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典藏機構開放取用與限閱政策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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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謝辭 能夠順利完成這份論文,首先要感謝巧敏老師的悉心指導,每當學生在研究 或撰寫論文時遇到瓶頸,老師總能耐心指導,給予學生好多信心,並教會學生許 多方法與道理,真的非常非常的感謝老師!此外,也要感謝薛理桂老師以及林奇 秀老師在口試時給予許多寶貴的建議,使這份論文能更加完善,我也因此學到非 常多做研究的方法,真的非常感謝二位老師! 感謝所上所有老師的用心教導,每堂課都能學到許多知識,讓學生獲益良 多。感謝傳萱助教與明雯助教,在研究所期間提供許多協助(經常餵食),對於. 政 治 大 謝我的同學,尤其是一起共患難的芳伶、可愛的學弟妹們以及某位傳說中的學 立 經常出現的問題總能不厭其煩、耐心回答與指引,待我就像待妹妹一樣親近。感. ‧ 國. 學. 長,不時給予精神上與實質上的援助,讓我在撰寫論文當中獲得很多快樂。感謝 在眉與立勛義不容辭地答應擔任口試記錄。. ‧. 感謝每一個願意接受訪談的檔案機構,感謝每一位願意受訪的閱覽室工作人. y. Nat. 員與相關主管,有您們的抽空接受訪談,才能有今日之論文。也感謝每一位願意. io. sit. 接受訪談的使用者,有的還幫我介紹其他人,也因為有您們願意與我懇談,才能. n. al. er. 有今日之論文。對於協助完成論文的受訪者們,在此致上無盡的謝意。. Ch. i n U. v. 感謝我的父母一路以來支持我的學業,還贊助給予受訪者的禮品費用,沒有. engchi. 父母的默默付出,我沒有辦法完成我的學業。最後,感謝林逸華在這段期間的支 持、陪伴與好多好多的幫忙,陪我遠赴南投、督促,甚至陪我一起寫作業,並時 常承受我的歇斯底里。謝謝你囉! 其實要謝的人好多喔,套用老梗,那就「謝天」吧!各位的大恩大德,小女 子來世再報!. 林玉珮. 謹誌於.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5) 摘要 「檔案」為國家與社會發展的歷史記錄,內容反映了國家社會的發 展,也成了研究者進行學術研究的第一手材料。除了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 管理局之外,全國各地陸續有不少機構開始徵集檔案入藏、進行檔案應用 工作。 《檔案法》與其他相關法規雖規範了檔案開放取用與限制有關規定, 但為適應機構本身現況,每一個檔案典藏機構都有自己的一套政策,使用 者如需多所檔案典藏機構之資料,就需要花一些時間去了解各機構的規 定,很可能令使用者無所適從,進而影響使用檔案之意願。. 政 治 大. 本研究藉由文獻分析了解國內外重要檔案典藏機構之開放取用與限. 立. 閱政策現況,並透過訪談,了解檔案人員與使用者對檔案開放取用與限閱. ‧ 國. 學. 政策議題的看法與意見,綜合整理分析,提出相關建議,以供國內檔案典 藏機構之參考。. ‧. 根據研究結果,本研究認為因應學術用途宜減少開放限制,或由中央. y. Nat. sit. 檔案主管機關主力修正調整個資法對檔案史料之影響;已數位化之檔案宜. er. io. 盡速開放使用。檔案館宜延後開放與服務時間,或週末彈性開放以便利使. n. a 用者。此外,檔案館可針對本身屬性與未來發展決定是否設置年齡限制, iv l C hengchi Un 至於收費標準則宜調整以優惠學生。對於國外人士,檔案人員宜審慎注意. 複製用途,以免傷害檔案館權益。最後則宜持續維護「檔案資源整合查詢 平台」以解決檔案資源分散之情況。. 關鍵字:檔案開放取用、限閱規定、檔案館、政策.
(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7) Abstract Archives as the history of the state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e content of archives can reflec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tate and its culture. Archives have become the first-hand materials of academic researchers. In addition to the National Archives Administration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Council, there are many archival repositories in Taiwan have started collecting archive; for access. Although the Archives Act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or regulations have formulated the access and restriction policies, the archival repositories still. 政 治 大 provisions of each repository to apply for access. This is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立 have their rules for services. Users need to spend much time to understand the. ‧ 國. 學. by users so as to affecting the willingness of access aechives. For this reason, this study through literature to analysis the access and restriction policies of. ‧. domestic and foreign archival repositories. Through interviews, the opinions of. sit. Nat. y. archivists and users were analysed to propose some suggestions for reference.. er. io. According to the findings, the suggestions included that Archives have to reduce restrictions for research a use. The National Archives Administration has. n. iv l C n amendment of hthe Personal Data e n g c h i U Protection. to propose the. Act. Digitized. archive should be opened as soon as possible. Archives should extend the opening and services hours, or open on weekend. In addition, the limit of users’ age can be decided by the case of each archival institutions discount for students. The archivists should pay attention on copy by foreigners to avoid damages original papers. Finally, it should continue to maintain the Archives Cross Boundaries (ACROSS) to reduce the unconviences of dispersion of archives. Keywords: Access, Access and Restriction, Archives, Policy.
(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9) 目 第一章. 次.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3. 第三節. 研究問題................................................................................................ 4. 第四節. 名詞解釋................................................................................................ 4. 第二章. 政 治 大. 文獻探討 ....................................................................................................... 7. 立. 檔案開放取用意涵................................................................................ 7. 第二節. 檔案限制意涵........................................................................................ 8. 第三節. 檔案開放取與限制相關研究................................................................ 9. 第四節. 臺灣檔案開放取與限制相關法規...................................................... 15. ‧ 國. ‧. sit. y. Nat. n. al. er. 研究方法與步驟 ......................................................................................... 25. io. 第三章. 學. 第一節. Ch. i n U. v. 第一節. 研究方法.............................................................................................. 25. 第二節. 研究架構.............................................................................................. 29.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30. 第四節. 研究實施與步驟.................................................................................. 31. 第四章. engchi. 國內外檔案開放取用與限制概況分析 ..................................................... 39. 第一節. 臺灣檔案開放取用與限制概況分析.................................................. 39. 第二節. 國外檔案開放取用與限制概況分析.................................................. 58. 第三節. 綜合分析.............................................................................................. 77. i.
(10) 第五章. 調查結果與分析 ......................................................................................... 85. 第一節. 檔案人員訪談分析.............................................................................. 85. 第二節. 檔案使用者訪談分析........................................................................ 100. 第三節. 綜合討論............................................................................................ 131.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138. 第一節. 結論.................................................................................................... 138. 第二節. 建議.................................................................................................... 144. 第三節. 進一步研究建議................................................................................ 148. 立. 政 治 大. 附錄一:訪談前言陳述與內容(檔案工作人員) ............................................... 150. ‧ 國. 學. 附錄二:訪談前言陳述與內容(使用者) ........................................................... 152. ‧. 參考書目.................................................................................................................... 154.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 i n U. v.
(11) 圖. 次. 圖 3.1. 研究架構圖 ......................................................................................... 29. 圖 3.2. 研究實施步驟流程圖示..................................................................... 3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i. i n U. v.
(12) 表. 次. 表 3.1. 訪談評估面向與訪談重點............................................................................ 28. 表 3.2. 檔案經常使用者之基本資料........................................................................ 36. 表 4.1. 國內開放與提件時間表................................................................................ 44. 表 4.2. 國內服務對象與檔案申請方式說明表........................................................ 46. 表 4.3. 國內檔案調閱數量與限制............................................................................ 48. 表 4.4. 國內檔案複製規定與數量限制說明............................................................ 50. 表 4.5. 政 治 大 國內攜入資料限制說明表............................................................................ 51 立 國內閱覽禁止事項說明表............................................................................ 53. 表 4.7. 國內複製格式與收費標準............................................................................ 56. 表 4.8. 國外開放與提件時間表................................................................................ 64. 表 4.9. 國外服務對象與檔案申請方式說明表........................................................ 65. 表 4.10. 國外檔案調閱數量與限制說明表.............................................................. 67. 表 4.11. 國外檔案複製規定與數量限制說明表 ...................................................... 69. 表 4.12. 國外攜入資料限制說明表.......................................................................... 71. 表 4.13. 國外閱覽禁止事項說明表.......................................................................... 73. 表 4.14. 國外複製格式與收費標準.......................................................................... 75. ‧. ‧ 國. 學. 表 4.6.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13)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檔案」為國家與社會發展的歷史記錄,其內容資訊不僅反映國家社 會發展的真實記錄,更是史學家進行歷史研究的第一手材料。檔案的價值 在於其發展過程為自然產生,所以其內容具有真實性與權威性,是歷史研 究者用以解讀、分析、考證並描繪史實的重要資訊來源,也是一般社會大 眾了解社會發展軌跡的真實紀錄(林巧敏,2012,頁 1) 。檔案館的功能,. 政 治 大 被利用,使得檔案有價值」的觀念盛行,檔案館提供民眾及研究者所需之 立 除了蒐集、整理及典藏具有持續性保存價值的檔案外,由於「因為檔案的. ‧ 國. 學. 檔案相關資訊,成為檔案館重要的功能之一(陳碧珠,2002,頁 1) 。 我國將檔案開放取用稱為「檔案應用」,美國檔案人員學會、《檔案. ‧. 法》 、莊道明等人均曾對「檔案應用」下定義,但可簡要歸納為: 「是指使. Nat. sit. y. 用者透過各項檔案檢索工具查詢獲取相關檔案,並基於法定範圍內,提供. er. io. 利用檔案資訊的過程。」廣義的檔案應用還包括檔案檢索工具的編製、檔. n. 案應用權利與開放政策、檔案素養之推廣與行銷等相關議題。隨著行政資 a v. i l C n 訊開放觀念的倡導、法治民主化的進展以及相關法規之施行,檔案開放應 hengchi U 用服務開始產生不一樣的面貌(林巧敏,2012,頁 3-4) 。. 在大陸地區,檔案應用稱為「檔案利用」,並有相應的開放政策與原 則。所謂「檔案開放」係指檔案館將可以公開的,和保存期限屆滿之檔案 向社會公眾開放,透過辦理簡單的手續後即可利用檔案的過程(成美春、 梁遠亮,2012,頁 82) 。 「開放原則」係指於法國大革命時期在檔案改革中 所提出之「指國家一切公民都有權利用國家檔案館的檔案文件」 (劉國能、 王湘中、孫鋼,1996,頁 66)。. 1.
(14) 我國於《檔案法》第 22 條規定國家檔案至遲應於 30 年內開放應用, 除非特殊原因者,得報請立法院同意後,方可延後開放期限(全國法規資 料庫,2014a)。但檔案的開放應用有其特殊之處,因檔案內容不免會涉及 國家政務運作與人民權益的關連,因此檔案資訊的公開就會涉及許多權利 義務問題和各種法律限制的考量(林巧敏,2012,頁 21) 。由於檔案內容 可能含有國家機密或公共利益等敏感性資訊,在檔案開放應用之後,加上 交通便利,開始有外籍人士到臺灣檔案館調閱、複製檔案作為研究資料。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提到如果該國也沒有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 供政府資訊的話,外籍人士也是可以在臺灣申請政府資訊的(全國法規資 料庫,2014g)。但《檔案法》與《檔案法施行細則》中都並未提到對於外. 治 政 大 然而然產生的產品,其獨有的「唯一性」,使得在應用檔案時必須小心謹 立 慎,以免損害檔案。檔案本身的獨特性質,加上《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26 籍人士申請調閱與複製檔案是否有所限制。另外,檔案是在業務過程中自. ‧ 國. 學. 條規定:「各機關因應業務需要訂定檔案管理作業有關規定時,應將該規 定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b) 。」給予檔案典. ‧. 藏機構制定有關規定的自主權,而為了規範使用者的行為以免損及檔案之. sit. y. Nat. 內容與價值,檔案典藏機構勢必有檔案應用相關政策的制定。. er. io. 我國《檔案法》施行至今已有十年之久,雖有《檔案法施行細則》提 供更進一步的工作指導,但全國檔案體系與法制仍未臻成熟。除了國家發 a. n. v i l n Ch 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之外,全國各地皆有不少機構正進行徵集檔案、開放 engchi U 應用工作,為的是替社會留下可供記憶的文化遺產、作為證據憑證,或是 提供研究之用。《檔案法》與《檔案法施行細則》雖然明確規範檔案開放 應用相關規定,例如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的單位與申請理由、不當 行為、機關接受申請之工作天數、拒絕檔案申請的情形規範等。但為了適 應機構本身的檔案典藏現況,每一個檔案典藏機構都有自己的檔案開放取 用與限制規定,使用者如需調閱多個檔案典藏機構館藏,必先得了解該機 構檔案開放相關規定。然而,各機構的檔案開放取用狀況與調閱限制不盡 相同,使用者必然需要花費一些時間去了解各機構的規定,易讓使用者無 所適從,進而影響調閱檔案之意願,而有的規定明顯不便於使用者,也可 能導致使用者不願至該館使用檔案。. 2.
(15) 因此,本研究希望先藉由文獻分析了解國內外重要檔案典藏機構目前 館藏檔案開放取用現況與限閱政策;並藉由訪問國內重要檔案典藏機構人 員以及檔案館經常使用者,對於檔案開放取用及限閱政策問題進行訪談, 以了解檔案工作人員與使用者雙方對此議題看法與意見,期許可供國內檔 案開放取用與限閱政策改善之參考。.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藉由文獻分析、親自訪問、電話訪談或信件請教方式,先了解 各檔案典藏機構之組織沿革、館藏特色與內容、檔案閱覽規定等,分析整. 政 治 大 策內容、檔案開放取用與限閱政策之制定緣由,並從使用者觀點了解使用 立 理其異同處並加以比較,進而輔以半結構式訪談,了解該機構檔案應用政. ‧ 國. 學. 者如何看待閱覽規定,期許藉由分析國內外檔案典藏機構檔案開放取用與 限閱政策,提出改善之建議。具體研究目的主要如下:. ‧. 一、 了解國內外重要檔案典藏機構館藏內容特色與閱覽規定等,並比. io. sit. y. Nat. 較國內外差異。. n. a. er. 二、 分析國內檔案典藏機構人員與使用者對於檔案取用與限閱政策. l 之意見與看法。. Ch. engchi. i n U. v. 三、 綜合國內檔案典藏機構檔案開放取用與限閱政策現況,以及訪談. 對象看法,擬具國內檔案典藏機構對於檔案開放取用與限閱政策 改善之建議。. 3.
(16) 第三節 研究問題 依據研究動機,本研究的主要研究問題如下: 一、. 國內外重要檔案典藏機構館藏內容與特色是否影響閱覽規定與 政策?. 二、. 國內外重要檔案典藏機構在閱覽規定、複製與收費標準等事項 有無差異?. 三、. 檔案工作人員與使用者對於檔案閱覽規定、複製與收費標準之. 政 治 大. 看法是否有扞格之處?又該如何解決或是縮短兩方認知的差. ‧. 本研究使用之名詞,詮釋適用範圍如下:. Nat. 一、 檔案典藏機構(Archival Repositories). y. ‧ 國. 學. 第四節 名詞解釋. io. sit. 立. 異?. a. er. 廣義而言,只要保存廣義之檔案內容、型式等皆通稱為檔案. n. v l 典藏機構。本研究所指為特定七所檔案典藏機構,分別為:國家 ni Ch. U. engchi 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史館、國史館臺灣. 文獻館、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黨史館、中央研究院近史所 與臺史所檔案館。 比較參照之國外檔案館為:美國國家檔案館華盛頓分館(The National Archives in Washington, DC)、英國國家檔案館(The National Archives)、加拿大國家檔案館(Library and Archives Canada)、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與日本國立公文書館。有關研究 對象之限制,將於第三章第二節「研究範圍與限制」詳加說明。. 4.
(17) 二、 檔案應用(Access) 我國將檔案開放取用稱為「檔案應用」,有關檔案應用的定 義,在美國檔案人員學會、我國《檔案法》與莊道明等人皆有所 定義,其可簡要歸納為:「是指使用者透過各項檔案檢索工具查 詢獲取相關檔案,並基於法定範圍內,提供利用檔案資訊的過 程。」(林巧敏,2012,頁 3)。 本研究探討之檔案應用範圍主要指可供開放取用的檔案類 型與內容範圍、檔案的相關閱覽規定,例如調閱數量與複製的限 制、閱覽禁止事項等;不涉及檔案目錄製作、參考服務與加值等 項。. 立. 政 治 大. 三、 檔案開放取用. ‧ 國. 學. 「檔案開放」係指檔案館將可以公開的和保存期限屆滿之檔. ‧. 案向社會公眾開放,透過辦理簡單的手續後即可利用檔案的過程. y. Nat. (成美春、梁遠亮,2012,頁 82) 。由於「檔案應用」的範圍廣. sit. 泛,除檢索、開放閱覽、申請使用、製作目錄等服務之外,亦包. a. er. io. 含參考服務、檔案加值等,故本研究僅將範圍限於檔案的「開放. n. 取用」與閱覽規定,為不與「檔案應用」一詞混淆,本研究使用 iv l. n U engchi 「檔案開放取用」作為區分,所指係為檔案典藏機構對公眾開放. Ch. 應用之各類型檔案,以及檔案可供開放取用之範圍、內容標準等 政策制定。 四、 限閱政策 檔案內容若涉及國家機密、公共利益或個人隱私等,為保全 國家、公眾與個人權益,會限制某些檔案的調閱或者限制部分內 容不提供閱覽等。 「限制與特殊檢索規定」 (Restricted records and special access)係指清楚規定可以提供或限制應用的檔案狀況, 並對限制應用之特殊情形有明確的開放時限與應用條件說明(林. 5.
(18) 巧敏,2012,頁 28) 。本研究所指之限閱政策,係為各檔案典藏 機構中於閱覽規定說明哪些類型檔案不提供閱覽或僅提供部分 閱覽之相關規定。.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6. i n U. v.
(1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計分四節,第一節檔案開放取用意涵,說明國內外有關檔案開放 取用之相關意涵;第二節為檔案限制意涵,說明國內外有關檔案限制的相 關意涵。第三節為檔案開放取用與限制相關研究,回顧跟檔案開放取用與 限制有關的一些文章;第四節為臺灣檔案開放取用與限制相關法規,說明 國內檔案相關法規如何影響檔案開放取用與限閱政策。. 第一節. 檔案開放取用意涵. 治 政 有關「檔案應用」的定義,莊道明等對「應用(Access/Use) 」解釋為: 大 立 指使用者檢索或運用資訊的方式。針對檔案運用而言,所謂「應用」即包 ‧ 國. 學. 括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方法(莊道明,2008,頁 4)。. ‧. 「美國檔案人員學會」 (The Society of American Archives,SAA)所出. y. Nat. 版 之 《 檔 案 與 文 書 術 語 辭 典 》( A Glossary of Archival and Records. io. sit. Terminology)對於「應用(Access) 」主要的解釋有三種:(The Society of. n. al. er. American Archives,2014a;林巧敏,2012,頁 3). i n U. C. v. hengchi 一、 透過使用目錄、索引、檢索工具(Finding Aids)或其他工具查 詢並取得相關檔案資訊的能力。 二、 基於法律對於個人隱私、秘密維護與國家安全保護範圍內,提供 檢索檔案並允許應用之程度。 三、 運算(computing),指在儲存媒體中檢索資訊的物理過程。 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出版之《檔案管理名詞彙編》以及 《檔案法》第 17 條,對於「檔案應用」一詞則可解釋為:指民眾向各檔 案管理機關或檔案藏機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其使用目的為個人. 7.
(20) 或關係人資料查詢、學術研究、業務需要或新聞報導等(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4a;林巧敏,2012,頁 3) 。在大陸,檔案應用一般被稱為「檔案利用」, 是指檔案使用者透過檔案資訊系統查找、利用檔案以滿足其需求之行為過 程(劉國能、王湘中、孫鋼,1996,頁 18)。 綜合上述,可將「檔案應用」的定義簡要歸納為:「是指使用者透過 各項檔案檢索工具查詢獲取相關檔案,並基於法定範圍內,提供利用檔案 資訊的過程。」而廣義的檔案應用還包括檔案檢索工具的編製、檔案應用 權力與開放政策、檔案素養推廣與行銷等相關議題(林巧敏,2012,頁 3) 。. 政 治 大. 至於「檔案開放」,莊道明等認為「開放」是指機關單位由於法律規. 立. 定,必須提供申請程序、特定空間、時間或設備以供使用者使用,並將開. ‧ 國. 學. 放分成全部公開與部分公開二種。前者係指檔案全部內容均可揭露,並可 供閱覽、抄錄與複製等;後者則指檔案部分內容因受到法律保護而不予公. ‧. 開,但其他部分則仍可提供使用者開放取用(莊道明,2008,頁 4) 。大陸 係指檔案館將可以公開的和保存期限屆滿之檔案向社會公眾開放,透過辦理簡. y. Nat. er. io. sit. 單的手續後即可利用檔案的過程(成美春、梁遠亮,2012,頁 82)。. n. a第二節 l C 檔案限制意涵n i v hengchi U. 檔案並非無限制地向所有人開放,對於使用者與開放取用範圍,在一 定時期內必須要有明確的限制。由於檔案本身性質特殊,具有獨特價值, 而檔案內容更不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方面,於開放取用 方面若是稍有不慎便可能損及第三方利益(涂曉晴,2008,頁 79)。 根據《檔案與文書術語辭典》對於「應用限制(Access restrictions)」 的主要解釋為:「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或由一類的個體定義允許或拒絕應 用。可能是被設計用於保護國家安全、個人隱私,或者保存資料。」至於 「使用限制(Use restrictions)」則被解釋為: 「可能會被限制於使用何種材. 8.
(21) 料,或限定資格。例如可被允許使用,但不得複製、引用或出版;或可能 在這些使用情況下另外添加規定。除了依法使用限制之外,例如隱私權、 著 作 權 和 與 捐 贈 者 的 協 議 之 中 也 通 常 含 有 使 用 限 制 ( The Society of American Archives,2014b) 。」由此可知, 「限制」在國外可分成兩大概念。 一是「應用」,類似檔案開放程度;二是「使用」 ,較傾向於在使用方面訂 定限制,例如使用的媒體、使用資格、複製規定等。 檔案的開放取用與一般圖書資訊的開架式閱覽不同,必須建立檔案開 放取用相關政策與規範,例如檔案內容開放標準、檔案限制閱覽類型,或 是檔案閱覽、抄錄與複製等規定。為使檔案工作人員與使用者有所遵循,. 政 治 大. 有關檔案開放取用政策必須明文規定。我國《檔案法》於第 18 條規定檔. 立. 案內容若有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工商秘密、資格審查資料、人事及. ‧ 國. 學. 薪資、依法有保密義務、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可以拒 絕受理申請(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a) 。. ‧. 在歐洲國家,檔案開放取用的限制規定是為了保護個人、國家或企業. y. Nat. sit. 之利益。但是許多限制規定並不會確切立法於檔案有關法令之中,或可能. a. er. io. 存在於其他法令。而民主國家與獨裁國家對於開放取用限制的目標大不相. n. 同,對於相對較不民主的國家而言,檔案開放取用受到許多限制,其相應 iv l. n U engchi 的法規也不甚具體;而在民主國家,檔案開放取用限制則簡單明瞭,並著. Ch. 重強調保護個人利益。雖然各國對於檔案開放取用限制的分類有所差異, 但基本上可分為:個人隱私保護、國家與公共安全利益保護、企業與個人 之經濟利益保護,以及著作權保護(Valge & Kibal, 2007, p.194)。. 第三節. 檔案開放取與限制相關研究. 檔案的開放取用,其一跟法律有相當關係,是否可開放取用的檔案類 型與內容,多會明定於《檔案法》之中,或者出現於其他法規之中。例如 檔案內含國家機密,只要有標註機密等級、保密期限與解密條件,則是等. 9.
(22) 到期限屆至或滿足解密條件後方可公開。再者,檔案的開放取用,也和隱 私權、著作權等有一定程度影響。但由於隱私權與知情權之衝突與矛盾, 其實兩方之間要有完善的法規制定,或針對現有法規進行修正調整,例如 區分資訊類別,各有不同準則等。 一、 檔案開放取用與法律關係 有關檔案應用權益的法律依據為《檔案法》,並設有「應用」專一章 節詳細規範一般人民的政府檔案資訊請求權。許啟義(2005)從四個方面 闡述檔案應用請求權的內涵及其限制,分別是:權利主體、義務機關、權. 政 治 大 格,故《檔案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立 而在《行政程序公開法》第九條即規定「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 利客體與收費標準四方面。由於檔案法中並未規定檔案應用請求權人的資. ‧ 國. 學. 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採互惠原 則。由此可見,我國法令係規定平等互惠之國家方得申請政府資訊。而為. ‧. 權衡公私法益的保護,並避免各機關無故拒絕,損及人民權益,有下列情. io. sit. y. Nat. 形者得以拒絕:(莊啟義,2005,頁 49-53). a. er. (一) 有關國家機密者。像是有標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 n. iv 密」三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的文件。 l. Ch. n U engchi. (二) 有關犯罪資料者。因可能影響犯罪的偵查等,亦可能危害他 人隱私,甚至生命。 (三) 有關工商祕密者。根據營業祕密法第二條規定,所謂供商祕 密是指有關「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 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h) 。 (四)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例如教授升等論文 的審查資料,屬個人權益有關隱私或著作權的保護。而為避 免檢定或審查程序公正效率的執行,以及受評人的權益維 護,機關得以拒絕申請應用。. 10.
(23) (五)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包括年籍、任免、銓審、考績、級 俸、薪資、退離、獎懲等項目。可就個案審酌可提供應用的 範圍。 (六)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例如為保護證人而封存的筆 錄、文書、接受輔導之受教人檔案資料。 (七)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因機關檔案多 屬現行文書,故機關會用《檔案法》第 18 條規定拒絕,但國 家檔案多屬歷史資料,故《檔案法》第 22 條規定至遲應於 30 年開放應用。. 立. 政 治 大. 而王珍珠(2002)曾在《檔案季刊》發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出美國的. ‧ 國. 學. 《資訊公開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中,表示資訊是對任何人開 放的,即使基於利益權衡訂有免除公開的例外之外,也只是針對公開本身. ‧. 是否造成公眾或個人利益的嚴重傷害來斷定。至於申請人是不是資訊所載. y. Nat. 內容的主體(當事人)或具利害關係,根本不在考慮範圍內(王珍珠,2002,. io. sit. 頁 92) 。至於收費標準,《檔案法》第 21 條規定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 n. a. er. 機關所定標準收取費用,但是否收費與如何收費,法律給予機關相當大的 裁量權(許啟義,2005,頁 l 53)。. Ch. engchi. i n U. v. 許啟義在文章中將外籍人士之身分規定、不開放的檔案內容以及收費 標準等表達相當完善,可為本研究提供一些框架;而王珍珠提出美國的《資 訊公開法》中對於申請檔案之人是否為當事人本身並不納入考慮,亦可為 本研究之參考依據。 李揚心(2012)提到在法律中應該要增設責任追究和免責條款。在《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有明確列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 開義務」等六種行為,設置「責令改正、給予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懲 罰機制。李揚心認為應補充和加大對開放不力的懲罰與制裁,改變檔案管 「明哲保身」、「消極懈怠」的思想,並需增加「不按時公開」和「不對公. 11.
(24) 眾的開放要求作出解釋」之行為的責任追究。而《歐洲檔案利用政策標準 綱要》中指出,「如果讀檔者洩漏了文件的內容,並導致第三方採取法律 行為,法律必須明確地免除檔案館的民事或刑事訴訟責任。」因此,作為 一個公民,在行使檔案利用權利的時候,也要遵守法律規定(李揚心, 2012,頁 42)。 何歡歡(2009)認為應重新界定檔案開放的時間和範圍,檔案開放制 度應該縮短檔案開放的時間,對一般時限 30 年進行調整,應確立「隨時 開放為原則,延時開放為例外」的宗旨,必須盡快對檔案進行鑑定並縮短 公開期限(何歡歡,2009,頁 18)。張博(2012)則認為檔案學界對於檔. 政 治 大 解。如何在開放期限到來時及時有效開放檔案、如何對待到其不宜開放的 立 案開放期限並沒有統一的界定,但是檔案供作者對於檔案封閉期限非常理. ‧ 國. 學. 檔案等問題,張博覺得在檔案法規與有關政策當中都找不到具體的規定。 應調整開放期限並進行分類細化,例如有關國家安全的國防、外交檔案,. ‧. 可以適時延長開放期限(張博,2012,頁 41-42) 。趙建強(2013)認為目 前檔案開放問題已經有了法律、法規的可靠依據,檔案館應當破除怕出. Nat. sit. y. 事、怕追責、怕麻煩等思想,要以「開放為慣例,不開放為特例」,而且. er. io. 「限制」要嚴格規定、認真審查,把限制減少到最小範圍。此外也要明確 凡依法、依規所開放的,相關人員不承擔法律責任 (趙建強,2013,頁 38) 。 a. n. iv l C n hengchi U 歸納上述,可以看出檔案開放實受法規限制,也因為法規規定有不完. 善之處,而使得檔案開放工作產生一些問題。中國國情雖與臺灣不同,但 也有許多文章針對中國本身有關檔案開放利用與法律相關研究文章,有些 問題於臺灣也有發生,雖然影響程度或重或輕,但所提出的問題與建議, 可供本研究做為參考依據。 二、 檔案開放取用與隱私權之權衡研究 吳雯(2012)於文章中提到,隱私權制度的確立和發展,是人格權制 度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也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指標。隱私權是 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 12.
(25) 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公民享有不公開自己的隱私以 及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吳雯,2012,頁 35)。1890 年,美國聯邦大法官 Louis Brandies 對隱私權(Privacy)有一句話解釋:「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意思是人民有安靜獨處的權利,所以「不被干擾」應該就是隱私 權的核心價值(劉佐國、李世德,2012,頁 2;Samuel Warren& Louis Brandeis,1890)。 知情權,是指民眾知悉、獲取社會資訊的權利和自由。一是對於國家 而言的政治上的民主權利,指民眾有依法知道國家活動、了解國家事務和 社會事務以及依法可以了解其他事項的權利;第二是一種社會權利,即民. 政 治 大 動。 (鄭錦霞,2007,頁 立12)社會文明持續發達,有越來越多的民眾開始. 眾有權知道整個社會所發生的、他感興趣的問題與情況,有權了解社會活. ‧ 國. 學. 重視自己的「知的權益」,希望政府能及時公布與公共利益有關的資訊, 使民眾能及時了解社會上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事情,從而有效地保護自. ‧. 身權益,或是參與國家事務。檔案由於具有唯一性與真實性,實際上具有 極強的法律效力。當民眾需要保護權益時,大多需要檔案材料的支持。檔. y. Nat. sit. 案與社會大眾間的關係越來越緊密,體現出檔案本身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 er. io. 益。 (唐書怡,2012,頁 77). n. a. v. l C 使用檔案是民眾的基本權益之一,但檔案的神祕性、專屬性卻阻礙了 ni. i U. h. e n g c h77)由於檔案內容多半涉及國家 民眾充分利用檔案。(唐書怡,2012,頁 安全、公共利益或個人隱私,內容的開放程度會受到各項法令與捐贈者的. 要求之諸多限制。然而,民眾具有「知的權益」,可以合理要求政府公開 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之資訊,在開放之餘,又希望個人資訊隱私權可以受 到完全的保護,於此,在檔案開放利用中,民眾「知的權益」與隱私權便 會產生衝突。陳怡竹與黃猛認為隱私權與知情權的平衡可以分成公私法兩 個領域。公法領域需以國家利益及公共利益為優先,例如總統身為國家公 僕,個人隱私與政治生活產生連繫,因此需要犧牲部分隱私權;而私法領 域則要容忍合理損害與權利交易,例如在兩人的權利之間考量何者較有正 義優勢,而在法律的限度內,也容許交易消除衝突。. 13.
(26) 綜上所述,其實檔案開放利用中,隱私權與知情權在各種層面都有著 無法避免的矛盾,而解決矛盾的方法就是制定較為完善的法律。權利與權 利是可以互相妥協和折衷的,當知情權與隱私權相矛盾時,若有完善的法 律規範,則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讓這兩種權利都做出一定的讓步,互相以一 種寬容的態度來求得權利的平衡。 (鄭錦霞,2007,頁 14) 陳銘祥(2004)對於有關檔案公開應用問題,對法制的改進方向有以 下幾項:(陳銘祥,2004,頁 76-77) (一) 在內容方面. 政 治 大 法律應區分政府持有或保有資訊的類別,分別適用不同 立 標準、準則。例如國家檔案、歷史文獻等,以及資訊性較強、. ‧ 國. 學. 內容攸關的紀錄文書等,應分設不同的公開應用標準。前者 重在資訊的文獻性質,有時甚至可以將公開的重點放在原件. ‧. 的展示上,而非內容的公開;後者則著重於資訊內容的利用. sit. y. Nat. 性質,公開應用是要讓人知道資訊的內容,公開的方式就不. io. er. 那麼重要了。在法律規範上,前者的公開應用不妨較寬,後 者則較嚴。. n. al. (二) 公開應用樣態. Ch. engchi. i n U. v. 在法律規範上,對於持有或保有政府資訊的機關主動公 開或供人民使用,也可能是人民請求而公開提供人民使用的 各式樣態,應加以區分,予以不同處置。前者公開應用要件 應較嚴、資訊的範圍應侷限,因政府機關如得隨意主動公開, 會對所涉及的個人造成影響。後者則可較寬、資訊範圍較廣 些。. 14.
(27) (三) 公開應用範圍 例如僅公開目錄,內容摘要者,也有公開全部內容,隱 藏當事人姓名、電話、地址者。其中公開全部內容又可分為 限於內容的公開、保持原件原始風貌、格式等。僅公開目錄 的要件可以較寬鬆,而公開全部內容應最為嚴格;而隱藏了 當是人資料的,如無法偵知當事人真實身分,則可以較寬一 些。 (四) 公開應用方式. 治 政 例如僅供閱覽、有容許複製,亦有公開陳列、展覽等。 大 立 在法律規範層次上,僅提供閱覽的,要件可以較簡單;容許 ‧ 國. 學. 複製的同時,應注意著作權問題。. ‧. 吳雯(2012)也認為有關檔案開放利用領域隱私權保護的問題,應盡 快健全關於隱私權保護的法律制度,《檔案法》應適時進行調整,明確規. y. Nat. sit. 定個人隱私檔案可以開放的時間、界限、對象等,並規定哪些機構有權決. er. io. 定隱私檔案能否開放及其權限、範圍,明確隱私權的權利主體在檔案利用. n. al 中的權利與義務,規定當隱私權主體無法實現其權利或其權利受到侵犯 iv C. n. hen hi U 時,應透過何種管道或得法律救濟等(吳雯,2012,頁 35) 。綜合前述, gc. 其實有關隱私權與檔案公開利用之間的問題,其實需要制定完善法規,或 針對現有法規進行修正調整,不使二者之間有所衝突與矛盾。. 第四節. 臺灣檔案開放取與限制相關法規. 檔案的開放取用會涉及諸多權利義務問題與各種法律限制的考量,因 此需要知悉相關法令規範,以避免過度保護損及民眾知的權益,或者因不 當公開而致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個人隱私等遭受損傷(林巧敏,2012, 頁 21)。為了使檔案工作人員於業務上有所依歸、使用者能有所遵循,遂 有相關規準出現,提供檔案機構在訂定閱覽規定與限閱政策時能有法規依. 15.
(28) 據。我國現階段有關檔案開放取用與限制所涉及的法制與規定,大致上有 《檔案法》 、《國家機密保護法》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著作權法》與相關 施行細則等。本研究主要簡述《檔案法》 、 《檔案法施行細則》 、 《政府資訊 公開法》、《國家機密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與《著作權法》中有關 檔案開放取用與限制相關法條。 一、 《檔案法》 《檔案法》制定始於民國 76 年,至民國 88 年方才制定完成,費時 12 年時間,並於民國 91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廖彩惠,2006,頁 5) 。 《檔案. 政 治 大. 法》第三章為「應用」,提供有關檔案應用的基本規範。. 立. 第 17 條敘明申請應用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而機構沒有法律依據. ‧ 國. 學. 的話不能夠拒絕使用者之申請,並於 19 條規定機關對於申請案件的准駁, 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天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駁回申請的話,應該. ‧. 要敘明理由;若申請經核准者,機關可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標準. y. Nat. 予以收費。第 18 條則規定檔案若有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工商秘密、. io. sit. 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資料、人事及薪資、依法或契約有保密義務、為. a. er. 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機關可以拒絕申請。而第 20 條則. n. iv 敘明於閱覽抄錄檔案時,使用者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汙 l. n U engchi 損、拆散,或以其他方式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第. Ch. 22 條則說明國家檔案. 最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除非特殊情形報請立法院同意後方可延長期 限(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a;林巧敏,2012,頁 29)。 在第 26 條規定違反第 20 條所規定之閱覽抄錄禁止行為,機關有權停 止使用者閱覽與抄錄,而若涉及刑事責任者,則會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最 後則是於 28 條規定公立大專院校、公營事業機構、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 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其受託事務範圍內,都準用《檔案法》之規定(全國法 規資料庫,2014a) 。. 16.
(29) 二、 《檔案法施行細則》 《檔案法施行細則》是為《檔案法》補充說明,於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由檔案管理局正式發布。《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至第 23 條,對於 申請應用檔案應注意之事項及應用之方式,有更進一步地明文規定。 第 17 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 單位,並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需使用原件,則應於申請時載明事由。 第 18 條規定檔案應用申請書應該要載明之事項,例如申請人姓名、檔案 名稱或內容要旨、檔號、申請目的、使用檔案原件必要之原因、日期等;. 政 治 大 人於七日內補正,而《檔案法》中規定機關至遲應於三十天內回覆准駁申 立 請之期限,也會從申請人補正之日開始算起。第 20 條規定機關給予申請 並於第 19 條規定申請案件,若認為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 ‧ 國. 學. 人之書面通知應載明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檔案應用方式、時間以及地 點、檔案應用注意事項、收費標準以及應攜帶之相關證件(全國法規資料. Nat. y. ‧. 庫,2014b;林巧敏,2012,頁 30)。. io. sit. 第 22 條規定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果涉及著作權等事項,應依照著作. a. er. 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由於《檔案法》第 22 條明定國家檔案至遲應於. n. iv 三十年內公開應用,《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則為該條補充說明,若國 l. n U engchi 家檔案因特殊情形須延後開放,原管理該檔案機關要敘明具體事由以及擬. Ch. 訂延長開放之期限,並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轉立法院同意;至 於三十年的期限應當如何算起,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也同時說明以 案卷為單位,該檔案文件產生日最晚者為準(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b; 林巧敏,2012,頁 29-31) 。 三、 《政府資訊公開法》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立法,起初是自 2001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行政 程序法》,其第 44 條第 3 項明定: 「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 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於完成立法前,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 17.
(30) 關訂定辦法實施之。」依前述規定,行政院與考試院於同年二月發布施行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作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制尚未建立前之過渡性法規命 令(立法院國會圖書館,2002) 。2005 年, 《政府資訊公開法》完成立法公 布後,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即停止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g)。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6 條即規定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 請提供,並適時為之,其中政府資訊指的是「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 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 。第 7 條則規定了下列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全 國法規資料庫,2014g):. 政 治 大 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立. (一) 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 ‧ 國. 學. (二) 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 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三) 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 y. Nat. er. io. sit. 件信箱帳號。 (四)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a. n. iv l C n hengchi U (五) 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 預算及決算書。 (七) 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18.
(31) 第 8 條規定政府資訊的公開方式應有: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 版品;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提供公開閱覽、抄 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舉行記者會、說明會,以及其他可使公眾 得知之方式。第 9 條明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 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以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僑胞皆可依規定申請 政府資訊。而外國人,則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者為限。 第 18 條則明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供之(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g): (一) 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 政 治 大. 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立. (二)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 ‧ 國. 學. 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 (三)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 sit. y. Nat. 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er. io. (四) 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 n. al 取得或製作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 iv 或妨害者。. Ch. n U engchi. (五)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 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 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 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 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 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 19.
(32) 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 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 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 其價值之虞者。 (九) 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 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前述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 治 政 重製所需之成本費用,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收費 大 立 標準則由各政府機關定之(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g) 。 四、 《國家機密保護法》與施行細則. 學. ‧ 國. 申請提供。第 22 條則規定政府機關可向申請人收取檢索、審查、複製及. ‧. 《國家機密保護法》由法務部於民國 88 年研擬完成草案送請立法院. Nat. sit. y. 審查,於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公布(林巧敏,2012,頁 35) 。 《國家機密保. er. io. 護法》第 11 條規定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同時給予保密期限或解除機. n. 密的條件,絕對機密等級不得超過三十年、極機密等級不得超過二十年, a v. i l C n 至於機密等級則不得超過十年。而國家機密最遲應該要於三十年內開放應 hengchi U. 用,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開放應用期限。第 12 條則規 定若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第 11 條及《檔案法》第 22 條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之規定。第 21 條規定:「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同意。」第 24 條則規定「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 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 處理及保密。」(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c)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便訂定國家機密的範圍有:軍事 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情報組. 20.
(33) 織及其活動;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或設施;外交或大陸事務; 科技或經濟事務;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第 30 條則規定使用國家機密之同意與否,應以書面為之,並註明同意使用的內 容、範圍、目的或不同意的理由。如有具體理由足以說明使用國家機密, 將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或無法提出具體理由,說明使用國家機密 必要性;或得以其他方式達到相同目的等情況,原核定機關得不同意使用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d) 。 五、 《個人資料保護法》. 政 治 大 存、處理蒐集之個人資料,為避免誤用、濫用,侵害個人隱私權益,於 1995 立 年 7 月完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電資法) 》 ,同年 8 月 11 日 1990 年 9 月,行政院有鑑於政府機關和民間企業開始大量使用電腦儲. ‧ 國. 學. 公布施行。但電資法於實務運作上仍多有窒礙難行之處,故於 2001 年開 始著手研擬修法。2004 年完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 。2010. ‧. 年將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 》,於同年 5 月 26 日由. sit. y. Nat. 總統公布(劉佐國、李世德,2012,頁 3-5) 。個資法修法重點主要為擴大. io. er. 保護客體,除原先電資法所保護之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外,納入非經電 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如一般紙本資料);普遍適用主體,刪除原先對非公. n. a. v. l C 務機關行業別的限制,即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公務機關及非公 ni. hengchi U. 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者,都有適用。另外則是增修行為規範、強化行政監督、促進民眾參與以 及提高罰責規定(劉佐國、李世德,2012,頁 6-9)。 個資法第 16 條第 5 項、第 19 條第 4 項以及第 20 條第 5 項大致上規 定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 用;學術研究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 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全國法規資料 庫,2014f)。由於公務機關蒐集持有全國最大量的各類民眾個人資料,原 則上這些資料必須利用在特定的公務上。但有些從事研究的公務或學術研. 21.
(34) 究機構會需要這些個人資料以進行研究探討,故會要求從事統計或研究的 機關或團體,在完成報告公布時,要將當事人做匿名化處理,無論以何種 方式揭露,都無法識別特定的當事人(劉佐國、李世德,2012,頁 81)。 而學術研究機構基於統計或學術研究目的,也經常會蒐集個人資料,當事 人之資料經過提供者匿名化處理,或蒐集者就其公布揭露方式無從再識別 特定之當事人者,無侵害個人隱私權益之虞,便可允許其蒐集處理個人資 料(劉佐國、李世德,2012,頁 92)。 在檔案開放取用中,由於公務機關持有全國大量的民眾個人資料,為 了要尊重與保護個人隱私權,必須對內容有所限制開放,但社會大眾有對. 政 治 大 不向社會公開過去或現在純屬個人的情況與資料。例如一些非婚生子女會 立 想要知道自己的父母是誰,便會去向醫院徵詢相關個人資料,但是醫院有 檔案的「知情權」,於是便產生了隱私權與知情權的衝突。而民眾也有權. ‧ 國. 學. 義務保護病患的醫療紀錄,此時民眾的知情權便會與他人的隱私權產生衝 突(鄭錦霞,2007,頁 13)。其實檔案開放取用中,隱私權與知情權,無. ‧. 論在理論層面還是實務中,都有著無法避免的矛盾。權利與權利之間是可. sit. y. Nat. 以互相妥協和折衷的,當知情權與隱私權相矛盾時,若有完善法律規範,. io. 度來求得權利的平衡(鄭錦霞,2007,頁 14)。. n. al. 六、 《著作權法》. Ch. engchi. er. 則可在一定範圍內讓此二種權利都做出一定的讓步,互相以一種寬容的態. i n U. v.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於民國 17 年 5 月 14 日公布《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第 10 條即規定「著 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至於第五條規定所稱之「著作」,包括 語文、音樂、戲劇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 程式等著作,與《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2 條闡釋「檔案」係「指各機關處 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各機關所持有或保 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 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相較之下, 多有相似之處(林巧敏,2012,頁 38;全國法規料庫,2014e)。. 22.
(35) 《著作權法》第 9 條則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包括公務員於 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不為著作權保護範圍。但 於內政部於民國 81 年的函釋中,即指出公務員基於職務完成公文以外的 著作,應享有著作權。故對於未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公文而言,其應用 與著作權並無關係,但其附件之著作若屬於創作之公務員或其他民眾,則 受《著作權法》保護,享有著作權相關權益。因此,此類著作的著作財產 權權利歸屬與後續利用等問題便會影響到檔案應用(林巧敏,2012,頁 38; 全國法規料庫,2014e) 。 《著作權法》於第 30 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 政 治 大 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故當檔案於至遲三十年公開應用之時, 立 其死亡後五十年;第 34 條規定「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 ‧ 國. 學. 可能有很多檔案的著作財產權仍受到保護,所以在檔案應用之際,應審慎. 考慮著作財產權之問題,如欲對尚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檔案進行應用,. ‧. 必須執行一定的程序或授權,以取得應用該檔案之權利或資格(全國法規 料庫,2014e;林巧敏,2012,頁 39)。.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3. i n U. v.
(3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4. i n U. v.
(37)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章計分四節,第一節研究方法,說明本研究採行的研究方法;第二 節研究範圍與限制,說明本研究所設定的研究範圍與限制;第三節研究架 構,說明本研究的主要架構;第四節研究實施與步驟,說明資料蒐集及調 查過程,並輔以流程圖說明研究程序。. 第一節 研究方法. 政 治 大 點,並配合研究問題之特性,決定最適切的研究方式。量化研究相信人類 立 社會世界的運轉受到一定法則的影響,研究者透過對這些法則的探究,對 研究方法的選擇必須考慮到質化與量化二種不同研究方式的優缺. ‧ 國. 學. 人類行為產生預測作用。量化研究者相信透過科學、客觀、中立的資料收 集過程,將收集的資料發展出一般法則,便可進一步推論到具有類似特質. ‧. 的其他對象。質性研究重視研究者在自然的情境下與被研究者產生互動關. Nat. sit. y. 係,並經由被研究者對象本身的觀點,來了解其在日常生活中的生活經驗. er. io. 與內在世界。研究者唯有透過被研究者的立場,才能了解這些生活經驗對. n. 其的意義為何。 (潘淑滿,2003,頁 4)本研究主要以人為中心,適合採用 a v. i l C n 質性研究方法,主要為文獻分析法及訪談法,首先藉由文獻分析參考前人 hengchi U 有關檔案開放與利用方面的相關研究建立本研究的概念架構,繼而針對國 內外重要檔案典藏機構檔案有關檔案開放取用與閱覽規範加以蒐集,整理 分析其內涵,以比較了解國內外的異同。 本研究主要採用訪談法,分別對檔案工作人員與使用者雙方進行訪 談,除了解國內重要檔案典藏機構對於檔案開放取用的態度、閱覽政策制 定緣由與目前實施之狀況;也從使用者角度,了解其對於檔案開放取用規 定的態度、看法與建議,以進行後續有關問題的探討,以期研擬出符合國 內各檔案典藏機構檔案開放取用與限閱政策之建議。針對研究所採用的各 種研究方法與研究設計說明分述如下:. 25.
(38) 一、文獻分析法 本研究文獻分析方面,首先從國內外重要的電子資料庫中,檢索出與 主題相關的書目資料,包含 EBSCO、LISA(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Abstract) 、ProQuest、PQDD、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CNKI) 、國家圖書館 「臺灣期刊論文索引系統」 、國家圖書館「臺灣博碩士論文系統」 、中國博 碩士論文全文資料庫等。除了蒐集檔案應用服務、檔案調閱相關文獻外, 並藉由國內外各重要檔案館網站資訊,了解國內外檔案開放取用與調閱規 定之異同。蒐集的文獻範圍與來源,以中、英文為主,種類包含專書、學 位論文、期刊、會議論文與研究報告,也包括相關的網路資源。最後,將. 政 治 大. 蒐集到的資料,經過整理與分析,以瞭解國內外檔案應用目前研究成果、. 立. 重要檔案典藏機構檔案之館藏特色與內容、開放取用與限閱相關規定,做. ‧ 國. ‧. 二、訪談法. 學. 為本研究背景知識與基礎。. y. Nat. sit. 所謂的訪談法,是一種人與人間的相互溝通,藉著這種交互的作用,. er. io. 訪問者(Interviewer)可得到所需要的資料、透過訪問之過程,可以知道. n. a 他人的觀念、信仰、意見之看法。訪談因研究的目的、性質或物件的不同, v i l C n hengchi U 而有各種不同的方式。例如,根據訪問中訪問者與被訪問者的交流方式, 可分爲直接訪問和間接訪問,前者是訪問雙方面對面的交談,後者則是透 過電話進行的交談;根據一次被訪問的人數,又可分爲個別訪問與集體訪 問,目前社會研究中廣泛採用的是按照對訪問過程的控制程度進行分類, 分爲結構式、無結構式和半結構式。 本研究同時採半結構式的深度訪談,在訪問前預先設計訪談大綱,將 所有與研究有關聯的主題納入其中,作為訪談過程的基本問題或內容,並 依據真實訪談的情況及受訪者的反應,適時調整問題與內容的順序,讓受 訪者以自己的語彙做反應,表達出個人本身的經驗、感受、態度等,並以 開放性問題為主要原則。本研究進行時先擬定半結構式訪談大綱,待訪談. 26.
(39) 大綱確認後,邀請一位具檔案應用使用經驗之受訪者,以及一位檔案工作 人員協助進行前測,並根據測試後的意見修改訪談導引。訪問對象主要為 各單位與檔案開放取用、限閱政策制定之相關科室主管或其同仁,一個單 位以訪談一位為原則,如有需要則再行增加,本研究主要的訪談機構與單 位名稱如下(下述以「檔案工作人員」代稱): (一)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應用服務組。負責檔案應用制度與 作業、國家檔案應用服務之規劃及執行;檔案管理書刊蒐集、整 理及服務事項等其他有關檔案應用服務事項(國家發展委員會檔 案管理局,2014c)。. 立. 政 治 大. (二)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除負責圖書文獻藏品的展覽策劃、. ‧ 國. 學. 布展及相關圖錄、出版品之撰寫與編輯;國內外學術交流;徵集 計畫擬訂及執行之外,也負責典藏、管理、研究、編目、資訊化. ‧. 作業及閱覽服務等事項(國立故宮博物院,2014c)。. y. Nat. sit. (三) 國史館:審編處。除一般史料檔案的採集、審選之外,也負責史. er. io. 料檔案之閱覽、複製、參考諮詢、統計等事項(國史館,2014b)。. al. n. v i n Ch (四)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整理組。除典藏書籍、史料檔案外,也負責 engchi U 檔案的整理與推廣、檔案數位化與檔案閱覽服務等事務(國史館 臺灣文獻館,2014b)。 (五) 中央研究院近史所檔案館:參考服務組。主要負責檔案調閱、參 考服務等事務(中央研究院近史所檔案館,2014)。 (六)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檔案館:閱覽組。主要負責有關檔案調閱、參 考諮詢等服務。. 27.
(40) (七) 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黨史館:組織再造之後,黨史委員會 與文化工作委員會合併,改稱文化傳播委員會,黨史委員會也縮 編成為黨史館。除史料典藏、徵集、整理、展覽之外,也負責閱 覽服務及學術交流等工作(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黨史館, 2014b) 。 另訪求數位檔案館經常使用者接受訪談,而研究訪談大綱主要參酌前 述文獻分析歸納之要點,以下列六大評估面向為基礎,擬訂訪談重點如表 3.1。訪談前言陳述與內容分成檔案工作人員與使用者二種版本,詳如附錄 一、二。 表 3.1. 立. 評估面向. 政 治 大. 訪談評估面向與訪談重點. 訪談對象. ‧ 國. 1. 檔案開放取用範圍、標準與流程。 2. 於實務上遇過哪些情況。 1. 申請檔案的特殊經驗與看法。 2. 對檔案典藏機構判定可否開放取用之門 檻提出看法。. y. n. er. io. sit. 使用者. al. ‧. 檔案工作人員. Nat. 檔案開放取用 內容. 1. 政策的制定過程與緣由。 2. 法規對開放取用之原則規範與實務。. 學. 檔案開放取用 檔案工作人員 政策. 訪談重點. Ch. 服務時間與開 檔案工作人員 放對象 使用者 調閱與數量限 檔案工作人員 制 使用者 複製規定與收 檔案工作人員 費標準 使用者 閱覽禁止事項 檔案工作人員 與攜入限制 使用者. 1. 服務時間與開放對象規範制定過程與緣 由。 2. 實務上之特殊情況。. engchi. i n U. v. 對服務時間與開放對象之看法。 1. 調閱與數量限制之制定過程與緣由。 2. 實務上之特殊情況。 對限制調閱與數量之看法。 1. 複製規定與收費標準制定過程與緣由。 2. 實務上之特殊情況。 對複製與收費規定之看法。 1. 閱覽與攜入事項規定之制定過程與緣由。 2. 實務上之特殊情況。 對閱覽與攜入事項規定之看法。. 28.
(41) 第二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主要目的為探討分析我國檔案典藏機構檔案開放取用與限閱政 策,根據此研究需求之下,其研究架構參見圖 3.1。. 檔案典藏機構 1.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 管理局. 國內外檔案館 文獻分析比較. 3. 國史館 4.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立. 治 政 優劣 大. 6. 中研院近史所檔案館. 檔案開放取用. 7. 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 與限閱政策觀. Nat. n 檔案工作人員意見 使用者意見. 政策建議. er. io. al. 提出國內. sit. 點. ‧. ‧ 國. 學. 5. 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 委員會黨史館. y. 2. 國立故宮博物院. Ch. engchi. 圖 3.1. i n U. 研究架構圖. 29. v.
(42)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基於研究目的、研究期限以及語言能力等因素考量,於研究進 行之際,針對下列事項設定研究範圍與限制,以利進行。 一、 開放取用之研究範圍:本研究開放取用之研究範圍係為檔案典藏機 構開放之對象、檔案開放取用的範圍、標準或規範。 二、 限閱政策之研究範圍:本研究限閱政策範圍係為檔案典藏機構閱覽 規定中有關限制調閱的檔案內容、類型與調閱的數量限制。. 立. 政 治 大. 三、 研究語文與地區之限制:文獻分析因語言能力緣故,以英文、日文. ‧ 國. 學. 以及中文文獻為限。. ‧. 四、 研究機構之限制:由於我國檔案典藏機構甚多,故挑擇較具代表性 之檔案典藏機構作為本研究對象(挑選說明會在第四章陳述) ,包含. y. Nat. sit.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史館、國史館臺. er. io. 灣文獻館、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黨史館、中央研究院近史所. a 檔案館與臺史所檔案館。 n. iv l C n hengchi U 研究比較之國外檔案館則為:美國國家檔案館華盛頓分館、英. 國國家檔案館、加拿大國家圖書暨檔案館、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與 日本國立公文書館。 為與歐美國家比較,故另於東方國家中挑選中國與日本。由於 第一歷史檔案館於網頁上有關資訊較少,故挑選了第二歷史檔案 館;日本國立公文書館於 2001 年改制為公法人團體,經費獨立運 作,其在檔案開放與限制、複製與收費標準等必有一套體制,應可 作為參考對象。. 30.
(43) 五、 研究訪談對象之限制:主要為各單位與檔案開放取用、限閱政策制. 定之相關科室主管或其同仁,一個單位以訪談一位為原則;另訪求 十位檔案館經常使用者接受訪談。. 第四節 研究實施與步驟. 本研究之實施步驟首先經由文獻探索釐清研究題目與研究方向之後, 確認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透過研究設計過程取得研究資料,並加以歸納 分析,進而擬定結論與建議。實施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研究設計階段、 研究執行階段與研究結論階段,研究流程圖示詳如圖 3.2,重要步驟分述 如下:. 政 治 大. 立. ‧ 國. 學. 一、 研究設計階段. ‧. (一) 規劃研究主題方向. Nat. sit. y. 找尋相關研究問題,並確定研究主題與對象,進而針對相關主題. er. al. n. 究架構。. io. 初步了解國內外研究現況,以確立研究構想的可行性,並規劃整體研. (二) 文獻蒐集與整理. Ch. engchi. i n U. v. 蒐集檔案典藏機構檔案開放取用與限閱政策之相關文獻資料,檢 所國內外資料庫,查詢「檔案應用」 (Access) 、 「檔案開放」 、 「檔案調 閱」 、 「限制與檢索規定」 (Restricted records and access)有關等概念關 鍵字,以逐一或交叉檢索獲取書目及其全文資料,並利用檢索引擎找 尋國內外檔案館相關的網路資源,以其對於案典藏機構檔案開放取用 與限閱政策相關背景與研究成果,能有較全面性之了解。. 31.
(44) 二、 研究執行階段 (一) 文獻紀錄與分析 所有蒐集的文獻經閱讀紀錄後,進行資料整理與建檔,將文獻內 容有關研究重點部分加以註記,並根據文獻提供的經驗,作為後續訪 談大綱設計與實際進行訪談作業之參考。 (二) 設計訪談大綱. 治 政 大 談的基本架構,訪談採用半結構式訪談方式,擬定訪談大綱。在正式 立 訪談前會先邀請二位受測者,協助進行訪談前測,根據前測結果進行. 藉由文獻分析對相關議題的了解,找出適宜的分析構面,作為訪. ‧ 國. 學. 訪談問題的必要修正。. ‧. (三) 進行訪談. y. Nat. sit. 進行訪談前,會先致信或致電簡介研究訪談用意,並附上問題大. a. er. io. 綱,引導受訪者進入研究議題,能有先行準備。進行訪談時,除了當. n. 場書面重點記錄外,經徵求受訪者同意後,輔以數位錄音方式將訪談 iv l. n U engchi 過程加以錄音存檔,以利訪談內容謄錄成電子檔,益於後續問題歸納. Ch. 與內容分析。 (四) 研究記錄與分析 將陸續完成之訪談電子檔加以整理分析,如在整理訪談記錄時發 現有所闕漏之部分,可以電話進行後訪,以完整訪談記錄。並在進行 實測與調查分析過程,持續進行文獻的蒐集與整理,以隨時補充研究 想法。. 32.
(45) 三、 研究結論階段 (一) 彙整資料撰寫內容 根據文獻資料與訪談結果的綜合整理,歸納出使用者對於檔案開 放與限閱政策的問題與看法,最後加以彙整分析,撰寫研究成果報告。 (二) 歸納結論與建議 針對研究目的,進行研究結果探討與歸納,並擬出結論與建議。 (三) 提供後續研究建議.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對於本研究過程發現之問題與研究不足之處,提出後續研究建議。.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33. i n U. v.
(46) 研究設計階段. 研究開始. 決定論文題目. 研究動機、目的及範圍的形成. 文獻探討. 立. 設計訪談大綱. ‧ 國. 學 進行訪談. ‧. io. y. sit. Nat. 研究記錄與分析. n. 研究結論階段. al. i n U. 彙整資料撰寫內容. Ch. engchi. er. 研究執行階段. 政 治 大. 文獻紀錄與分析. v. 歸納結論及建議. 後續研究建議. 圖 3.2. 研究實施步驟流程圖示. 34.
(47) 第五節. 訪談對象與資料分析. 本研究之訪談對象分成檔案工作人員與檔案經常使用者二部分。檔案 工作人員主要係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史 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與臺灣史研究所檔案 館,以及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黨史館之負責閱覽業務的工作人員或 相關主管,一個單位以訪談一位為原則。 正式訪談對象為 19 位,檔案工作人員 9 位、檔案經常使用者 10 位。. 治 政 文獻館 3 位、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 1大 位、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 立 究所檔案館 1 位、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黨史館 1 位。檔案使用者之 檔案工作人員以單位分,國立故宮博物院 2 位、國史館 1 位、國史館臺灣. ‧ 國. 學. 背景介紹、經常使用之檔案典藏機構資源、使用檔案館之年資將以表 4.1 說明。為顧及受訪者之隱私,在本研究之中皆以代碼示之,檔案工作人員. ‧. 取「Archivist」之首位大寫字母「A」為代碼,按訪談先後順序編製次序;. y. sit. n. al. er. io. 序編製次序。. Nat. 檔案使用者則取「User」之首位大寫字母「U」為代碼,並按訪談先後順. Ch. engchi. 35. i n U.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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