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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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問題
依據研究動機,本研究的主要研究問題如下:
一、 國內外重要檔案典藏機構館藏內容與特色是否影響閱覽規定與 政策?
二、 國內外重要檔案典藏機構在閱覽規定、複製與收費標準等事項 有無差異?
三、 檔案工作人員與使用者對於檔案閱覽規定、複製與收費標準之 看法是否有扞格之處?又該如何解決或是縮短兩方認知的差 異?
第四節 名詞解釋
本研究使用之名詞,詮釋適用範圍如下:
一、 檔案典藏機構(Archival Repositories)
廣義而言,只要保存廣義之檔案內容、型式等皆通稱為檔案 典藏機構。本研究所指為特定七所檔案典藏機構,分別為:國家 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史館、國史館臺灣 文獻館、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黨史館、中央研究院近史所 與臺史所檔案館。
比較參照之國外檔案館為:美國國家檔案館華盛頓分館(The National Archives in Washington, DC)、英國國家檔案館(The National Archives)、加拿大國家檔案館(Library and Archives Canada)、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與日本國立公文書館。有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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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檔案應用(Access)
我國將檔案開放取用稱為「檔案應用」,有關檔案應用的定 義,在美國檔案人員學會、我國《檔案法》與莊道明等人皆有所 定義,其可簡要歸納為:「是指使用者透過各項檔案檢索工具查 詢獲取相關檔案,並基於法定範圍內,提供利用檔案資訊的過 程。」(林巧敏,2012,頁 3)。
本研究探討之檔案應用範圍主要指可供開放取用的檔案類 型與內容範圍、檔案的相關閱覽規定,例如調閱數量與複製的限 制、閱覽禁止事項等;不涉及檔案目錄製作、參考服務與加值等 項。
三、 檔案開放取用
「檔案開放」係指檔案館將可以公開的和保存期限屆滿之檔 案向社會公眾開放,透過辦理簡單的手續後即可利用檔案的過程
(成美春、梁遠亮,2012,頁 82)。由於「檔案應用」的範圍廣 泛,除檢索、開放閱覽、申請使用、製作目錄等服務之外,亦包 含參考服務、檔案加值等,故本研究僅將範圍限於檔案的「開放 取用」與閱覽規定,為不與「檔案應用」一詞混淆,本研究使用
「檔案開放取用」作為區分,所指係為檔案典藏機構對公眾開放 應用之各類型檔案,以及檔案可供開放取用之範圍、內容標準等 政策制定。
四、 限閱政策
檔案內容若涉及國家機密、公共利益或個人隱私等,為保全 國家、公眾與個人權益,會限制某些檔案的調閱或者限制部分內 容不提供閱覽等。「限制與特殊檢索規定」(Restricted records and special access)係指清楚規定可以提供或限制應用的檔案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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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敏,2012,頁 28)。本研究所指之限閱政策,係為各檔案典藏 機構中於閱覽規定說明哪些類型檔案不提供閱覽或僅提供部分 閱覽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