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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壹、理念定位不清,各利害關係人對小作所使命認知歧異,小作所是中繼站的概 念,各利害關係人以自己的價值偏好來定位小作所的使命,造成對理念定不 清。

小作所的定位在於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工作意願,是為了與日照機構做市 場區隔,小作所就是一個中繼站的概念,不偏向就業也不偏向照顧,政府以往的 提供單一功能的福利措施,不是往庇護就業,就是待在日照機構,或是純粹為休 閒模式的單一選擇,隨著政府關懷心智障礙者的需求與同理照顧者的需求,有了 新的服務模式,小作所的成立即是提供多元的服務模式,它兼具了就業、照顧、

休閒、人際互動的社會能力以及社區適應能力,讓心智障礙能安心在社區居住,

過一個有尊嚴有品質的生活。各利害關係人對小作所的理念認知不清,是以自己 的價值偏好來定位小作所,並且將此偏好做為自己做事的指導方針,小作所不必 將自己定位在天秤的二端,一定要朝向就業或是一定不能朝向就業的服務,它是 一個很人性的生活方式,應該是以學員的意願與利益為最大考量。

貳、小作所運作有共同的規範及彈性規則,為因應各障別的特殊性,在符合規定 的範圍內,小作所會調整評估方式與收案標準。

小作所針對無法進入庇護性就業服務場所之身心障礙者且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者,提供以作業活動為主,自立生活及休閒文康為輔的服務,各機構在招收學 員及服務有共同的規範及內部採取彈性規則,共同規範即為服務的理念是針對無 法進到庇護場所的十五歲以上的心智障礙者,必須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以作業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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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為主,雖然對外的招收學員模式相當雷同,但被服務者是否能進到該小作所接 受服務,仍需接受各小作所的內部自訂的評估標準,各個小作所評估的項目各自 有不同的要求,以智能障礙者來說,評估生活自理能力相對重要,因小作所是招 收能力在日間照顧之上的學員,需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在情緒上或行為上要 有一定程度的穩定,各機構評估時會做一些篩選,雖然政府與機構有明確的收案 流程與標準,但各機構會因學員的各別差異性而採取彈性的方式因應,例如對於 需要再多一些時間來適應的學員,會將原一個月的評估時間延長為二個月或三個 月,前提是都不偏離小作所以作業活動為主的目標。

參、小作所對學員、家庭提供了多項功能,對學員提供生活與能力的重新建構,

使他們改變以往的生活模式,對家屬提供喘息機會。

對學員而言,小作所的定點服務提供了學員有生活目標,因為能夠每天到小 作所,而養成規律的生活作息,在小作所有同儕的互動,有聊天的對象可以紓解 心情,是一個彼此接納的團體,被社會的隔閡感因而消除,文康休閒活動提供了 生活經驗的學習與應用,對學員的生活能力得到提升。對家屬而言,因為與孩子 的相處時間變少了而減少磨擦,有喘息的時間去做自己有興趣的事,讓身心可以 得到休養而維持健康,對於有經濟壓力的家庭也可以放心外出工作,小作所的訓 練讓孩子的語言能力、表達能力、解決問題的能力有提升的作用,孩子從依賴、

耍賴、被動、不動的行為,變成主動積極,會為自己的夢想而努力,對一個心智 障礙的家長而言,是一個夢寐以求的夢想被實現。

肆、小作所的資源落在應屆畢業生,排擠了中高齡的資源使用,因招生管道集中 在特教學校,相對社區原有的心智障礙者的資源被剝奪。

小作所招生管道有網站、機構網站訊息、特教學校說明會、勞動局、醫院、

記者招待會等,但幾乎大部份的小作所,都會例行性到特教學校與辦說明會,還 有的小作所接受特教生實習,特教生應屆畢業生有轉換安置場所的迫切需要,因 每間小作所只有 20 個名額,所以很快就把小作所的名額佔滿,此時在社區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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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心智障者,因為缺乏資訊管道而被剝奪使用資源的機會。

伍、作業資源窄化造成服務困境,小作所以代工為主要工作項目,代工要有配套 措施,須要引入其他資源才能化解困境。

小作所的作業內容早期以家庭代工為主,但臺北市代工廠商非常稀少大部份 的代工廠商位居新北市,機構要有配套措施,要有人、有運輸工具來載送貨及趕 貨的壓力,對沒有運送貨品工具的小作所是項困難,也必須面臨短期要趕出數種 不同類型的代工產品,學員往往熟悉如何操作一項代工,就面臨此項代工結束,

又要重新學習完全不一樣的代工產品,除了類型多樣外,產量也須在短短一至二 星期出貨,這對學員而言壓力非常大。而完全仰賴代工作業遇到另一個缺貨問題,

遇到缺貨時學員的工作就呈現停擺狀態,為了因應此項問題,機構就必需尋覓其 它的代工廠商;或者開發其他作業模式來替代此無工作可做的窘境。

陸、小作所經營困境,需要財力、物力、人力資源引入,體質健全的母機構是小 作所持續經營的保障。

小作所在經營上會面臨到財務困境,因政府補助沒有全額,小作所必須自籌 不足的費用,目的是希望機構採取使用者付費方式,向服務對象收取服務費,以 補足機構營運所需的費用。但,小作所服務時面臨到不同的障礙類別對收取服務 費有不同的看法,導致有些小作所在招收學員相對顯得困難,小作所發展的自製 產品須有專人行銷、接洽訂單,小作所人力沒有這個人力配置,代工廠商須要開 發幾家以防缺貨時,學員無事可做而產生焦慮感,但也擔心面臨趕貨時的壓力,

如果有體質健全的母機構,有自己的上游工廠發包工作、有專人做行銷,有能力 提供小作所財力、物力、人力上的支援,有這樣的母機構在背後支持才能讓小作 所安穩的持續經營。

柒、小作所服務對象為多重障別及障礙程度多重,在服務成效難以單一指標論定,

精障減少住院頻率,自閉症者生活中的小改變等,都無法以一個指標來論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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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所的服務內容是以作業活動為主、文康活動為輔,注重獨立生活能力及 未來就業能力,但,每一種障別都有其特殊性及限制,精障者、自閉症者、智障 者、唐氏症者的特質都不同,在服務上都必須採用彈性的因應方法,加上障礙程 差一級能力就差很多,很難定義什麼叫做「更好」,它是一個不可量化的「素質 式」目標,只能做為評估和判斷的目標,無法以一個指標來論之學員的成效。

捌、公部門沒有明確評鑑指標及輔導機制造成小作所服務亂象,此方案還在摸索 期,沒有明確指標,小作所更有彈性去因應各障別的特殊需求。

小作所的服務契約採中央機關一年一約、地方政府二年一約的方式進行,中 央主管機關對服務績效評估,以每年年底的成果報告,成果報告的呈現方式是以 年度服務人數、服務人次、作業活動時數、作業活動產量與產值、學員的獎勵金、

其它活動實施情況,沒有明文規定要達到的標準及評鑑指標,小作所可依照自己 的理念及資源多寡或經營方向不同而有不同的經營方式,更能夠因應學員的個別 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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