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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檔案開放取與限制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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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或限定資格。例如可被允許使用,但不得複製、引用或出版;或可能 在這些使用情況下另外添加規定。除了依法使用限制之外,例如隱私權、

著 作 權 和 與 捐 贈 者 的 協 議 之 中 也 通 常 含 有 使 用 限 制 ( The Society of American Archives,2014b)。」由此可知,「限制」在國外可分成兩大概念。

一是「應用」,類似檔案開放程度;二是「使用」,較傾向於在使用方面訂 定限制,例如使用的媒體、使用資格、複製規定等。

檔案的開放取用與一般圖書資訊的開架式閱覽不同,必須建立檔案開 放取用相關政策與規範,例如檔案內容開放標準、檔案限制閱覽類型,或 是檔案閱覽、抄錄與複製等規定。為使檔案工作人員與使用者有所遵循,

有關檔案開放取用政策必須明文規定。我國《檔案法》於第 18 條規定檔 案內容若有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工商秘密、資格審查資料、人事及 薪資、依法有保密義務、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可以拒 絕受理申請(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a)。

在歐洲國家,檔案開放取用的限制規定是為了保護個人、國家或企業 之利益。但是許多限制規定並不會確切立法於檔案有關法令之中,或可能 存在於其他法令。而民主國家與獨裁國家對於開放取用限制的目標大不相 同,對於相對較不民主的國家而言,檔案開放取用受到許多限制,其相應 的法規也不甚具體;而在民主國家,檔案開放取用限制則簡單明瞭,並著 重強調保護個人利益。雖然各國對於檔案開放取用限制的分類有所差異,

但基本上可分為:個人隱私保護、國家與公共安全利益保護、企業與個人 之經濟利益保護,以及著作權保護(Valge & Kibal, 2007, p.194)。

第三節 檔案開放取與限制相關研究

檔案的開放取用,其一跟法律有相當關係,是否可開放取用的檔案類 型與內容,多會明定於《檔案法》之中,或者出現於其他法規之中。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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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限屆至或滿足解密條件後方可公開。再者,檔案的開放取用,也和隱 私權、著作權等有一定程度影響。但由於隱私權與知情權之衝突與矛盾,

其實兩方之間要有完善的法規制定,或針對現有法規進行修正調整,例如 區分資訊類別,各有不同準則等。

一、 檔案開放取用與法律關係

有關檔案應用權益的法律依據為《檔案法》,並設有「應用」專一章 節詳細規範一般人民的政府檔案資訊請求權。許啟義(2005)從四個方面 闡述檔案應用請求權的內涵及其限制,分別是:權利主體、義務機關、權 利客體與收費標準四方面。由於檔案法中並未規定檔案應用請求權人的資 格,故《檔案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而在《行政程序公開法》第九條即規定「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 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採互惠原 則。由此可見,我國法令係規定平等互惠之國家方得申請政府資訊。而為 權衡公私法益的保護,並避免各機關無故拒絕,損及人民權益,有下列情 形者得以拒絕:(莊啟義,2005,頁 49-53)

(一) 有關國家機密者。像是有標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 密」三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的文件。

(二) 有關犯罪資料者。因可能影響犯罪的偵查等,亦可能危害他 人隱私,甚至生命。

(三) 有關工商祕密者。根據營業祕密法第二條規定,所謂供商祕 密是指有關「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 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h)。

(四)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例如教授升等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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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包括年籍、任免、銓審、考績、級 俸、薪資、退離、獎懲等項目。可就個案審酌可提供應用的 範圍。

(六)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例如為保護證人而封存的筆 錄、文書、接受輔導之受教人檔案資料。

(七)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因機關檔案多 屬現行文書,故機關會用《檔案法》第 18 條規定拒絕,但國 家檔案多屬歷史資料,故《檔案法》第 22 條規定至遲應於 30 年開放應用。

而王珍珠(2002)曾在《檔案季刊》發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出美國的

《資訊公開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中,表示資訊是對任何人開 放的,即使基於利益權衡訂有免除公開的例外之外,也只是針對公開本身 是否造成公眾或個人利益的嚴重傷害來斷定。至於申請人是不是資訊所載 內容的主體(當事人)或具利害關係,根本不在考慮範圍內(王珍珠,2002,

頁 92)。至於收費標準,《檔案法》第 21 條規定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 機關所定標準收取費用,但是否收費與如何收費,法律給予機關相當大的 裁量權(許啟義,2005,頁 53)。

許啟義在文章中將外籍人士之身分規定、不開放的檔案內容以及收費 標準等表達相當完善,可為本研究提供一些框架;而王珍珠提出美國的《資 訊公開法》中對於申請檔案之人是否為當事人本身並不納入考慮,亦可為 本研究之參考依據。

李揚心(2012)提到在法律中應該要增設責任追究和免責條款。在《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有明確列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 開義務」等六種行為,設置「責令改正、給予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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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的開放要求作出解釋」之行為的責任追究。而《歐洲檔案利用政策標準 綱要》中指出,「如果讀檔者洩漏了文件的內容,並導致第三方採取法律 行為,法律必須明確地免除檔案館的民事或刑事訴訟責任。」因此,作為 一個公民,在行使檔案利用權利的時候,也要遵守法律規定(李揚心,

2012,頁 42)。

何歡歡(2009)認為應重新界定檔案開放的時間和範圍,檔案開放制 度應該縮短檔案開放的時間,對一般時限 30 年進行調整,應確立「隨時 開放為原則,延時開放為例外」的宗旨,必須盡快對檔案進行鑑定並縮短 公開期限(何歡歡,2009,頁 18)。張博(2012)則認為檔案學界對於檔 案開放期限並沒有統一的界定,但是檔案供作者對於檔案封閉期限非常理 解。如何在開放期限到來時及時有效開放檔案、如何對待到其不宜開放的 檔案等問題,張博覺得在檔案法規與有關政策當中都找不到具體的規定。

應調整開放期限並進行分類細化,例如有關國家安全的國防、外交檔案,

可以適時延長開放期限(張博,2012,頁 41-42)。趙建強(2013)認為目 前檔案開放問題已經有了法律、法規的可靠依據,檔案館應當破除怕出 事、怕追責、怕麻煩等思想,要以「開放為慣例,不開放為特例」,而且

「限制」要嚴格規定、認真審查,把限制減少到最小範圍。此外也要明確 凡依法、依規所開放的,相關人員不承擔法律責任(趙建強,2013,頁 38)。

歸納上述,可以看出檔案開放實受法規限制,也因為法規規定有不完 善之處,而使得檔案開放工作產生一些問題。中國國情雖與臺灣不同,但 也有許多文章針對中國本身有關檔案開放利用與法律相關研究文章,有些 問題於臺灣也有發生,雖然影響程度或重或輕,但所提出的問題與建議,

可供本研究做為參考依據。

二、 檔案開放取用與隱私權之權衡研究

吳雯(2012)於文章中提到,隱私權制度的確立和發展,是人格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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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公民享有不公開自己的隱私以 及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吳雯,2012,頁 35)。1890 年,美國聯邦大法官 Louis Brandies 對隱私權(Privacy)有一句話解釋:「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意思是人民有安靜獨處的權利,所以「不被干擾」應該就是隱私 權的核心價值(劉佐國、李世德,2012,頁 2;Samuel Warren& Louis Brandeis,1890)。

知情權,是指民眾知悉、獲取社會資訊的權利和自由。一是對於國家 而言的政治上的民主權利,指民眾有依法知道國家活動、了解國家事務和 社會事務以及依法可以了解其他事項的權利;第二是一種社會權利,即民 眾有權知道整個社會所發生的、他感興趣的問題與情況,有權了解社會活 動。(鄭錦霞,2007,頁 12)社會文明持續發達,有越來越多的民眾開始 重視自己的「知的權益」,希望政府能及時公布與公共利益有關的資訊,

使民眾能及時了解社會上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事情,從而有效地保護自 身權益,或是參與國家事務。檔案由於具有唯一性與真實性,實際上具有 極強的法律效力。當民眾需要保護權益時,大多需要檔案材料的支持。檔 案與社會大眾間的關係越來越緊密,體現出檔案本身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 益。(唐書怡,2012,頁 77)

使用檔案是民眾的基本權益之一,但檔案的神祕性、專屬性卻阻礙了 民眾充分利用檔案。(唐書怡,2012,頁 77)由於檔案內容多半涉及國家 安全、公共利益或個人隱私,內容的開放程度會受到各項法令與捐贈者的 要求之諸多限制。然而,民眾具有「知的權益」,可以合理要求政府公開 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之資訊,在開放之餘,又希望個人資訊隱私權可以受 到完全的保護,於此,在檔案開放利用中,民眾「知的權益」與隱私權便 會產生衝突。陳怡竹與黃猛認為隱私權與知情權的平衡可以分成公私法兩 個領域。公法領域需以國家利益及公共利益為優先,例如總統身為國家公 僕,個人隱私與政治生活產生連繫,因此需要犧牲部分隱私權;而私法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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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其實檔案開放利用中,隱私權與知情權在各種層面都有著 無法避免的矛盾,而解決矛盾的方法就是制定較為完善的法律。權利與權

綜上所述,其實檔案開放利用中,隱私權與知情權在各種層面都有著 無法避免的矛盾,而解決矛盾的方法就是制定較為完善的法律。權利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