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內外檔案開放取用與限制概況分析
第一節 臺灣檔案開放取用與限制概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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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內外檔案開放取用與限制概況分析
本章計分三節,第一節是臺灣檔案開放取用與限制概況分析,介紹並 比較臺灣七所檔案典藏機構之館藏內容與特色、檔案閱覽與使用規範、複 製與收費標準等;第二節國外檔案開放取用與限閱概況分析,類同第二 節,介紹並比較五所國外國家檔案館之館藏內容與特色、檔案閱覽與使用 規範、複製與收費標準等;第三節綜合分析,主要比較分析國內外重要檔 案典藏機構之閱覽與使用規範、複製與收費標準等項之差異,並提出粗淺 看法。
第一節 臺灣檔案開放取用與限制概況分析
根據林巧敏〈歷史學者檔案資訊需求與使用行為之研究〉,其研究向 歷史學者進行問卷調查,在分析經常造訪之檔案典藏機構的結果中,依其 使用頻繁程度,依序為:國家圖書館(54.5%)、中研院近史所檔案館
(41.8%)、國立故宮博物院(38.1%)、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30.9%)、國 史館臺灣文獻館(27.3%)、國史館(25.5%)、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2.7%)、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黨史館(7.3%)等;勾選其他者則 有包含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傅斯年圖書館、上海市檔案館、日本國 立公文書館、德國國家檔案館、荷蘭國家檔案館、第一歷史檔案館等機構
(林巧敏,2013,頁 96-97)。因此,除去國家圖書館,本研究主要以前述 七所檔案典藏機構為研究對象。
由於檔案具有特殊性、唯一性,因此各檔案典藏機構在檔案徵集上便 會針對檔案鑑定、使用者需求等多方面進行考量,因而各檔案典藏機構之 館藏有其獨特性。以下首先介紹本研究七所檔案典藏機構之館藏內容與特 色,再針對各檔案典藏機構之檔案閱覽規範、檔案開放取用限制、複製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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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檔案典藏機構
(一)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成立於民國 90 年,乃根據《檔案法》
所成立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102 年 8 月公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 案管理局組織法」,改隸國家發展委員會,正式更名為「國家發展委 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仍稱檔案管理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 理局,2014a)。為因應國家檔案典藏與應用需求,自民國 89 年起專 案徵集二二八事件、美麗島事件及其他重大事件檔案;並陸續辦理 社會關注之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委員會、公營事業機構轉民營化之 機關檔案、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民國 38 年以前檔案徵集移轉作業,
並接受國家文化總會私人團體珍貴文書之捐贈。截至 103 年 3 月 31 日止,可供查詢之國家檔案典藏長度計 13,045.61 公尺,其中紙質類 檔案 12,836.96 公尺、非紙質類檔案 208.65 公尺(國家發展委員會 檔案管理局,2014b;林巧敏,2012,頁 74)。
(二)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故宮)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有豐富之歷朝善本古籍、清代檔案文獻,以 及中國藝術與文哲書刊類資料。所藏之清代檔冊與摺件,含前清內 廷之文書、文書彙編及史館徵集修史的檔案,為研究清代歷史的重 要資料。包括:宮中檔硃批奏摺、內閣大庫檔案、軍機處檔案(含 奏摺錄副及各種檔冊),以及史館檔案(含清國史館及民國清史館纂 集之各種史冊)等四類;另近年來各方捐贈的檔冊(如湘鄉曾氏文 獻、清代外交檔案等)亦為數不少,其數逾 40 萬冊(國立故宮博物 院,2014a)。故宮所藏之文物數量龐大,且品類繁雜,截至 1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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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國史館
國史館依法掌理中華民國史與臺灣史的修纂和研究、重要歷史 檔案、文獻及圖書的蒐藏和應用。自民國 93 年 1 月起,依據「總統 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為總統副總統文物之主管機關,負責行憲以 來歷任總統副總統任職期間所有文物的徵集、典藏、維護、管理、
研究和陳列展覽。藏有歷任總統副總統文物、大陸運臺舊檔、在臺 已失效檔案、專藏史料、個人史料、照(底)片史料、視聽史料、
微捲(片)史料等(國史館,2014a)。以信件詢問得知,截至 103 年 3 月 13 日止,完成初步整理之史料數量有文件、圖書約 45 萬餘 卷/冊、照(底)片約 125 萬餘張、微捲(片)約 1 萬 8 千餘卷/片、
視聽史料約 1 萬 9 千餘件。
(四)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臺灣文獻館)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目前典藏之日據時期檔案,包括「臺灣總督 府檔案」、「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檔案」及「臺灣拓殖株式會社文書」
等,近 3 萬卷;光復後檔案包括「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省 級機關(構)、學校逾 30 年永久保存檔案」及「檢選之各機關(構)
擬毀檔案」等,約 20 餘萬卷。至於典藏之圖書則分成「日文圖書」
及「中文圖書」兩大部分,日文圖書約 1 萬 5 千餘冊;中文圖書 約 5 萬 1 千餘冊;另外還包括錄音帶、錄影帶、微捲、底片、老 照片、幻燈片、地圖等非印刷資料近 20 萬捲(張)(國史館臺灣文 獻館,20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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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以下簡稱近史所檔案館)
中央研究院於 1995 年 2 月成立近代史研究所籌備處,擔任籌備 處主任並出任首任所長的郭廷以先生由於十分注重蒐集第一手的原 始史料,於 1955 年向外交部洽商,接收外交部清季總理各國事務衙 門、外務部、民國北洋政府外交部的珍貴檔案。1966 年起,又自經 濟部接收清末至民國的商部、農商部、實業部、經濟部等單位的檔 案資料;1999 年 3 月,近史所院史資料室合併於檔案館,日後陸續 接收個人及團體捐贈的資料,逐漸形成檔案館另一重要典藏。截至 2012 年,館藏檔案的長度約為 14,863 公尺(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 所檔案館,2014)。
(六)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檔案館(以下簡稱近臺史所檔案館)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檔案館現有收藏的史料,依檔案來源 可區分為家族與民間文書、個人文書與集藏,以及機構團體檔案等 三大類。家族與民間文書、個人文書與集藏,總計約 7.3 萬件、20 萬頁數位影像。機構團體檔案典藏,則已達 13.5 萬卷/冊/件、超過 800 萬頁數位影像。各類檔案中,主要的特色與內容概述如下:(中 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檔案館,2014a;林巧敏,2012,頁 76):
1. 家族與民間文書:現存的臺灣民間文書,大都是為維繫家族 宗親生活與財產證明所留下來的一手紀錄,型態包括土地契 字、鬮書、人身契字、宗族規約、帳簿、族譜、書信等。
2. 個人文書與集藏:個人文書與集藏,則是由個人所產生或保 存與工作、生活經歷相關的第一手資料;型態也是包羅萬象,
有日記、手稿、訴訟文件、信件、明信片、照片、美術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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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機構團體檔案:目前典藏的公私機構檔案,主要與院內外單 位進行合作數位化計畫,以取得檔案史料的數位影像典藏與 開放應用服務。
(七) 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黨史館(以下簡稱黨史館)
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黨史館主要工作目標在於徵集、典 藏民國革命史料以及文物。一般史料分為兩個部份,一是人物檔案,
包括孫中山、蔣中正、蔣經國等,尚有先烈先進檔案;一是中國國 民黨自建黨以來各時期檔案。每一時期或段落之下,再依史料性質 分機構及史實兩類。此外,尚有館藏 1949 年之前的報紙、期刊、公 報達四千餘種(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黨史館,2014a)。目前 所管資料逾 300 萬件以上(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黨史館,
2014b)。
二、 檔案閱覽規範與使用限制
(一) 檔案開放取用與閱覽規定 1. 開放時間與提件時間
在開放時間與提件時間方面,各館的開放與提調時間大致上都 落在八點半到九點區間,與公務人員平時上班作息相同。除檔案管 理局特別規定於 16:30 後不得調閱檔案外,惟有故宮、國史館(新 店為原件閱覽室)、黨史館與近史所檔案館有固定的提件時間,其中 國史館與黨史館分成四個時間點申請調閱檔案,故宮與近史所檔案 館都是上下午各一個時間區段可供調閱檔案。
推知應是當使用者遞交申請表後,檔案工作人員必須先行審核 檔案內容是否有涉及個人隱私等方面,如有不得公開之資訊,則先 行遮掩後再予與使用;此外,有些檔案典藏機構本身庫房空間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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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7:00週一至週六 9:00-17:00
週一至週五 8:30-16:45
週一至週五 8:30-16:50 (中午不休息)
週一至週五 8:30-17:00
週一至週五 9:00-17:00
週一至週五 9:00-12:00 14:00-17:00 提
件 時 間
9:00-17:00 (16:30 後不 得調閱)
9:00-11:30 14:00-16:30
9:30 10:30 13:30 15:00
8:30-16:50 (中午不休息)
9:00-12:00
13:30-16:30 9:00-17:00
9:30 士)另外給予年齡上的限制。對於服務對象的年齡限制,Abioye 曾 於尼日利亞國家檔案館進行問卷調查,研究發現有多數人都贊同設 置年齡門檻,認為由於檔案材料的唯一性,對於檔案的處理,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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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檔案申請方面,大部分機構都需要使用者親至並填寫申請表 單,除檔案管理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與近史所亦可使用線上交遞 申請單再親至閱覽,或者郵寄方式。如檔案已數位化並可供線上閱 覽者,則需申請帳號並經審核通過,惟檔案管理局需持有自然人憑 證才可線上閱覽。而黨史館則需先在網路上填寫申請單,而後才到 館閱覽;即便是當場到館提調申請,也需得在網路上填寫申請表。(見 表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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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調閱限制與數量
在調閱限制與調閱數量方面,所有檔案館皆對調閱數量有所限 制。若已然彙編出版、或有複本、數位化檔案,或者檔案本身狀況 不宜調閱,大致上不提供原件予使用者應用,如研究上需要則需在 申請表單上敘明理由並得核准通過。國史館與臺史所均對檔案內容 提出限制說明,若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個人隱私等不提供調 閱;臺史所則另表明內容若經認定不宜,則不提供調閱,保留其對 內容是否可供應用的准駁權。大致上,會對檔案進行調閱限制以及 數量控管的情形有以下五種:(見表 4.3)
(1) 原件狀況不佳(如紙質脆弱、蟲蛀嚴重、受潮)。例如故宮、
國史館、臺史所檔案館與黨史館皆有提及。
(2) 檔案內容含有機密、個人隱私等資訊。包含國史館、臺史所 檔案館與黨史館都有提及。
(3) 檔案內容涉及著作權等相關法令限制。像是國史館跟黨史 館。
(4) 檔案經數位化者僅提供複本。例如檔案管理局、故宮、臺灣
(4) 檔案經數位化者僅提供複本。例如檔案管理局、故宮、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