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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調查結果與分析

第二節 檔案使用者訪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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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檔案使用者訪談分析

一、 申請檔案被駁回的經驗

對於申請檔案是否有遭駁回之經驗,有使用者表示像是檔案正在修 復、整理、數位化、展覽中,皆不開放閱覽;或者是因為個資法或內部資 料而不公開,予以駁回。

(一) 檔案正在修復、整理中

有二位受訪者表示申請檔案遭受駁回之經驗,大多是檔案正在修 復或整理當中。有些並不會給予明確的時間,因而導致使用者須放棄 該份資料,另尋他方。

「……最多遇到的是修復中。後來也沒有看到那份檔案,就都沒有回 音了。……這些問題主要是發生在某間國家級檔案機構……說因為他 們在修復,或是還沒數位化,或是破損嚴重,所以就不給我看。或是 他們會說要看他們的進度,沒有給我明確的時間,所以後來我就沒有 再繼續追蹤了。」(U02:29-48)

「……曾經有申請有關台灣公共衛生跟戰後臺灣醫療的這些資料,但 是某一些部分遭到駁回。對方的回應是相關檔案其實還沒有整理,因 此不開放使用者提調跟閱覽。……因為這個是他們的長官審核之後所 做的結果,所以我只好放棄,再找其他相關的資料來做補充,相互印 證。」(U07:42-53)

(二) 檔案正在數位化、展覽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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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一位受訪者指出申請檔案若遭到駁回,可能是因為該檔案正在展 覽當中,例如條約,故不開放閱覽。

「只有一次……那次是因為那間學術性檔案機構有批檔案在分批數 位化,所以就是因為在數位化而不能看……。」(U03:20-22)

「駁回有幾種,一種是這個物件正在做展覽,像有的學術性檔案機構 會這樣,條約之類的。……」(U08:59-63)

(三) 因個資法之故或內部資料不公開

有二位受訪者表示其申請檔案遭到駁回,係因檔案內容可能涉及 個資而不能公開,或可能檔案是寄存於檔案典藏機構,須發函徵求其 他單位同意之後才可閱覽。另有一位受訪者表示該檔案典藏單位給予 的理由是內部資料不公開,但於目錄可檢索得到。是由於該份資料為 手寫稿,該名檔案人員認為具有珍貴性而不提供公開複製。

「……現在申請有時候會遭到駁回,是因為裡面內容牽涉到個資或其 他單位,像○○部檔案有部分檔案就需要再發函取得同意。……大概 過了幾天,他們內部討論過後就整份檔案都給我看了。」(U08:59-63)

「……因為個資法的關係。……去某學術性檔案機構要看資料,他說 只要跟人名有關的就不能公開。但是因為也認識,他說可以看但是不 要引用、不要拍、不要印,也不能抄,就只能看,讓我知道裡面是什 麼這樣。」(U09:74-80)

「他給我的理由是內部資料不公開,可是明明就查得到。他會拿出來 給我看,但是跟你說這不可以印、不可以離開他的視線,可以容許抄,

但是又不能抄太多。這是近期在某大學圖書特藏發生的……我有問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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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超貴,因為那樣就不是一張一塊,而是掃瞄的錢。……後來我就 不抄了,……沒有一致的原則,可是這個就回歸到他們到底認不認識 那個檔案的重要性。」(U10:39-53)

二、 對於檔案便利使用的建議

對於申請檔案遭到駁回的經驗,有使用者認為對研究形成了一些困擾 與不便之處。有些人會選擇放棄該份檔案資料,或另擇題目,也相對提出 了看法或一些建議。有使用者認為應可提供照相方式、提升檔案管理局位 階;也有使用者認為研究者關注的重點在於內容、過程,而不是檔案內容 所涉及的人名,甚有使用者認為檔案人員應具備歷史背景相關知識,以能 夠提供使用者更好專業服務。

(一) 增加拍照複製檔案方式

有一位受訪者認為應可提供照相方式,不一定要立即修復或者數 位化,如可直接翻拍供予了解檔案內容資訊即可。

「……我覺得就是修復過程吧,或者說也不一定要修復,如果可以數 位化的話,像是簡單地只用照相。……或者可以借我們拍一下檔案的 狀況。如果是因為破損嚴重,所以不方便給我們的話,那就他們拍嘛;

有拍的話, 我們可以判斷,至少可以知道一些訊息。……」(U02:

54-61)

(二) 提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位階

有一位受訪者認為最理想的解決方法便是提升國家發展委員會 檔案管理局的位階,進行全國一體性的檔案管理與發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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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最 好 的 解 決 方 法 我 覺 得 就 是 提 升 國 發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的 位 階,……如同美國國家檔案館,進行全國重要檔案的管理,以便利使 用者之應用。……不一定要進行所謂的數位化,如果可以將全國的檔 案開放,我覺得這個是比較便利使用者在應用上面的一個更好的措 施。」(U07:56-60)

(三) 研究者關注檔案內容重於人名

有一位受訪者認為不用因為檔案內容涉及個資而整份文件都不 公開提供使用,他認為對於研究者來說,重點在於檔案內容,例如審 判書中有關判決的過程,最後列了哪些人的名單其實對研究不會有太 大影響,所以對於名字的遮掩還能夠接受,但不能整份檔案都不公開。

「……像日本會讓你看,只是把名字蓋掉而已,因為我們在學術研究 中也很少真的去引用一個人的名字。……其實對於研究者來說,重點 是看審判書的內容,最後列了哪些人對他來說一點都沒有關係,沒有 也沒關係。……」(U09:99-106)

(四) 檔案人員須有歷史背景或相關知識

有一位受訪者認為申請檔案會遭到駁回(檔案內容可能未涉及個 資或敏感資訊),乃因檔案人員並未具備一定程度的歷史背景或相關 知識,不明白研究者有時急欲借調檔案與對待、使用檔案的方式,而 對研究者的行為產生誤解。該受訪者認為如果檔案人員能夠具備一定 程度的歷史背景或相關知識,一是可以提供所需的專業服務,二是不 會規限使用者太多,對研究者而言,能夠體會、理解其行為並盡力協 助是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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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他們應該要懂一點歷史,尤其是各種東西的關連性。……其實有一 些人並不在意這些,覺得把檔案守好就好,……。但這是一個平衡,

如何使用一些規定、要使用跟不使用之間應該要有一個平衡,也許你 會設一些規定讓人家不要這麼過度的利用,可是相反的,你也應該要 提供一些比較專業的服務。例如你真的是比較了解這些檔案有特殊 性,是有歷史價值之類的,所以當你是第一線管理檔案的人的時候,

就可以分辨出這些人也許他真的是在使用檔案,那就不要太多的限 制。如果你有專業的話,就能比較容易分辨這個人是來做什麼的,可 是如果你沒有專業的話就會全部東西都用重重的規定、全部阻擋在前 面。……所以我覺得變成專業很重要,……我覺得大部分因為沒有這 份專業,因為這些地方都是公務員,其實他不在意這些的。」(U10:

231-249)

三、 對於檔案開放標準之看法

對於檔案可否開放取用之判定標準,其內容若牽涉個人隱私與個資法 相關者,將在後面另做敘明。有使用者都認為應全部開放,不應該因為數 位化、整理或修復等原因而不予以開放使用,至少應該告知一個期限;有 使用者認為應自行詢問、追蹤檔案,畢竟檔案不會從天而降。也有使用者 認為雖然檔案若是不開放,就應該告知原因;若是正在工作程序當中,也 應告知開放的期限日。

(一) 檔案應全部開放

有三位受訪者認為檔案由於有人運用才有得以體現其價值,本就 該開放給予大家使用,不因對於身分或者內容而有所侷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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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長期使用檔案於學術研究,在此基礎上,自認為應全面開放檔 案,以為運用。……。」(U07)

「開放是趨勢。如果就研究者角度而言,當然希望盡量開放,不管有 沒有整理都應該要開放。……」(U08:71-77)

(二) 使用者可自行詢問申請、追蹤檔案

有受訪者認為目前開放權限已然足夠,認可館方本就應當有自身 對使用者認定的標準。若使用者有需求,應可自行向館方詢問、申請,

相信館方都會盡力協助。另有受訪者也認為身為研究者,本就有責任 去挖掘檔案、追蹤有興趣之檔案,如此便可知道該批檔案目前的處理 狀況,以待開放之時便可盡早去使用。

「個人覺得目前開放權限已經很彈性。基於使用者對檔案使用的尊 重,本就該有館方自行認定的使用者標準。除非真的有必要,使用者 可向館方當面詢問或書面申請。」(U05)

「……哪些檔案正在整理,實際上也是研究者自己要有責任去追蹤 的,……自然而然就會比較容易得到這批檔案有或是沒有的可能訊 息;正在整理的話,又是什麼時候會好。……」(U09:520-525)

(三) 告知不開放的理由,或給定開放期限

有二位受訪者表示,如果檔案不開放,應明確告知原因,而不是 直接就說不開放,影響民眾「知的權益」。有三位受訪者表示如因數位 化等原因暫不開放的話,檔案典藏機構應告知使用者一個開放期限、

日期或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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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開放的話也要讓民眾知道說為什麼,或是基於哪些因素不開放,

而不是完全都不開放,我覺得這個對於民眾知的權利是一個很大的影 響。……亦得兼顧檔案管理機構的業務,整編中的檔案或可提供相關 訊息,待文件完成立案編目、修復整理,甚至是數位化作業妥當後,

再行開放。以避免匆促開放,反倒損毀檔案。」(U07:102-107)

「……檔案機關如果不開放檔案的話,一定要有一個明確的理由;……

我覺得只要有開放的那一天就好了,不能無限期的,要給個期限,我 覺得只要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就好了。」(U09:526-535)

「我也有遇過因檔案數位化而不開放檔案,……如果是我的話,我應

「我也有遇過因檔案數位化而不開放檔案,……如果是我的話,我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