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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美術資優教育相關法令之沿革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高中美術資優教育相關法令之沿革

台灣的藝術資優教育已有四十多年的發展,自民國 62 年,教育部頒布國民 小學資賦優異兒童教育研究計畫,啟動了第一階段為期六年的資優教育實驗,

開始大規模的推動藝術資優教育。民國 69 年開始實施「國民中、小學藝術教育 特殊班」之設置規劃。此計畫延伸至國中、高中、與大學,提供教育的銜接管 道 (朱宗慶,2013) 。

民國 73 年公佈的特殊教育法,於民國 86 年把原本二十二條修正為三十三 條,又在民國 90 年修正發布。其中專屬資優教育者有三條,在第四條界定出資 賦優異之範圍,並指出下列各項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一般智能、學術性 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共六項。賴金英(2005)

認為,資賦優異的概念及鑑定從此朝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資賦優異的鑑定可 說已由鑑別「資不資優」轉移到重視每位孩子能力中「資優」面的啟發與學習,

希望每位孩子皆能受到重視及肯定,並經由資優教育發揮其才能。

經《特殊教育法》的修訂與《藝術教育法》的通過,教育部將原設置的國 中、小音樂、美術、舞蹈實驗班,改由《特殊教育法》規範,並轉型為「資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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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才能班」。

二、藝術教育法

在民國 86 年《藝術教育法》訂定之前,有關藝術教育的法令規定,散見於 各種教育法規之內,如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特殊教育法等,專屬於藝術 教育之法規,僅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高級職校等各階段之藝術 類科課程標準為限,對於藝術教育之推展,實有其侷限,也無法產生凝聚的作 用(陳瓊花,2002)。直至民國 86 年三月十二日公布我國首項關於藝術教育之專 屬法規藝術教育法,為藝術教育注入了一股新的力量,尤其第一條明文規定:「藝 術教育以培養藝術人才,充實國民精神生活,提昇文化水準為目的。」簡單扼 要說明藝術教育的目的及其對文化之影響。

《藝術教育法》共五章廿七條(1997),其中,於第四條中界定我國藝術教 育之實施分為(1)學校專業藝術教育、(2)學校一般藝術教育、(3)社會藝術教育等 三部分,兼重學校與社會層面之藝術教育發展,而在法規的第二至四章,也分 別針對此三部分藝術教育之實施有所規範(陳瓊花,2002)。為確切說明藝術教 育之類別,於第二條條文明確闡述我國藝術教育類別計分為下列五類:(1)表演 藝術教育、(2)視覺藝術教育、(3)音像藝術教育、(4)藝術行政教育、與(5)其他有 關之藝術教育,目前在高中藝術教育的實施上,仍著重藝術(視覺藝術)、音樂、

舞蹈、戲劇等方面,能否涵蓋上述之藝術教育各類別,以及如何接納更多藝術 的「相關」領域,如文學、哲學等之相關研究,實有更多探討的空間(陳瓊花,

2002)。

為闡明「學校專業藝術教育」之內涵,於六至十四條之條文內容有清楚界 定,其中於第八條條文說明了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

小學,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就具藝術才能學 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前項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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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定之。」並於第十一條提到學生入學資格:「具特殊藝術才能學生之入學年 齡、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之辦法與甄試標準,由教育部定之。」於第 十二條提到學生入學方式:「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 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學生之入學採鑑定方式,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家長申請登記,不受學區之限制。」最後於第十四條說明藝術教育與藝術才能 班所設立的各級學校應注意的學習環境與需求:「辦理專業藝術教育及藝術才 能班之各級學校,其課程應以專業為重點,有關設備、班級編制、教師聘任資 格、員額編制、課程設計等,應配合各該藝術類科之需要,由學校邀請專家學 者及家長代表共同商定之。」

為說明學校一般藝術教育之內涵,該法於第十五條指出:「學校一般藝術教 育以培養學生藝術知能,提昇藝術鑑賞能力,陶冶生活情趣並啟發藝術潛能為 目標。」因此,第十六條條文也提示:「各級學校應貫徹藝術科目之教學,開設 有關藝術課程及有關藝術欣賞課程並強化教材教法。」由前述法令可知,我國 學校一般藝術教育以培養學生之藝術相關知能,提昇學生藝術鑑賞能力,陶冶 其生活情趣並進而啟發其藝術潛能為總體目標,期能達成認知、情意、技能兼 顧之教學方向;並且,各級學校除需貫徹藝術科目之教學,以及開設藝術欣賞 課程並強化教材教法之外,「藝術欣賞課程」也應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共同 必修科目;而第十八條也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支應各級學 校辦理一般藝術教育活動」,因此,各級學校行政相關單位更應提供藝術相關教 學之充分支援,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辦理各種與生活有關之藝 術活動,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達成涵泳學生藝術知能、發掘藝術才能優 異學生之教育目的;此外,各級學校也應善用學校所在之社區藝術資源,加強 與社會藝術機構之交流,提昇一般藝術教育品質,使藝術得成為終身教育之目 標與方向(陳瓊花,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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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因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的規範,藝術教育法成為 特別法,跳脫特殊教育法之限制,給藝術才能班適當的定位與法源。在主管機 關與權責上,管轄權仍維持在縣市或省轄市政府手中,規劃、實施、與設班標 準訂定的權限已完全下放到地方主管行政機關(林曼麗、黃壬來,2002)。

本標準是依照藝術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而訂定;全文共十二條,本標 準僅適用於音樂、美術、舞蹈三類藝術才能班。其中,於第三條說明藝術才能 班之設立目標:「學校應依下列目標設立藝術才能班:一、早期發掘具有藝術 資賦優異之學生,施以計畫、系統性教育,充分發揮其潛能,以培植多元之藝 術專業人才。二、增進具有藝術資賦優異之學生對藝術認知、展演、創作及鑑 賞之能力,以涵養學生美感情操,發展其健全人格。前項學生入班之鑑定,應 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於第四條、第五條說明設立藝術才能班之學校設立條件:「設立藝術才能 班之學校,除應合於各級各類公私立學校(班)設立之規定外,應具備下列條 件:一、具有各該類科對教學有深入研究及特殊表現之優良師資。二、具備可 提供各該類科教學之適當空間、設備及經費。前項各款條件之基準,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學校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時,應提出包含師資、空 間、設備及經費等項目之具體設班計畫,報經各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設立。各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核准前,應就學校提出之設班計畫,聘請專 家學者實地訪視,並審慎評估之。」

第六條、第九條與第十一條指出設班限制、所需師資與評鑑:「國民小學 自三年級起,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起得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每 班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藝術才能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在高級中等學校 及國民中學每班應置教師至少三人,國民小學每班應置教師至少二人。辦理藝 術才能班學校,於公開徵求師資,仍未能聘足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時,得遴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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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具有專長者擔任藝術才能班教師。」第七條提示教學之方式:「藝術才能 班之教學方式如下:一、分組教學。二、個別教學。三、協同教學。四、資源 班教學。五、組成專案輔導小組教學。六、其他教學方式。」「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聘請藝術教育專家學者對藝術才能班提供指導及定期評鑑。」

第八條為施教重點:「藝術才能班之施教重點如下:一、加強藝術專業之 知能。二、強化藝術表現之技能。三、增進藝術鑑賞及創作之能力。四、重視 傳統藝術之研習及創新。」

第十條提到高中藝術才能班課程時間分配:「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班藝 術專業課程每週以六節為原則,得由現行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標準已列之各類科 教學時數中調整,並得以其他適當時間補足之。」

四、其他相關法令

其他相關法令還包括「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 實施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入學鑑定參考原則」、「身心障 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標準」…等。從這些相關的法令條文的確立,

到參與美術資優教育鑑定上、與入學的輔助規定,可以看出國內對於美術資優 教育越趨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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