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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小作所之發展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臺灣小作所之發展現況

2002 年政府修訂「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以及「身心障礙 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訂定「庇護工場應辦理的業務如下:(一)營 運項目之經營管理;(二)個別職業能力強化計畫;(三)庇護就業者個案管理及 生涯轉銜服務」,並於 2003 年推動「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因當時 經營庇護工場的單位有衛政單位;勞政單位;社政單位,因經費來源不同,主管 機關對庇護工場設立的標準不一、設置目的不同等, 導致庇護工場的定位不清,

有的庇護工場重視「訓練」,以短期安置再就業為主;有些庇護工場強調「就業」, 以長期就業安置為目標。2007 年身權法頒布後,規定需經職評通過才能至庇護 工場就業(蔡幸媚,2012),導致原本在庇護就業的身心障礙者,成為連庇護性就 業的能力都沒有,只能回到日間照顧機構或是滯留社區。

壹、小作所發展脈絡

內政部於 2007 年身權法修訂,第 52 條第 2 項訂定,小作所為以下單位提供 服務: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 利團體,改變了長期以醫療模式與慈善模式看待身心障礙者,2008 年 2 月 29 日 召開會議訂定完成「心智障礙者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模式試辦計畫【申請公彩回饋 金補助計畫原則】」,2009 年度開辦小作所,進行一年的試辦營運,此時政府從 日本小規模作業所經驗移植,包括政府經費補助比例、設置地點、工作場地規劃、

設置規模、收案評估流程、服務內容、營運策略、學員獎勵金計算方式及成效評 估方式。此時,利益團體希望政府能協同地方民間團體的力量,建立出穩健常態 的服務,在日間機構的服務內容設計要考量到每個人的差異性,提供的課程與活 動能回應到使用者想要的內容,以及智障者與社會互動讓生活更豐富,服務地點 的設置要考量在人口聚集社區,才不會影響參與意願(林惠芳,2010),2010 年擴 大為 10 個社福團體於全臺 9 個縣市提供 12 處服務據點,讓服務擴及到非都會型 的區域,藉以瞭解不同生態社區對開辦此一服務所需調整的方向,2011 年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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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4-2 臺北市 2011~2014 小作所設置情形

成立日期 中央政府補助 地方政府補助

2011 3 1

2012 5 1

2013 5 1

2014 7 3

資料來源:本研究 貳、小作所設立原因

小作所的設立原因為多重因素考量,法規改變衍生的社會問題;特教畢業生 的就業或安置問題;社會對心智障礙者觀念的轉變。

一、庇護工場定位改變

2007《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更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此一修法對 庇護工場產生重大衝擊,庇護工場在身權法之前分散在不同領域的主管單位所管 轄,身權法之後,庇護工場即歸屬於勞政主管機關管轄,庇護工場正式邁入勞政 體系適用勞基法,而僱用條件也產生變動。

(一)勞政機關主管的庇護工場為就業型

勞政機關主管的庇護工場為一提供庇護性就業之場所,是身心障礙者就業類 型之一,在這類型庇護工場中工作的身心障礙者和雇主為僱傭關係,適用勞動基 準法及其他勞動法規;依產能核薪,以獲得合理薪資為目標,得不受基本工資之 限制。

(二)社政機關主管的庇護工場為養護型

社政主管的庇護工場其功能界定為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理訓練、技藝陶冶、

作業活動及休閒活動等服務,因仍有作業及生產,故有發給獎勵金,非僱用關係。

(三)衛政機關主管的庇護工場為醫療型

衛政主管的庇護工場,主要是提供慢性精神障礙者以工作方式來達到復健目 的,大部分是由醫院、社區復健中心或康復之家所設立,先訓練後再找工作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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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到職場,是在保護性環境的彈性調整下,逐步強化工作職能(徐淑婷,2013),

訂定以治療為目的的訓練計畫,並且提供合理的獎勵金(吳明珠,2010)。

庇護工場的經營者與身心障礙之間成為雇傭關係,除了必須遵守勞動基準法 的相關規定,經營者對庇護工場盈虧也必須自行負責 (陳亞陵,2007),經營者為 了產能與產量,因此會將一些功能較低的障礙者,因為達不到生產的要求送離,

以維持營運的平衡。有些身心障礙者原本在庇護工場工作,因無法通過職業評估,

也被迫必須離開庇護工場 (蔡幸媚,2012)。

從以上文獻可看出,身權法之後的養護型與醫療型的庇護工場都在不再定位 於庇護工場,而是偏向於照顧,此一轉變對身心障礙者也產生了變化,原本可在 養護庇護性工場工作的學員,在政策改變後只能留在家中,造成學員及家屬無法 適應。

耕宏在庇護工場常與人吵架,也因此造成職評無法通過,回家休息一陣子後,

又會跟宏媽吵著再去庇護工場:「我休息一陣子,大概二個禮拜後,就跟媽 媽吵,我要去另外一家,…」(I 耕宏 1000821)。而宏媽總是會再想盡辦 法幫他找另一家庇護工場:「有一次休息比較久,…他就一直跟我吵,然後 我就開始用電話一直問一直問,有電話一直問到沒有電話,」,從 C 庇護工 場離開之後,宏媽又幫耕宏找到 D 庇護工場,不斷的換著庇護工場,但也不 斷的又跟人吵架,而無法通過職評,經歷了四家庇護工場,始終無法通過評 估的關卡(蔡幸媚,2012)。

從以上實例得知,身權法之後庇護工場對身心障礙者要求工作績效,工作能 力不佳或情緒控制能力較低者,都無法通過庇護就業的職評,被迫離開庇護工 場。

二、沒有適當安置機構

耕宏(I 耕宏 1000821)離開庇護工場後,家人認為在外面工作,可增廣見 聞,怕他待在家中太久,會跟社會脫節而退化,而且怕一旦退化,就無法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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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溝通,因此積極的找安置的場所,宏媽覺得耕宏無法進入烘焙庇護工場,

但若要到日間托育,好像他的能力又比裡面的學員要好一些,她希望有一種 介在中間的服務機構,讓耕宏有一個棲身之處(蔡幸媚,2012)。

面對必須離開或無法進入庇護工場的身心障礙者,家長必須重新規劃其在日 間的生活安排,目前臺灣對身心障礙提供的日間照顧機構多為功能較退化者,但 這些障礙者雖能力未到庇護就業,功能尚不致於退化到需進入到日間照顧機構。

一般而言,家屬會認為曾在庇護工場就業的心智障礙者,其能力相較於日間 照顧機構之障礙者為佳,而不願再讓其再進入日間照顧機構(楊惠鳳,2013)。但 有些家屬為了可以減輕父母在心理及生活上許多額外的挑戰、壓力與負擔,不得 不安置在日間照顧機構,也會在選擇日間照顧機構安置時考慮到障礙者的障礙程 度、生活自理能力及學習能力等因素(陳慶章,2001),此時家屬也會面臨日間照 顧服務機構為滿額的狀況,即使後補也因使用者流動率低很難進入,加上必需要 繳交較高的服務費用,對經濟能力不足的家庭而言是一種經濟上的負擔,只好將 其獨自留在家中或由可協助的家人自行照顧,除了增加家人照顧負擔外,也擔心 孩子長期下來生活接觸面受限而產生退化的情形,根據內政部委託研究,心智障 礙者約比一般人提早退化二十年,一般人口法定年齡六十五歲成為老人,智障者 則推估在四十五歲即為老人(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三、畢業者多、媒合就業者少

2008 年 6 月底,領有身障手冊者已達 102.7 萬人次(內政部,2008b),若 依年齡區分,成年身心障礙者約有 96 萬人,也就是在一百萬的障礙人口中,有 九成以上乃離開教育階段之成年身心障礙者(內政部,2008c)(王思樺等,2008)。

從特教學校或高職綜合職能科畢業的學生,若其能力無法進入到支持性或一般性 就業,就必須經職評確認才能進入庇護工場。依據心路基金會 2010 年的一份全 國性調查報告顯示,全臺特教學校高中職畢業學生共有 1,461 人,而最後真正能 夠於庇護工場就業的特教生僅有 38 人,比例僅為當年度畢業生的 2.6%,顯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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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生畢業幾乎等於失業的情形。如果畢業生無法進入庇護工場,有超過 94%高 中職特教畢業生只能留在家裡或去機構。但因無法負擔機構費用、或畢業生的生 活自理能力不需要安置於機構等因素,故超過 55%畢業生通常會留在家中(財團 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截至 102 年 3 月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增至近 113 萬人,其中慢性精神病患者 12.1 萬人;多重障礙者 11.5 萬人;智能障礙者 10 萬人(內政部,2013),身心障礙人口有越來越多的趨勢。

從以上資料顯示,每年有將近 94%的高中職特教畢業生因為沒有地方可去,

因每個家庭都有其文化社經背景與家人相處的模式而有其不同的服務需求,但依 此數據看來,在小型化、社區化的政策走向與去機構化的全球趨勢下,如此服務 量及普及性皆與理想有懸殊的狀況(王思樺等,2008),從 2013 年的資料顯示,心 智障礙者又以精障的人口最多。

四、社會對身心障礙者觀念的轉變

有別於日本小規模作業所的設定過程,臺灣的設置流程是由上往下

(Top-down)進行,小作所的設置是以社區為中心的推廣機制,目的是為了把身心 障礙者從社會排除進到社會融合的制度過程。

1983 年第一兒童發展中心要在楓橋社區,設置「發展遲緩兒童日間照護中 心」遭到社區居住的歧視與排斥,社區居民採取一連串抗議行動,包含阻撓日照 中心的建築工程、不讓工作人員進入社區、破壞中心的設備,甚至恐嚇威脅工作 人員們的生命安全等,此事件充分顯示當時臺灣社會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與排斥 (張恆豪,2011)。為了打破身心障礙者被社會歧視與隔離的現象,小作所是以社

1983 年第一兒童發展中心要在楓橋社區,設置「發展遲緩兒童日間照護中 心」遭到社區居住的歧視與排斥,社區居民採取一連串抗議行動,包含阻撓日照 中心的建築工程、不讓工作人員進入社區、破壞中心的設備,甚至恐嚇威脅工作 人員們的生命安全等,此事件充分顯示當時臺灣社會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與排斥 (張恆豪,2011)。為了打破身心障礙者被社會歧視與隔離的現象,小作所是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