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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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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釋義

為釐清本研究問題之各項研究變項,茲將本研究之重要名詞與研究變項予以概念型 定義及操作型定義,分別界定說明如下。

壹、幼兒家長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012)第一章第二條中所定義的幼兒,是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 小學之幼兒。幼兒園是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簡稱教保服務)之機構。

本研究之幼兒家長乃指家中有足 3 歲至進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並就讀於立案公、

私立幼兒園之幼兒主要照顧者。

貳、中部地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13)都市及住宅發展處擬訂之「臺灣的地區綜合開 發計劃」,將臺灣劃分為四個區域,其「中部地區」即為「中臺灣」,其範圍包括苗栗縣、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五個縣市為主。

本研究之中部地區係指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五個縣市為研 究範圍及地區。

參、幼兒生命教育

生命教育是以人為主體,是全人教育的培養,亦是生活教育的實踐。生命教育應以 啟發的教學,讓孩子體驗文明內涵就是養成能夠約束自己、尊重自己、體諒別人、同情 他人並且培養同理心(曾志朗,1999)。黃德祥(2000)提出生命教育的目標,幫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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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主動去認識自我、尊重自己、熱愛自己,並培養社會能力,提升與他人和諧相處的能 力,且藉由認識生存環境來瞭解人與環境之間生命共同體的關係,最終達到協助學生探 索及體悟生命的意義,進而提升對萬物生命的相互尊重與關懷。

本研究所指「幼兒生命教育」,乃依據生命教育四個主要內涵「人與自己」、「人與 他人」、「人與環境」及「人與宇宙」等四大面向為主軸,並輔以「幼兒園教保活動暫行 大綱」(教育部,2012)之「社會領域」加以統整並詮釋,以做為本研究之幼兒生命教 育的內容範疇。「社會領域」著重在幫助幼兒與自己、與他人及周遭生活環境建立密切 的互動關係,依照互動對象的不同,區分出「自己」、「人與人」、「人與環境」三個學習 面向,目標在培養幼兒體會人、我、自然生命共通的需要,了解彼此依存的關係,發展 正向自我,與他人和諧共處,並樂於參與社會活動。因此,社會領域的目標與生命教育 的目標有不謀而合之處。而在「人與宇宙」層面,傾向探討如何與幼兒討論或引導面對 死亡議題為重,乃因生命的「生」是生命之美,令人愉悅及歡欣滿足,無人不喜,但生 命的「死」卻使人聞之色變,建構對死亡的正確認知及完備的心理建設,乃是幼兒生命 教育中不可缺的一部分。

肆、幼兒家長生命教育態度

態度(attitude),此名詞的解釋相當多元,從廣義的角度而言,態度亦可說是一種 人格特質的表現。張春興(1994)認為「態度」是指個體對人、對事及對周圍世界所持 有的一種具有一致性與持久性的傾向。因此,本研究之幼兒家長生命教育態度乃是指幼 兒家長面對幼兒生命教育時所抱持的主觀信念及思考模式。本研究幼兒家長對幼兒生命 教育態度之依變項,包括「人與自己」、「人與他人」、「人與環境」及「人與宇宙」等四 個層面。態度計分採用 Likert 四點量表計分方式,由受試幼兒家長依照個人對幼兒生命 教育態度的認知感受,計分方式分別代表「非常同意」表示 4 分、「同意」表示 3 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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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表示 2 分、「非常不同意」表示 1 分;反向計分題,則計分方式相反。題目量表 得分越高,表示幼兒家長對幼兒生命教育之態度愈趨正向及認同;反之,量表得分越低,

表示幼兒家長對幼兒生命教育之態度愈趨負向及不認同。

伍、幼兒家長生命教育實踐

實踐(practice),包含思想、行動和結果。實踐意指個體願意保留相當詮釋的空間,

也願意分享彼此的想法,進而促進革新,在透過理解他人的過程中發展出代表自我意義

(黃乃熒,2000)。因此,實踐也可說是意志的貫徹或履行。本研究之幼兒家長生命教 育實踐乃指幼兒家長藉由對幼兒生命教育的主觀想法或意念透過實際作為而呈現出對 幼兒生命教育具體行動的實踐方式。幼兒家長對於幼兒生命教育實踐之依變項,包括「人 與自己」、「人與他人」、「人與環境」及「人與宇宙」等四個層面。實踐計分方式也同樣 採用 Likert 四點量表計分方式,由受試幼兒家長依照個人在幼兒生命教育實踐的具體行 為表現上,計分方式分別代表「總是如此」表示 4 分、「經常如此」表示 3 分、「偶爾如 此」表示 2 分、「從未如此」表示 1 分;反向計分題,則計分方式相反。題目量表得分 越高,表示幼兒家長對幼兒生命教育之實踐行為愈為落實及展現;反之,量表得分越低,

表示幼兒家長對幼兒生命教育之實踐行為愈無具體表現及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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