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一、公益創投名詞翻譯問題與概念不普及

從文獻探討資料比對及本研究資料分析可得知公益創投概念至今仍不普及,

研究者認為此可歸納導因於兩主因:一是政府政策的定調與認知,將公益創投定 調在公益產業的創立與投資,而所謂公益其系指該產業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具有 公益性質;二是近二十年來幾乎沒有機構或組織宣傳或實務推廣公益創投,尤其 對用於非營利組織更是沒有。

再者,Venture Philanthropy 一詞翻譯為公益創投一詞是否合適,造成就 字面意涵解讀而致錯誤認知,以為公益創投含有商業之利潤回收而認為一定含有 財務回報等,致使長期不敢運用於非營利組織發展上(因非營利組織最重要的核 心即是盈餘不可分配,故易認知公益創投不適合非營利組織發展)。但本研究深 入探究後得知公益創投會因對象不同而有不同的目標設定,用於非營利組織的公 益創投是可不具財務回報的。基此,研究者認為名詞翻譯與概念認知的釐清相當 的重要,可免除投資方、中介組織、被投資方等主要關係人的疑慮,也將減少在 合作後產生的認知差異所造成的衝突。

124

二、非營利組織能接受低密度介入之公益創投

如從運作接受度來看,過去研究幾乎皆顯示非營利組織相當在意外來組織的 介入,不希望被介入干預或進行深度輔導工作。但在此次研究發現,三方雖皆很 少聽過或正確了解公益創投,但談到其模式類似於現在所經歷的傳善獎時,則被 投資方幾乎皆可有條件接受中介方的介入與輔導(此也符合過去論文研究報告所 指出:許多單位已在落實公益創投但因不了解而不自知),認為只要輔導方有能 力同時能助於其組織成長與能力建構,在雙方先協議清楚後是可以接受的。研究 者認為此發現相當重要,因為從過去文獻資料可知公益創投未推廣於非營利組織 上的一主因即是非營利組織對介入的反彈,而如今此認知的釐清讓公益創投的推 廣有更大的可能性。

但必需提及的是,傳善獎並非完全符合公益創投概念,因此本論文無法明確 論定非營利組織已能接受公益創投模式,但可以確定的是被投資方是能接受如同 傳善獎方式的低度介入的公益創投。因此研究者將本文界定於探索一個公益創投 在非營利組織運用的可能性研究。此外,傳善獎介入模式與國外公益創投的介入 程度是不同的,一個是陪伴式的輔導顧問,一個是創投式的全盤介入,兩者是有 差距的10。如根據 OECD(2003)依介入程度將公益創投可分成三種類型:資源配 置、低度介入與高度介入來看,本文研究之傳善獎的介入模式較偏於低度介入,

與歐美的高度介入是不同的。

三、非營利組織未具有捐款轉投資之思維

非營利組織長期以來接受社會及企業捐款、政府之資金補助等來源,某種程 度來說此易限制組織全面性發展之可能,易導致組織無法完全依自己需求去規劃 發展,往往為獲得更多的資金而受限於捐款方或補助方的思維與期待,此可以從 本研究之被投資方訪談內容中獲得印證。從資金投注的天平兩端來看,由左至右 可大致分為:捐款、捐款轉投資、投資轉捐款、投資等四種類型。過去傳統對非 營利組織的支持多數為捐款性質;在企業領域則多為求得利潤回報的商業投資,

介於中間的是捐款轉投資及投資轉捐款兩種思維。

——————————

10歐美與我國公益創投之差異:在歐美的中介組織是結合投資方身份的,如同活水社企是具有創投身份的中介方,也 就是說公益創投組織是含有投資者身份的,其不僅去協助(介入)被投資方,同時也負有對外募得投資資金(即尋找投 資方)的任務與工作。但以傳善獎來說其在台灣的中介方僅是受委託的一方、去執行任務,而真正的決定權在投資 方。此外歐美公益創投在撥款資金是透過中介方撥至被投資方,但傳善獎則由投資方直接撥款,此也是兩者的差異。

125

研究者認為有三件事值得提出,一是非營利組織應該開始注入消化轉投資的 思維,除應學習具有商業化思維外,亦不再視社會大眾的捐款為單純捐款,而應 視為社會大眾對組織之投資,加以充份運用與自我責信,促使組織具穩定營運之 永續發展能力,而非僅是消化捐款;一是社會大眾之捐款方亦需改變捐款思維,

對非營利組織捐助能從捐贈思維轉變成投資思維,亦即投資組織而非指定用途,

此對非營利組織而言在資金運用及組織發展上將有更多彈性;三則是企業能將傳 統投資轉為捐贈思維,亦即鼓勵企業投資非營利組織,但可視投資為捐贈而不求 財務回報,達到幫助非營利組織成長茁壯。事實上,捐贈轉投資及投資轉捐贈的 概念是公益創投的核心價值之一。

四、中介方重要角色與尷尬處境

不管是從歐美高密度介入模式還是國內低密度介入模式的公益創投來看,中 介方角色與功能展現都居要角、承擔著公益創投成敗。如依中介能力評估,自律 聯盟相對而言是較具有的,因其組織本身即跨足社會企業領域,因此確實是比過 去的中介方(聯合勸募)有更多面向的能力及資源,包括各領域專長的業師資源。

因此,研究者認為投資方陳永泰公益信託自第四屆起選擇自律來取代聯勸11,應 該是注意到自律聯盟在社企這部份資源與能力比聯合勸募更具優勢。當然,自律 做為中介方其能力是否足備,則仍有待時間檢視與研究。

在理解中介方之於公益創投的重要性後,再從傳善獎實際運作來看三方的 關係可知,自律聯盟的角色是有些尷尬的處遇,致難以發揮中介方應有的功能 與效益。究其原因,研究者依訪談內容及觀察嚐試歸納出下列幾項原因:

1.不具主導權:介入程度、方式與目標設定等主要決策在於投資方,亦即由陳 永泰公益信託決定。陳永泰公益信託希望自律聯盟不要過於介入組織的運作與 主導權,應讓組織自己去衝撞及發展,形成自律聯盟僅是陪跑角色,而不具權 力式的輔導,此也是造成中介方較有所顧忌、綁手綁腳。

2.需求認知差異:投資方希望自律聯盟不要介入太多,但被投資方某個程度是 希望中介方能從組織整體層面來做診斷,包括從組織基礎的行政、財務、人力 進行檢視,再依不同單位需求給予不同的協助。

——————————

11聯合勸募協會主要目標在於協助小型非營利組織募款與穩定發展,同時培育組織人才與管理能力,所以他們的目的 本來就在協助小型的 NPO 生存與募款,目的在於提供第四方(受助方)之服務功能,聯勸也從未自居為加速器。而自律 聯盟在傳善獎中之功能是含有公益創投加速器的精神與功能存在。由此可知,公益創投工作本來就不是聯勸之核心目 標工程,非以協助組織之能力建構為主。

126

3.施力點困境:投資方一方面希望中介方可以幫助被投資方多一點資源與能力 建構,但又不希望其介入太多,不僅中介方難以發揮,也同時導致被投資方認 為中介方只提供解決方式而不是一起參與問題的解決。

4.直接撥款模式:歐美公益創投之財務撥款模式是投資方先交付到中介組織,

再由中介組織視狀況撥款至被投資方,但傳善獎則是由投資方直接撥款,這也 是兩者的差異,同時再透過中介方來提供專業能力的支持,而這個支持與不要 介入是不同的。介入可能是像過去方案的績效控制或審查,但是中介組織一個 很重要的是創新,就是它要把更多的資源帶進被投資方,尤其是指非金錢的資 源,包括人脈包括網絡等。

五、公益創投三方微妙關係與衝突點

在本研究訪談對象的三方,包括投資方、中介方、被投資方之間存在又愛 又恨的微妙關係。首先陳永泰公益信託(投資方)與自律聯盟(中介方)在介 入程度上的認知其實是有落差的。陳永泰覺得組織創新就是要放手讓被投資方 自由衝撞嚐試,但自律聯盟認為非營利組織在申請時所寫的計畫原則上仍需對 自己負責、儘可能依規定去執行,故某個程度還是要監督而不能完全的放任,

自律聯盟認為真正的公益創投在篩選被投資方時不該只審查方案而不看過去單 位的執行績效,不該像作文比賽決勝負,因為會寫方案的組織不一定具有執行 力,而公益創投成功與否,執行力的強度佔很大的因素。而此正是投資方與中 介方最大的認知與執行上的困境,此問題過去在聯勸時更嚴重,目前換到較有 社企經驗與資源的自律後,情況雖有改善但仍存在。

此外,被投資方認為中介方應提供更多的非財務資源的投入與轉介,顯示其 對中介方仍不滿足並有更深的期待。此外投資方希望中介方能協助被投資方確認 問題(被投資方自己發現、提出的問題)及解決問題(協助被投資方解決問題);但 實際運作則呈現中介方總是著重在發掘被投資方問題,同時僅提供解決方案,實 際解決問題還是由被投資方自己去處理。

造成此問題,研究者研究後推論可歸因於中介方投入在傳善獎的人力有限所

造成此問題,研究者研究後推論可歸因於中介方投入在傳善獎的人力有限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