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界定
第三節 名詞界定
壹、公益創投
所謂公益創投,係指引用商業創投觀念,透過公益創投組織對非營利組織進 行 投 資 , 創 造 社 會 價 值 及 適 當 的 社 會 投 資 報 酬 率 (Social Return on Investment)。公益創投的觀念在於期望每一非營利組織應建立其社會價值,當 每一非營利組織的社會投資報酬率大於或等於其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時,即代表有 社會價值,有社會價值的非營利組織即為公益創投基金值得投資的對象(黃德舜,
2003)。
公益創投浮現可歸納為兩項重要因素:一為質疑非營利組織效能;另一則是 新捐贈者崛起,改變傳統捐贈型態(鄭勝分、劉育欣,2015)。公益創投早期奠基 於新公共管理理念,聚焦於如何師法創業投資精神,藉以促進能力建構,減少非 營利組織長期以來受詬病的效益低迷問題 (Letts et al.,1997)。亞洲公益創投 協會(Asia Venture Philanthropy Network,APVN) 在 2015 年假新加坡舉辦的 年會時為公益創投下了一個定義:公益創投是一種以投資心態的方法,主要是用 具有商業世界投資觀點與途徑,做為長期支持具雄心的社會創業(Social Venture)的主要手段,而且專注於永續(Sustainability)與擴散(Scalability)。 歸納相關文獻發現,公益創投具備以下六項基本特質:(1)高度參與;(2)階段性 投資;(3)具備風險;(4)存在出場機制;(5)重視組織能力建構;(6)效益評估等。
(Martin, 2008; Moody, 2008; Pepin, 2005)(引自鄭勝分,2018:72-94)
由上述可知,公益創投本質上雖仍屬投資,同時涵蓋財務與社會回報兩項,
但回報目的已跳脫商業投資僅偏重於財務之考量。再從源起於美國 1984 年的公 益創投最早緣起之概念定義探之:公益創投是一種公益贊助模式,透過必要的參 與式合作提供財務與非財務資源,藉以提升非營利組織的能力建構、改善公益資 源的有效運用、強化組織的執行效能,以及強調績效與財務透明責信。爰此,公 益創投的光譜介於捐助與投資間,比重則依需求與目的性在兩者間游離,包含捐 贈、性質是捐贈但可轉投資、性質是投資但可轉捐贈及投資等四項。本研究基於 限縮並期聚焦研究範圍,同時因應研究對象為非營利組織,故有必要就公益創投 定義進行界定。
7
貳、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係指那些組織所提供產品或服務,其成功的衡量方式是以對社會 的貢獻來衡量,而不是以獲利能力來衡量的組織(黃德舜,2003)。營利組織的定 義範圍可謂相當廣,從廣泛的定義來看,只要是非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似乎都可自 稱為非營利組織,實易造成定義上的混淆,同時也造成非營利組織這名詞的濫用,
致經常可聽到非營利組織這個名詞。因此,廣泛的定義是否適切?是否會造成社 會大眾對非營利組織屬性的誤解,甚至容易被有心人做為斂財工具,過去至今一 直是重要議題。Wolf(1990:6)認為,非營利組織需具備有公眾服務的使命,
且在政府的法律規範下立案,並接受政府法令的管理與監督,對組織本身而言,
必須要排除私人利益或財務的獲得。
再從狹義的定義來說,通常是指除了必需以非以營利為目的外,同時業務目 的是具有社會服務或公益事務的組織。鄭文義(1989)及江明修(1994)將非營 利組織的特性歸納為以下四點:(一)具有公共服務的使命,並積極促進社會福 祉;(二)具有法人地位之不營利或慈善的非政府組織;(三)具有「不分配盈餘 限制」(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原則;(四)享有免稅優待及捐助者享有 減稅優惠的組織。非營利組織另外一個重要核心定義是,非營利組織不得分配利 潤與盈餘(Hansmann,1980),而這個定調也是與營利組織最大的差異處。非營 利組織若有盈餘,不得做任何的分配,包括對內及對外,如組織裡的成員、董事 或是受託人;對外亦不得轉投資或花費在非組織公益宗旨與使命之項目上,而應 將此盈餘運用於組織的服務方案之中。亦即,非營利組織在組織相關的收入方面,
是必須以社會公益為考量,不能像一般企業一樣納為私人所有(張德永,2005)。
由於台灣非營利組織屬性差異極大,故本文設定之研究為具有政府立案之非 營利組織,類別包含財團法人基金會、財團法人機構、社團法人,但不包括財團 法人之寺廟、教堂、私立學校、私立醫院及政府資助或成立之組織等。同時基於 上述,本研究對所指之非營利組織係採用狹義的定義,亦即除了必需以非以營利 為目的外,同時業務目的為具社會服務或慈善公益事務的社會組織,以利符合並 達到本文之設定研究目的。
8
參、社會創新學派
社會創新學派系源自於社會企業之概念,Defourny和Nyssens(2010)整合 Dees 和 Elias(1998) 觀 點 , 結 合 EMES 國 際 研 究 網 絡 (EMES,International Research Network)的社會企業架構,認為符合社會企業概念約可分為三類,包 括歐陸的EMES學派(The EMES Approach)、美國的賺取收益學派(The Earned Income School of Thought),以及社會創新學派(The Social Innovation School of Thought)等三大思想派別(黃德舜等,2014)。
社會創新學派優點,在於其探討的層面範圍廣泛,並非僅限於一般創新、創 業等,亦即係指所有可能之社會問題,涵蓋環境、文化或政經等新興議題(Mair
& Marti, 2006),社會創新學派強調的是單位能永續發展的商業模式,如回歸就 非營利組織而言,社會創新並非僅為彌補組織的財務缺口(Austin, Stevenson &
Wei-Skillern, 2006; Dees, 1998),將目標設定在賺取利潤或物件之開發銷售,
而是如同公益創投運用於非營利組織之目的,在於強化組織之能力結構、提升單 位之效率效能。
如就三學派之核心理論檢閱,社會創新學派即不同於歐陸EMES學派偏重於發 展社會企業以補社會福利缺口不足、透過經濟合作社發展解決勞動巿場問題,亦 異於美國賺取收益學派著重在非營利組織轉型成長以賺求利潤及彌補財務缺口 為目標。具體而言,社會創新學派更著重在永續經營及企業家精神的發揮,包括 企業家的行為與形象,其思維主要關注在透過創新手法與思維來解決社會問題或 打造新模式,創造過去社會沒有的新價值,達到非營利組織或社會企業透過創新 活動創造嶄新社會價值(Defourny & Nyssens, 2010)。簡而言之,社會創新學 派強調成果與社會影響力(Social Impact),核心議題係探討如何將有限資源發 揮最大社會效益(黃德舜等,2014)。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