得 到的資訊比較少,目前來這裡的這一位年長者是從機構的住宿服務轉過來,

住宿機構的下午時間可以選擇去工作,因他的能力退化而無法去工作 (A15-2-2)。

依照規定要收案 20 名,目前收案 16 名,各障別的學員都有,也包括多 重障礙的學員,以自閉症者佔大多數,有些是自閉症合併智能障礙或其它障 礙,目前學員大部份 20 歲左右,最大年齡 40 多歲有 1 位,以居住在士林、

北投區為主要對象(A14-2-1、6-2)。學員年齡大約在 20~35 歲之間,以智能 障礙及自閉症為主,大部份學員是屬多重障礙。大部份居住在臺北市與新北 市,有 1 位住在鶯歌(A12-2-1)。目前有 15 位已經滿額了,可是出席率沒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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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達到每個人每個星期出席 20 小時,大部份居住地點臺北市,只有 1 位住 在桃園,因為是衛福部補助沒有居住地限制 (A8-1-2、2-2)。20 歲佔大多 數,30~40 歲有 2 位,大部份是居住在士林、北投區的學員(A6-28-2;A14-6-2)。

滿額為 18~20 名目前收到 13 位,智能合併唐寶寶 3 位、智能合併自閉症 3 位、其餘為智能障礙。年齡大約 20~30 歲之間,只有一位 40 歲以上,居住 地有臺北市、新北市(A10-18-4)。有二名是 30~40 歲之間,其餘為 20~25 歲之間,居住地以前在小作所附近的比較多,現在大部份在臺北市與新北市,

只有一位住基隆,目前學員有 18 名,滿額是 20 名(A13-3-3)。

由年齡分佈的情形看出,學員剛從特教學校畢業或畢業不久的佔大多數,

30 歲以上的學員比例很少,所以目前小作所的服務提供只針對年齡層較年 輕的身心障礙者,屬於中高齡的身心障礙使用此一資源的比率相對偏低。

社會局目前委辦小作所的區域限定在五個行政區:北投區、大安區、內 湖區、大同區或南港區,選定這些區域是考量交通便利性為優先,目前已經 設點的區域:北投區、大安區、中正區,研究者實地走訪,發現此三個駐點 附近都有捷運站,符合交通便利性。

2.生活自理能力

為了與日照機構的學員區隔,收案標準為有生活自理能力、有交通能力、

有工作意願,經試做評估適用者,才正式收案,在訪談的過程中,發現各小 作所在做收案評估,有不同的評估要件及評估工具,有些小作所採用評估表 格、有些以晤談方式或二者兼具,有些因學員障別特殊性有另外的要求,但 同一個要求都是要有身心障礙手冊、年齡要滿十五歲、可自行前來或家人接 送(小作所不提供住宿是以每天通勤方式),至於戶籍地的限制,除了臺北市 委託案須設籍臺北市規定外,衛福部補助案臺灣全省都可以。

針對以服務精障者為主的小作所,除了符合法規所規定外,另外還有一 些自設門檻,目的是要確定服務者的情緒穩定,可以服務的狀態,因精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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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是情緒問題。

收案會要求必須有就醫及規律服藥,如果服藥順從度高的精障學員,相 對在情緒上、出席率、工作表現是穩定,如果學員沒有穩定服藥或私自減藥,

學員可能會因為一點小事而情緒爆發,這就要靠工作人員平常時間觀察學員 是否異常行為,再看看是藥物副作用;或是沒有服藥的結果(A7-11-14)。

用制式表格評估,是為了篩選具備收案資格的學員。

有制式的初評評核表格,必須要達到某種能力,評核的目的是要與日照 做區隔,也是人力配比無法像日照機構的 1:3,如果學員需要的支持過高就 會建議到日照機構,再來是這裡的環境學員是否喜歡,學員喜歡就會進行一 個月的試作時間,試作期間要完全符合政府規定的作業時間,如果學員有特 殊需要會再延長一個月,作業時間還是無法達到要求的學員,社工會轉介到 樂活補給站……等比較屬於休閒性的機構(A6-13-2)。

有設計好一套評估表單做勾選是否具有基本能力,基本能力是指自我照 顧的能力(上廁所不需要人協助、可以自己用餐);聽懂一些簡單指令,例如 包裝的指令––摺起來,他要聽得懂摺起來的意思(A2-6-1)。

評估是否具有工作能力,用三種方式做評估,包括答案的勾選、寫字回 答、還有實作,一方面是做能力的篩選;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未來訂定服務計 畫的參考依據。

評估分成三個部份,第一個部份是用勾選的,學員可以自己答也可以家 長協助回答;第二是認知部份,有設計好的題目是學員要目己做答,包括寫 字與簡單的圖案;第三部份是實作,請學員實際操作簡單代工步驟,做為能 力的評估,訂定服務計畫目標,要看學員具備的能力,有些是作業能力要提 升、有些情緒方面要改善、有些是健康管理、金錢管理、交通能力,會在課 程中安排教導(A2-10-2)。

到小作所除了評估能力之外,也會評估他們的需求,需求是多層面,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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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提升能力,能力不限於作業上的能力也包括生活上的各種能力 (A9-5-8)。不服從指令就無法增進產能,也無法提升他的能力,這也是評分 標準之一;專心度不夠可以慢慢做調整,如果只能維持 1~2 分鐘就東張西望,

也不符合評分標準,其它學員會學習,認為他為什麼可以不認真工作,對整

也不符合評分標準,其它學員會學習,認為他為什麼可以不認真工作,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