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女性
離婚在法律上的意義係指結婚的夫妻解除其夫妻關係。對於離婚方式的規定,我國 民法分為「兩願離婚」和「判決離婚」兩種。當兩願離婚或稱協議離婚者,到戶政事務 所提出離婚登記;或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者,經由法官判決離婚確定之時,離婚狀況即 成立2。本研究所指的「離婚女性」,係指合乎上述條件且已辦完法律規定的女性離婚手 續者。
二、離婚適應歷程
許多學者認為離婚對個人來說是一種人生的挫敗,會造成個人長期的失落感和困擾,
以及各種適應上的問題。郭素蓉 (1996)指出離婚事件對個人所造成的壓力及困擾程度,
是由個人主觀的評估來決定,故壓力、生活滿意程度會因人而異,不是全有或全無的問 題,個人會因其本身所擁有的內在、外在資源而有不同的壓力程度及適應問題,不同的 適應階段可能會有不同的生活滿意狀況,形成個人的生活適應歷程。本研究對於女性在 離婚後人生歷程分期之探討,將以四個時期「衝擊期」、「轉變期」、「接受學習期」以及
「自我肯定期」作為時間歷程的區分進行研究與討論。
三、運動參與歷程
陳素娥 (2007)指出運動參與是指利用閒暇時間,個人在無拘束、輕鬆愉悅的情境下 參與運動,充分享受運動的樂趣,並藉此達到紓解壓力、促進身心平衡之效果。本研究 定義運動參與是指在非競賽的情境中,有規劃、有組織,能使個人在生、心理方面能有
2 我國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第五節「離婚」之第 1049 條規定為「兩願離婚」;另第 1052 條則對「裁判離婚」之原因加以規範。
健康促進功效的身體活動。在運動的參與過程中,參與者個體會受到時間、場地、自我 身心條件,或是經濟條件的限制與影響,從而對運動參與產生厭倦、疲乏,甚至厭惡之 感;而此同時,參與者可能又受到同儕的支持鼓勵,或是實際參與益處的體驗,重新再 度回到運動參與的場域之中。因此,運動參與歷程可說是從身體力行,實施身體活動而 產生反覆、一連串在生理心理、內在外在等不同程度的體驗與感受的過程。本研究中之 舞蹈運動參與歷程,係指離婚女性在從事舞蹈運動時的動機、阻礙因素,以及在持續涉 入程度之整體連續過程。
四、運動社會化
社會化是一個複雜的學習過程,它包含了知識、價值以及規範的教導,以便日後參 與社會生活。而運動社會化則是人們如何進入運動的世界,去學習運動角色的過程,亦 即個體藉由家庭、學校、同儕、社區及大眾傳播等社會化代理人的影響,而去學習運動 角色 (王宗吉,1992:89)。探討運動社會化與運動參與之間的關係,以運動社會學的觀 點可區分兩種形式。一種為進入運動的社會化 (socialization into sport ),是指準備個人 參與運動角色、關係、網路的過程;另一種為經由運動的社會化 (socialization through sport),則是指參與運動對個人信念、態度、人格形成、技巧發展與自我概念的影響 (王 宗吉譯,2000)。
運動社會化理論強調如何吸引個人參與運動,以及瞭解參與運動之後的影響與結果。
本研究主要著重於離婚女性舞蹈參與者的運動社會化,即她們如何透過社會化媒介參與 舞蹈運動以及社會化過程之情形與結果。
五、舞蹈運動
舞蹈是運動還是休閒?就定義上來看,運動 (sport)是任何種類的遊玩、消遣、運動、
這種比賽的操作包含著某種技巧和身體的超越技能 (體育大辭典,1992)。而 Rowe (2001) 對運動的定義為運動是指有制度化的身體活動、比賽,其比賽結果取決於身體活動的技 能、高超的本領和策略。Lumpkin (2002)認為廣義的運動是一種身體的活動,在正式或 非正式規則下與對手或自己競爭比賽,而從事運動的目的在於樂趣、休閒或獎賞。而休 閒的定義,人類在工作之餘自由時間,經由自由意志選擇所從事之行為,藉此達到消除 疲勞、身心舒暢愉悅及自我實現之目的的活動或心靈狀態與感受 (陳中雲,2001)。
Stokowski 認為休閒可以簡單的定義為:一種態度或自由的感覺、一種社會活動,以及 一個特定的時間片斷 (Patricia A. Stokowski,1994:3-5)。
在運動與休閒的關係中,運動休閒屬於休閒活動之一環,在休閒活動中引入運動的 觀念,則能達到健身的目的。為了獲得本身樂趣而參與的運動休閒,是透過運動的方式 進行休閒活動,有助於身體、心理、社會層面、治療的效果以及拓展人際關係的發展 (劉 芳遠,2001)。
由上述定義來看,休閒的層面較廣,參與形式亦較多,而運動則強調身體與動作技 能且有規定清楚的制度化規範與比賽。在本研究個案之離婚女性所參與的舞蹈形式共有 四種,較符合「運動」之定義,因此在本研究中以「舞蹈運動」作為三位離婚女性參與 舞蹈形式之總稱,並以休閒參與理論作為邏輯思考的基礎,進一步瞭解離婚女性參與舞 蹈運動的身體經驗、感受與期待的真實樣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