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非營利組織在發展過程面臨相當多的困境,公益創投模式也並非是新興的概 念,只是過去在國內極少甚至未被運用於解決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與困境上。然經 由本研究可得知,我國非營利組織主要關係人對於公益創投皆抱持肯定正向的態 度,認知是一項能從根本面協助組織解決困境與能力建構的方式之一。因此,基 於本研究之相關發現,研究者針對未來我國公益創投之發展,嚐試提出建議如下:
壹、研究建議
一、鼓勵第三方投入公益創投概念之提倡
從早期文獻到本研究所探究資料皆顯示,國人對於公益創投的認知是不熟悉 甚至很少聽過的,同時文獻顯示公益創投模式因為投資方或中介方的介入導致非 營利組織的反彈等原因,故難以發展公益創投。但本研究則發現多數的被投資方 非營利組織其實在有條件下是可以接受投資方及中介方的介入參與輔導的。然而 如三方利害關係人對公益創投概念不正確,則在實際推廣時必然造成認知差異與 期待落差,也更容易在溝通上發生衝突,此亦是研究者認為在落實推廣公益創投 之前,應先進行其概念之宣導與教育,唯強化公益創投概念、目標及運作模式讓 主要關係人了解,才有可能促成公益創投的發展,實為重要之推展首步。
二、非營利組織應重視投資組織建構與能力發展
研究發現非營利組織普遍缺乏投資組織能力建構的思維,而此也是形成傳善 獎運作與執行時,三方在認知與溝通落差上的因素之一。公益創投的核心在於投 資組織,因此如不先強化非營利組織投資概念,則將難以順利推動公益創投之落 實。一個非營利組織要朝長遠目標邁進,就必需要有以組織成長為目標並願意投 入必要的資源來發展本質能力,不能再僅著重於服務對象的社服與服務而已,正 如公益創投與傳善獎目標設定一樣,非營利組織需開始學習重視組織整體發展,
體認到只有機構組織成長茁壯了,自然會有更大的能量與能力來推動各項組織想 做的事與服務,而這一切都需從概念的轉變與創新嚐試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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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方可給予中介方更大的運作主導權
在本研究之傳善獎個案可發現,決策權主要仍在於投資方,中介方則是被委 任的執行角色。然真正與被投資方有密切合作與輔導關係的是中介方,在主導權 受限下,中介方勢必難有較大的空間可以發揮或進行所謂介入或輔導被投資方的 空間。再審閱國外的公益創投運作方式,中介方是有較大甚至完全的主導權,讓 中介方得以全力去執行工作,運作上似乎較無問題。因此建議未來推廣公益創投 之單位或許可以適度調整授予中介方較大的決策與執行空間。但研究者要補充的 是,國外的公益創投是高度介入的模式,與本研究案例傳善獎的低度介入是不同 的,因此並非評論傳善獎的模式不好,而僅是依據現有資料做出相對建議。
四、介入程度可提高:低度介入至高度介入之間
如依 OECD(2003)將公益創投介入程度分為三類:資源配置、低度介入、高度 介入來看,傳善獎大約介在資源配置及低度介入之間。過去相關文獻或研究資料 確實皆呈現被投資方不希望被介入,然本次的研究資料及相關訪談則顯示出,被 投資方似乎對中介方輔導與介入程度上是期望可以再稍微深入的,甚至期能更深 層的協助他們做組織能力提升的工作。此或許是傳善獎過去 3-5 年的實務投入已 經讓被投資方能適應低度介入模式同時感受到其帶來的助益。因此,研究者建議,
未來傳善獎的輔導與介入程度可以嚐試提高,或許對於被投資方的組織改造或方 案的推動將更具效率與效益。
五、篩選模式的調整:從被動申請審查到主動訪查發掘
就本研究個案傳善獎在投資個案的篩選方式採用的是徵件申請審查模式,亦 即擬定一個報名條件與方式開放給有興趣的單位來報名申請。在國外的公益創投 雖也有此徵選模式但偏少數,較多被採用的是主動訪查發掘被投資方,亦即不開 放申請報名,而是公益創投組織親自透過各項資料、管道與訪視工作,找出值得 投資與發展的被投資方,在找到適合的組織後,他們就會與被投資洽談相關合作 事宜。此兩種方式各有優劣處,而研究者建議未來欲推動公益創投的投資方可以 嚐試採用主動訪查發掘的理由是:經由被動申請審查模式獲得的資料,有可能是 申請單位為獲得投資經費而特別撰寫出來的計畫;而主動訪查發掘模式則將可看 到相對真實面目的被投資方,此將更有助於投資方找到好的標地物(被投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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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被投資方條件差異設定不同程度之投資
傳善獎現階段的合作模式是申請單位獲獎後將可獲得三年 1200 萬的經費挹 注,固定為期三年。然再觀之歐美公益創投對被投資方的投資模式可發現更具彈 性。以 VPP(公益創投夥伴)為例,當其發掘一個值得投資的單位時,第一年甚至 只是單純的試驗性合作,暫時不會有資金的注入,待第二年評估確實可行後才會 開始與被投資方進行正式的合作,同時依不同組織狀況合作從 3-6 年都可能。研 究者在此次的研究訪對象中,發現有兩個非營利組織在第一屆獲獎後,在今年(第 五屆)再次提出申請,此或許可推測之前三年計畫對組織來說或許仍不足。故研 究者建議,或許未來推動公益創投之單位或許可以考慮針對不同被投資方而有不 同的合作年限,而非單一制。
七、巿場應發展公益創投組織
在歐美公益創投組織分有兩種型態,一是專職性公益創投組織,如 VPP;一 是兼職性公益創投組織,如 CVP。專職性公益創投組織指的是此單位專做公益創 投相關事物,而兼職性公益創投組織則是單位本身非公益創投組織,可能是有一 個部門獨立出來負責。如回扣本研究個案之傳善獎,擔任其中介方的自律聯盟角 色,則屬於兼職性公益創投組織。從國外的文獻分析可知專職性公益創投組織所 發揮的效率與效益大於兼職性公益創投組織;而再從本研究的訪談資料得知,中 介方受限於本身組織仍有其他會務進行,因此投注在傳善獎上的人力與時間是相 對有限的。因此,研究者以為未來如我國欲發展非營利組織公益創投,則勢必需 有足量的公益創投組織存在才能滿足巿場需求。但研究者要補充的是,現行傳善 獎中介方的工作與投入程度是依投資方與中介方雙方之目標設定而協定的,故並 非評論其不足。
八、發展適合台灣環境需求之公益創投模式
目前我國仍無完全符合公益創投定義之實際案例,同時我國公益創投運作模 式與歐美公益創投組織(VPOs)模式是有差異的。至於是歐美高度介入模式優,還 是像傳善獎現行低度介入模式適合,兩種不同的模式與運作方式因本研究未進行 深入比較,故暫無法評論好壞否,然研究者認為傳善獎已成功擔任了橋樑過渡的 角色,讓我國的非營利組織得以從低度介入來接觸公益創投的概念與模式。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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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在現有的基礎上進行逐步發展與優化,依整體社會氛圍、認知、非營利組織 現況環境與發展需求,一邊推動並適度調整,找出適合我國發展與運用的公益創 投模式。但一點需提醒的事,不論哪一種模式,中介方的角色定位與功能權力必 需界定明確,否則容易造成執行時三方的認知差異及產生衝突,降低公益創投的 可行性及效益。
九、推出吸引投資方投入公益創投之政策配套
現階段多數企業在思考是否資助非營利組織時仍會評估對其企業效益為何,
然公益創投是投資組織的能力建構與發展,難有直接性的效益或效果可以呈現,
因此較難吸引企業支持。也正因成效評估難以量化,同時需待時間發酵才能呈現,
難以被做為投資方宣傳公益形象的案件,故較少受到投資方的重視與採用。因此,
如要吸引更多的投資方投入此領域(公益創投),則勢必需擬定出能吸引投資方 的配套措施,如本研究受訪者所提的,包括:提供獎項吸引投資方投入、鬆綁非 營利組織盈餘不可分配條款,讓投資方有獲得財務回報可能、倡導公益創投概念、
發展出公益創投組織及中介方,以及政府與被投資方共同發展等。
貳、後續研究建議
本研究目的為探索性研究,探索性研究的功能與價值展現著重於發現問題,
進行有機會再發展出新一層的研究問題,做為研究脈絡與方向。基此,本研究在 完成本次的初探研究後,認為尚有許多值得再深入探究的議題,期望能在非營利 組織公益創投的研究上,獲得更多研究者的投入。針對後續研究方向建議如下:
一、公益創投發展與國人認知程度關係探究
公益創投無法推展開來是否與國人普遍認知不足有關,是否符合Moody(2008)
所提出之「各界對公益創投概念的認知與運作模式解讀差異,造成投資方、被資 助方、民眾及政府等多方因恐懼而不敢投入,不僅造成結果停滯也易產生爭議,
所提出之「各界對公益創投概念的認知與運作模式解讀差異,造成投資方、被資 助方、民眾及政府等多方因恐懼而不敢投入,不僅造成結果停滯也易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