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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解釋

第三節 名詞解釋

本研究重要名詞解釋界定如下:

壹、身心障礙幼兒 (preschool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

教育部(2009)所公佈的「特殊教育法」第 3 條明定,「身心障礙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

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包含智能障 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

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其他障礙等 12 種」。本研究之身心障礙幼兒的定義是依

「臺中市 99 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特殊需求學童鑑定安置計畫」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 且持有效證明文件之一以上者:

一、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

二、有效期限內之重大傷病卡或審核通知書。

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提供兒童發展評估之區域級規模以上醫院 兒童發展相關科別所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或診斷證明書。綜合報告書或診斷證明書應 載明個案有「發展遲緩」或「臨界發展遲緩」之情形(台中市特殊教育資訊網,2011)。

綜合上述法規要點,本研究所指身心障礙幼兒為持有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

重大傷病卡或審核通知書、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符合「臺中市 99 學年度學前教育階 段特殊需求學童鑑定安置計畫」規定之幼兒。

貳、融合教育 (inclusive education)

吳清山、林天祐(2009)指出融合教育是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方式的一種,主張在 相同的環境下提供特殊教育,透過適當的教育情境設計,讓身心障礙學生能與一般學生 一起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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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教育強調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一個正常化的教育環境,在普通班中依其個別特殊 需求提供適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使身心障礙學生能得到適當的協助以發展潛 能。由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第十八條:「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

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可知,融合教育是目前特殊教 育的趨勢。

本研究所指「融合教育」是指身心障礙幼兒安置於公私立幼稚園、公私立托兒所以 及特殊教育學校學前融合班與一般幼兒一起互動學習。

叄、教育安置考量 (educational placement considerations)

教育安置考量係指身心障礙幼兒家長對子女接受教育服務,面臨有多重選擇機會時

,會以自己本身的信念與時間並考量孩子身心發展狀況和學習需要以及學校辦理績效等

,依據子女最大福祉,選擇子女適合接受學前特殊教育服務的環境。

目前台灣地區身心障礙幼兒的安置方式有:一、普通幼稚園接受特教服務;二、巡 迴輔導班;三、學前資源班;四、集中式學前特殊班;五、特殊教育學校;六、社會福 利機構;七、在家教育。

本研究所指的教育安置考量是指身心障礙幼兒的家長對研究者彙整相關文獻所編 製之「台中市身心障礙幼兒家長融合教育安置考量因素與滿意度調查表」中,在選擇安 置園所時,對機構、課程與教學、師資、支援服務、便捷性等五個面向內容的安置考量 情形,在此調查表中得分越高,表示是家長考量子女接受學前融合教育安置時認為是最 重要的因素,反之,則重要性愈低。

肆、教育安置滿意度 (satisfaction degrees on educational placement)

滿意度(satisfaction)是個體欲望實現時心理的一種感受 (Reber, 1985),因為達到某個 目標而產生的一種情緒狀態(張春興,1998)。教育大辭書中指出,滿意度(satisf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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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領域中有不同的解釋,在心理學中,是指個體的生理或心理動機在達成其所追求 的目標時之心理狀態(賈馥茗等,2000)。綜合上述,研究者認為教育安置滿意度指的 是家有身心障礙幼兒的家長對其子女安置在特殊教育學校學前融合班、公私立幼托園所

,接受學前融合教育服務,對此安置服務心理與情緒的感受狀態。

本研究中所指之教育安置滿意度是身心障礙幼兒的家長在研究者彙整相關文獻所 編製之「台中市身心障礙幼兒家長融合教育安置考量因素與滿意度調查表」中,對機構、

課程與教學、師資、支援服務、便捷性等五個面向內容表達贊同或反對的情緒反應,在 此調查表中得分越高,表示家長對子女所接受學前融合教育安置滿意度愈高,反之,則 安置滿意度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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