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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解釋

第四節 名詞解釋

一、 藝術學習經驗

所謂「學習」,根據心理學的定義為:經由一套系統的方式,使行為或者行 為潛勢達到長久改變的歷程(張春興,1994)。而在教育上的定義為:有組織、

有目的的活動,旨在達成個體在知識、技能、情感和態度的改變。

而「經驗」從字面來看,指的是人們親身經歷的ㄧ些環境、物質、精神、

知、行等事件,一切與外界互動而有的ㄧ些感受與知覺。黃富順(1989)提出學 習是一種過程,係說明學習經驗如產生,也就是一種尋求滿足需要和達到目標 的過程。學習不能獨立於情境之外,而是和情境產生交互作用(張美玉、吳玉 明,1999)。是故學習是一種經驗,而經驗也是一種學習;學習是經驗不段的改 造,經驗也是學習的重要資源(黃富順,2001);是屬於個人的、具體和真實的,

這種取向是強調學生心理上的體驗,只有學生才了解這種經驗的真正結果(施 良方,1997)。綜上所述,學習經驗是指「個體」為滿足需要及達到目標,在知 識、情意、技能的體驗及感受,並在日常生活中產生認知或行為的改變,所以 即使教學者提供給學生的學習條件是一致的,但學生所經歷的經驗也會有所不 同。

本研究所謂的藝術學習經驗為:在高中時期,經由學習一切藝術相關課程 與教育的動機、歷程與轉變,習得新的經歷意義,以達到個體改變之過程。

二、 高中美術班學生

美術班學生即為美術方面資優的學生,意指美術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 能或表現傑出的藝術性向資優生,其表現之面向分為「美術知識的認知能力」、

「繪畫表現能力」、「美術鑑賞能力」。

台灣在民國 73 年為銜接國中美術班之教育,全國設立了三所高中美術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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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台北市中正高中、台灣省豐原高中、高雄市前鎮高中)。於民國 76 年,頒 布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將全國「美術實驗班」改名為「美術班」。民國 86 年 首度為藝術教育專門設立法規,發布藝術教育法,將美術班的設立和學生入學 的鑑定部分,都規範在此法中。而後,於 88 年陸續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 術才能班設立標準」(從此開始納入高中部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 學生入學鑑定參考原則」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各年級教學科目及 授課內容參考原則」法規,針對藝術才能班做出界定:音樂、美術、舞蹈三類 的藝術才能班,對藝術類學生做出鑑定規準,並調整原有課程規劃。

民國 104 年由教育部統計處公佈的統計資料來看:台灣目前共計三十四個高 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美術班。(私立淡江高中、新北市立新莊高中、新北市立三 重高中、新北市立永平高中、國立宜蘭高中、國立陽明高中、國立內壢高中、

桃園縣立南崁高中、桃園縣立平鎮高中、國立苗栗高中、國立苑裡高中、國立 豐原高中、國立員林高中、彰化縣立藝術高中、國立竹山高中、國立斗六高中、

國立新營高中、國立鳳新高中、國立屏東高中、屏東縣立大同高中、國立臺東 女中、國立花蓮女中、國立馬公高中、國立基隆高中、國立新竹女中、國立臺 中一中、國立嘉義高中、國立臺南二中、國立師大附中、臺北市立明倫高中、

臺北市立復興高中、臺北市立中正高中、高雄市立鼓山高中、高雄市立前鎮高 中)

本研究訪談的個案對象,一位原住民學生就讀台灣南部的高中美術班;另 外三位則就讀東部的高中美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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